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
试分析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

犯罪这一说话具体 分析可 以看 出这是从资产阶级角度来对无产 阶级 反抗统 治行为的一种定 义,在金钱欲横流的资本主义社会 。统治者对工 人阶级无情剥削最终 导致 了社会秩序的崩塌。恩格斯曾经对犯罪 的社 会起源进行了分 析,但并没有对犯罪这一概念进行 专业性 的定义 ,只是
对 已建 成 社 会 秩 序 的 一 种 轻 蔑 。
马克思犯罪学对于犯罪行 为的深亥 4 认识在现实生活中 ,尤其对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 的指导作用 ,有利 于帮助我 们研究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 ,并建立起有效的社会主义道德体 系 , 从 社 会根源去预防犯罪 、减轻犯罪 给社会带来 的影响 ,努力 推动我 国民主 、 富强 、稳定 、安全的社会主义秩序 的构建 。 ( 一 ) 理 性 的 看待 犯 罪现 象 犯罪现象是永远不会消失的, 只要人们活在欲望的世界中,犯罪就必然 产生。前文已经对犯罪现象的起源和规律进行的分析 ,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 看出,除去政治性的犯罪行为,非政治性的犯罪行为大多是社会现存的弊端 所造成的 ( 除去一些因为 自 身心理原因犯罪的行为) , 犯罪作为人类最明显 、 最极端的反社会表现形式 ,是基于社会物欲横流利益诱惑产生的。 ( 二 )针对犯 罪发生的原 因,采取有效 的应对策略 针对犯罪发生的 原因来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应从犯罪预测、犯罪预防、 犯罪处置政策、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个方面来进行应对策略分析。 1 、犯罪预测 。犯罪预测对于 现在社会科 学技术发展 而言是 不太 可 能实现的 ,这一策略的提出主要应对那 些连续 的、有 规律 的恶性事 件, 对于这一的犯罪 事件可 以通过犯罪人或团伙的心理 因素 、生物 因素 、社 会因素 ( 生长环境 ) 以及 作案手 法等进 行分析来 对下一 次犯 罪进行 预 测 ,从而制定对 策阻断其进一步犯罪 。 2、犯罪处置政 策。犯罪处 置政策依赖 于现行 的法律 法规 ,但我 国 现有的法律体系并不完 善,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实 践 ,并 不断向西方各国先进的法律体 系学 习并引进 ,不断完善现行 的法 律 ,并
犯罪学理论

2.差异交往论
这一理论是由美国犯罪学大师E.H.萨瑟兰在解释妓女、酗酒吸毒、同性恋等越轨行为时提出来的。其要义主要包括:越轨行为是习得性行为,而非天生的,也非低智商或大脑疾病导致的;它是在与他人进行交往互动的过程中学来的;一个人愈有机会和越轨者交往,则他表现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学习越轨行为时的内容包括实施越轨的技术、态度、目的以及合法化倾向等。萨瑟兰的理论体系被广泛应用于青少年犯罪研究,其思想与中国的古语:“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非常契合。
(二)社会过程理论
该理论认为,社会经历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的决定因素。他们指出,一些研究表明,社会阶级与犯罪率之间缺乏明显的联系。除经济以外的因素对犯罪行为也有影响。因此社会过程理论家们把社会心理学、社会发展和社会相互作用理论结合起来,发展起了自己的理论模式——社会过程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时个人的社会化以及个人与不同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社会过程产生社会心理互动的结果。
3.庭结构残缺论
该理论是西方学者解释离婚对孩子影响的主要理论,也是被我国教育、司法和学术界广泛采用或验证的理论假设和分析框架。残缺论认为,家庭是为孩子提供养育和社会化服务的极其关键的社会制度,父母是保证孩子良好成长的重要资源,传统的父母双全的家庭一般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由于离婚造成孩子与未获得监护权的父(母)之间的交往数量和质量的减少与下降(Furstenburgetal,1985;White.etal,1985),以及绝大多数拥有监护权的父(母)都在外工作,无法对孩子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Brandwein,1974;Astoneetal,1991;Moen,1992),所以,父母离婚的孩子往往缺少必要的来自父母情感上的关爱、生活上的扶助和学习上的辅导,而父母支持的不足又增加孩子学业下降、行为不端和缺少自尊的概率(Rollinsand Thomas,1979)。
马克思主义犯罪预防思想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马克思主义犯罪预防思想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马克思主义是当前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理论体系之一,它不仅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也对犯罪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马克思主义犯罪预防思想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以防治为主的预防犯罪的新思路,对我国现代化犯罪预防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马克思主义犯罪预防思想突出了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和社会化防控的重要性。
社会的不平等和经济发展不均等,是犯罪的诱因之一,而社会化防控则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
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对农村、边远地区等困境地区的保障力度,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缓解社会矛盾,对犯罪预防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其次,马克思主义犯罪预防思想强调了培育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有效的教育体系。
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教育、科技交流活动,加强社会化、学校化、自我化三者的有机联系,推进教育、媒体、文艺等领域的改革,加大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安全教育等普及力度,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是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重点。
