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引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而善意取得制度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形态,旨在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和实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1. 尊重和关心他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关心和尊重他人。
这体现在与人沟通时,用友善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关注他人的感受,并尽量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还需要学会倾听和反思,从他人的反馈中认识自己的不足,进而改正错误。
2. 文明礼仪的实践:以文明礼仪为基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交往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礼貌和温和的态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给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
3. 良好的信任关系: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信任是人际关系的纽带,只有相信他人,并以真诚和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才能够收获信任。
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避免误解和冲突,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公平公正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我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对待他人时,不偏袒,不歧视。
在面对利益关系时,要以公正的态度权衡利益,尽量使得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1. 教育:教育是培养和推广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中,教师要以身作则,以善良和谦逊的例子影响学生;教学内容要强调互助合作和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善意和友善。
2. 社会宣传:社会宣传是扩大善意取得制度影响力的有效方式。
通过广告、媒体等渠道,传播和弘扬善意互动的理念,引导社会大众以善意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
3. 社区参与:社区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通过社区参与活动,可以培养社区成员的善意取得意识。
社区可以组织一些互帮互助的活动,如志愿者活动、社区义工等,鼓励社区居民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更好的社会关系。
4. 政府引导: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以善意取得的财产转移是有效的,即使原所有人的财产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或承认。
这种制度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都有一定的依据。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诚信购买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人和企业往往要依靠购买和销售来完成生产和消费活动。
购买者正常地购买商品或财产时,有合理地相信卖方拥有合法权益并可以按照自由意愿使用或处置该财产。
如果善意取得制度不存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市场秩序也将无法正常运转。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在某些情况下,财产权益的归属往往复杂且难以确定,例如财产被多次转让、存在纠纷等。
如果只依靠原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来决定财产的归属,这将导致争议频繁、纠纷不断。
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类问题,减少争议和纠纷,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也符合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原所有人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行使或维护其财产权益,例如丧失权利能力、遗失财产等。
如果这些无法行使或维护权益的财产永远无法转移,就会对原所有人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公平与公正的要求,将这些财产重新转移给那些具备相应实力和能力的购买者或使用人。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在实施中注意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购买者的权益并为社会提供稳定和公平,但过度的善意取得也可能导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时,应当兼顾原始所有权的保护和善意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利益冲突和纠纷。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它可以保护购买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符合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衡量,以确保权益的平衡和公正的实现。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实践和理念,旨在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它是指通过善意的态度和行为来取得制度的支持和认同,从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实践和完善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索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途径和效果。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制度实践中,个体或组织以善意的态度和行为争取制度的支持和认同。
这种制度取得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制定、法律法规执行、决策实施等。
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人们可以在制度的框架下享受权益、维护利益,并参与制度的建设和运行,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可以体现在多个领域。
例如,在政治层面,人们可以通过积极参与选举、提出建议等方式,表达对制度的支持和信任,进而影响政策制定和决策实施。
在经济层面,个体或组织可以通过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等方式,争取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社会层面,人们可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社区建设等活动,推动社会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总之,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层面,需要广泛的参与和协同努力。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来实现。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人们的善意行为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和支持。
其次,需要加强公共参与机制,扩大民众的参与空间和权利,真正实现民主决策和治理。
此外,还需要加强制度的监督和问责,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需要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素质,培养公民的善意意识和责任感,从根本上推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现和完善。
从历史和现实的视角来看,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和完善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应当共同肩负起责任,建立交流、协商和合作的机制,形成大家庭的共识和合力。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和奉献,才能够推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现和完善。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实践和理念,旨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通过善意购买、占有或者取得某种权益或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买受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为法律主张的一种特殊情形。
