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与衡量规章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遵循全程监控、动态管理、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原则,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进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应当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初步评价;(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详细评价;(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四)项目施工和运营阶段,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价。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采用先进的评价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与要求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二)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三)项目对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效果;(四)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五)项目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六)项目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七)项目对环境风险的影响;(八)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九)项目对环境经济的影响;(十)项目对环境政策的影响。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述清晰;(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可行;(三)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四)格式规范,文字表述准确简练;(五)附件齐全,图表清晰。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与监管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2023年版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1.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流程和步骤,包括项目申报、评价范围确定、评价内容和方法选择、评价报告编制等。
2. 评价内容和标准: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应涵盖的内容和评价标准,包括项目对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估,对环境质量、资源利用、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
3. 参与与沟通机制: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应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广泛的参与和沟通,包括公众、环保组织、政府部门等。
4. 监督与执法机制:建立了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审核、实施和监督的机制,包括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罚和补救措施等。
5. 信息公开和知情权:保障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要求评价结果及时公开,并提供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机会。
通过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也可以增加项目主体的环境责任意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推动绿色发展。
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制度1. 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和流程,以帮助各方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2. 环境影响评估的定义环境影响评估是指对计划、项目或政策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价和预测,从而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的过程。
3. 管理制度的目标- 保护环境:通过评估预测环境影响,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促进可持续发展:在项目或政策决策之前,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 提升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估的过程,增加透明度和参与度。
4. 管理制度的主要流程4.1 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确定在项目或政策决策之前,确定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包括评估的对象、时间、空间等方面的界定。
4.2 环境影响评估的前期调查与分析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前的相关调查与分析,包括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敏感性分析等,为后续评估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依据。
4.3 环境影响评估的方案制定与评审制定环境影响评估方案,并提交给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确保评估过程合理可行。
4.4 环境影响评估的实施与结果分析按照评估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获得评估结果,分析评估结果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风险,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方案。
4.5 环境影响评估的报告编制与审批根据评估结果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以便决策者在项目或政策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
5. 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制度的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6. 管理制度的责任与监管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负责制定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制度,并及时监督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7. 结论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通过科学评估和预测环境影响,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制度第1条应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进行各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新建工程、扩建工程、改建工程、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点影响的活动。
第2条定义和术语解释为了明确本制度中的一些紧要概念,以下术语将依照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环境影响评估:是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过程。
2. 建设项目:指全部可能对环境造成重点影响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新建工程、扩建工程、改建工程、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仿佛活动。
3.环境影响报告书:是指对建设项目所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的结果和建议,集中体现在一份书面报告中,用于环境影响评估的决策依据。
第3条评估机构的选择1.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前,我公司应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选择合适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承当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2.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且与我公司没有利益关联、独立、客观、公正。
3.评估机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批。
第4条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流程1.项目立项阶段:–确定建设项目范围、规模和性质,并评估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提出环境影响评估申请,同时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
–编制环境影响评估任务书,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进度。
2.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机构依照任务书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包含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和监测,分析评估数据,评估环境影响的可能性和程度,并订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认真描述建设项目的性质、范围和规模,评估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4.审查和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批准部门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看法和要求,并作出相应的批准决议。
环评考核管理制度

环评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中的考核管理工作,包括对环境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能力和行为进行评估。
第三条考核管理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监管要求,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依法原则,促进环境评价机构健康、规范、高效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评价机构进行考核管理。
环境评价机构应按照本制度要求配合考核管理。
第二章环境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内容第五条环境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环评项目效果评估环境评价机构应依据环境评价项目文件和项目实施过程,开展环评项目效果评估,包括环评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评估。
二、环评工作质量评价环境评价机构应根据环评项目实际的情况,对其环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包括环评报告的评价、监测数据的可信度等方面。
三、环评机构资质评估环境评价机构应定期评估其资质情况,包括人员构成、技术能力、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评估。
四、环评机构运营管理评价环境评价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运营管理体系,对其管理效率、运营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环评机构诚信评价环境评价机构应遵守诚信原则,对其行为、承诺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评估。
六、其他方面的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对环评机构其他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六条环境评价机构应针对上述内容,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和方法,保证考核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科学合理、公正公正。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环境评价机构进行考核管理,按照考核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促进环境评价机构健康、规范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考核管理的程序第八条环境评价机构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的考核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考核管理的内容及操作细则,对环境评价机构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环评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环评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工作的管理,规范环评公司的行为,保证环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环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环评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组织实施;设立技术部门,负责环评技术支持和研发工作;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六条各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名员工。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环评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申报、立项、调查、分析、评估、编制报告等工作;(二)技术部门:负责环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工作;(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人事、财务、后勤、资料管理等日常工作;(四)市场部门:负责环评项目的市场开拓、客户接待、业务洽谈等工作。
第三章环评工作流程第八条环评项目申报与立项:根据客户需求,编写项目申报书,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向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立项后,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环评项目调查与分析:环评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第十条环评项目评估与编制报告:根据调查分析结果,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公司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环评报告修改与审批: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环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客户审核;客户审核通过后,报送给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二条员工招聘与培训: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员工招聘,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为了减少和控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制度是一种独立的、全过程的环境风险管理手段,旨在系统评估和防范各类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并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
它是一种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可以有效地维护生态平衡、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民众健康。
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等环节。
通过这个制度,可以评估和管理项目对水质、大气质量、土壤质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
首先,市场准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拟进行的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评估。
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评估范围可包括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环境污染等各个方面。
评估主要通过环境基准值、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估等方法来确定项目的环境风险,并提出对策措施。
其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是项目相关方为了获取市场准入许可而必须提交的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项目的介绍、环境基础和现状、影响评价和对策、环境管理与监测等内容。
通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提出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
最后,在项目实施阶段,需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监测和管理项目的环境影响。
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环境破坏、污染等问题,相关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
它可以评估和管理各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
当然,这个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环评工作相关制度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替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合理预测环境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对其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评价编制和评价审批。
第七条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分析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信息,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境等方面。
第八条评价编制阶段,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前期准备阶段的信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环境影响预测、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内容。
第九条评价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三)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预测;(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七)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四、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与监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议,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得以实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用文档文案大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实用文档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文案大全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实用文档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文案大全(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实用文档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文案大全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实用文档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校园环境办理办法为维护绿化成果,更好的美化校园,为师生提供杰出的学习、工作和糊口环境,特拟定校园办理制度:(一)办理机构1、建立学校环境教育带领机构,负责校园绿化规则的拟定、执行,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的处理。
2、负责绿化工作的宣传,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和责任区的维护。
3、为了使学生养成爱劳动和自发爱护校园绿化的杰出习惯,学校划分肯定是的绿化责任区,由各中队、各年级学生进行简单劳动,绿化专业人员负责技术引导。
(二)维护校园绿化的若干规定1、不准轻率砍伐、挖掘、搬移树木。
2、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铅丝、拉绳或者直接在树上晒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