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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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9篇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9篇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9篇《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1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

第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四)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以及公共汽车车况和车辆行驶速度等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经该公路的公共汽车设立站立乘员席。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车况、高峰期乘客待车时间、乘客拥挤度、到站准时率等因素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2第四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质标函【】号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等四项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等四项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等四项省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5•【字号】浙交办〔2015〕158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等四项省地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15〕158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等四项浙江省地方标准已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实施,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一、《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DB33/T956-2015)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编制,自2015年3月31日起实施,联系人:顾森华,电话:*************。

二、《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DB33/T440-2015)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省科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自2015年7月12日起实施,联系人:陈建荣,电话:135****5523。

三、《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DB33/T626-2015)、《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3/T608-2015)由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单位编制,自2015年7月12日起实施,联系人:陈绍双,电话:*************。

以上标准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口我厅,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各主要编制单位负责。

请各单位在实施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以利修订时参考。

标准文本可在浙江省地方标准网()下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5年7月15日。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2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206年第2号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2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206年第2号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2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2号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3号),2016年1月1日至5月16日,共批准发布了25项浙江省地方标准,现予公告(详见附件)。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16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33/T998-2016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2016-01-042016-02-042DB33/T650-2016车(船)载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终端与控制中心通信协议DB33/T650-20072016-01-042016-02-043DB33/T728-2016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T728-20092016-01-182016-02-184DB33/T487-2016玄参生产技术规程DB33/T487.1-2004DB33/T487.2-2004DB33/T487.3-20042016-01-182016-02-185DB33/T769-2016农业用水定额DB33/T769-20092016-01-242016-02-246DB33/T999-2016公路工程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2016-01-272016-02-277DB33/T2001-2016养老护理员培训规范2016-02-268DB33/T2002-2016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清洗导则2016-03-182016-04-189DB33/T618.1-2016彩虹明樱蛤养殖技术规范DB33/T618.1-20062016-03-182016-04-1810DB33/T560-2016泥螺养殖技术规范DB33/T560.1-20052016-03-182016-04-1811DB33/T471.1-2016大口黑鲈苗种繁殖技术规范DB33/T471.1-20042016-03-182016-04-1812DB33/T546.1-2016翘嘴鲌菌种繁育技术规范DB33/T546.1-20052016-03-182016-04-1813DB33/T2003-2016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2016-04-252016-05-2514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082016-04-282016-07-0115DB33/T738-2016医疗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DB33/T738-20092016-05-122016-06-1216DB33/T2004-2016既有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用评估导则2016-05-122016-06-1217DB33/T176-2016林木种子质量等级2016-05-122016-06-1218DB33/T2005-2016大棚西瓜生产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19DB33/T178-2016林木种子检验规程DB33/T178-20052016-05-122016-06-1220DB33/T2006-2016毛竹林套种多花黄精栽培技术规程2016-05-1221DB33/T2007-2016高节竹栽培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22DB33/T614-2016河道建设规范DB33/T614-2006 2016-05-122016-06-1223DB33/T2008-2016农村水电站管理规范2016-05-122016-06-1224DB33/T2009-2016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25DB33/T2010-2016车用汽油(浙Ⅵ)2016-05-162016-06-16。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第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第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2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2号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3号),2016年1月1日至5月16日,共批准发布了25项浙江省地方标准,现予公告(详见附件)。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16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33/T998-2016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2016-01-042016-02-042DB33/T650-2016车(船)载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终端与控制中心通信协议DB33/T650-20072016-01-042016-02-043DB33/T728-2016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T728-20092016-01-182016-02-184DB33/T487-2016玄参生产技术规程DB33/T487.1-2004 DB33/T487.2-2004DB33/T487.3-2004DB33/T487.4-20042016-01-182016-02-185DB33/T769-2016农业用水定额DB33/T769-20092016-01-242016-02-246DB33/T999-2016公路工程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2016-01-272016-02-277DB33/T2001-2016养老护理员培训规范2016-02-262016-03-268DB33/T2002-2016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清洗导则2016-03-182016-04-189DB33/T618.1-2016彩虹明樱蛤养殖技术规范DB33/T618.1-20062016-03-182016-04-1810DB33/T560-2016泥螺养殖技术规范DB33/T560.1-20052016-03-182016-04-1811DB33/T471.1-2016大口黑鲈苗种繁殖技术规范DB33/T471.1-20042016-03-182016-04-1812DB33/T546.1-2016翘嘴鲌菌种繁育技术规范DB33/T546.1-20052016-03-182016-04-1813DB33/T2003-2016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2016-04-252016-05-2514DB33/660-2016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082016-04-282016-07-0115DB33/T738-2016医疗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DB33/T738-20092016-05-122016-06-1216DB33/T2004-2016既有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用评估导则2016-05-122016-06-1217DB33/T176-2016林木种子质量等级DB33/176-20052016-05-122016-06-1218DB33/T2005-2016大棚西瓜生产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19DB33/T178-2016林木种子检验规程DB33/T178-20052016-05-122016-06-1220DB33/T2006-2016毛竹林套种多花黄精栽培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21DB33/T2007-2016高节竹栽培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22DB33/T614-2016河道建设规范DB33/T614-20062016-05-122016-06-1223DB33/T2008-2016农村水电站管理规范2016-05-122016-06-1224DB33/T2009-2016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25DB33/T2010-2016 车用汽油(浙Ⅵ)2016-05-162016-06-16。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浙交〔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24〕56号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评定标准2.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绿水积分记分标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5月6日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为保障水上人身、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遵循依法实施、公正公开、协同高效、清廉便民的原则,加快构建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的新型海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体系,提高船舶差异化监管和精细化服务水平,推动内河航运安全绿色发展,切实优化海事营商环境,护航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

