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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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形式。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企业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加强环境管理,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环保责任与义务第五条企业应当成立环境保护部门或设立专职环境卫生岗位,负责监测和管理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机制,定期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物的排放,保证排放物的达标排放。

第八条企业应当注重节约资源和能源,循环利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

第九条企业应当合理规划和使用土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环保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技能。

第三章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处置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设备和急救设备,及时监测环境状况并进行相应的紧急处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报告环境突发事件,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企业环境保护不力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

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上海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依法管理和治理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实现生态环境的优化、污染的防治、资源的节约和环境教育的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环境保护的工作领导责任。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原则是公益性、依法保护、全民参与、综合治理、优化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源头控制,倡导绿色发展,加强监管执法,促进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二章明确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上海市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加强环境管理,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八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控制和减少排放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条上海市鼓励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升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第九条上海市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上海市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意识,养成文明生态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政府支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

环境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篇一:环境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已成为各行各业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

为了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各地区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本文旨在详细探讨环境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总结出其主要内容和执行细则。

一、环境保护目标1.1 环境维护目标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首先明确了环境维护的目标。

其实,环境维护的意义就是维护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保护珍贵的资源,使人与环境和谐共生。

通过规范各行各业的行为,保障环境、生态和人民的健康。

1.2 生态修复目标环境保护并不只是保持环境的稳定状态,还需要关注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各行业的责任与义务,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积极有效进行。

二、环境保护措施2.1 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各行业对于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

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同时,该条例要求建立监测体系,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2 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污染物的控制,还要求各行业合理利用资源。

该条例规定了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非法采矿、滥伐森林等不合理利用资源的追责和处罚措施。

三、环境保护督察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效执行,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督察的机制和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力量和能力培养,建立健全的督察制度,加强对各行各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同时,公众也被鼓励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

四、环境保护宣传为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并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特别强调了宣传的重要性。

政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和媒介向公众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同时,鼓励各行各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共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五、环境保护经费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大量投入。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倡导绿色发展,实施以人为本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预防、控制、修复等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并作为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与监测报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建设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文化遗产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合理回应。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公众意见,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影响,并依法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确保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监测和报告环境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 引言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类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目的、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方法。

2. 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人类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有效防止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与废物的产生,保护大气、水体、土地和生物多样性的完整性,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与保护。

3. 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农田和水域等。

其中,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特殊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遵循特殊规定。

4. 主要内容4.1 环境规划与评估为了保护环境,各单位在进行开发、建设或改造项目时,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对环境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

4.2 污染物排放与治理各类生产生活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减少或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应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如废气净化、废水处理等,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4.3 废物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理废物,采取有效的资源化利用和减量措施。

各级政府应建立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和执法,确保废物管理符合法规要求。

4.4 生态系统保护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等保护措施。

同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

4.5 环境监督与处罚设立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建立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5. 实施方法5.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各级政府应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保护的指导方针和具体要求。

5.2 宣传教育的开展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环境保护条例

环境保护条例

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条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进步,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气等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禁止在污染物排放源头进行非法排放。

第十条禁止违法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封存、拆除或者变更环境污染源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划定生态保护区域并加强保护。

第十三条禁止破坏湿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生态系统。

第十四条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非法捕猎和贩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环境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鼓励开展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第五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

第十九条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第二十条对破坏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进行环境公益诉讼。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强制执行。

附件:1. 环境质量标准2. 环境保护技术标准3. 生态保护区划定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质量标准:用来评价和控制环境质量的依据,包括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利,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进展,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农村和海疆的环境保护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法规。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个部门都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从科学、合理、依法、公正、公开、透亮的原则,推广先进、适用的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手段,防止污染和整治污染的方法应当相互连接。

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订立城市、农村和海疆的环境污染掌控区划,防止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全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订立的环境保护标准来开展生产和生活活动。

第七条开展有害废物和污染物的处理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依照相关风险评估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技术和方法。

第八条全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环保部门订立的排污许可证来开展污染物的排放,未经许可证的排放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来排放,禁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有害废物和污染物的安全处置和清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环境监测和预警机制,适时了解环境污染情形和变化,依据情况实行防备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适时开展机械清理、化学吸附等清洁工作,并通报社会。

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十三条加强国土、山水、地形、气候、生物等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建立生态保护的红线制度,保护紧要的生态功能区和关键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禁止在国家和地方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开发、建设和经营营销活动。

第十六条对提出建设和开发的区域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严格依据评估结果实行决策。

第十七条社会公众可以利用信息公开机制来了解生态保护项目的布置流程及进度,并有权参加生态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环境整治第十八条加强城市和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加添绿色空间,改善空气、水、土的环境质量。

环境管理条例

环境管理条例

环境管理条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境内从事环境管理活动的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进步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国家制定环境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将环境影响考虑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中,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

