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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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善意取得制度_工作心得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以日耳曼法为契机演绎发展而成的。
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继受了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动产,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
我国物权法则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最为完整的规定,其中将不动产及所有物权载体纳入善意取得,是立法上的重要突破,但其利弊值得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与实质罗马上法,有“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的原则,所有人有权向任何人,包括不知情的受让人追回无权转让的财产。
善意受让人不能合法地对该项财产行使所有权。
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所有人的保护。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这种制度显现出诸多不利之处,尤其是对善意受让人而言,有失公平,使人们在交易时,提心吊胆,从而对交易行为产生极大的障碍。
因此,人们开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应当保护不知情受让人,允许其取得财产所有权,中止所有人之追及权,通过由所有人要求无权转让人赔偿方式来保护其所有权。
日耳曼法奉行“以手护手”原则,即财产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转让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
不知情第三人对财产的受让占有,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
故在日耳曼法上,则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日耳曼法优于罗马法,其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各国民法所采。
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而言,系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
因为若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权利的受让人为预防不测之损害,在任何的交易中,均人人自危,非详细调查真正权利人以确定权利实像,则不敢交易。
如此一来,则受让人均要裹足不前,现代活跃迅速的交易活动,必大受影响。
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倾向于保护交易活动即动的安全。
二、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从本质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换取了交易安全。
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一)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又称动的安全,它与静的安全相对应。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合法权利的保护下,当事人在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时,对其具有善意,以合法手段取得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适用范围很广泛,包括不动产的取得、动产的取得以及知识产权的取得等。
1. 善意:取得者要具备善意的心理状态,即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恶意或过失。
这种善意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人应具备的合理的信念和态度。
善意的表现体现在取得者没有直接或间接侵害他人的权益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地疏忽了认识到他人的权益存在。
2. 变质:指权益主体对权益的侵害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被权益主体揭露或争议。
在这段时间内,权益主体对其权益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抵抗和保护的行为。
这段时间应当是在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和实际操作习惯,一般为一定的时效期限。
3. 具有合法的取得行为:取得者在取得权益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不能通过违法、不正当的途径获取权益。
这是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在合法权益的保护下,当事人才能够相信自己所依靠的是合法权益,才能够形成善意取得的认知。
4. 取得者应当是真实的权益主体:即取得者在取得权益时,必须是作为真实的权益主体来取得的。
这是为了防止取得者利用他人的身份、名义、权力等进行非法取得。
取得者应当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以及姓名、年龄等合法的身份信息。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为了保护取得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取得者在善意的情况下受到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具备这些构成要件,并进行权益的归属与保护。
浅论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缺陷与完善

浅论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缺陷与完善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一件物品被遗失后,如果有人在找到该物品后进行了善意取得,即认真考察该物品的主人,并进行了寻找和通告,但仍然无法找到主人的情况下,那么这个人可以将该物品取回并取得所有权。
这一制度的出现意义在于既可以保障失主的合法权益,又能激励拾得者积极参与到寻找失主的行列当中,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在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中,仅仅是强调要进行通告,但是这个通告的范围是不明确的。
有的时候,通告只是告知其身边的人,而很多时候并没有真正的展开人群,因此真正的失主很难找到拾得者。
其次,在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中,并没有对拾得者进行责任的明确规定。
一些拾得者会恶意隐瞒拾得事情,享用拾得物品,而且遗失物品的价值也不一定是可以贡献给社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加强对拾得者的监管,明确他们的责任。
为了解决这些缺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可以明确通告范围,规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告、报道等方式广泛地宣传该物品的失主信息,以便失主可以得知。
其次,可以规定拾得者必须遵守诚信原则,遵循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必须如实地填写拾获物品登记,如实填写取得所有权的申请,并提供拾得当时的情况等,从而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除此之外,还可以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对于那些拾取遗失物品而恶意隐瞒的拾得者,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从而提高遗失物品的管理效能。
总的来说,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既是保证失主合法权益的制度,也是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措施。
但是当前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缺陷。
因此,只有不断进行制度的完善,规范其运行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以善意取得的财产转移是有效的,即使原所有人的财产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或承认。
这种制度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都有一定的依据。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诚信购买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人和企业往往要依靠购买和销售来完成生产和消费活动。
购买者正常地购买商品或财产时,有合理地相信卖方拥有合法权益并可以按照自由意愿使用或处置该财产。
如果善意取得制度不存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市场秩序也将无法正常运转。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在某些情况下,财产权益的归属往往复杂且难以确定,例如财产被多次转让、存在纠纷等。
如果只依靠原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来决定财产的归属,这将导致争议频繁、纠纷不断。
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类问题,减少争议和纠纷,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也符合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原所有人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行使或维护其财产权益,例如丧失权利能力、遗失财产等。