二、船舶安全等级评定船舶安全等级是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与海事信用管理和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等制度相衔接,对内河运输船舶进行综合质量动态评定,依法确定的安全等级。

(一)评定对象。

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运输船舶。

(二)评定标准。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12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道路运输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经营资格与规范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从事各类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场地、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之配套的车辆维修与检测、客货运站(场)服务、车辆租赁、汽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审批或者审核。经批准或者核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国家、省允许自行定价的,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定价或者与客户商定,按协议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使用营运(线路)标志牌以及统一的发票、车票、行车路单、运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涂改的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营运(线路)标志牌和发票、车票、行车路单、运单。
车主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十三条车主提供道路运输证、营运(线路)标志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按本条例规定履行处罚决定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车主在车辆被暂扣之日起十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或者查实属于无道路运输证、无营运(线路)标志牌从事经营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依法送达车主。车主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第十条外省的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须持车籍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出省经营证明报经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营运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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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在推广科技成果、规范行业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部《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修改、审查、批准、发布、复审、修订、废止、实施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时效性原则。

及时将成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上升为标准,同时及时组织现有标准的审查与修订。

(二)科学性原则。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满足技术成熟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区域因素、可操作因素,科学实用。

(三)一致性原则。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
(一)先进、成熟的交通运输科技成果;
(二)未有国家、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三)虽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通过编制地方标准可以使之技术水平更高、规定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
(二)技术成熟度和先进性缺乏;
(三)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四)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重大技术问题的系列研究,及时开展集成创新,形成成套技术并上升为地方标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编制指南;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组织编制制(修)订建议计划,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对确需编制而无人申报的项目,通过委托或招投标方式实施编制;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复审;监督检查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八条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推荐性地方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

推荐性地方标准被法规引用的,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九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教学院所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根据编制指南,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十条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申请时,应说明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并提交《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和标准草案要点。

强制性地方标准还应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和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受理申报后,厅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地方标准建议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日期为2月15日。

第十二条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浙江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任务书,厅给予标准编制主导单位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三章标准的起草
第十三条在省交通运输厅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申报单位(编制主导单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充分调查、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及起草组成员、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工作内容;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列出和原标准的主要差异情况;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4.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5.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6.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7.贯彻实施的相关建议;
8.强制实施或推荐实施的建议和理由;
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二)落实标准起草配套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采取会议形式或书面形式,就“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征求各方意见,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意见。

强制性标准应在浙江省技术监督政务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

修改后形成的“标准送审稿”(含电子版本)应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交通运输厅,由厅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同时提交标准编制说明(含电子版本)、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标准审查申请报告及审查会建议专家名单。

(四)协助做好标准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内容、完成时间或终止项目,由起草单位书面报厅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四章标准的审查、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根据规定,“标准送审稿”的审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根据审定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报厅审核后,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提交“标准报批稿”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二)标准报批稿(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标准审定会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表。

第五章标准的宣贯、实施
第十八条标准发布后,省交通运输厅将及时发文并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标准的宣贯、培训、咨询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编制主导单位承办。

各相关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各自职责、业务,主动地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标准编制主导单位应在发布一个月内,按照GB/T 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印制标准。

第二十一条标准编制主导单位应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绩效评价,并及时上报。

第六章标准的复审、修订
第二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科技发展和行业管理的需要,适时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相应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颁发实施后,地方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应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并形成复审结论,确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

第二十四条复审后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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