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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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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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动产的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的法律制度。

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设立两方面内容。

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以成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确认,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应如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值得研究。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

二、动产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条件:(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

举例说明善意取得制度

举例说明善意取得制度

举例说明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手段获取合法的权利或者利
益的过程。

通常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公正权
益和利益。

这种制度能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例子来说明善意取得制度:
1.网购:在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买一些商品,
因为网络购物便利快捷。

但是,也存在一些诈骗行为,如果消费者遭
遇到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维权,保护合法的利益。

2.就业:在就业过程中,员工可以通过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来保
护自己的任职权益,而雇主也会在合同中承诺遵守一些规定和职业道德,从而实现双方共赢,维护工作的稳定性。

3.证明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证明机构已经成为了维护公民权
益和维稳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或者民间团体都可
以作为证明机构,在遵守相关政策、法律的前提下,对公民进行证明,及时保障公民的权益。

4.征收土地: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策。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总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合法且公正的过程,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从道德、法律、经济等多个方面加强建设,建立更加和谐、公正、公平的社会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引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而善意取得制度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形态,旨在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和实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1. 尊重和关心他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关心和尊重他人。

这体现在与人沟通时,用友善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关注他人的感受,并尽量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还需要学会倾听和反思,从他人的反馈中认识自己的不足,进而改正错误。

2. 文明礼仪的实践:以文明礼仪为基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交往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礼貌和温和的态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给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

3. 良好的信任关系: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信任是人际关系的纽带,只有相信他人,并以真诚和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才能够收获信任。

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避免误解和冲突,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公平公正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我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对待他人时,不偏袒,不歧视。

在面对利益关系时,要以公正的态度权衡利益,尽量使得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1. 教育:教育是培养和推广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中,教师要以身作则,以善良和谦逊的例子影响学生;教学内容要强调互助合作和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善意和友善。

2. 社会宣传:社会宣传是扩大善意取得制度影响力的有效方式。

通过广告、媒体等渠道,传播和弘扬善意互动的理念,引导社会大众以善意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

3. 社区参与:社区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通过社区参与活动,可以培养社区成员的善意取得意识。

社区可以组织一些互帮互助的活动,如志愿者活动、社区义工等,鼓励社区居民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更好的社会关系。

4. 政府引导: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2023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善意。

而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必须得到深入的探究和解释。

本文将从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来进行探究。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在获得他人的财物时,是真心相信其所获得的财物是他人的所有,并且没有得到任何的欺骗、误导等行为。

善意取得是一种法律概念,通常指申请人在取得对方的财产时,未知道该财产不属于对方或存在违法瑕疵的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一种情况。

例如,某人通过买卖方式取得了一辆明显价值较低的汽车,但是他可能不知道这辆车是偷来的,或者有其他所违法的情形存在。

他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的,在发现其是偷来的车辆后,如果他立即停止使用该车并归还给车主,那么他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车主也不能就此行使翻诉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第三人诚信原则所制定的一种具有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它的基本原理如下:(一)公正信仰原则公正信仰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石。

所谓善意取得财产,是指取得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过错,即在取得财物时无欺诈行为,完全符合公正信仰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这个原则的意义是,既然取得人没有过错,那么他应该对其依赖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反过来说,如果取得人因自己过错而导致权利被侵害,那么他就应该承担对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流转原则流转原则是指财物在转移时,原有的权利与财产同时转移给取得人。

即只要获得者从权利人处获得了权利,那他在权利方面就与权利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个原则的意义是,取得人对于转移的财产具有合法的支配权,但取得人不能超越权利人的权益,因为转让一方只能让出自己所持有的权利,而不能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

(三)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取得人在完成交易时,应当相信卖家的话,而卖家的话也应当负有法律责任,即卖家不能轻易撤销已经签订的合同,并且对于交易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应当做出准确的说明。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一个人或组织通过诚信、合法手段取得的权利或物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以下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
1. 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在没有知情人反对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权利或物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取得者在取得时没有恶意或过错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例如,购买拥有合法产权的商品或房产,就是一种善意取得。

2. 善意取得的原则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原则是“先到先得”和“善意保护”。

先到先得是指在同一时间内,先到达并取得权利或物品的人具有优先权,其取得行为具有合法性。

善意保护是指在知道他人权利存在的情况下,但因为无法知道该权利真实情况而取得权利或物品的人,仍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3. 善意取得与不良取得的区别是什么
善意取得与不良取得的区别在于合法性和合理性。

善意取得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权利或物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而不良取得是指通过欺骗、强行、
窃取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权利或物品,具有非法性和不合理性。

4. 善意取得的证明和保护措施有哪些
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善意取得,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购买发票、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等。

