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善意取得 制度

合集下载

浅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系出于善意, 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 原动 产所 有人不得要 理论基础 , 贯彻物权的基本原则就必须要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 善意取得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 传统 上只适用 于动产 , 随 个方面论述这一 问题。 但
额通常都较大, 更需要以法律来保护其交易安全, 所以善意取得制度 其变动 以登记加 以公示 , 权利变动 明确 , 不存在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 的情形 , 故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 。事实上, 这是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
L g i y t m n o i y o a s e A d S ce S t
{占 I 轧金 } I
29( ) 0 .下 06
浅议 不动 产善意 取得制 度
乔安丽
摘 要 ( ( 物权法》 16 在 0 条规定 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使得传统上只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 了原有的界限, 丰 富 了我 国物 权法 内容 , 对 于不动 产善 意取 得制 度 的适 用范 围及理论 基础 仍存 在 一定 的误 区。 但 本文 试从 这两方 面探讨 不动 产 善意取 得 制度适 用 的必要性 及合 理性 。
关 键词 不动产 善意取 得 公 信 力 推 定 力 中图分 类号 : 93 D 2.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0 — 70 10 .5220)60 .2 4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 0 7年通过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物权法》 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 产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 ,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取得制度 , 突破了我国原有的法律制度中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 人 。
的限制。善意取得制度 是近代 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项 重要制度 , 内容涉及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和动的交易安全 的保护问 其 题, 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 的今天 , 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 经济发展 的

浅议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善意取得制度

法治传播FAzHi CHuAnBO- 171 -浅议善意取得制度江 曼[摘 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最早出现在日耳曼法中,后经过德国民法的补充与发展形成。

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多种学说,包括时效取得说、权利外形说等。

我国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标的是动产,尽管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也适用,但是基于现有法律规定难以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笔者认为,需另行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

[关键词] 善意取得;理论基础;标的;不动产[作 者] 江曼,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时候是善意的,那么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人不能再向受让人主张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最早出现在日耳曼法当中。

在日耳曼法中,首先将物被他人占有的事实,依据占有来源的不同,分为占有委托(如保管、借用)和占有脱离(如遗失、被盗等)。

依据“以手护手”原则,在占有委托中,动产所有人只能依据“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向占有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如果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动产所有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向占有人主张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典继承了日耳曼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我国则参照了德国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赋予了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

在市场交易当中,如果对原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施以绝对的保护,否认所有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无疑会使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得不到保障,交易活动必然受到影响。

如果对转让人占有该物的信赖不予保护,要求受让人在任何交易活动中必须先确认转让人对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是否享有所有权(如在商店或者商场进行日常消费时亦需要先确认其是否享有所有权),这无疑加大了受让人的交易负担,增大了交易成本。

浅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

浅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
意取得制度 的适用范 围扩展到不动产 领域 。 1 《 . 德国民法典》 规定 :可以基于相信土地登 记公信力 而取得土地上 的权利 ,这在事 实上突破 了
共有房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夫妻共有房屋和家 庭共有房屋 的情况下 ,房屋产权证 中所 有人一般 只 写一个共有人 的名字 ,该共 有人擅 自以 自己的名 义 出让房屋 ,则侵犯 了其他 共有 人的权利 ,这样就 发 生了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义 务关
赔偿损失。
拟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

