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合同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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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及英法两国对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认定

论欧盟及英法两国对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认定

论欧盟及英法两国对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认定凌学东【摘要】消费者合同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易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英国先后对不公平合同条件及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件立法,法国通过认定附合合同及禁止权利滥用达到保护消费者目的.欧盟就消费者保护颁布了四个指令,其中1993年指令附件列举了17种不公平条款,为欧盟绝大多数成员国移植.欧盟2008年法案附件作了调整,且分类为“黑名单”与“灰名单”.即便在清单之外,合同条款若违反诚实信用,导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也会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消费者合同中,而不公平条款的最主要形态为格式条款.考虑我国保护消费者与发展经济需求,建议对格式条款进入消费者合同设置程序与实体双重门槛,仿照欧盟规定两类名单,初期可扩展“灰名单”,尔后再予调整.【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7页(P115-120,封3)【关键词】合同;消费者;不公平条款【作者】凌学东【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1在我国执行扩内需保增长宏观政策及国民经济发展形势日趋复杂的今天,消费拉动被提升到相当高度,而消费者合同存在大量不公平条款的现实却形成掣肘,有损消费者利益并产生内耗。

随着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被提上日程,研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认定,以资立法者及同行参考,就更具实践价值。

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评价准则,渗透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诸多领域,与法律关系尤为密切,是被法律神圣化的终极价值追求之一。

而合同法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崇尚契约自由,不会去干涉或拒绝执行一份自由缔结的合同,除非存在欺诈、胁迫、错误等特定情形;不会替代当事人测算合同利益,也不应该过度深入地介入商业交易活动、增加交易成本,甚至与商业惯例冲突,除非这种不公平超出了法律容忍的范围。

《欧洲合同法原则》缩写

《欧洲合同法原则》缩写

《欧洲合同法原则》缩写及相关解析一、引言《欧洲合同法原则》(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简称PECL)是一套旨在统一欧洲合同法的重要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为欧洲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合同法基础,以促进跨国交易和商业活动。

本文将对PECL进行缩写,并对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

二、PECL缩写PECL可缩写为“欧合原”,其含义为“欧洲合同法原则”。

这一缩写简洁明了,便于记忆和使用。

三、PECL关键内容解析1. 合同成立根据PECL,合同成立需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要素。

要约是合同一方提出的明确、无条件的意愿表示,而承诺则是另一方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此外,PECL还规定了合同成立的形式和书面形式的要求。

2. 合同履行PECL强调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这包括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价款。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3. 合同变更和解除PECL允许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一方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这些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

4. 违约责任根据PECL,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如果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违约方可以免除责任。

此外,PECL还规定了违约金的适用和计算方法。

5. 争议解决PECL提倡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PECL还规定了诉讼时效和管辖权等问题。

四、结论本文对《欧洲合同法原则》进行了缩写和关键内容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

PECL为欧洲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合同法基础,促进了跨国交易和商业活动的发展。

通过对PECL 的学习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实践,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欧盟法律的形成及其法律渊源

欧盟法律的形成及其法律渊源

一、欧洲联盟的形成

欧盟是在原来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 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基础 上建立的。长时期以来,三个共同体在 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它们建立了 共同的议会、部长理事会、委员会和法 院等机构。《欧洲联盟条约》修改了建 立各共同体的条约。
二、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
1.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l) 即首脑会议,负责制订一体化"总的政治指导原则",决策 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 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从1975年开始每半年举行一 次正式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首脑会议。 2.欧洲联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即部长理事会,分为外长和专业部长理事会,拥有绝 大部分决策和立法权。部长理事会之下,还有不同级 别的协调机制。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任期半 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现任 秘书长Javier Solana 3.欧洲议会 在成员国之间实现了直接普选,每届任期5 年。具有立法权,有权审核预算草案、有权对委员会 和理事会进行监督和质询,有权对委员会的行为投不 信任票。
五、成员国法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1.大陆法系法律对欧洲联盟法律的影响



欧共体的法律和欧洲法院的建立及其司法活 动,首先并且最早依照法国行政立法和行政 法院的模式形成的。 欧洲共同体接见了德国行政法的几个原则, 特别是比例性原则;德国行政法院及其行政 诉讼制度,也为欧盟所借鉴。 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也受到大陆法系成员 国立法的影响。
一、欧洲联盟的形成



1973年,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年, 希腊,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了欧 洲经济共同体。 1992年2月7日,欧洲共同体12个国家, 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ssatrie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简称 《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 1995年荷兰、奥地利和瑞典又加入欧洲 联盟。

2000-11-7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

2000-11-7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9期主讲人: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人:张谷(民商法博士)主题: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时间:2000年11月17日地点:贤进楼501室张:今天我们有幸请到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孙宪忠教授作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的讲座。