要想让善意取得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本文就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取得行为人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其所取得的权益或者财产属于他人的,而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偿。
这个构成要件是保护取得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取得人是善意的,那么即使他所取得的权益或者财产属于他人,也应当给予保护。
这样可以保障取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取得方式是依法的。
在法律上,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程序进行的,否则就属于非法的取得方式。
在购买财产的时候,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价款,才能算是合法的取得方式。
只有在依法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取得人支付相应的补偿。
所谓“补偿”,是指取得人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报酬,以示对原权益人和第三人的尊重。
如果取得人没有支付相应的补偿,那么就不能够获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因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取得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保护取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也可以提醒人们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要依法进行,并且支付相应的补偿,这样才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希望通过本文的浅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从而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有序。
浅议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以日耳曼法为契机演绎发展而成的。
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继受了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动产,而以记录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
我国物权法则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最为完整的规定,其中将不动产及所有物权载体纳入善意取得,是立法上的重要冲破,但其利弊值得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与实质罗马上法,有“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的原则,所有人有权向任何人,包括不知情的受让人追回无权转让的财产。
善意受让人不能合法地对该项财产行使所有权。
故在罗马法上,偏重于对所有人的保护。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这种制度显现出诸多不利的地方,尤其是对善意受让人而言,有失公平,令人们在交易时,提心吊胆,从而对交易行为产生极大的障碍。
因此,人们开始以为,在必然条件下,法律应当保护不知情受让人,允许其取得财产所有权,中止所有人之追及权,通过由所有人要求无权转让人补偿方式来保护其所有权。
日耳曼法奉行“以手护手”原则,即财产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转让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补偿,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
不知情第三人对财产的受让占有,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劳。
故在日耳曼法上,则偏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日耳曼法优于罗马法,其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各国民法所采。
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而言,系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
因为若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权利的受让人为预防意外之损害,在任何的交易中,均人人自危,非详细调查真正权利人以肯定权利实像,则不敢交易。
如此一来,则受让人均要缠足不前,现代活跃迅速的交易活动,必大受影响。
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偏向于保护交易活动即动的安全。
二、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从本质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捐躯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换取了交易安全。
其必要性主要表此刻: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又称动的安全,它与静的安全相对应。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善意取得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员工的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定义善意取得行为:指员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前提下,以善意、公正、合理的方式取得公司资源或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善意取得的原则第四条合法合规原则善意取得行为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五条公平原则善意取得行为应当公平对待各个员工,不得对某一特定员工或少数员工造成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保护原则公司应保护员工在善意取得行为中所获得的权益,不得因他人的恶意干扰而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善意取得的程序第七条提出申请员工在进行善意取得行为前应书面向上级主管提交申请,并说明取得的资源或权益的具体情况和用途。
第八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在收到员工的申请后,应依照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重要包含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等。
第九条决策审批申请经部门审核通过后,应由公司领导层进行决策审批。
决策审批重要包含对申请的合理性、资源的调配是否均衡等方面的考虑。
第十条申请结果通知公司领导层对决策审批结果应向员工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通知,并说明善意取得行为的具体要求和限制条件。
第四章善意取得的限制第十一条资源限制善意取得行为的资源应限制在公司正常运营所必需的范围内,不得超出合理范围,避开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权益限制员工在善意取得行为中所获得的权益应符合公司的调配原则和激励机制,不得偏离公司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审计监督公司应加强善意取得行为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员工在取得资源或权益的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违反规定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规定的认定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善意取得行为,公司将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调审核实,并依照公司的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善意是人们在行为和思维中的一种美德,它包括对他人的关爱、宽容和尊重。
而制度,则是社会运行的规则和框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的存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是指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不仅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可以为个人带来积极的人生体验。
本文将从善意与制度的关系、善意在制度中的具体应用和案例分析等几个方面展开,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一、善意与制度的关系善意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善意是遵守规则和制度的内在动力,也是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善意的存在可以弥补制度的不足,使得制度的执行更加人性化和温暖。
制度也是善意的保障和支持,它为善意提供了一个规范和保障的环境。
在当今社会,法律制度是对公民行为的规范,而善意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态度,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