二、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 制度 的依据
( 一)理论依 据

பைடு நூலகம்
不动产 善意取得 的内涵界定
作为一项独立物权制度 的善意 取得 ,最初只是 动产所有权一种特殊 的取 得方式 ,意 指无 权处分他 人 动产 的 占有 人 ,在 不法 将其 动 产转 让 给第 三人
迄 今为止 ,关 于不 动产善 意取得制度 的理论依 据 ,尚未形成个 统一的观点 。笔者 认为 ,不 动产登 记 的推定力与公信力 应该成为构建不动产 善意取得
后, 如果第三人是善意, 该第三人依法取得动产的 制度 的理论依据 。赋予登记 推定力 的 目的便 在于交 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 动产 的所有 权 以后 ,原所有 易安全 。然而 ,并非对 任何 相信登记记 载的交易 当 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 事人都给予保护 ,只有那些正 当信赖登记 的善意者 占 有人) 损失。在罗马法 中实行 “ 赔偿 任何人不得 以大 才值得保护 。因此 ,在赋予登记推定 力之后 ,必然 于其所有权 的权 利转让给他人”的原则 ,强调所有 要赋予登记公信力。善意取得便是以登记公示推定 权 的绝对性 ,并赋予所有权 以完整的追及效力 。多 力与公信力为其理论基础 的。 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 日 尔曼 “ 以手护 (- -)现实基础 手”原则 。依 该原则 , “ 何授予 他人 以 占有 者 , 任 在 现实生活 中不动产 也会 出现种种 错误 登记 。 除得 向相对人请 求 返还外 ,对于第 三人不得 追 回, 例如 :在不动产共 同共有关系 中,不 动产物权仅登 惟得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 。可见 , 该原则的本 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下 ;因登记机 关 的过错 质在 于对所 有权 之追及力予 以限制 。以维护善意受 而造成错误登记或错误涂销 ;买卖合 同无效或被撤 让人的利益 ,故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真正历史源头。 销, 但登记尚未涂销;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 , 如继 近代各 国民法正是在此基础上 ,纷纷创立 了典型意 承人取 得遗产或继承人取得应继份 额 以外 的不动 产 义 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 并为继 承登记 ;依法律规定取 得不 动产物权 如征 笔者将不 动产善 意取得的 内涵界定为 :第三人 收土地 。但 尚未办理登记等 等。如果不承认不 动产 出于善 意信 赖不动产 ( 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的特 的善 意取 得 ,很显 然 不利 于保 护 善意 第 三人 的利 包括 殊动产 )登记 簿 的登记真实 、合法 、有效 ,而与登 益。而且 , 否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在于 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 ,并且该转让 的不 动产 已 其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并将继续发生的错误登记 【 日 收稿 期】 05 1—4 20— 02 【 作者简介】 王卓 ( 7一 , , 1 9 ) 女 辽宁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 9

善意取得的刑法法律规定(3篇)

善意取得的刑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物权法中。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不仅涉及民商法领域,还涉及到刑法领域。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善意且无过失的,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三、善意取得在刑法中的体现1. 刑法中的善意取得原则刑法中的善意取得原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对犯罪对象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具有善意,即犯罪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该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那么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 刑法中的善意取得例外尽管刑法中有善意取得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犯罪人具有善意,其取得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以下列举几种例外情况:(1)犯罪人明知或应知财产属于他人所有,但仍非法占有或处分该财产。

例如,甲明知乙的汽车属于乙所有,但甲仍将其偷走并出售给丙。

(2)犯罪人虽然不知财产属于他人所有,但其非法占有或处分该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例如,甲从丙处购买了一辆来历不明的汽车,虽然甲不知道该汽车属于他人所有,但其购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犯罪人虽然不知财产属于他人所有,但其非法占有或处分该财产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例如,甲从乙处购买了一辆来历不明的汽车,并用于非法营运,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国民法对善意取得制度多有规定。

我国民法史上曾存在过善意取得制度,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中仍然明文规定着善意取得制度。

作为我国私法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将成为必然选择。

本文围绕着善意取得的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围绕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现代各国民法物权领域的发展来论述;第二部分重点探讨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内涵;第三部分论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总结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概念、渊源、内涵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现代民法物权领域的发展(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在罗马法中,法律上就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而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根据罗马法谚“物在呼唤主人”,“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以及“发现己物,我即收回”可见,罗马法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即使受让人善意无过失,真正的权利人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的财产。

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原所有人的保护。

所以,罗马法中尚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

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

学界一般认为,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

日耳曼法认为信赖他人而授予占有者,只得对其所信赖之该他人,请求返还,而不得对于第三人请求,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

