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环境管理方案

工程项目环境管理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工程项目越来越多,不可避免地给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工程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制定适当的环境管理方案是必要的。
二、环境管理目标1.遵守法律法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减少环境污染:项目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要素的污染和破坏。
3.节约资源:项目应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消耗。
4.提高环保意识: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项目人员的环保意识,使其以环保的角度看待和处理问题。
三、环境管理步骤1.环境评估:项目启动前,必须进行环境评估,了解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环保对策。
2.建立环保管理制度:项目应建立环保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规范环境管理活动。
3.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项目应提倡节约用水、节能减排、减少原材料的使用,同时鼓励回收再利用废弃物和资源。
4.生态保护与恢复:项目应保护和维护周边生物多样性,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对自然生态的破坏。
5.安全防护与事故应急:项目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项目工作的安全和防护;同时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和处理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
6.监测与报告:项目应定期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报告环境问题和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环保投入项目应合理规划环保投入,确保项目环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环保投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购买和建设针对项目环境影响的相关设备和设施,如污水处理设备、废气治理设备等。
2.法规合规费用:用于项目环保评估、审批和报告的相关费用。
3.培训和宣传费用:用于项目人员的环保培训和环保宣传活动的费用。
4.监测和评估费用:用于环境监测和评估的相关费用,包括设备购买和维护、实验分析费用等。
五、环境管理组织项目应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组织或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的环保工作。
工程项目环保管理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工程项目环保管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一系列环保管理措施。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工程项目环保管理措施。
一、加强环保意识教育1. 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使其了解环保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环保要求。
2. 定期组织环保知识竞赛、讲座等活动,增强施工人员对环保工作的认识。
二、施工现场环保措施1. 优化施工方案,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如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尽量减少占用农田、林地等。
2. 施工现场设置围挡,防止扬尘、噪音等污染。
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材料选用环保型。
3. 对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减少扬尘污染。
覆盖材料可选用绿色防尘网、草皮等。
4. 施工车辆出入现场时,需冲洗轮胎,防止泥沙带出污染路面。
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车辆冲洗干净。
5. 对施工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做到资源化利用。
如废钢筋、木材等可回收利用的材料,废水泥、砂石等可填埋的材料。
6. 加强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管理,防止水污染。
设置沉淀池,对施工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三、环保设备投入1. 购置雾炮机、洒水车等设备,对施工现场进行湿法作业,减少扬尘污染。
2. 设置噪音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施工现场噪音,确保噪音达标。
3. 安装环保型设备,如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环保型木材加工设备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加强环保监管1. 成立环保管理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
环保管理小组成员应具备环保专业知识。
2.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环保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建立环保档案,记录施工现场环保工作情况。
对环保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
五、加强工程验收1. 在工程验收阶段,对环保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确保环保设施、措施符合要求。
2. 对环保设施进行试运行,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试运行数据进行记录、分析。
3. 对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达标。
工程项目部环保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工程项目部的环保管理工作,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部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明确环保责任,落实环保措施,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第四条本制度由工程项目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环保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工程项目部应设立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环保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环保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和实施工程项目环保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环保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3. 负责监督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4. 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环保相关资料;5. 负责处理环保投诉和纠纷;6. 负责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各部门应明确环保职责,落实环保责任,积极配合环保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环保管理制度第八条环保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环保目标;2. 环保责任;3. 环保措施;4. 环保检查;5. 环保考核;6. 环保事故处理。
第九条环保目标: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2. 尽量减少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3. 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排放标准;4. 提高环保管理水平。
第十条环保责任:1.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3. 施工人员对个人施工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环保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环保设施,如围挡、喷淋、沉淀池等;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噪音、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3. 施工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4. 施工现场应设置环保宣传栏,普及环保知识;5. 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环保检查:1. 工程项目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环保检查;2. 环保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环保检查工作。
环保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环保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环保部门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率,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环保部门所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三、工程项目管理组织1. 环保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项工程项目。
2.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3. 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责任分工。
四、工程项目立项1. 工程项目立项应遵循环保部门的规定流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和领导批准。
2. 工程项目立项需进行前期调研和评估,明确工程项目的目标和需求,确保工程项目的可行性。
3. 工程项目立项应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确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五、工程项目实施1. 工程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2. 工程项目实施需要配备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3.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六、工程项目监督检查1.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施。
2.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3.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要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环境安全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项目能够保证环境的安全。