保护措施包括法律上的保护和自我保护。

法律上的保护包括善意取得原则的适用、公示权利、提起诉讼等。

自我保护包括保持警惕、确认权利真实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证据等。

以上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的回答和解释。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浅议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权利,是否出于过失,固非所问,但依客观情势,于交易经验上一般人皆可认定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的,应认为系恶意⑷;三是认为所谓非善意,指明知或可得而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⑸。

笔者认为,重大过失近乎于故意,在受让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时,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与我国民事法律所持的公平观念相悖。

因而,只有当受让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时,才能认定其为善意。

善意、不知情和无重大过失体现了第三人主观无过错的原则,这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有效性的首要条件。

对让与人是否要求善意?对此,一般看法是善意乃就受让人而言,与让与人是否善意无关⑹。

(二)善意第三人与占有人之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是等价有偿的它体现了善意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公平性原则。

人所共知,等价有偿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时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其中等价即指按质论价,它要求物的比价对等或大致对等,不显失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尚需注意的是,首先,同种商品的比价应放入特定的历史环境中予以裁量,即以行为发生时该商品的国家固定价格为准。

其次,对国家搞活放宽允许议价交易的商品,可参考当时市场价格比照确定。

关于善意取得要件中的有偿取得,一般学者皆认为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本身表明财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而一个诚实的、不贪图便宜的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应当查明财产的来源,如果不经调查就受让财产,则本身是非善意的,或者说是有过失的。

另一方面,由于财产是无偿接受的,受让人占有财产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因此返还财产并不会蒙受多少损失”⑺。

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分析。

1、在无偿受让的情况下,如果法律确认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对转让人无返还不当得到请求权,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人因无不当得利,应以其自有财产偿还,否则原权利人得不到经济补偿。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拥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获得该财产的行为。

在法律上,善意取得是一种保护诚信行为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理解善意取得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分别是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以相对诚信和相对勤勉的态度进行取得行为,即合理相信财产归属于自己,没有违背诚信的行为。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对财产归属权的保护有合理相信;2.行为人依法取得财产;3.行为人没有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产的归属权。

善意取得的理念是保护善意获得财产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归属权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纷争。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保护机制,旨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取得者在没有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能够合法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等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财产的取得,对于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的合法性作了规范,但并不保护财产原来所有权人的权益。

善意取得者无错失授权通知或缺乏关注义务等过失行为,他们按法定程序获得财产后归属权具有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以下示例进行更详细的说明:1.拾金不昧:当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笔现金,没有知道失主的身份信息,但他努力尝试寻找失主并交还现金。

尽管最后找不到失主,但他能够享有这笔现金的合法使用权,因为他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这笔财产。

2.动产交易: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他在购买时没有知道该商品原来所有人的产权纠纷。

在他对商品的购买行为是无可非议的情况下,他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合法享有和处置该商品。

3.债权转让: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他人的债权,他在购买时并没有知道债权的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背景。

在他能够合法购买该债权的情况下,他成为了债权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债权带来的收益。

总结起来,善意取得是一种合理、公平地获得他人财产权益的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或者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购买者或者误取财物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善意地、诚实地取得该财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念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应当鼓励诚实行为,奖励善意取得财物的行为者。

该制度在民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具有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和促进交易活动的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善意”。

善意意味着主体在取得财物时,是根据合法、合理和诚实的态度行动的,不知道财物存在的瑕疵或者权利瑕疵,也没有过错。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善意取得者不会因为其取得财物的方式而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法律地位。

如果一个人是依法善意地取得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可以据此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不容易被他人主张,即使原来的所有者后来发现了这个瑕疵,也难以取回财物。

这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护经济活动的进行。

强调善意取得者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加人们在经济交易中的信心,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交易活动。

因为善意取得者不会承担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从而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助于善意取得者和原有所有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一些情况下,原有所有者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丢失其财物,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使得善意取得者不需要承担原有所有者的过错或者疏忽造成的影响,保护了双方的交易纠纷不加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无限度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对善意取得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比如,在知道财物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者是没有权利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的。

同时,在一些特殊财物或者特殊交易中,法律也可以设立其他制约条款,以保护原有所有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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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以日耳曼法为契机演绎发展而成的。

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继受了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动产,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

我国物权法则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最为完整的规定,其中将不动产及所有物权载体纳入善意取得,是立法上的重要突破,但其利弊值得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与实质
罗马上法,有“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的原则,所有人有权向任何人,包括不知情的受让人追回无权转让的财产。

善意受让人不能合法地对该项财产行使所有权。

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所有人的保护。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这种制度显现出诸多不利之处,尤其是对善意受让人而言,有失公平,使人们在交易时,提心吊胆,从而对交易行为产生极大的障碍。

因此,人们开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应当保护不知情受让人,允许其取得财产所有权,中止所有人之追及权,通过由所有人要求无权转让人赔偿方式来保护其所有权。