浅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浅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 的解释》 规定: “ 行为人将财 物已用于 归还个 人欠款 、 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 , 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 财物 而收取
属恶意取得 , 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 如确属善意取得 , 则不再追缴 。 ” 三是没有 明确 , 但却体现 了对 购买盗赃 物的善 意买受人 的利 益给予保护的精神。如 1 9 9 8年 4月最高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 中涉及经济犯罪嫌 疑若干 问题 的规定》 规定: “ 单位直 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单位进行走私和其他犯罪 活动所 得财物 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 以销售 , 买主明知或 应当知道的 ,
浅析盗赃物 的善意取得 问题
何 静
( 广 西教 育 学 院政 治 经 济 系 5 3 0 0 2 3 )
【 摘 要】 盗赃物能否适 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 物权法》 没有明确规 不同看法。简 而言之 , 有 三种观点 : 否定说 , 折 中说 , 肯定说 。 这三种学说 , 各有其道理 。首先 , 关 于盗赃物 的 内涵 , 目前并 没有一致的表述。物之所 以为赃物, 系 由其取得 方式 决定 的, 物得 因被走私 、 盗窃 、 抢夺 、 侵 占而 成 为 赃 物 。故 盗赃 物 指 的 是 通 过 盗 窃、 抢夺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财物 。而按其本身 的性质 , 可将之分 为两类 : 一 一 类 是 我 国法 律 禁 止 或 限制 在 市 场 上 流 通 之 物 , 如枪 支 、 毒品等 , 该类物 , 即使不是盗赃物 , 也不适用 于善意取得制度 ; 另 一 类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之物 , 该类物 , 即使足 盗赃物 , 并依法 不得
的 表现 , 也是其应有之意。
2 .Hale Waihona Puke 2符 合 民 法 的公 平原 则

浅析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分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或者侵权损害赔偿。如果
获 得返还 或赔 偿 , 利人 不得 再 向受让 人追 回标 的 权
物, 这就表明受让人可以保有标的物。
二、 赃物与遗 失物 的区别
赃物是 占有脱离物的一种 , 但是赃物与遗失物 有着 明显的区别 。首先 , 遗失物 只能是动产 , 不可
能由不动产构成。但赃物 既可 以是动产又可 以是
不动产; 其次 , 虽然遗失物 和赃物都是真权利人非 出于 自己的意思丧失对物的占有 , 但是前者是因为
真权利人的过错所造成 , 而后者是犯罪行为所导致 的; 再次 , 遗失物是处于民法领域。意思 自治原则
得, 故受让人 即使 善意且无过失 , 也不能依照善意 是 民法的基本原则 , 其内涵之一就是法无明文禁止 即为 自由, 民事主体的行 为不违反法律、 只要 行政
8 3
侵害, 因此保护真权利人对物的占有应优先于善意 第三人 。综上所述, 赃物与遗失物如何适用善意取 得应当区别对待 , 不可一视 同仁 。在市场经济下 ,
骗案件具体应 用法 律 的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定 : 规
“ 行为人将财物 已用 于归还个人欠款、 贷款或其他 经济活动的, 如果对方 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 意取得 , 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 如确属善意取得 , 则不 再追缴。 该司法解释确认诈骗案件 中的赃物适用 ”
张 荣晖
[ 摘 要]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我国一直具有争议 , 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对 此未作 出明确详尽的规定。
文章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 的分析 , 区分赃物与遗失物 , 在研究我国与赃物善意: 得有关的法规的基础上, 参考其他 国家对赃物 限制性适 用善 意取得的立法规定 , 对完善我国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 出建议。

浅析善意取得下的交付方式

浅析善意取得下的交付方式

浅析善意取得下的交付方式【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交易中完善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利益、保障交易顺利进行重要规则。

物权法明确规定,交付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四种交易方式,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然而,现实生活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下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颇有争议,本文作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并给出论证。