七、工程项目验收1. 工程项目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验收标准应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标准。
2. 工程项目验收应由专门的验收组进行,验收过程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
3. 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如果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整改和调查处理,确保工程项目合格。
八、工程项目总结1. 工程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整理工作,汇总工程项目的经验教训和改进建议。
2. 工程项目总结应由专门的总结组进行,总结内容应全面客观,为下一步工程项目提供参考。
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障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管理的组织、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对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负有全面的责任,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单位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保工作合法、合规。
第二章项目管理组织第五条本单位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性质等情况,合理设置项目管理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项目管理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申报材料、评审意见、审批文件、验收报告等,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记录完整、准确。
第三章项目管理程序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方案,包括项目的立项、验收、移交等程序。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组织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情况,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环保性,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环保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评,明确环境影响、防治措施等情况,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环保工程建设符合要求。
第四章项目管理监督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
环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环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引言环保工程项目是指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采取一系列工艺措施以减少排放、治理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为了促进环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其有效实施,制定一套科学的环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项目前期管理1. 项目策划阶段(1)制定项目研究方案,包括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质量、成本和风险等,明确环保工程项目的整体框架。
(2)开展可行性研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社会效益评估和风险评估等,旨在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3)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和时间节点,为后续的实施提供指导。
2. 项目准备阶段(1)确定项目组织机构,明确项目管理体系,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确保项目管理机构的高效运作。
(2)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作任务、资源配置、工作计划和成本控制等,为项目的具体实施提供依据。
(3)制定项目风险管理计划,明确风险评估和控制的方法和措施,确保项目风险可控。
三、项目实施管理1. 招投标管理(1)制定招投标管理规定,明确投标须提交的资料和要求,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2)评审招标文件,对投标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估,选取资质合适、经验丰富的合作方。
(3)签订合同,明确项目责任、义务和权益,确保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施工管理(1)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以有效落实。
(2)进行现场监测,定期检测施工现场的环境指标,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监控项目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频率和方式,确保项目实施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对环保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包括现场巡视、数据分析和效果评估等,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2. 绩效评估(1)制定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定期对环保工程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项目的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查、评估,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前,项目单位应申请项目立项,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报告。
第六条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分析、项目的规模和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七条项目立项报告应经过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批。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工程建设方案、环境影响分析等。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经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给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结果应予以公示,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第四章施工与监督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结果和相关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和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并符合环保要求。
第五章违法和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的基本建设项目,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示范》附件2: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编号:(2022)第692号。
环保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环保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环保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规范环保企业工程项目的管理行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目标的实现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环保企业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项目管理组织机构1.项目组织结构:项目组织结构应当包括项目经理、项目主管、项目工程师、项目质量监督员等职位。
项目经理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和领导,项目主管负责对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指导,项目工程师负责具体的工程技术设计和实施,项目质量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2.项目管理委员会: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应当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协调和决策。
三、项目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立项阶段是项目管理的起点,项目经理应当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成本等基本信息,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并提交上级领导审批。
2.项目计划阶段:项目计划阶段是确定项目目标和实施计划的阶段,项目主管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执行计划,并确定项目的组织结构和资源分配。
3.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是项目的具体执行阶段,项目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项目验收阶段:项目验收阶段是对项目工程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阶段,项目质量监督员应当进行严格的验收和监督,确保项目质量符合要求。
5.项目收尾阶段:项目收尾阶段是项目的总结和反思阶段,项目经理应当对项目的整体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和反思,以便提高日后项目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四、项目管理工具1.项目管理软件:项目管理软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项目经理进行项目计划、资源管理、进度控制等工作。
2.项目管理手册:项目管理手册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文书,包括项目的组织结构、管理流程、工作要求等内容,对于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指导和规范。
3.项目管理培训:项目管理培训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可以帮助项目管理人员了解最新的项目管理理念和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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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