天津市建设工程围挡(墙)
天津市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天津市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相关规定,天津市建交委编制了《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要求各方主体严格遵守,监督部门从严执法,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禁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降低一级。
有关执业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三个月、半年至一年停止执业处罚。
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在津注册。
(2)严禁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对违规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重新审查。
对施工企业处合同价款2%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严禁无方案施工。
深基坑支护、深层降水、盾构施工、大部件吊装,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建(构)筑物爆破方案须经专家论证。
违反规定, 责令停工整改,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4)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检验,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已经使用的责令整改,并对违规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5)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对违规质量检测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资料和现场施工记录。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分别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7)严禁无合同进行分包施工。
违反规定,对发包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分包队伍处1万元罚款。
(8)严禁基础和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最新天津文明施工法律法规

天津文明施工法律法规文明施工一、施工现场围挡、扬尘、泥土带出现场法律依据:1、《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建筑、拆迁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防治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围挡施工现场周边,铺装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密闭储存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采取喷淋、遮盖或者密封等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对施工过程中堆放的渣土,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清理、平整场地。
市政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并采取喷淋、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及时清运工程弃土,尽快修复破损路面。
在外环线以内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施工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者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围挡材质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有基础和墙帽。
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二)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干道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三)围挡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四)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工地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五)拆除工程应当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挡,拆除完成后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挡。
第十九条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采取喷淋措施。
法律责任:1、《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施工扬尘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临时围挡图示及说明

天津东疆 B 地块地基长高工程临时围挡设置说明1.根据现场情况设置临时围挡,围挡将围绕施工区及现场项目部设置,围挡高度 1.8 米,总长度月 1700 米;2.为避免游客、垂钓者进入施工区,围挡与海岸连接;3.在进出口处设置大门,并配备门卫,与施工无关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4.围挡采用钢管及彩钢板等材料,具体施工方法如下:(1)使用的材料:直径Ф 48mm 壁厚 3.2mm 钢管、十字架扣、∠ 40×4 角钢、彩钢板。
(2)立杆及横杆的设置:沿施工区及临舍周边每 3 米设置一根立杆,要求立杆为Ф 48mm 壁厚 3.2mm 钢管,每支长 2.5 米,垂直砸入地下 0.6 米,地面以上留置 1.9 米。
沿地面往上 10cm 设置一道通长横杆,用十字架扣固定在立杆上,立杆顶部同样设置一道横杆。
(3)挡墙的设置:首先用∠ 40× 4 角钢做成长 3m×高 1.8m 的固定框,在长向加设一道横撑,将彩钢板用自攻螺丝固定在角钢架上,要求必须牢固;然后用 8#镀锌铁丝将做好成片的彩钢围挡固定在横杆上;为防止大风影响,考虑每片彩钢围挡间隔 10cm,以增加围挡墙的整体抗风性。
(4)围挡的支撑:为了围挡墙的牢固性,防止被风吹倒,每间隔6m 设置一道钢管斜撑;斜撑上部用架扣固定在顶层横杆上,底部将 1 米钢管砸入地下0.6米,用架扣固定在地上留置的0.4 米上。
附彩钢围挡布置图: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天津项目经理部2013年 6 月博凯海上游艇休闲运动中心一期工程水域部分二标段工程现场围挡布置图临时围挡拟建 AB 段护岸 111.92mN工人宿舍1便道二级配电箱工人宿舍 2自来水接口临工人宿舍 3建工标人工人食堂厕库养所房室便道办公室理管人员宿舍大门 1进场道路二级配电箱临建钢筋制临时围挡作车间拟建AB段模袋防波堤拟建BC段摸袋防波堤施工便道预0m制运5场输预制场道路大门 2临时围挡二级配电箱。
5 天津文明施工标准化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手册文明施工标准化1 现场围挡1.1 一般规定(1)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围挡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有基础和墙帽。
并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
(2) 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干道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3) 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
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4) 围挡可书写反映企业文化或安全生产的标语,可喷绘公益性广告。
1.2 彩钢板围挡(1) 彩钢板围挡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础。
(2) 围挡高度不宜小于2.5m ;立柱间距不宜大于3.6m ;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围挡应设置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夹角宜为45°;应采取抗风措施。
(3)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m 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
彩钢板围挡示例 道路路口转角处围挡(调整页面布局)仅供滨海新区建筑工地创卫参考使用版权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手册文明施工标准化1.3 砌体围挡(1) 砌体围挡宜采用砖、石砌筑的条形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 ,厚度不应小于150mm ;砌体围挡基础顶面宜高出地面0.2m 。
(2) 软弱土层上的砌体条形基础应设置地圈梁。
地圈梁宽度不宜小于200mm ,高度不应小于120mm 。
(3) 砌体围挡厚度不宜小于200mm ,并应在两端设置壁柱,壁柱尺寸不宜小于370mm ×490mm ,壁柱间距不应大于5.0m 。
(4) 单片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 时,宜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均应设置端柱。
(5) 靠近主干道的砌体围挡宜设置照明。
砌体结构围挡示例仅供滨海新区建筑工地创卫参考使用版权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手册文明施工标准化钢结构围挡效果图钢结构围挡示例海新区建筑工地创卫参考使用所有,未经允许勿转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手册文明施工标准化2 封闭管理 2.1 大门(1) 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质安〔2012〕662号签发人:窦华港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图集》和《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
标准化图集》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支队,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地施工围挡的设置,美化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围挡标准图集》、《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获批土地后,应当按照《天津市建设工地围挡标准图集》设置工地围挡,无围挡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施工期间围挡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以达到清洁、完好、无破损。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后,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围挡设置进行督办;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要对施工围挡进行检查,发现围挡破损、污染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要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创建文明示范工地为目标,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检查频次,监督检查标准图集的落实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建设工程围挡标准图集
2.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
(注:图集可登陆网址/zlaqzd/zjmain-list.asp?classid=348下载,即/zlaqzd的下载中心栏目)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印发△图集△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津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4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2日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规定,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作出如下规定:一、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补偿费用、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工程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构成。
(一)前期费用,包括评估、现状调查、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
(二)补偿费用,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三)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为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四)工程费用,包括临时绿化和看管、砌建围墙(围挡)、洒水降尘苫盖、土壤环境整治修复等费用,以及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依据规划实施的管线切改、修建临时道路、平整场地、填土及填海造陆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包括通过省(市)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以及2016年前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所发生的财务费用。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标准【精选文档】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标准【精选文档】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补充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如下:一、建设工地搭建高水平的临建房屋是关系到我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迅速提升我市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展示我市城市管理形象的大事,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对照严格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二、市内六区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必须于2005年6于20日前按《标准》规定全部整改完毕;其他地区于2005年7月底以前整改完毕。
各区县建委要深入施工现场广泛宣传和动员,强化对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搭建的监督和指导,按照规定时间制定整治计划,加强巡查和重点监控,确保建设工地临建房屋整治工作按期完成。
三、2005年7月底以后,凡建设工地不按《标准》搭建临建房屋的,依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标准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人员人居环境,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第十七条的补充,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搭建和管理。
第三条临建房屋的搭建应符合城市环境、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符合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
第四条临建房屋房址应选择在无水淹、无滑坡、无泥石流冲刷,稳定、坚硬的地基基础上。
外环线以内市区、塘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港区、华苑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城镇建成区的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搭建应选择在非临街侧,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系列活动板房”,取消其他材料搭建的临建设施。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