【关键词】善意取得;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的交易自由、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交付作为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交付方式,是否都适用善意取得,值得商榷。

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动产善意取得要符合以下要件:第三、让与人对让与的动产系无权处分。

第四、受让人取得动产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即必须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参考交易时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支付合理的价款。

第五、受让人必须为善意。

第六、动产已经交付,具体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第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该动产不能是法律所禁止善意取得的遗忘物、赃物。

第八、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通过一定程度上限制原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从而维护了整个交易行为的顺利进行以及受让人取得物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二、动产交付的概述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交付作为公示方式是物权变动的必备要件,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四种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

简易交付:物权法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前,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当物权变动达成合意时,则视为交易完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善意取得
制度
发表时间:
2011-06-21T16:04:39.143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5月上供稿 作者: 陈锐钊
[导读]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陈锐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 深圳 518104)

中图分类号: 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5-0000-01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起源于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财产上一项
重要制度是以商品交换的日益频繁为其存在基础,对于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当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确立和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阐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并且针对目前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发
表了一些的观点。

关键词: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效力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者不动
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散失所有权。这是
“无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
例外。善意取得为突出保障财产交易安全而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是一把双刃剑。因此,这就决定法律要严格规范善意取得适用的范围和
要件,以真实实现财产的静的安全与动产的安全这两个法律价值的平衡,而不能过分偏执于一端。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由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将产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善意取得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
如下条件: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有理由相信让与人是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善意是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的一
种主观心理状况,他人很难从准确把握。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于,要根据受让人取得财产的客观、具体形式来
定。如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
具有善意。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以前
具有恶意,则可以推定其接受财产时为恶意。

(二)善意取得的标的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源于对无权处分
人占有动产或者在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这一类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上的信任,即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这一点动产和
不动产上是没有区别的。现实生活中,动产占有人并非处分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如动产的保管人、承租人、借用人等;而不动产,基于
登记错误或者真权利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私下协议安排,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
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里取得其个人的合法财
产,而不能通过继承和受遗赠而取得遗赠人以外的他人的财产。如果允许这些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防碍继承和遗赠的正常进行。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互买、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得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法律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和得撤销的规定,由双方或一方返还财产,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但是,如果原所有人与让与
人(占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受让人)对其所受让的财产的善意取得。

三、 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的基本效力是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从财产转移占有时起,受让人占有财产,原所有人不得依其权利向善意
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受让人对已经取得的财产有完整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任何非法追夺。对于原所有人来说,善意取得引
起其所有权消灭,同时原权利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索取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此时无处分权人应将所得不当得利返还原所
有人,以及按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原所有人的损失。

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概况及完善比较制度的思考

(一)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更加注意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和谐;要建立有我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就应当
既立足本国国情又借鉴世界先进立法思想和立法经验。具体而言,就是一面吸收世界各发达国家在善意取得立法上的成功经验,汲取有益
的教训,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照顾中国的国情,尤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已被人民群众所广泛接受的优良道德习惯,不得违背中华民族
的善良风俗。

(二)关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体例

总观大陆法系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就体例上来看,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德国民法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日本民法为代表。我以
为,日本民法典的做法较为科学,故我国如要规定善意取得,宜将其列入整个物权法的立法规划中,作为物权法的中有章中的一节,作为
占有制度中的一个小制度加以规定。

(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内容

其应包括:1、善意取得通则,主要说明善意取得的定义与构成要件;2、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各种动产概括与例示,主要说明哪些动产不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盗赃物与遗失物的特则,分别盗赃物与遗失物的不同情况,明确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以及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
的条件;
4、关于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专门对不记名支票,本票,汇票以及其它有价证券和货币的善意取得作规定。

五、结语

总之,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该制度的探讨,促使我们正确理解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以
及适用范围,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完整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便妥善地解决纠纷,保障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
贾伟杰:《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以及适用范围》,《人民司法》2003年第1期.
[2]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3]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