第二章环境规划和评价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制定环境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环境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为环境管理提供指导和支撑。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工具,对新开工建设项目和重大改造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充分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预防污染和减少排放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污染的措施,合理使用资源、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

第九条工业企业和农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应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农药、化肥、畜禽养殖等方面的管理,减少农业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生态保护和修复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确保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是保护水源地和自然调节功能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湿地的保护和修复,防止湿地的过度开发和污染。

第十三条森林、水域、草地等生态系统应当加强保护和恢复工作,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

第五章环境监测和执法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及时了解环境质量的状况,并将监测结果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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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关系到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工、农生产的一件大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切实搞好本厂的环境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现代化化工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应由总经理或生产副总主管。

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应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生产部负责全厂环保的日常组织管理以及“三废”排放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系统按“三级管理网络”组织形式组成。

总经理或生产副总、设备副总、生产部为“一级环保网”,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为“二级环保网”,各车间工段长,班组长为“三级环保网”。

第六条各级环保网的负责人,应该把环保工作列为生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并纳入日常生产指挥系统的管理,坚持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评比的“四同时”制度。

第七条凡已投入正常运行的“三废”治理装置,要纳入正常生产管理,各级职能部门要进行日常的管理考核。

第八条凡属新建以及挖潜改造等新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局××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

必须坚持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生产部所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单”和“超标通知单”到期未整改要进行行政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二章废水管理规定第十条严禁向海湾内排放或倾倒油、酸等有毒有害废液,违者下浮岗位考核工资和奖金20% 1-3个月。

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下岗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拒绝或阻挠上级环保部门领导和生产部管理人员调查污染事故或检查环保工作的,下浮岗位考核工资20% 1-3个月,并扣除当月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作下岗处理。

第十二条擅自停运环保废水治理的责任者,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30% 1-3个月。

第十三条擅自向外排废水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者,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30% 1-3个月。

第十四条发生跑酸、钛液等污染事故,并造成影响水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立即报生产部,并转报生产副总,对隐瞒事故的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按情节轻重,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20% 1-6个月,或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第十五条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后,上级环保部门领导来厂调查,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本厂罚款处理在5000元以下的,事故责任者,除按被罚款数的1-3%赔款外,并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40% 3-6个月,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并影响本厂荣誉,上级环保部门领导给予本厂罚款处理在5000元以上的,事故责任人按被罚款数的1-5%赔款外,并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50% 3-6个月。

情节轻重的还将给予行政处分或下岗处理直至开除出厂。

第十七条发生跑料、跑油等污染事故后,不得用水冲洗,必须采用吸油毡吸油将污染物回收入铁桶或废水槽内。

第三章废气和粉尘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车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应有废气回收装置或除尘装置,禁止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直接排到室外大气中,污染周围的环境。

第十九条在生产车间槽区内,大槽的人孔盖必须盖紧,防止挥发性的有毒有害液体污染大气,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生产操作工人要经常巡回检查,检查设备是否在送原料或产品时有泄漏现象,如发生设备严重泄漏造成废气外溢又无及时处理,事故责任者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20% 1-3个月。

第二十一条厂内蒸汽管道的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

袋式除尘器不得排放黑、白烟尘,如被环保局罚款,事故责任者除承担罚款数1-3%的赔款外,并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20% 1-3个月。

第四章废渣管理规定生产运行中,会定期、不定期地产生废渣,其中包括中和废水的废渣、亚铁和控制过滤以及泥浆过滤产生的废渣、废弃物等,有些会长期存放,堆场脏乱,严重地影响厂容整洁,也会造成二次污染。

为了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现将废渣(液)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第二十二条各生产和环保装置应加强管理,认真操作,降低物耗,减少废渣(液)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废渣(液)不得任意堆放,应按排生产部和车间商定的地方置放,违者将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生产车间清理废渣(液)必须事先向生产部索表填报“宁波新福钛白粉有限公司废渣(液)清理申请表”,经生产部、销售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如不办妥手续,擅自处理废渣(液),将罚款300-500元。

第二十五条生产装置应经常清理和收集废渣(液),如不积极处理而采用变相手法将废渣(液)擅自排放,造成排放口不合格,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出渣现场需及时清理,违者按场地污染程度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七条产生的废渣(液)由经营部负责对外联系及对外签订废渣(液)处理合同,另由生产部和有关部门共同对出厂废渣(液)的处理情况加强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废渣(液)的清理和处理费用由产生废渣(液)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对于厂区各种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化工产品对道路的污染,每次罚款50-100元,并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责任者(或部门)必须负责对所污染现场的清理,限期内不清理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承担委托他人进行清理的费用。

第五章加强废水治理装置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和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废水治理设施管理》的规定,管好、用好现有的环保装置,充分发挥装置的效率,为保护好澥浦的水源做出贡献。