最后,马克思主义犯罪预防思想注重打破以往单一的矫治体系,推进矫治、预防一体化,实现对罪犯的全方位理念和治疗。
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多个案例中,如山东省在监狱内成立了以心理矫治与体育运动为主的多功能治疗中心,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了多样化的矫治选择;上海市采用帮教员制度,对服刑人员进行特殊关爱,以最大限度地扼制犯罪再次发生。
马克思主义犯罪预防思想的实践证明,其理论观点正确、可行,必将对我国犯罪预防工作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
我们应该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犯罪预防思想的研究和实践,为建立和谐社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持。
除了上述提到的案例,以下三个实际案例也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犯罪预防思想的实际应用及其对中国犯罪预防工作的启示:1. 河北保定市创新矛盾调解方式。
该市建立了二级矛盾调解机制,由街道或乡镇推荐3人组织矛盾调解小组,依据《调解规程》进行分层、分级调解。
并和主义刑罚观

并和主义刑罚观
马克思主义刑罚观是指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对刑罚问题提出的一种理论观点。
根据马克思主义刑罚观,刑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和共产主义最终目标。
马克思主义刑罚观的核心思想包括以下几点:
1. 社会根源: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问题是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的产物。
刑罚问题应该从社会根源上进行分析,深入挖掘犯罪背后的社会原因,努力解决社会不平等、剥削和压迫等问题。
2. 教育和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应该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改造机会,帮助罪犯重新做人。
3. 人道主义原则:马克思主义强调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反对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方式。
刑罚应该尽量采用教育、感化和再教育的形式,避免虐待、酷刑和死刑等侵犯人权的手段。
4. 阶级斗争和社会改造:马克思主义认为,刑罚是阶级斗争的一种手段,可以用来保护无产阶级利益,打击剥削阶级和反动势力。
刑罚在社会改造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和革命事业。
总之,马克思主义刑罚观强调将刑罚问题置于社会历史和阶级斗争的背景下进行分析,追求人道主义的刑罚方式,注重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为实现社会公正、人民幸福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浅议犯罪学方法论

浅议犯罪学方法论【摘要】:对于犯罪学的研究方法论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犯罪学系统化研究的羁绊,本文试图分析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两种主流的方法论,即个体主义方法论和社会结构主义方法论的优劣,从而找到犯罪学这一独立的学科所应具备的方法论品质,从而打破现今研究的混乱局面。
明确犯罪学的研究范畴,树立起正确的方法论体系。
【关键词】:犯罪学;方法论;个体主义;社会结构主义一、犯罪学方法论概述犯罪学的发展,时至今日,对其方法论的研究概括起来,无非两种,一种为个体主义方法论;一种便是始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社会结构主义方法论。
在七十年代以前,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个体主义方法论一直居于霸主地位,于犯罪学的研究之中,这种方法论一直为犯罪社会学派所极尽推崇。
(一)个体主义方法论犯罪学中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始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中的个体主义倾向,韦伯亦为代表,他认为:”个人及其有意味的行动是社会中唯一真实的实在,国家民族阶级文化之类,只不过是个人的现实或可能的社会行动的某种发展。
” 这种个体主义的倾向,使”人类个体及其活动成为唯一的社会实在,而相反,由个体集合所形成的社会宏观现象却很难浮现到我们的表象中来,因而,这些现象也就不易为我们的思维操作所把握,更难为我们的实践操作所调控。
” ,所以,个体主义方法论在强调个体及其活动的社会实在性的同时,必然否定与其相对的社会的实在性,认为”它只是用来表达数量上的加和的一个方便的名称”,我国学者将这种基调的理论称为”社会唯名论” ,个体主义方法论尊重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人翁地位,其试图将个体意志和意志行为设定为定律逻辑系统中的基础地位和核心作用。
这也使得这种论调赢得了”人类自由卫士”的美誉。
犯罪学中亦多采用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并为犯罪社会学派所极力地的推崇,进而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法论,萨瑟兰和施耐德都认为,唯有个人行为,才是真实存在的具有自身规定性的对象。
因而,传统的犯罪学理论多是以人类的个体或者个体行为为核心而展开的,即使对于社会因素的考虑,也是基于对个体理性的高度抽象而形成的社会事实,再予以指导和解释的。
论马克思、恩格斯的犯罪概念

马克思主义犯罪观(Marxist view on crime)是指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依据和指导阐述犯罪的学说。
马克思、恩格斯的犯罪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犯罪观的根本和主要内容,但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不局限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犯罪的论述。