日耳曼法奉行“以手护手”原则,即财产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转让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
要求返还。

不知情第三人对财产的受让占有,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

故在日耳曼法上,则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日耳曼法优于罗马法,其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各国民法所采。

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而言,系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

因为若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权利的受让人为预防不测之损害,在任何的交易中,均人人自危,非详细调查真正权利人以确定权利实像,则不敢交易。

如此一来,则受让人均要裹足不前,现代活跃迅速的交易活动,必大受影响。

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倾向于保护交易活动即动的安全。

二、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
从本质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换取了交易安全。

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交易安全又称动的安全,它与静的安全相对应。

静的安全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的交易者为使命,意在便利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效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维持现有的财产占有关系,则任何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时,都需要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转让人无权处分的可能,或者在购得财产后还要时时提
防别人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这样,势必会增加交易成本,滞缓交易进程,阻碍交易流转的正常进行,降低社会经济效益。

促进商品流通,实现物尽其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成为商品被夜以继日地大量生产,我们生产生活中的大量物品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取其替代品。

物之脱离原权利人流转至善意第三人,从某种程度上讲,该物对第三人的边际效用更大,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

在这一背景下,两利相较取其大,不如以牺牲静的所有权的安全来保护动的安全,使善意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继续其对物的利用更有效用,而由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补救其损失更为妥当。

彰显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精神
顾名思义,善意取得制度只保护交易中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对恶意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予承认,拒绝保护,同时也增强了原权利人的责任感。

因为在非法转让关系中,原所有人在交付财产之前对占有人的品行考察不够,交付财产后对占有人行使占有权的行为监督不力,或对财产保护不当,才使占有人非法转让财产的目的得以实现。

原权利人完全有可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防止对物的无权处分,因而他应当对其能够控制的风险承担责任。

当然,保护善意第三人并非
绝对有损原权利人的利益,在原权利人发觉其物已被无权处分人转让之前,或在其向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请求权之前,物已灭失,而且一旦物品系不可抗力灭失的,以保护静的安全为前提,物的风险仍由原权利人负担,此时与保护动的安全相比,反而对其不利。

善意取得制度恰好衡平了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信守了公平的观念。

三、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局限性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

基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有错误或有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受法律保护。

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后,善意取得的原理及规则在不动产法领域已经无法适用。

在现代社会中,无论不动产登记制度多么独立、完善,仍不能完全避免登记权利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因而存在不动产无权处分的可能。

所以,仅以交易方不会误信不动产占有人为有权处分人而与之交易的理由,一概排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是缺乏根据的,对于相信登记公信力而自无权处分人处取得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而言,亦有不公平之嫌。

因此,传统的善意
取得制度存有局限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对该条规定应做如下理解:1、原则上,对无权转让行为,物之所有权人对物有追回权。

也就是说,无权转让的行为无效。

但是,对“追回”的法律后果,如费用、损失、损坏、程序、救济手段等,都没有作出规定。

2、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

这里,应该理解为“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具备三项条件之一”。

这样的理解,排除了赠与等行为。

也就是说,必须是通过“买卖”的方式。

否则,就无法理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必须登记的,只要进行了登记,无需转移实际控制,即,无需交付。

对无需登记的物,必须实际交付。

4、除去不动产、动产以外,还扩展到了“其他物权”。

五、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物权的流转是有利的,但是也是存在缺陷的。

1、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问题:按照该条的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了不动产或者是大宗的动产,有可能出现处分有效的法律后果。

这样,受侵害方的利益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比如,夫妻共同买房,但是产证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瞒着妻子把房子卖给了别人。

别人如果确实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就可认为是善意取得。

那就可以不必归还该房屋。

至于他们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只能由他们自行解决了。

2、对非法财产的追缴问题:物权法出台之前,凡是非法财产,在案件查办时一律无条件予以追缴。

但是,《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却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1)如果非法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不得追缴;(2)只有在第三人是“恶意取得”时,才可以追缴。

比如,被不法分子通过贪污、挪用、侵占等手段而非法占有的财产,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就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一律追缴,而应区别对待,但对于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不得向第三人追缴该非法财产自身,只能向不法分子追缴转让该非法财产所得的价款。

但问题实质在于:一是转让非法财产时的价格往往较低,
远不能与被侵吞的财产应有的价值相当;二是由于善意还是恶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判断第三人受让该财产时是不是善意,往往只能按善意取得处理;三是转让非法财产之后所得的价款,往往被挥霍或转移一空,追缴回来的可能性不大。

六、思考与建议
从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看,对于前面提到的问题以及物权法实施后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带来的其它问题,必然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

因此,建议对此进行司法解释,作出防范性的规定,堵塞漏洞,使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更加完善。

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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