第三十一条凡有废水治理装置的生产车间领导,必须抓好装置管理,并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环保治理装置必须有运转“记录台账”。

原始记录做到清洁、正确及时,班班有记录,月月有累计,并每天向生产部汇报废水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废水治理装置操作工,必须掌握好本系统生产工艺,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三十四条环保治理装置必须做到设备运转正常,运转率、处理率等指标必须达到98%以上。

第三十五条车间所属的环保装置设备,要象生产设备一样来管理,纳入生产检修等计划安排之中。

第三十六条特殊情况需填“废水排放申请表”交生产部报生产副总审批。

第三十七条凡环保装置或生产装置发生故障因抢修需排放废水,车间必须填写“废水排放申请表”,排四小时以下属二级排放申请,由车间审批后报生产部审批,四小时以上属一级排放申请,由生产部审批后报主管副总审批。

如废水排放一天以上,需报环保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凡属正常计划检修的废水排放申请单位必须在两天前办理好申请手续。

如突发性设备故障需抢修排放废水时,应立即口头报告生产部并在当天补好申请手续。

第三十九条环保装置和生产装置,必须坚持巡回检查制,主要检查内容如下:1、环保装置是否正常运行;2、生产装置有无跑、冒、滴、漏现象3、各工段班组出口排放是否正常(特别要防止油污流入下水道);第四十条车间、生产部以及环保部门对生产现场、地沟、地下池查出的环保重大隐患,影响当月排污的,由生产部发出“限期治理通知书”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部门或个人,下浮岗位考核工资和奖金30% 1-3个月。

第四十一条环保装置因抢修或中修、大修需要安排,必须按时完成,如拖延时间,造成有害废水多排放,污染水质,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六章各部门环保工作分工第四十二条生产部环境保护科1、管理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指示、标准和有关规定;2)督促检查新建、扩建、改建装置“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对上述设计任务的审查和会签工作;3)编制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按年度总结上报环境保护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环保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发动群众,大搞综合利用和环保科研工作;5)掌握和了解全厂“三废”污染和治理情况,建立各类环境保护档案,加强对现有“三废”治理装置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6)配合车间解决“三废”问题,凡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部环保员有权进行检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车间部门或个人将追究其经济责任或全厂通报;a、有“三废”处理设施而弃置不用或不进行有效利用的,经提出仍不改进;b、有成熟的工艺条件,而不积极治理“三废”,经多次提出仍不改进;c、将“三废”任意排放,经指出仍不进行处理;d、因跑酸、跑料等事故,造成对人体和水域产生污染。

7)有权对在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减少排污费支出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班组,提出奖励(须报领导审批);8)负责全厂环保技措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9)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督促和检查。

2、负现全厂环保监测项目的测试工作1)全厂总排放口的工业废水水质监测;2)全厂区大气污染情况监测;3)生产装置、环保装置排出口的抽查监测;4)生产车间作业环境空气中尘、毒及噪音的监测;5)生产部认为需要进行监测的地方;6)对化工原料和药品、药剂要妥善保管储存好,严防污染环境和中毒现象发生;7)对下脚料、废渣要处理及时,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8)装卸化工产品或原料时,严禁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生产副总1、审查全厂环境保护“三废”治理的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2、审批环保技措项目和项目可行性试验的审查;3、关心全厂“三废”治理工作,对治理中的技术问题起关键作用。

第四十四条生产部环保员1、必须掌握全厂“三废”情况对现有“三废”治理装置运转情况、废水处理情况及各排放情况,均要列入日常生产调度会工作范围;2、发生污染事故,跑酸、跑碱、跑料等要及时向生产部汇报;3、在制定全厂生产计划时,应包括环境保护治理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打算。

第四十五条技术部1、在改造旧工艺采用新技术时,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要把“三废”消灭在工艺生产过程中;2、在每年制定的技措项目中,必须认真贯彻“三同时”方针(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3、会同生产部有关人员,对车间的新建技措项目工艺技术进行审核。

第四十六条设备动力部1、对各车间技措项目特别是环保项目,要象生产设备一样,在设备选型、安装施工中要抓早、抓及时;2、环保废水装置的检修或抢修应尽早安排落实,以减少废水的排放;3、对环保废水技措项目应参与可行性研究的讨论,并在立项中估算项目的投资情况。

第七章环境保护工作奖励和惩罚的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凡违反《废水管理规定》按其条文执行考核,进行经济扣罚。

第四十八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上级环保部门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生产部环保员及该事故的所在车间主任,扣罚当月奖金,有关的工段长、班组长则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20% 1-3个月。

第四十九条凡对各单位到本厂运送化工产品或下脚品,污染本厂地面,下水道的,必须清除污染后才能离开本厂,否则按污染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第五十条凡在环保管理、环保治理、环保项目施工管理及环保科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可上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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