如果这些无法行使或维护权益的财产永远无法转移,就会对原所有人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公平与公正的要求,将这些财产重新转移给那些具备相应实力和能力的购买者或使用人。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在实施中注意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购买者的权益并为社会提供稳定和公平,但过度的善意取得也可能导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时,应当兼顾原始所有权的保护和善意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利益冲突和纠纷。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它可以保护购买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符合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衡量,以确保权益的平衡和公正的实现。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通过善意购买、占有或者取得某种权益或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买受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为法律主张的一种特殊情形。
要想让善意取得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本文就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取得行为人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其所取得的权益或者财产属于他人的,而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偿。
这个构成要件是保护取得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取得人是善意的,那么即使他所取得的权益或者财产属于他人,也应当给予保护。
这样可以保障取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取得方式是依法的。
在法律上,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程序进行的,否则就属于非法的取得方式。
在购买财产的时候,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价款,才能算是合法的取得方式。
只有在依法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取得人支付相应的补偿。
所谓“补偿”,是指取得人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报酬,以示对原权益人和第三人的尊重。
如果取得人没有支付相应的补偿,那么就不能够获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因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取得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保护取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也可以提醒人们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要依法进行,并且支付相应的补偿,这样才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希望通过本文的浅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从而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有序。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
20XX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依据。
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涵义(一)善意取得制度制度的含义善于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上为一项很重要的制度。
它是法律对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和交易便捷(动的安全)两种价值的利益衡量之后作出的抉择。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从其含义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原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善意第三人。
它主要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关系和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的关系。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
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拥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获得该财产的行为。
在法律上,善意取得是一种保护诚信行为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理解善意取得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分别是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以相对诚信和相对勤勉的态度进行取得行为,即合理相信财产归属于自己,没有违背诚信的行为。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对财产归属权的保护有合理相信;2.行为人依法取得财产;3.行为人没有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产的归属权。
善意取得的理念是保护善意获得财产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归属权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纷争。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保护机制,旨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取得者在没有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能够合法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等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财产的取得,对于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的合法性作了规范,但并不保护财产原来所有权人的权益。
善意取得者无错失授权通知或缺乏关注义务等过失行为,他们按法定程序获得财产后归属权具有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以下示例进行更详细的说明:1.拾金不昧:当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笔现金,没有知道失主的身份信息,但他努力尝试寻找失主并交还现金。
尽管最后找不到失主,但他能够享有这笔现金的合法使用权,因为他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这笔财产。
2.动产交易: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他在购买时没有知道该商品原来所有人的产权纠纷。
在他对商品的购买行为是无可非议的情况下,他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合法享有和处置该商品。
3.债权转让: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他人的债权,他在购买时并没有知道债权的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背景。
在他能够合法购买该债权的情况下,他成为了债权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债权带来的收益。
总结起来,善意取得是一种合理、公平地获得他人财产权益的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善意取得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员工的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定义善意取得行为:指员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前提下,以善意、公正、合理的方式取得公司资源或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善意取得的原则第四条合法合规原则善意取得行为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五条公平原则善意取得行为应当公平对待各个员工,不得对某一特定员工或少数员工造成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保护原则公司应保护员工在善意取得行为中所获得的权益,不得因他人的恶意干扰而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善意取得的程序第七条提出申请员工在进行善意取得行为前应书面向上级主管提交申请,并说明取得的资源或权益的具体情况和用途。
第八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在收到员工的申请后,应依照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重要包含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等。
第九条决策审批申请经部门审核通过后,应由公司领导层进行决策审批。
决策审批重要包含对申请的合理性、资源的调配是否均衡等方面的考虑。
第十条申请结果通知公司领导层对决策审批结果应向员工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通知,并说明善意取得行为的具体要求和限制条件。