二、善意在制度中的具体应用1、宽容与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首先表现在我们的宽容与包容上。
在制度框架下,对他人的错误或失误,可以以一种宽容的心态来对待。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制度规定对他人的错误或犯罪行为进行处理,但是在处理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给予对方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其改正错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体现了善意的态度,给予了他人更多的机会和希望。
2、信任与合作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还需要在信任与合作上表现出来。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需要遵守各种制度规定,与他人进行合作和交往。
而在这个过程中,善意可以使得合作更加顺利和愉快。
通过善意的态度,我们可以赢得他人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促进合作关系的发展和维护。
善意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也是对制度的尊重和执行,通过信任与合作的方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责任与担当对于遵守制度的要求,我们需要以一种责任和担当的态度来对待。
这种责任和担当,既体现了对制度的尊重和执行,也表现了我们的善意和积极。
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们要尊重规则和制度,不仅是对自己的要求,也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负责。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或者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购买者或者误取财物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善意地、诚实地取得该财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念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应当鼓励诚实行为,奖励善意取得财物的行为者。
该制度在民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具有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和促进交易活动的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善意”。
善意意味着主体在取得财物时,是根据合法、合理和诚实的态度行动的,不知道财物存在的瑕疵或者权利瑕疵,也没有过错。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善意取得者不会因为其取得财物的方式而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法律地位。
如果一个人是依法善意地取得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可以据此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不容易被他人主张,即使原来的所有者后来发现了这个瑕疵,也难以取回财物。
这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护经济活动的进行。
强调善意取得者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加人们在经济交易中的信心,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交易活动。
因为善意取得者不会承担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从而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助于善意取得者和原有所有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一些情况下,原有所有者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丢失其财物,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使得善意取得者不需要承担原有所有者的过错或者疏忽造成的影响,保护了双方的交易纠纷不加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无限度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对善意取得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比如,在知道财物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者是没有权利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的。
同时,在一些特殊财物或者特殊交易中,法律也可以设立其他制约条款,以保护原有所有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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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国民法对善意取得制度多有规定。
我国民法史上曾存在过善意取得制度,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中仍然明文规定着善意取得制度。
作为我国私法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将成为必然选择。
本文围绕着善意取得的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围绕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现代各国民法物权领域的发展来论述;第二部分重点探讨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内涵;第三部分论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总结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概念、渊源、内涵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现代民法物权领域的发展(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在罗马法中,法律上就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而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根据罗马法谚“物在呼唤主人”,“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以及“发现己物,我即收回”可见,罗马法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即使受让人善意无过失,真正的权利人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的财产。
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原所有人的保护。
所以,罗马法中尚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
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
学界一般认为,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
日耳曼法认为信赖他人而授予占有者,只得对其所信赖之该他人,请求返还,而不得对于第三人请求,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
所以,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与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区别。
所以,我认为,近代大多数国所采用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以日尔曼法中相关原则为基础,又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不断发展完善起来的。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赃物的,应该由罪犯按原价将原物赎回或赔偿损失。
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在这个《规定》当中,根据买方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形,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这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规定善意取得的制度。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我国最早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是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在该草案中,第一次起用了善意取得的概念,并同时效法、参酌欧陆民事立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历史上第1部成文的民法典公布于1929—1931年间,这一民法典开创了我国近现代意义上善意取得制度的先河。
在该民法典中,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成功立法经验,同时以《民律第二次草案》作为蓝本进行设计的。
