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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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做好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依法规范网上备案,加强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现就登记表备案工作提出以下管理要求: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建设单位依法备案意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依法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极大简化了环评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

随着编制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登记表备案项目大幅增加,各地违法违规备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维护登记表备案管理的严肃性,市局要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备案管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大登记表备案的法律法规宣传。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印制备案指南或者手册、填报样表等多种方式,加强前期宣传,通过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做好备案前、备案中的服务指导,充分告知项目的禁限规定和违规备案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建设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建设单位充分了解其权利义务,依法登记备案,减少备案后期监管难度。

二、进一步做好备案信息公布,强化备案程序全面管理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备案入口网页、备案系统内公布登记表备案须知,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及法律责任条款、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备案管理要求及填报指南等内容,完善备案办理程序,做到备案各环节信息全面告知,不留死角。

强化申请人(特别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了解违法违规备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备案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豫环文〔2015〕200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20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港区建设环保局:今年以来,我省对工业准入优先区、农产品主产区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部分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施了备案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高效便民的环评审批制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省级产业集聚区以及各市依法设立的专业园区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在区外,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部分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肉禽类加工、水产品加工、粪便处置、部分餐饮场所以及核与辐射项目除外)实施备案管理(具体见附件1)。

二、备案采用环保审批窗口现场备案形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无建设期项目为开业前),自行到环保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并领取备案凭证。

对于资料齐全(具体见附件2)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关当场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属于备案范围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现场一次性告知。

积极探索建立网上备案平台,条件成熟后,申请人可以自行进行网上备案。

三、在备案前,建设单位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认真填写《河南省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备案申请表(试行)》(见附件3)。

项目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我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本地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各类工业园区,工业类项目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机动车维修及清洗等社会服务业项目不得位于居民住宅小区(包括纯居民住宅楼、商住混合建筑中未设计餐饮专用烟道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楼房、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临界的楼层等);符合本地区的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需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达到相应的国家或河南省相应排放标准要求;项目污染防治等要求可参考《河南省环境影响影响登记表备案项目列表及相关要求(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和标准,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持证上岗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 照规定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诚信守法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不泄露国家和企业秘密,不违法违规收 费。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要求
真实性
评价文件应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完整性
评价文件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等 完整内容。
科学性
评价文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 范进行编制,确保科学性和合理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境 保护措施并实施。
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境保护措施 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
对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按照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设项目,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纠正。
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相关 信息,包括资质、业绩、人员构成 等,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信 用记录。
06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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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CREATE TOGETHER
DOCS SMART CREATE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指南
DOCS
01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重要性及作用
环境影响登记表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环境影响登记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文件
• 记录了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
• 分析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 提出了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
• 了解成功案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
• 分析成功案例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编制方法
• 总结成功案例的经验和教训
学习成功案例的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
• 了解成功案例的环保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
• 分析成功案例的环保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 学习成功案例的环境保护管理经验
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编制质量

整理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和数据
•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和整理
• 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数据体系
• 保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Hale Waihona Puke ⌛️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编制模板
•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编制模板
• 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环境影响特点调整编制模板
• 保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致性
• 有助于实施环境保护监管和执法
环境影响登记表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效率
• 有助于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的流程和手续
• 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信息的共享和协同
• 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环境影响登记表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 有助于增强建设单位和相关利益方的环境保护责任感
• 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手续,对于任何建设项目都是必须的。

本文将从登记表备案的目的、程序以及备案材料的准备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登记表备案的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而提出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登记表备案的程序1.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需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

2.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估,对报告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3.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环境影响报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并签发环境影响登记证书。

三、备案材料的准备建设单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有关建设项目的内容、预测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申请书: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选址,并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建设项目批准证明: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相关的批准证明。

5.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建设单位应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明确如何减轻或消除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以上内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所需的主要材料,建设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准备。

总之,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对于任何建设项目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在不影响建设项目的前提下,有效地保护了环境,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做好备案工作,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及时、准确和有效。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相关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手续,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标准和要求提交材料和完成相关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日起施行。

11月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陈吉宁环境保护部部长日月16112016年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制定本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第七条..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

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对违规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查处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对违规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查处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对违规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查处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4•【文号】环办环评函〔2017〕625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转发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对违规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查处情况的函环办环评函[2017]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大幅简化程序,切实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服务和管理,极大地释放了市场活力。

截至3月底,全国共完成9.5万个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备案。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违规备案,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情况。

近期,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对北京乐乐嘉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义齿加工项目、北京思锐迪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义齿加工项目进行了查处。

现将《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通报北京乐乐嘉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思锐迪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的函》(通环函〔2017〕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并将《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连军电话:(010)66556410、66556426传真:(010)66556414邮箱:********************附件: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通报北京乐乐嘉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思锐迪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的函(通环函〔2017〕47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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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2016年7月2日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备案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条【备案管理】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备案。

第五条【备案方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其中保密项目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对于不具备上网
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网上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并部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地址链接方式逐级分配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至行政区内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址链接信息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备案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在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建设单位在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第七条【备案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保密项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信息不公开。

第八条【备案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项目选址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重新备案。

第九条【罚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诚信机制】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者违反承诺使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内容失实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环境违法、失信记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在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填表人应当仔细阅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知晓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项目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选址不在禁止建设区域,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保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

3.建设单位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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