第四章善意取得的限制第十一条资源限制善意取得行为的资源应限制在公司正常运营所必需的范围内,不得超出合理范围,避开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权益限制员工在善意取得行为中所获得的权益应符合公司的调配原则和激励机制,不得偏离公司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审计监督公司应加强善意取得行为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员工在取得资源或权益的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违反规定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规定的认定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善意取得行为,公司将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调审核实,并依照公司的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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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善意取得制度
作者:赵琼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6期
【摘要】作为现代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秩序安全、促进交易发展方面有重大意义,本文从物权法、担保物权解释等的法律条文出发,详细分析善意取得担保物权中的体现,并对善意取得的排除条件作出分析。
【关键词】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占有;共有
善意取得是民法法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动产、不动产或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妥当处理无权处分情形下的矛盾:保护所有权的安全与保护受让人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更多着眼于保护动态财产交易的安全,鼓励交易和财产流动。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物权法2007年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上通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它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使所有权取得方式得到开拓性进展。
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所有权与他物权善意取得由此得到统一规定。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
在债权领域,所有权人因善意取得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得到救济,《物权法》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物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一、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108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该条款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要求“以合理价格受让”这一要件,而抵押权、质权的善意取得,从发条来看并不要求具备“以合理价格受让”的条件,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系单务、无偿合同,举例来讲,如甲将车辆交由乙保管,丙向丁借款,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丙请求乙提供担保,乙谎称自己是该车辆所有人,将车辆质押给不知情的丁,丁善意取得对该车辆的质权。
在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乙负有交付质物的义务,而丁则无对应给付义务,更谈不上由丁支付合理价款的问题。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不同。
《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可以得出结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和“交付”为构成要件。
因未办理抵押登记,经善意取得而获得的抵押权,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不发生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一般来讲,交付分为两大类: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其中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的两个构成要件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
由此可见,占有改定意味着两个意思约定,司法实践中并不细究让与人取得动产是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为避免意思混淆和保护交易秩序,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一般并不发生善意取得效果。
(4)与抵押权、质权此类“意定”担保物权不同,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对于留置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学界一直是有争论的。
有学术观点认为,善意取得中的“意”是行为人有意识有判断的选择,只有“意定物权”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这样的“法定物权”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二、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现实生活中极少发生。
三、善意取得的排除条件
(一)合同无效
《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第106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由此可见,因无权处分订立的转让合同绝对无效,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善意取得虽属“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
变动”,但仍属一个交易行为,若无权处分之转让合同无效,自然应该阻止该交易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包括阻止善意取得的发生。
举例来讲,贾某未经张某(未成年人)父母同意,将一部Dell笔记本电脑借给张某使用,张某对朋友李某(未成年人)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将该电脑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李某,并向李某交付。
张某父母知晓后,表示拒绝追认承担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47条,张某与李某的电脑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若张某的父母拒绝追认,则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李某无法取得电脑所有权,因此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二)占有脱离物
占有脱离物之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并交付的,善意受让人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质权,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
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之后有权向无处分人追偿。
如受让人不能证明是通过拍卖或正常购买所得,权利人无须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四、共有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物权法》第97条与善意取得有密切关系,“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部分共有人违反《物权法》第97条擅自对共有物进行法律处分(出卖、抵押等),构成无权处分,即转接到善意取得制度。
五、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会产生物权领域和债权领域权利变动。
就物权变动而言: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失;受让人善意取得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
学术界更多的将善意取得看作原始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时,该动产上原有之抵押权或者质权消失,但受让人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质权的除外。
在物权法领域优先保护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在债权法领域优先对所有权人收到的损害予以救济。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变动中的重要制度,对于深刻了解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占有等概念有重大意义。
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学术探讨,是以保护社会公正交易秩序为核心,以维护社会正常产权为前提的。
这对我们的法治研究和司法实践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胡勇军;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2005年
[2]黄国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理解与批判;吉林大学学报;2010年
[3]孙燕萍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暨南大学2008
[4]刘铁鹏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国政法大学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