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规计[1996]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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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1996年12月18日水利部印发)1 总则1.0.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是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将作为列入国家中、长期经济发展计划和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
为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的原则、基本内容和深度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需报送国家计委审批的中央和地方(包括中央参与投资)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不同类型的工程,应根据任务特点对本规定的条文内容进行取舍。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适当简化。
对影响立项的关键问题和利用外资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可根据需要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充要求,适当增加工作内容和深度。
按国家基建程序规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可参照执行。
1.0.3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总要求,在经批准(审查)的江河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或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开发目标和任务,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测工作,并在对资金筹措进行分析后,择优选定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和建设时间,论证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1.0.4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水利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1.0.5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部门编制。
项目业主应承担所需编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1.0.6 项目建议书应按本暂行规定第2~12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将“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列为第1章,依次编排。
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2.1 项目建设的依据2.1.1 概述项目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和自然、地理、资源情况,社会经济现状以及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利水电建设的要求。
新能源政策法规目录汇编

新能源政策法规目录汇编一、综合类1.1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7月23日发布发改高技【2011】1592号)1.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2011年8月3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1.3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创新发展战略(2011-2020)(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5日发布发改高技【2011】1675号)1.4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2011年9月8日发布商产发【2011】310号)1.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29日发布财综【2011】115号)1.6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2011-2015)(国家能源局2011年12月5日发布国能科技【2011】395号)1.7外商投资产为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1年12月24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1.8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资委国家海洋局2012年2月发布)1.9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月7日发布财关税【2012】14号)1.10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2年3月14日发布财建【2012】102号)1.11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14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121号)1.12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19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130号)1.13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4月27日发布财建【2012】167号)1.14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2年4月30日发布国发【2012】15号)1.15高端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5月7日发布)1.16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电力的实施意见(国家电监会2012年6月14日发布)1.17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2012年6月18日发布国能规划【2012】179号)1.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7月6日发布发改能源【2012】1207号)二、风电2.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5月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36号)2.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6月9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77号)2.3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运行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6月1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82号)2.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二五”第一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安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00号)2.5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1年7月6日发布)2.6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12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26号)2.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25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85号)2.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16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73号)2.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1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74号)2.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1月1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2号)2.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2月16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47号)2.12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日发布电监安全【2012】16号)2.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3月19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82号)2.14 关于印发风电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科技部2012年3月27日发布国科发计【2012】197号)2.15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24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35号)2.1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95号)三、三.太阳能3.1 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1年12月16日发布财办建【2011】187号)3.2 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2012年1月18日发布财建【2012】21号)3.3 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2月24日发布)3.4 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科技部2012年3月27日发布国科发计【2012】198号)3.5 关于公布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28日发布财建【2012】177号)3.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94号)3.7 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9月14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298号)3.8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国家电网公司2012年10月29日发布)3.9 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2年11月7日发布财办建【2012】148号)四、水电4.