主要内容: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不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犯罪亦非随心所欲地产生,不是由所谓自由意志和权力等决定,而产生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犯罪是社会整体的产物,是社会结构的各部分,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矛盾和冲突的结果。
犯罪的消亡与其产生一样,其根本原因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犯罪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与阶级斗争有密切联系,但犯罪与阶级斗争又有区别。
犯罪行为反映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人要受到社会环境、生活条件的制约,社会不仅应惩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且要消除产生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根源。
犯罪是违反人性的,解决犯罪问题就必须改变社会违反人性的生活条件。
在未来社会,再也不会有任何原来意义即阶级性涵义上的犯罪。
这些观点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是剖析和认识资本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社会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理论指南。
马克思关于刑法的论述

马克思关于刑法的论述
1842年,马克思(Karl Marx)在他的作品《改造刑法科学证明可能性的原理》中,提出了他对刑法的独特观点。
马克思看到了刑法制度不但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也是一种促进财富分配的工具。
“改造的刑法必须作为驱使财产继承人分配其金钱或财产的有效技术发挥作用,而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方法。
”马克思希望通过刑法来保障个人的权利,避免精神上的惩罚,以及维护公民的安全。
同时,马克思还认为,刑法制度应当完善,以改善司法公正,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权利和保护。
此外,马克思还认为,刑法机制不仅仅是惩罚性的,它也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性手段,以促进新形式的刑法知识协调。
他认为,许多惩罚方式所依赖的只是制止意识,而不是促进公正的智力,都必须被废弃,以学习新的方法和策略。
最后,马克思还主张要改变惩罚的宗旨,使其更加利他化,对犯罪者采取社会教养的措施,而不仅仅是坚持其受到的惩罚。
他认为,如果一个政府想要有效地管制犯罪,就必须创造具有社会包容性的环境,实行一套有效的、以改良为主的刑事制度,以及能够消除国家之间犯罪者流动的措施。
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论纲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发展: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在中 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 义刑罚思想。
起源: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起源 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洲, 由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家提出。
核心观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 强调刑罚的公正、人道和预防犯 罪,主张通过教育、改造和挽救 犯罪分子,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刑罚应当与犯 罪的严重程度
相适应
刑罚应当尊重 人权,保障罪 犯的合法权益
刑罚应当注重 教育改造,帮 助罪犯重新融
入社会
19世纪末20世纪 初,马克思主义 刑罚思想开始传 入中国
早期传播者主要 是一些留日、留 法的知识分子
他们通过翻译、 介绍和评论西方 刑法学著作,将 马克思主义刑罚 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提高了中国司法公正性和透明 度
增强了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 法治观念
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借鉴儒家、法家等思想,
结合现代法治理念
结合中国国情:根据中国 社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
中国国情的刑罚政策
创新发展:在马克思主义 刑罚思想的基础上,结合 中国实际,形成具有中国
汇报人:
结合中国国情, 制定符合中国实 际的刑罚政策
加强国际交流与 合作,借鉴国外 先进经验
加强刑罚执行, 确保刑罚的公正 性和有效性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刑罚思 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刑罚 思想和实践经验
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 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
推动国际刑事司法规则的 制定和完善,为全球刑事
司法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马克思主义刑罚思 想在中国的传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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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在刑法方面提出的一些卓越见解,其所包含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其中马克思主义犯罪思想是刑法学的一个理论基础,不管是犯罪现象的定义以及本质、犯罪构成、犯罪的产生原因以及根本原因,对犯罪行为的矫正等都有一些精辟论述,这些思想对于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迅速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的我国当前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坚持和运用马克思犯罪学思想原理,审视、评价和完善现行刑法的功能及作用,保卫与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在当代中国具有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它给我们的启示是:虽然犯罪对社会只具有负价值,但它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是一种客观必然的存在。