我们对他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

孙老师是我国第一批民法博士之一。

孙老师协助社科院梁慧星先生起草了物权法草案,近期又到德国进行学术访问。

今天,我们请孙老师讲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是最合适的人选。

在国内对于物权行为的理论,社科院梁慧星先生曾在80年代写过文章否定此理论,孙老师的意见正好相反,这是一个有趣的现象。

今天晚上,我们请孙老师来研讨这个问题,相信会给大家进一步研究物权法带来帮助。

孙:到"民商法前沿"作讲座,我很高兴。

去年,我被邀请到人大作讲座,因事务缠身而没有成行。

今年在周末竟然有这么多学生来共同探讨这个枯燥的话题,实在想不到。

感谢同学们。

今晚我给大家讲"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

提到物权行为理论,大家感到很复杂。

在我看来,理论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学者对它的看法。

1985年,一个青年学者撰写主张物权行为理论的文章,引发民法权威者的批判,并形成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多数人意见。

在我回国之前几乎全都是否定的观点。

我在国外学习时,发现简单的否定是有些仓促。

随着我国民法研究的深入,我个人认为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无论在法理还是在实践上,都难以成立,而且还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所以讲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过于绝对。

现在,我通过网络检索到的文章中,大多数青年学者的主张和我相同,这种理论上的一致有力地说明物权行为理论在法理上的合理性,在实践中的积极效果。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该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在1840年出版的原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四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四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的主要内容。

本款第一段和第二段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以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或其他客体的方式使公众获得作品或其他客体。

当本条在《第92/100/EEC 号指令》和《第96/9/EC号指令》背景下适用时,本款应在细节上作适当修改。

第七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1.成员国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制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故意从事任何以下行为:(a) 去除或改变任何电子权利管理信息;(b) 发行、为发行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或提供受本指令或《第96/9/EC号指令》第三章保护的,但未经授权被去除或改变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或其他客体,条件是此人明知,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实施的行为是在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犯法律规定的任何版权或任何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或《第96/9/EC号指令》第三章规定的特殊权利的行为。

2. 在本指令中,“权利管理信息”一词是指由权利人提供的任何被用来识别本指令所指的或《第96/9/EC 号指令》第三章规定的特殊权利所包含的作品或其他客体、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或其他客体使用期限和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这些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当这些信息中的任何一项与本指令所指的或《第96/9/EC号指令》第三章规定的特殊权利所包含的作品或其他客体的复制件有关,或看起来与向公众传播作品或其他客体有关时,第1款应当适用。

第四章共同条款第八条制裁和救济1.成员国应对侵权和违反本指令义务的行为规定适当的制裁和救济,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这些制裁和救济的实施。

上述制裁应当是有效的、与损害相当和劝阻性的。

2. 每一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因在该国领域上从事侵权活动使其利益受到影响的权利人能够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和/或申请禁令,以及在适当条件下,申请没收侵权材料以及第六条第2款所指的装置、产品或组件。

出国学习总结4篇

出国学习总结4篇

出国学习总结4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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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篇的讲座(3篇)

关于合同篇的讲座(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合同的讲座。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我将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简单来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意愿达成协议。

2. 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显失公平。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要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 承诺:另一方对要约表示同意。

3. 合同成立: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履行义务。

2. 适当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适当履行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1. 实物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直接交付实物。

2. 货币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货币。

3. 其他履行方式:如提供服务、转移权利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1. 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

2. 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

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

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

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

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

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

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

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

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

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Schiff)1985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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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欧盟合同法,讲座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CONTRACT LAW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欧洲合同法原则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Articl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 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 , the ‘lex mercatoria '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 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 、“商人法” 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 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4) These Principles may provide a solution to the issue raised where the system or rules of law applicable do not do so.(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未提供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Article - Freedom of contract第1:102 条:合同自由(1) Parties are free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and to determine its contents,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and the mandatory rules established by these Principles.(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2) 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any of the Principles or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ir effects, except as otherwiseprovided by these Principles.(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Article - Mandatory Law第1:103 条:强行法(1) Where the otherwise applicable law so allows, the parties may choose to have their contract governed by the Principles, with the effect that national mandatory rules are not applicable.(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2) Effect should nevertheless be given to those mandatory rules of national, supra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re applicable irrespective of the law governing the contract.(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Article - Application to questions of consent第1:104 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1) The existence and validity of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to adopt or incorporate these Principle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se Principles.(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2) Nevertheless, a party may rely upon the law of the country in which it has its habitual res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it did not consent if it appears from the circumstances that it would not be reasonable to determine the effect of its condu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Principles.(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是不合理的。

Article - Usages and Practices第1:105 条:惯例与习惯做法(1) The parties are bound by any usage to which they have agreed and by any practice they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2) The parties are bound by a usage which would be considered generally applicable by persons in the same situation as the parties, except where the application of such usage would beueasonable.(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是不合理的。

Article - Interpretation and Supplementation第1:106 条:解释与补充(1) These Principles should be interpreted and develop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purposes. In particular, regard should be had to the need to promote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certainty in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and uniformity of application.(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2) Issue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se Principles but not expressly settled by them are so far as possible to be sett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deas underlying the Principles. Failing this, the legal system applicable by virtue of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to be applied.(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Article -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by Wayof Ana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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