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3月16日发布)4.2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5月1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56号)4.3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3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42号)4.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1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63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1年10月18日发布发改新能【2011】2242号)4.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61号)4.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200号)五、核电5.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和《核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09年10月12日发布国能科技【2009】274号)5.2 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5日发布财关税【2011】45号)5.3 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2011年10月20日发布)5.4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务院2011年12月15日发布国发【2011】42号)5.5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12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5.6 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国家核安全局2012年6月12日发布国核安发【2012】98号)5.7 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2012年7月25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226号)5.8 国务院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环境保护部2012年10月10日发布)六、生物质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3月28日发布发改价格【2012】801号)七、部分地区7.1 安徽省“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9日发布建科函【2011】204号)7.2 山东省“十二五”太阳能产业发展规划(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2011年9月23日发布鲁经信资字【2011】526号)7.3 上海市新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5日发布沪府发【2011】90号)7.4 天津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12月6日发布津发改规划【2011】1490号)7.5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2月26日发布京发改【2011】2287号)7.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16日发布新政办发【2012】3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设计变更行为,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主题词:能源水电管理通知附件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
其他水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是指根据水电工程建设要求,查明、分析和评价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分析论证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关情况,确定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水电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水电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分为河流水电规划(或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标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等五个阶段。
勘察设计单位应分阶段开展工作,提出符合相应阶段规程规范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
提升流域水电规划环评有效性的建议

流域 水 电规 划环评 对流 域水 电开 发起 到 了指导作 用 , 对 流域 梯级布 局 、 规模 和 开发 时序进 行 了优化 ,从 源头 上 尽可 能减缓 生 态影 响 的程 度 。如通
2 0 1 2 年 ,全 国水 电装 机容 量 已达 2 . 4 9 亿千 瓦 。根据 《 中 国可 再 生能源 中长 期 发 展规 划 》 ,2 0 2 0 年我 国水 电装机 容 量将 突 破 3 亿千 瓦 ,未 来 我 国水 电 建设 仍将 处于 高速 发展期 。 随着 流域 水 电梯 级开 发态 势 的不 断发 展 ,梯级 电站 建 设产 生 的生态 环 境影 响在 时 、空 两方 面都 呈现 出累 积 性效 应 。单 个水 电项 目环 境影 响评 价 已经 不 能解 决流 域整 体开 发所 造成 的 区域 性 、累积 性 的环 境 问题 ,必须 开 展 流 域水 电开 发 规 划 环 境 影 响评 价 ,
先、 统筹考虑、 适度开发、 确保底线 ”
的要 求 。
我国水电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 0 0 4 年
全 国水 电装机 容 量 突破 1 亿 千瓦 ,跃 居世 界第 一 , 此后 一直 稳居 世界 第一 。
流域水 电规划环评开展现状
国家 相关 部 门开始 关注水 电规 划 环 境 影 响 问 题 由来 已 久 ,如 1 9 9 2 年 水利 部和 原能 源部 联合 颁发 的 《 江 河 流域 规划 环境 影 响评价 规范 》 明确规
影 响水 电规 划 环 评有 效 性 的主 要因素
规划体制制约全流域统筹环境 保护
流 域是 由河 流干 流和 支流 流过 区 域 构 成 的整体 。根 据 《 河 流水 电规 划
报告书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
四川省万源市后河流域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四川省万源市后河流域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1 规划背景万源市后河属于渠江的二级支流,为州河的三大支流之一,是州河的主要水源。
后河发源于大巴山南麓,距离万源市约45km的大横山(海拔1480m)。
整个流域呈北高南低之势,由北东向南西方向流动,经皮窝、梨树、官渡、万源城、坪溪、青花、长坝、花楼、罗文等乡镇,在宣汉县普光场上游与中河汇合,再流至宣汉城与前河汇合而为州河。
州河流经达州至渠县三汇镇与巴河汇合始称渠江,渠江和涪江两江均于合川与嘉陵江汇合。
后河流域支流密布,主要有:白沙河在长坝乡丝坝处汇入,赵塘河在花楼镇汇入后河,河流短促,坡陡流急,属于典型的山溪性河流。
整个流域呈树枝状分布。
后河万源市境内控制流域面积1394km2,主河道长104.3 km,天然落差843.8m,平均比降8.09‰,多年平均径流深854mm,多年平均流量35.9m3/s。
后河干流水资源理论蕴藏量3.48万kw。
因此,本次规划可加速河流梯级水力资源的开发,将水力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非常必要的;对改变当地的能源结构,实现“以电代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2规划方案概述(1)开发河段特性后河干流万源市境内控制流域面积1394km2,主河道长104.3km,天然落差843.8m,平均比降8.09‰,多年平均径流深854mm,多年平均流量35.9m3/s。
后河干流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3.48万kw。
由于受以下诸多条件限制,其经济技术可开发量仅为0.81万kw。
国道210公路和襄渝铁路沿万源市后河干流两岸通过,且都属于国家级主要交通干线,再加上万源市后河干流沿岸经济较发达,居住人口较密集,电站的开发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1、万源市后河干流官渡场镇上游花萼山于1998年8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自然保护区花萼山又叫花岳山;1999年,花萼山被划定为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禁伐; 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以国环函[2005]524号批复通过申请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正待国务院批准。
水电站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水电站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一、概述水电站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是为了评估水电站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项目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
本报告将针对水电站建设的环境影响进行详细评估和分析。
二、项目背景水电站建设计划位于某省某市某县境内,总装机容量为XXX兆瓦,主要由大坝、发电机组和输电线路等组成。
该项目旨在满足当地能源需求,促进经济发展,但建设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三、环境影响评价内容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工程建设期间和投产后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因素,如施工尘土、烟气排放等,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2. 水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工程建设对河流水质、水生态系统和水资源的潜在影响,阐述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水污染问题,并提出相关防治措施。
3. 声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水电站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并提出噪声控制措施。
4.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水电站建设对周边生态系统的潜在影响,包括植被破坏、动物迁徙等,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修复方案。
5.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工程建设对土壤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大面积挖掘、填埋等对土壤结构和质量的破坏,并提出土壤保护方案。
