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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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2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1-生态环境部发布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围类别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围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资质证书在全国围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现代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然而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环境污染,并为各类开发项目提供科学准确的环境评价,我国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及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进行具体决策前,系统评价规划、政策、计划、建设项目或其他决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其主要目的在于预测和评估决策活动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和程序1. 环评主体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规划主管部门等。

其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环评活动的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与环保部门协商一致,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 环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初步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公众参与、审批和监管等环节。

项目初步评估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并制定相关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详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影响预测等内容。

公众参与环节,公众可以参与项目的决策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批和监管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和批准,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1. 数据收集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收集与项目有关的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包括环境背景、环境敏感点、环境保护标准等。

数据应当来源可靠,具备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环境所产生的各个方面的影响,包括空气、水、土壤、噪声、生态等方面。

评价时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和模型,预测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 可行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结合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综合考虑环境和经济的相互影响,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效益环境影响评价能够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提高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制定和实施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以及政策、方案等前,针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通过系统的调查、分析和评价,预测并提前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对策的一种管理手段。

为了有效推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管理办法》,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一、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流程可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或申请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规模、用地要求等。

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报告包括项目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监测方案等。

3. 审查和批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报告进行批准,并发布批复文件。

4.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议,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反馈。

5. 监管和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监管和验收,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评价报告中的环境保护对策进行实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流程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申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方需详细填写相关表格,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用地要求等必要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

2. 评价报告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评价方法科学可行,监测方案合理可行。

3. 审查和批准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接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 公众参与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与教育,组织公众参与评议,听取公众的合理意见,并及时提供反馈。

5. 监管和验收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和验收,确保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划、区域规划、城镇规划、建设项目、政策措施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与要求1.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1)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并提供项目背景、规模、位置、技术方案等相关信息。

(2)评价范围与内容确定环保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评价内容。

(3)评价报告编制项目申请人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评价方法与条件、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4)公开与听证环保主管部门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公开,并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评价审批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公众意见,审批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6)监测与管理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与管理,确保环境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1)准确性与科学性环境影响评价应基于准确、充分的数据和科学的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

(3)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控制和减少。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与执法1. 监督责任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2. 执法手段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检查、抽查、执法告知书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依法暂停或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3. 法律责任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种评估和管理环境影响的工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各行业都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从而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能够科学、规范地进行。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某一建设项目或政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前的环境影响预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以及项目建设后的环境效果评价。

其中,环境影响预测是对潜在环境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环境监测和评估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环境效果评价是对项目建设后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环境影响评价需要依托一系列的专业技术进行,包括环境监测技术、环境模拟模型、环境数据分析等。

这些技术要求评价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科学、准确地评估和预测环境影响。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机制为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流程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六、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与应用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需要各行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同时,评价结果也应用于项目的决策和管理中,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挑战与创新环境影响评价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评价方法的创新、数据收集和处理的困难、评价结果的可信度等。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评机构资质第四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评价任务。

第五条环评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等级标准和申请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查第六条申请环评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相应等级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章环评机构管理第九条环评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价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环评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评价活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环评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环评机构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5—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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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四、责任单位
生产与物料控制部、规划发展部
五、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流程
1、规划发展部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办理营业执照。

1.1、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以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项目开工前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3、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钱书面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在接到规划发展部的书面通知后,填写《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并报环保局备案。

3、在征得环保局认可后,规划发展部持立项和规划文件,交生产与物料控制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完成)。

4、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局。

由环保局组织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组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进行审查。

由环评单位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产与物料控制部修改环境影响登记表。

5、审查通过后,生产与物料控制部持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批申请报环保局。

6、环保局在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后,出具批复文件。

(环境影
响报告书周期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获得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放置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划发展部应当重新书面报告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发展部要书面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在接到规划发展部申请后,填写验收申请,报环保局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

(环保局验收完成时间为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10、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项目投入试生产前书面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向环保局提出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申请,经环保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11、项目试生产期间,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应在试生产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两个月内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环保监测并编写验收监测报告。

同时,上报环保局,由环保局组织现场验收。

生产与物料控制、规划发展部共同组织相关单位对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

12、生产与物料控制部持验收申请报告(表)、监测报告和验
收组意见报环保局。

环保部门发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13、环保局子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环保局验收完成时间为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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