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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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一个司法主体或任何人,以善意为前提取得的一项利益或权利。

它是判断民事诉讼案件中所有权归属、租赁及借款纠纷等的重要标准之一。

为了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制度,一个人或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的构成要件。

第一、取得动机是善意的。

这意味着该主体接受被转让的某种利益或权利时,他必须是出于善意的目的,例如维护合法权益、推进经济发展等。

第二、取得时要经过合法程序。

简言之,这意味着,主体必须通过符合法律程序的合法渠道获得权利或利益。

例如,购房者必须按照预售合同规定进行付款,银行必须依据法律程序取得抵押权。

第三、无须知道原所有人的缺陷。

善意取得人应当不知道权利的欠缺性或无效性,因为如果其仍然获得所求的利益或权利,将会减轻被转让的人因欠缺或无效的权利造成的损害。

第四、该利益或权利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

如果该利益或权利的来源是特别法律的禁止、违法行为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当行为,则不可能被认为是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要满足构成要件,主体必须首先确定所取得的权利或利益是合法的,并进行相应验证。

第五、该利益或权利必须能够合法转让。

具体地说,权利或利益必须是可转让或让与的,并且没有限制或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它能被转让给第三方。

例如,房产权利必须符合物权法、国土资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合法转让。

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具备上述五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制度。

这些条件从不同角度考虑了取得方面及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判断所有权归属、租赁及借款纠纷等的重要标准之一,善意取得制度为司法判决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据,维护了权利利益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对于各个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经营活动时,注意遵守法律程序,做到善意取得,对于保障公正、公平的法律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合法权利的保护下,当事人在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时,对其具有善意,以合法手段取得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适用范围很广泛,包括不动产的取得、动产的取得以及知识产权的取得等。

1. 善意:取得者要具备善意的心理状态,即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恶意或过失。

这种善意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人应具备的合理的信念和态度。

善意的表现体现在取得者没有直接或间接侵害他人的权益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地疏忽了认识到他人的权益存在。

2. 变质:指权益主体对权益的侵害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被权益主体揭露或争议。

在这段时间内,权益主体对其权益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抵抗和保护的行为。

这段时间应当是在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和实际操作习惯,一般为一定的时效期限。

3. 具有合法的取得行为:取得者在取得权益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不能通过违法、不正当的途径获取权益。

这是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在合法权益的保护下,当事人才能够相信自己所依靠的是合法权益,才能够形成善意取得的认知。

4. 取得者应当是真实的权益主体:即取得者在取得权益时,必须是作为真实的权益主体来取得的。

这是为了防止取得者利用他人的身份、名义、权力等进行非法取得。

取得者应当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以及姓名、年龄等合法的身份信息。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为了保护取得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取得者在善意的情况下受到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具备这些构成要件,并进行权益的归属与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引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而善意取得制度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形态,旨在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和实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1. 尊重和关心他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关心和尊重他人。

这体现在与人沟通时,用友善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关注他人的感受,并尽量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还需要学会倾听和反思,从他人的反馈中认识自己的不足,进而改正错误。

2. 文明礼仪的实践:以文明礼仪为基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交往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礼貌和温和的态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给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

3. 良好的信任关系: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信任是人际关系的纽带,只有相信他人,并以真诚和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才能够收获信任。

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避免误解和冲突,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公平公正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我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对待他人时,不偏袒,不歧视。

在面对利益关系时,要以公正的态度权衡利益,尽量使得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1. 教育:教育是培养和推广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中,教师要以身作则,以善良和谦逊的例子影响学生;教学内容要强调互助合作和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善意和友善。

2. 社会宣传:社会宣传是扩大善意取得制度影响力的有效方式。

通过广告、媒体等渠道,传播和弘扬善意互动的理念,引导社会大众以善意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

3. 社区参与:社区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通过社区参与活动,可以培养社区成员的善意取得意识。

社区可以组织一些互帮互助的活动,如志愿者活动、社区义工等,鼓励社区居民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更好的社会关系。

4. 政府引导: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通过善意购买、占有或者取得某种权益或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买受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为法律主张的一种特殊情形。

要想让善意取得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本文就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取得行为人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其所取得的权益或者财产属于他人的,而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偿。

这个构成要件是保护取得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取得人是善意的,那么即使他所取得的权益或者财产属于他人,也应当给予保护。

这样可以保障取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取得方式是依法的。

在法律上,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程序进行的,否则就属于非法的取得方式。

在购买财产的时候,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价款,才能算是合法的取得方式。

只有在依法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取得人支付相应的补偿。

所谓“补偿”,是指取得人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报酬,以示对原权益人和第三人的尊重。

如果取得人没有支付相应的补偿,那么就不能够获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因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取得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保护取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也可以提醒人们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要依法进行,并且支付相应的补偿,这样才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希望通过本文的浅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从而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有序。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善意,并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合法来源、真实买受人和人身道德要求三个方面。

合法来源。

合法来源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合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所有权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善意取得财产的前提条件是该财产的所有权来源合法。

如果财产的所有权来源于违法的行为,那么就无法成立善意取得制度。

真实买受人。

真实买受人是指购买财产的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真实买受人是指在购买财产时不存在虚构的情况,购买人的身份真实有效。

购买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真实买受人才能成立善意取得制度。

人身道德要求。

人身道德要求是指善意取得者在购买财产时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质和道德操守。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者不能具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行为,不能有故意欺骗、作弊等不诚信行为。

购买财产的方式和手段也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来取得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合法来源、真实买受人和人身道德要求。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才能构成善意取得财产,并在法律上被认可为合法所有权的取得。

这就要求购买者在购买财产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道德素质,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对于卖方来说,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交易,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财产所有权。

只有买卖双方共同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善意取得制度的有效运行。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