四、环境影响风险评估基于对建设环境影响的评价,并结合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水电站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
重点分析可能产生的灾害性事件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五、环境保护措施针对发现的环境影响与风险,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水电站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生态修复措施的实施、应急预案的制定等。
六、环境监测与监督管理提出对水电站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环境的监测与监督管理方案,包括建立环境监测站点和监测指标、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和报告等,以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规定。
七、社会影响评价除了环境影响,水电站建设还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本报告将对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评估,如搬迁安置、就业机会等,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水电项目的环境影响与生态补偿
生态保护红线
03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开发活动,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
的完整性。
治理措施
污染物排放控制
制定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减少废水、废气和废渣 的排放。
生态修复与补偿
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 复或补偿,如植树造林、 湿地恢复等,以弥补项目 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环境监测与监管
长期生态监测与评估
对水电项目周边地区进行长期生态监测与评估,确保生态恢复效果 的可持续性。
05 生态补偿的实践与案例
国内实践与案例
三峡工程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水电站,三峡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 政府采取了多种生态补偿措施,包括移民安置、土地利用调整、水生生物资源保 护等,以减缓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水电项目的环境影响
02
对水资源的影响
01
水资源消耗
水电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水资源, 这可能对当地的水资源供应造成影响。
03
02
水污染
水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各种污染物, 如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这些污染物可能对当地的水质造 成影响。
水文改变
水电项目可能会改变河流的水文特征,如流速和水位, 这可能对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和人类用水造成影响。
特点
水电项目具有清洁可再生、能源 稳定、长期经济回报等优点,但 也存在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 潜在影响。
水电项目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水电开发利用已有悠久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初。随着科技发展和工程能 力提升,水电项目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全球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来源。
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水电项目在可再生能源领域 中的地位更加重要。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推进水电项目建设和开发,以实 现能源转型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目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1.11.03•【文号】国能新能[2011]361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水利水电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设计变更行为,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
其他水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是指根据水电工程建设要求,查明、分析和评价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分析论证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关情况,确定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水电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水电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 文本文档
二、水电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应统筹安排各阶段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及时建设落实并发挥作用,确保安全。
对环评已批复、项目已核准(审批)的水电工程,经回顾性研究或环境影响后评价确定须补设或优化生态流量泄放、水温恢复、过鱼等重要环境保护措施的,应按水电工程设计有关变更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设计变更工作应开展专题研究,必要时进行模型试验,以保障工程安全和稳定运行。
(六)科学确定陆生生态敏感保护对象,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对受项目建设影响的珍稀特有植物或古树名木,通过异地移栽、苗木繁育、种质资源保存等方式进行保护。在生长条件满足情况下,业主管理用地应优先作为重要移栽场地之一。对受阻隔或栖息地淹没影响的珍稀动物,通过修建动物廊道、构建类似生境等方式予以保护。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施工用地范围和施工布局,合理选择渣、料场和其他施工场地,重视表土剥离、堆存和合理利用。要明确提出施工用地范围景观规划和建设要求,大坝、公路、厂房等永久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施工迹地恢复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提出相应恢复措施和景观建设要求。
积极开展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从流域、项目两个层面开展模拟生态水文过程调度、生态流量保障、水温恢复、过鱼设施、珍稀特有鱼类人工驯养繁殖、河流与水库生境修复、栖息地建设等关键技术研究,为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监督管理
(四)强化水电规划及规划环评的指导约束作用。水电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河流水电开发的依据,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审批流域水电规划时应充分采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规划环评意见。项目建设时,应与流域规划环境保护措施相协调,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区域不得再进行水电开发;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应依据规划环评报告及审查意见,确保实现规划的环境保护总体目标。
水电站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水电站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因此,水电站建设工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水电站建设工程不仅仅会给社会和经济带来积极的影响,同时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一个完善的“水电站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必要的。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性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开发项目的过程,目的是评估项目对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一份全面的、系统的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项目的影响范围、影响标准和影响程度等方面。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准备是一个开放式过程,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专家的意见,以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对于水电站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是必要的,因为水电站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尤为明显,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可能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损害。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内容1.项目概述这部分是介绍项目的概况,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的总体目标及实现方式等,主要目的是让读者对该项目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为后续内容的阅读做好准备。
2.项目的影响范围影响范围是评价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包括建设区域及附近的区域。
水电站建设工程通常会对建设地区存在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物品等方面产生影响,因此评价项目对这些的影响范围非常重要。
3.环境评价方法环境评价方法是评价水电站建设工程对环境影响的关键,因此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详细的数据来评价。
主要包括环境基线调查、模拟预测、评价模型的建立和环境风险评价等方法。
4.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是根据环境评价方法得出的结论,主要表述水电站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相关的因素。
例如,水电站建设工程可能会对周围的水生态系统造成影响,这部分的内容就应该对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可能引起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描述。