我们应该理性看待犯罪现象,针对犯罪产生的原因,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力求把犯罪降低到最低限度而不是完全消灭犯罪。
严打只能起到一时之效,而不是长久之计,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只有犯罪较少的社会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刑事法治应该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关键词:犯罪学;犯罪原因;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目录前言 (1)一、马克思犯罪学思想标签——唯物史观 (2)(一)理论背景 (2)(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犯罪学思想 (2)二、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犯罪起源论、本质论、构成论 (2)(一)犯罪起源论 (2)(二)犯罪本质论 (3)(三)犯罪构成论 (3)三、马克思主义犯罪思想的价值论、原因论、对策论 (3)(一)犯罪价值论 (3)(二)犯罪原因论 (4)(三)犯罪对策论 (4)四、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在当代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 (4)(一)和谐社会的内涵及我国当前的犯罪态势和特征 (5)(二)理性看待犯罪现象,合理选择刑事政策 (5)(三)针对犯罪产生原因,采取合理应对措施 (6)(四)加强刑事法制建设,保障构建和谐社会 (6)五、马克思犯罪学思想的指导意义 (6)(一)运用马克思犯罪学思想分析我国犯罪的原因以及运行规律 (6)(二)运用马克思犯罪学观点控制以及预防犯罪 (7)(三)运用马克思的刑罚思想指导我国的刑罚政策 (7)结语 (8)参考文献 (9)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前言犯罪学在现代一般的汉语词典中的定义是:针对犯罪——一种社会现象、犯罪人及其对犯罪人刑罚处遇的科学研究。
①概括来说,犯罪学即一种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矫正以及犯罪预防的综合性的学科。
这门学科在西方等诸多国家兴起的比较早,所以其发展也比较快,在犯罪学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出现了各种学派,各个学派又延伸出各种分支,例如:古典犯罪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等,但是深入每一个学派的每一个学着的言论以及著作进行研读后便会发现,这些各派犯罪思想虽然复杂多样,但都不能掩盖其本质上的缺点——渗透着为其学者所处的时代剥削阶级或者是统治领导阶级的统治服务的偏见。
②更有甚者认为“可能不存在‘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因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关于历史的经济学理论,而犯罪在被马克思看成是根本性社会变化的基本原因的经济力量中,并不起作用。
”③虽然并未形成成篇章式的高度概括化的思想观点,但是细细品读马克思的很多论著或者是演说,尽管这些论著大多数是以经济、政治、哲学等题材为主要内容但其中不乏有很多马克思本人对犯罪问题的若干明确的论述,不管是犯罪概念、本质、构成、刑罚等都作了详尽的概括论述。
研究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不仅要从其文章以及演说中抽取提炼马克思的观点还要分析马克思这些著作以及演说所处的历史背景,只有透彻分析其思想的产生土壤才能深刻以及客观的理解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的精髓,才能深刻总结以及概括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笔者试图通过引用马克思的原话以及分析马克思观点的理论背景来论述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观点,力求能够全面准确的揭示马克思犯罪学思想的发展规律,概括其思想精华。
①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译:《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324页。
②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44 页。
③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44 页。
1一、马克思犯罪学思想标签——唯物史观(一)理论背景马克思对犯罪学的理解的形成有一个丰富的历史进程:马克思以对学术的严谨态度以及孜孜不倦的求知欲望,通过阅览大批著名犯罪学学派的主要观点以及论著,站在最客观最实际的社会视角下,批判和拒绝落后以及不科学的思想,吸收和继承进步性科学化的犯罪学思想,始终坚持使用辨证唯物主义观点批判的继承其所认知的各种学术观点。
马克思始终认为要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必须深入社会中去,人不是单纯的感性自然人,而是存活于社会中的社会人,不能离开发展的土壤来分析。
马克思指出:“人从来就是属于社会的,因此决不能脱离社会,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真正形成人所谓的本质和天性,所以对人的天性的诱导力和促使作用的认定,绝不能仅仅以单个自然人所有的具体状况来认定,而应当以人所生活的社会中的集体性的抽象出来的特性来认定。
”①(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犯罪学思想由马克思的上述论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具有其时代背景下的独特特点,它区别于当时很多犯罪学派的唯心主义观点,立足于现实的社会以及社会与个体人的关系研究在社会背景下的个体人的犯罪现象,并从现实客观的社会关系等客观条件中寻找产生原因,淋漓尽致的表述了其法律思想的唯物史观特点。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了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 “首先,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其次, 物质生活生产方式制约其他生活过程,包括社会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等等一系列的非物质生活;再者, 社会经济形态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演进的几个时代包括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而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最终将以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这种对抗的社会形态而告终;另外,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展变化的规律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犯罪起源论、本质论、构成论(一)犯罪起源论《莱茵报》于1842年1 月1 日在科伦创刊,最初是莱茵省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激进派的机关报,全名是《莱茵政治、商业和工业报》。