该原则规定,在一些具体的情况下,即
使财产权利的取得存在瑕疵,只要来人是真实地相信自己是合法地所有者,并且相信该财
产权利是善意地取得的,那么他所取得的财产权利将受到保护。

该原则的实施有助于维护
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要求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相信自己是合法地所有者。

这里的“真实地相信”是指行为
人对财产权利的取得没有虚假成分。

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以为自己拥有了合法的财产权利,而不是出于一些不当的目的,故意伪造或者粉饰事实。

该要件还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没有法
律权利的财产权利的取得持有一种真实地主观态度。

只有当行为人真实相信自己是合法地
所有者时,他的财产权利才有可能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行为人必须是在合法地根据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财产权利的取得的。

这里的
“合法地根据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财产权利的取得时,必须是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

行为人必须是依法履行了财
产权利的取得手续和程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只有在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财产权利的取得时,他的财产权利才能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或者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购买者或者误取财物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善意地、诚实地取得该财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念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应当鼓励诚实行为,奖励善意取得财物的行为者。

该制度在民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具有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和促进交易活动的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善意”。

善意意味着主体在取得财物时,是根据合法、合理和诚实的态度行动的,不知道财物存在的瑕疵或者权利瑕疵,也没有过错。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善意取得者不会因为其取得财物的方式而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法律地位。

如果一个人是依法善意地取得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可以据此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不容易被他人主张,即使原来的所有者后来发现了这个瑕疵,也难以取回财物。

这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护经济活动的进行。

强调善意取得者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加人们在经济交易中的信心,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交易活动。

因为善意取得者不会承担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从而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助于善意取得者和原有所有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一些情况下,原有所有者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丢失其财物,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使得善意取得者不需要承担原有所有者的过错或者疏忽造成的影响,保护了双方的交易纠纷不加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无限度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对善意取得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比如,在知道财物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者是没有权利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的。

同时,在一些特殊财物或者特殊交易中,法律也可以设立其他制约条款,以保护原有所有者的权益。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允许无意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要想取得制度的效力,并不是简单地表明自己的善意就可以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本文将从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方式三个方面。

首先说主体。

主体指的是取得制度的行为主体,即进行无意义行为的当事人。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行为主体必须是善意的,即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无意义行为时必须是真诚、善意的,而非出于恶意或者图谋私利。

只有在当事人的行为是善意的情况下,他才能取得制度,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而当事人的善意主要表现在他对所取得的客体具有真实、合理的期待,而非一种武断、虚伪或者故意误导的期待。

只有真正的善意行为主体才能充分获得善意取得制度所赋予的权益。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方式三个方面。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都具备时,才能充分发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当事人在进行无意义行为时,要格外注意这些构成要件,确保自己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免因此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当受让人在取得他人所有物权时,避免过度相信出让人所述的事实情况,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以确保受让人的善意取得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受让人对转让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真实、合理的期待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只有受让人所持有的期待是真实、合理的,受让人才能取得相应的法律效力,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当事人要特别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确保自己的行为是善意的、合法的,并且对客体具有真实、合理的期待,才能充分发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人员也应当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更深入的了解,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和解释,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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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的善意取得制度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浅析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文摘要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形式。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效果进行了阐述。

以期对我国的物权法、典的建立尽绵薄之力,促进主义的发展。

一、善意取得概述(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

(二)善意取得之价值基础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三)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就实质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将要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法体系中,应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如下构成要件:(一)受让人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状态。

(二)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三)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

(四)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

(五)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无处分权人是指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处分财产的人。

(六)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不同见解。

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否定说虽然都反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其各自反对的理由并不相同;持肯定说的学者虽然都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其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依据存在分歧。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此章节中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点: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

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

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应当规定在物权法中。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善意取得概述(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

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

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不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有权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

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

法律为何会作出这样的抉择呢这就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

(二)善意取得之价值基础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

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

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进行。

在此种情况下,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的限制,亦含有把真正权利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考虑不周的责任归咎于他,他自己也应当承担不当选择的不利后果的意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且交易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去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变动状态,了解交易的对方是否有权作出处分,否则不仅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会防碍交易的正常进行。

善意取得制度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确立为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就实质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对世人的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的。

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这就是占有和登记。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占有和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占有仅对动产具有公信力,即动产的占有人即被推定为所有权人。

第三人正是基于占有来判断无处分权人是所有人,因此信任他应有处分权而为交易行为的。

受让人信任的基础是占有的公信力。

对于不动产,只有登记证书才能表征所有权,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登记取得证书后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是,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若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在古代,调整无权转让关系的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即罗马法的“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日耳曼法的基于“以手护手”观念,采纳的“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

罗马法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日耳曼法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罗马法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权人也可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可主张时效取得。

日耳曼法认为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虽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的原则,但二者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差异。

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采取的是限制所有权追及力之结构,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善意取得制度采取的是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之结构,其目的在于积极地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而非仅仅消极的限制原所有权人之恢复请求权。

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源于日耳曼法,是因为在日耳曼法上占有与所有权并未严格区分,占有其物者即有权利,而对物享有权利的也必须占有物,因而受让物的占有者,可能取得权利,而有权利但却未直接占有其物时,其权利的效力也因之减弱。

当动产所有权人以自己的意思,将动产托付于他人而由他人直接占有时,所有权人权利的效力减弱,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所有人就无从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不能追溯到罗马法,是因为在罗马法上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占有和所有权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所以无法演绎出以受让人误信物的占有人为有处分权人为适用前提的善意取得制度。

二、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将要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主义的体系中,应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如下构成要件:(一)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状态。

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

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如果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以前具有恶意,则可以推定其接受财产时为恶意。

① (二)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只有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除要求交易行为中让与人无处分权外,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其他一切生效要件,如该交易行为本身无效或可撤销,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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