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善意取得制度上经历了一个逐渐认识和完善的过程。
最早涉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第二部分“房屋纠纷问题”第3条。
该条规定了凡是依法准许买卖的房屋,经过正当合法手续确定了房屋买卖关系的,应保护双方的权利,一方不能反悔废除契约。
其中隐含了善意买受人对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出让的共有房屋应予认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并为后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出台埋下了伏笔。
在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没收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
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缴;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被确认为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则第一次较含糊地规定了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该《意见》第55条规定,非所有人出卖他人房屋应废除其买卖关系,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若不知情,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情处理。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该《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他共有人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进行赔偿。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质押物的善意取得。
该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__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的第108条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规定行使留置权。
由此可见,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承认并逐步地建立起来,但其规定仍很零乱,适用范围也很狭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人们对交易活动的安全和效率有着更高的追求,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保障交易活动安全和效率的重要制度,其传统的内容及狭窄的适用范围已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必然在现实生活中不断扩张,从传统的动产善意取得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乃至到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这种扩张和完善的过程有必要在未来的物权法中予以系统的规范。
(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目前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还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一部法律完整地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确立中国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路途尚远,在将来的物权法中必须明确地确立该项制度,规定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适用范围。
二、善意取得之善意的内涵。
(一)善意的含义善意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bona fides,意为"不知情"。
作为一个有民法意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布布里其安诉讼(actio Publiciana),这是产生于共和国末期的一种以时效取得为基础的虚拟的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2]。
善意作为一个无实体意义的抽象概念,从字面含义而言,学者们对其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如"信用"、"诚实"、"真诚"、"公开"、"不含欺骗和伪装"、"无过失"、"无重大过失"、"不知道或无理由相信"等等。
善意作为一种事实,存在于人们的理念之中。
作为表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民法学范畴,《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善意的定义为:"如果一个人诚实行事,即不知道或无理由相信其主张没有根据,他就是善意行为","当该人得知应知表明其主张缺乏法律根据的事实,则不存在善意"。
有学者认为,"善意指不知非法让与人无让与权利,有无过失,在所不同"。
也有学者将善意概括为"不知某种情形存在"。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善意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
近现代民事立法中,善意一词通常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行为人动机纯正,没有损人利己的不法或不当目的的主观态度;一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心理状态。
善意取得的善意应系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
它揭示了善意的三项基本内容:(1)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和理念之中;(2)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3)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相对人有合法的权利基础。
与善意相对的是恶意,即拉丁语中的mala fides,它同样起源于罗马法,和善意相伴出现。
《牛津法律大辞典》载,"恶意是用于行为人不诚实心理状态的一个术语,即其明知缺乏权利,或者相反,不相信他的行为具有合法正当的理由"。
上述概念虽有可取之处,但未能准确、全面地揭示出作为善意相对面的恶意的本质。
我们认为恶意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明知或者有责任知道出于疏忽而未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或其行为相对人缺乏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通常不能合法地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所以,善意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主张其他权利的法律前提和道德上的立足点。
一个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而仍受让该财产的人同违反所有人意志转让财产的人一样,均属于一种故意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不仅在法律上不能主张权利,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善意与恶意、过失的关系善意和恶意是行为人对他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是民商法上经常被运用的一对范畴。
善、恶意的区分,是适用法律的逻辑结构中认定法律事实这一小前提中的内容,关系到以法律评价系争事实对于拟适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是否有作用。
因此,善、恶意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1、恶意的定义恶意(拉丁语mala fides,英语bad faith)作为相对于善意的概念,同样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也没有明确定义,只是通过恶意占有、恶意抗辩得到具体体现。
对恶意如何定义也有不同观点。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恶意是用于行为人不诚实心理状态的一种术语,即其明知缺乏权利,或者相反,不相信他的行为具有合法正当的理由”;有学者认为恶意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明知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或其行为相对人缺乏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还有学者认为恶意有三种含义,即与善意相对,明知某种情形存在、与故意同一意义、动机不良的故意。
我认为,与善意的两种含义相对应,恶意也应包括两种含义,又因为与故意同一意义的恶意,通常是出于不良动机的故意,故上述恶意的第二、三种含义可合并为动机不良的故意。
因此,恶意应包括以下两种含义:(1)认识主义或称观念主义的恶意,指明知某种情形存在,即明知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或明知其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权利。
(2)意思主义的恶意,指动机不良的故意,即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为,如恶意串通、恶意磋商、恶意侵害名誉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