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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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解读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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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 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但是环评法对资质仍然是有要求的(第十九、二十条)
明确“未批先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 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 后评价的处罚(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 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 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 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 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 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对技术 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 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不怕罚款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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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2 修改的主要依据
一是上位法。2016年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
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 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2014年新修改的《环 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上述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的内容, 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政策解读引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管理,我国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

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该部分规定了各类项目环评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包括了项目环评的申请、编制和审查程序,以及环评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审查标准。

同时,该部分还对环评报告的公众参与进行了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在环评过程中进行透明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建议。

三、建设项目环评的评价与审查建设项目环评的评价与审查是保证环评工作的质量和科学性的关键环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环评报告的审查条件和程序,要求审查机构对环评报告进行全面评估,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审核。

该条例还对环境影响较大或特殊的建设项目进行了管理,要求采取评估委托制度进行专家论证和审核。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督与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和措施。

该条例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监督职责和执法权力。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从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退出等不同阶段进行环保管理和监督。

该条例还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财务保障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充足,该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财务保障措施。

该条例规定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金额缴纳环境保护费,并明确了环保费的用途和管理。

该条例还规定了财务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原则,以及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补偿途径。

六、建设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和修复为了防止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该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和修复的原则和方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环保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解读旨在加深大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理解,阐述其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条例实施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审核、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内容。

1. 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审核建设项目环评是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预测和分析,同时提出环境风险评估和应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本条例强化对建设项目环评的管理和监督,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公示,并开展公众参与,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环保审核是指建设项目在取得政府批准之前,经环保部门审核认为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的程序。

本条例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环保审核职责,确保建设项目在环保方面符合要求。

2. 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环境管理和监督,控制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环保标准审查并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限值,并按照环境审批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

3. 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信用体系,对环境污染防治、环境“三废”管理、环境管理保障等方面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具有较好环境信用记录的企业将优先享受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

二、条例实施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虽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但在实际实施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环保管理与督查机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环保管理与督查机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环保管理与督查机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蓬勃增长,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

同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们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与督查机制,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责任得到有效履行。

二、环境保护管理的原则1. 环境优先原则建设项目应当在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建设的前提下进行,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2. 法律法规的原则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

3. 预防为主原则建设项目应提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保管理与督查机制的主要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的加强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相关材料。

环评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反映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针对评价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2.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建设项目应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建设环保设施,确保项目在运营期间能够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周边环境。

3. 监测与报告制度的完善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与报告制度,对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 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监管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环保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 环保督查与惩戒建设项目环保督查机构将对各项环保工作进行定期检查,随时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6. 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加强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促使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四、环保管理与督查机制的挑战与应对1. 技术支持不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但由于技术水平和人才储备不足,存在技术难题。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精简版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精简版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东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评单位等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客观、科学,准确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建议。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和听证,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及时发布评价结果,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管理方案的要求开展施工活动,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

第四章环境监测评估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并定期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四条监测结果显示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了污染或者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评估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处罚规定
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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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 设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
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施工与验收。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 行政许可的;(二)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不予行政许 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 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 规定进行处置和排放。
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度,明 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培训制度,提高全 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规定开展环 境影响评价,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 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 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建设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建设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说明《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为什么要修订《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那么,下⾯是⼩编给⼤家介绍的关于《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说明,希望对⼤家有帮助。

1998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贯彻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使⽤的“三同时”制度,防治建设项⽬产⽣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政审批制度改⾰的深⼊推进,以及我国环境保护⼯作⾯临的严峻形势,对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作提出了更⾼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审批制度改⾰和政府职能转变精神,进⼀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亟需对《条例》修订完善。

⼀、修订的必要性 (⼀)现⾏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与环境管理需求凸显出诸多“不适应”,⼀是建设项⽬环评审批范围过⼤,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约20 万个左右,约占审批数量50%,该类项⽬环境影响很⼩,对其审批增加了政府⾏政成本和企业负担。

⼆是审批职能交叉,不符合⾏政审批体制改⾰的要求。

现⾏《条例》规定⾏业预审、⽔⼟保持⽅案审查作为环保部门审批环评⽂件的前置,存在重复审查和审批,影响审批效率。

三是审批要求不够细化,影响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现⾏《条例》对建设项⽬环评⽂件受理、审批和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够清晰,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四是未体现出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

现⾏《条例》未充分体现保护和改善⽣态环境质量的核⼼⽬标,也未体现⽣态保护红线、规划环评与项⽬环评联动等环保新要求。

五是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不明确。

(⼆)建设项⽬“三同时”制度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环节薄弱。

⼀是落实“三同时”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实际管理中经常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监管责任混淆。

⼆是三同时”各环节内容仅有原则性规定,环境监理地位、性质和作⽤不清晰。

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法律规定

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法律规定

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法律规定随着人口的增长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难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各国普遍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EIA)制度来规范工程建设和发展计划的实施。

本文主要探讨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法律规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重要性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和开发项目进行评估,预测和估算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的一种制度。

EIA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已经越来越广泛,很多国家都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中,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等。

EIA制度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保护,还能够影响到各个行业的发展和投资方向。

因此,它在环保与经济发展之间达成了稳定的平衡。

二、环评法律规定我国的环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专门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于1993年9月开始实施。

该法规定,所有大型建设项目和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9年10月13日公布实施,主要是为了规范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

3.《环保法》《环保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针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规定都在其中。

具体来说,该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制度,对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监测指标都有相关规定。

三、EIA流程和评价内容EIA的流程主要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公示和批准等五个步骤。

在申报阶段,建设单位需要提交各类材料,包括环评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预审报告等。

这些申报材料需要根据不同的环评类别、不同项目规模和类型进行具体的编制。

环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内容、环境基础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价、项目可持续性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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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建设项目与的住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房事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是有关个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

第十二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

(报国务院审批)。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颁布。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承担环境影响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1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

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贫农国家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用环境保护篇章。

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对顶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员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智力的效果、达到的标准。

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文件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

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是,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惊醒评价;论证和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布局上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提要”是针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范围、程度较大的大型项目制订的。

由于建设项目的行业不同,大小不同以及所处的地区不同其对环境的影响也就有很大差异。

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工作。

一总论1、结合评价项目的特点阐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2、编制依据;(1)项目建议书的内容;(2)评价大纲及其审查意见;(3)评价委托书(合同)或任务书等;3、采用标准;4、控制与保护目标;二建设项目概况1、名称、建设性质;2、地点;3、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4、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5、主要原料、燃料、水的用量及来源;6、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废物等的种类、接受量和排放量和排放方式;噪声、震动数值;7、废气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方案、设施和主要工艺原则;8、职工人数和生活区布局;9、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10、发展规划;三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包括必要的测试)1、地理位置(附平面图);2、地形、地貌、土壤和地质情况,江、河、湖、海、水库的水文情况气象情况;3、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农作物等情况;4、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5、现有工矿企业分布情况;6、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健康状况、地方病等情况;7、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8、交通运输情况;9、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资料;四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和环境近期和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包括:建设过程、投产、服务期间的正常和异常情况)1、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2、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3、对周围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疗养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4、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量,对周围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及居民生活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5、噪声、震动、电磁波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防治措施;6、绿化措施,包括防护地带的防护林和建设区域的绿化;7、环境措施的投资估算;五环境监测制度建议1、监测布点原则2、监测机构的设置、人员、设备等;3、监测项目。

六环境影响损益简要分析七结论(扼要阐述下列问题)1、对环境质量的影响;2、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3、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4、是否需要再作进一步的评价。

八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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