由于德国资产阶级缺乏能够在报刊上代表他们意见的人才,于是就同青年黑格尔派结成联盟。
青年黑格尔派分子赫斯、荣克、奥本海姆等被吸收到《莱茵报》的领导机构中来。
早在《莱茵报》筹办期间,马克思就同赫斯等人建立了联系,博得他们的极大尊重。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二卷,第84页。
2但由于马克思忙于出版他的博士论文,故迟至1842年4 月底,他才从波恩给《莱茵报》寄去第一篇论文——《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
犯罪起源于何时在犯罪学界争论不休,问题主要是原始社会是否存在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原始社会存在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始社会没有犯罪。
在中国发生争论的时候,这两种观点的主张者都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引经据典,特别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二)犯罪本质论实证主义创始人法国著名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认为人类精神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是神学阶段,在这一阶段,一切事件都被归于上帝和神灵的活动,神学的精神企图把宇宙的一切自然现象的产生都归结于超自然的能动者作用;第二是形而上学阶段,在这一阶段,仍以不断追求绝对的只是为本质特征上帝或神圣的力量的意志被抽象概念所取代。
第三是实证阶段,这是人类理智最高发展阶段,它反对追求绝对的只是,停止探求宇宙的起源和目的,拒绝认识诸现象的原因,只专心致志地去发现这些现象的规律。
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不是犯罪学家,但他们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却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
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犯罪本质做了精辟的论述:“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实际上,不是国家由于统治意志而存在,相反地,是从个人的物质生活方式中所产生的国家同时具有统治意志的形式。
”①(三)犯罪构成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
犯罪构成是犯罪论的核心,占有重要地位,因此也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王冠上的一颗宝石。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关于犯罪构成的论述虽然不多,但其关于刑罚只能处罚行为而不能处罚思想的论述却十分精彩,值得我们学习。
三、马克思主义犯罪思想的价值论、原因论、对策论(一)犯罪价值论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价值有两个含义:一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用途或积极作用”。
②在哲学上,“价值是客体的作用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是客体对主体的某种①[ 美] 理查德·昆尼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 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58 页3意义”。
犯罪具有价值吗? 也许在一般人的观念中,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给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物质损失和不可抹去的心灵创痛,犯罪破坏社会秩序,打乱社会和谐,冲击社会伦常,腐蚀人们心灵。
出于本能的义愤,民众对犯罪深恶痛绝,必欲除尽而后快。
然而,学者不会被感情冲昏头脑,他们对犯罪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和思考。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其基本的社会属性。
但是,犯罪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必须有其存在的现实根据。
作为一种必然的社会存在,犯罪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可能具有我们不愿承认、不敢承认的有限的积极作用,即促进功能。
”(二)犯罪原因论犯罪原因论是犯罪学的重要内容,只有找到犯罪的原因,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犯罪。
然而,犯罪原因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包含了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条件及相关因素的罪因系统。
犯罪原因不仅是复杂的,而且是多元的,其各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才会导致犯罪的发生。
(三)犯罪对策论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妨害社会秩序、侵犯人民财产、破坏伦理纲常,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因此,任何国家都对犯罪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制裁、惩罚、预防。
应对犯罪的对策中,虽然也有非刑罚的措施,如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但主要还是刑罚,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