5.环境影响管理计划环境影响管制计划是为了减轻环境影响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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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规划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主要河流的水电规划。
主要河流包括大型河流、跨国境河流和主要跨省界(含边界)河流,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三条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是水电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必须贯彻全面协调、统筹兼顾、保护生态、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水电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安排、管理和审批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规划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水电规
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召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负责招标确定大中型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编制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成果验收。
第六条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应在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工作完成后的30日内,将规划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
同时,应将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查。
国家能源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水电规划报告技术方案先行进行审查。
第七条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水电规划报告和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第八条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结合流域环境特征和水电规划特点,全面评价规划实施后对相关区域、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人群健康产生的直接和潜在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
效益的关系。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召集审查前,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座谈研讨等审查准备工作。
第十条审查小组的专家从环境保护部依法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生物多样性、地质环境、规划等方面的专家。
审查小组中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环境保护部对专家库内的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在更新和补充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时,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全面、科学、独立地对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用性和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改进措施的有效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七)从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水电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与优化调整建议,及方案实施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方可通过。
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建议退回修改: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30日内组织审查。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应依据审查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规划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对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和审批水电规划报告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水电规划报告审查
第十六条水电规划报告的审查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按照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工程技术条件、水库淹没与移民安置、生态环境影响、工程投资以及发电效益、综合利用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比选各规划方案,全面分析水电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设立水电规划报告审查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应当包括水文泥沙、地质、水环境、水资源、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生态、动能经济、规划、移民、航运、水工、机电、施工、造价、电力系统、宏观经济、能源政策研究
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河流规划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和审查专家组长组成审查领导小组,对审查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负责审查具体工作,由其组织成立审查专家组,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会召开前,水规总院应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九条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内相关专家名单中,综合考虑水电规划的专业要求,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审查会议一般应包括大会汇报、专家和代表评审、大会审议等程序。
专家评审可按专业分组进行。
审查会议应充分听取和综合考虑各方意见。
第二十一条水电规划报告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河流(河段)开发任务的合理性和全面性;
(二)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开发条件的评价;
(三)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术条件、移民安置、环境影响等方面对推荐梯级开发方案的梯级布置、开发规模和开发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的综合评价;
(四)对水电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采纳情
况;
(五)规划实施方案和近期工程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下步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水电规划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通过:
(一)河流(河段)开发任务论证不正确或不全面,不能满足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要求的;
(二)水文、地质、水库淹没和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不可靠,代表性差,不能够支撑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的;
(三)梯级布置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的;
(四)梯级布置方案不合理,经济性差,国民经济评价不可行的;
(五)没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过审查的;
(六)报告不符合水电规划编制规程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审查会后,水规总院应在10日内将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能源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综合考虑规划成果、规划环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水电规划进行审批。
第四章规划变更审查及后评价
第二十五条已经批准的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在实施范围、梯级布局、开发方式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该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查和报批水电规划报告及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水规总院负责组织对水电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适时开展补充论证和跟踪评价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负责水电规划编制管理的单位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程序,科学、公正、合理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环评单位。
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情形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开展水电规划审查的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审查组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取消其委托,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一)水电规划审查工作有重大失误;
(二)水电规划审查成果质量低劣;
(三)审查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审查专家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观点和
提出意见。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和本办法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批评或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主要河流以外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