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若干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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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国税发[2000]2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国税发[20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第三条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第六条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二)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三)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稽查业务流程(检查环节)[修改版]

稽查业务流程(检查环节)[修改版]

第一篇:稽查业务流程(检查环节)检查环节业务流程1 接受任务1.1 设置《税务稽查案件检查台帐》1.2 根据选案部门下达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税务稽查项目书》登记《税务稽查案件检查台帐》2 分配任务2.1 成立检查组2.2 确定主查人员2.3检查部门负责人向各检查组分配检查任务2.4各检查组主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台帐》上签收,领取检查任务3查前准备3.1 实施检查前,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3.2 熟悉相关税收政策3.3 与主管税务机关座谈了解被查对象基本情况3.4 现场实地勘查(视具体情况)3.4 分析案情,统一思想,理清思路3.5制定检查预案,确定检查方法和措施4 实施检查4.1 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告知书》,(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告知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4.2 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及《税务检查证》(国、地税联合检查的,各自办理),实施税务检查(两名以上税务人员)4.3 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依法调取被查对象检查时段相关涉税资料(帐表证等),并填写《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双方签名盖章确认4.4 实施检查,提取税收违法证据资料,制作《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固定证据4.5 就涉税事宜询问被查对象有关人员,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做好《询问笔录》,依法固定证据4.6 听取被查对象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做好《陈述申辩笔录》,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固定证据4.7 向有关部门调查提取与被查对象涉税有关的证据资料、证明材料时,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履行相关手续,提取并固定提取的证据资料、证明材料等。

增值税认证超期以及虚开、失控发票处理的合理性探究

增值税认证超期以及虚开、失控发票处理的合理性探究
F i n a n c e a n d R e c o u n t i n g R e s e a r c h l财会 研究
增值税认证超期 以及虚开 失控发 票处理 的合理性探 究
孙 卫 红 青 岛迦 南 美地 家居 用 品 有 限公 司 2 6 6 01 1
摘要 : 本 文主要 探讨 了一 些 关于增 值税 发票超 期和 失控 发票不 能抵扣 等 实际操作 问题 , 仅代 表个人 的实际工作 体
罚。 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总会遇到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超期不能
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按照税法的规定只能做进项税额转 出, 可是有许 多时候并不是我们人为原因所能控制的。
二 实 际工作 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多年的政策执行 隋况调研 , 经过认真论证 , 发 布了 ( (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 【 2 0 0 9 】6 1 7 号) , 决定 自2 0 1 O 年1 月1 日起 , 调整增值税专用等扣税凭证 抵扣期限, 由9 0 天延长至1 8 0 天。但是以上的 情况依然不断出现, 企业 很难解决。 许多企业 由于受到 中国经济大环境影响 , 销售企业拖欠发票现 象严重, 并且因为邮寄、转送、人员轮换等原 因, 无法在规定的1 8 0 天 内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 受认证时间的限制, 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 只能计入企业的成本 , 由此加大了企业的税负。并 目 对于过期未认证 发票的处理没有政府明确规定的做法 , 会带来一些弊端。其—这部分 发票没有经过税务认证系统的确认 , 企业直接进行了计入企业成本的 账务处理 , 很可能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商家故意造成发票过期 , 虚开 增值税发票 , 加大企业成本, 以达到减低企业所得税的 目的; 其二有些 不法分子利用 国家税务政策, 故意造成发票过期, 使接收发票的企业 不能及时认证 , 以掩饰此发票的真实性 , 使接收发票的企业受到 了经 济损失。其三 由于 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影响, 部分企业经营 出现了 困难, 不能及时缴纳税款 , 或者破产停止经营 , 但是增值税发票依然开 具, 收到发票的企业虽然可 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发票认证 , 但是会 出现 日后由于开发票企业未缴税不能进行进项抵扣的问题 , 也会给企业带 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这些不可预计的情况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困 惑。其四虽然发票过期不能认证, 但是 由于开具发票的企业 已经正常 纳税, 接收发票的企业因为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及时认证 , 已缴纳的增 值税无法抵扣 , 不仅会造成 企业利润的降低, 也是有失纳税公平的。 可 以按照规定进行 申请抵扣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 凭 证 号 码 其 他 栏 次 内容 与本 条 第 ( 二) 项 相 同。
1 . 货 运 专 票 暂 不 纳 入 失 控 发票 快 速 反 应机 制管 理 。 2 . 货 运 专 票 的认 证 结 果 类 型 包 括 “ 认证相符” 、 “ 无 法认 证 ” 、 “ 认证
4 . 提供 货物运 输服务 , 开具货 运专票后 , 如 发 生 应 税 服 务 中止 、 不符 ” 、 “ 密 文有 误 ” 和“ 重复 认 证 ” 等类 型 ( 暂 无 失 控 发 票 类 型) , 稽 核结 折让 、 开 票 有 误 以 及 发 票 抵 扣联 、 发票 联 均 无 法 认 证 等 情 形 , 且 不 符 果 类 型 包 括 “ 相符 ” 、 “ 不符” 、 “ 缺联” 、 “ 重号” 、 “ 属于作废” 和“ 滞 留” 等 类 合发票 作废 条件 , 需 要 开 具 红 字 货 运 专 票 的, 实 际受 票 方 或 承 运 人 型。 认证、 稽核 异 常 货 运 专票 的处 理 按照 专用发 票的有 关规 定 执 行。 可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填 报 《 开 具 红 字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申请 3 . 稽 核 异 常 的货 运 专票 的核 查 工 作 , 按 照《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审核
规 定 存 在 区别 , 主要体 现在非企业 性单位 上: 实 施 细 则规 定 , 只 要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时 , 其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资 格 适 用条 件 , 按 非企 业性单 位, 即 可 选 择 按 小 规 模 纳税 人 纳 税 ; 3 7 号 文 则 将 范 围收 照 3 7 号文附件1 第三条第三款 : “ 应 税 服 务 年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窄, 只 有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非 企 业 性 单 位 , 才 可 选 择 按 小 规 模 其 他 个 人 不 属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 不 经 常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的 非 企 业 性 单

协查管理办法

协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tif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tif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0.09
•【字号】苏国税发[2004]203号
•【施行日期】2004.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20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对失控专用发票的控防反应速度,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据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集中的模式,我省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应用总局、省局、省辖市局三级运行模式。

二、各地已采集失控发票的数据由系统每日21:00上传省局,并由省局自动转传总局。

三、为了确保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效能的发挥,各地应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人,以保证失控发票数据采集、传输的快捷、顺畅。

此外,有关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的技术原理和业务培训,省局已组织完成。

各地应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培训班的要求,尽快将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省局将按照总局的部署,于2004年10月15日正式启用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对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风险和涉税政策进行解读(涉税风险部分)

对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风险和涉税政策进行解读(涉税风险部分)

一、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分为几种类型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商贸企业提供互联网服务、广告信息技术服务的一些企业(类似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1、“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特点“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指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在当地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税款,而购销业务的交易对象均在所在县市范围外,且经营的货物没有进入本地仓储场地管理的商业企业。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特点:一是核算地与货物交易地分离。

纳税人货物在全国各地采购,并销售到全国各地,实行异地仓储或不需要仓储,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做直销交易。

二是交易对象广,业务流量较大。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货物购进与销售面向全国市场,交易量大,变动性强。

三是注册资金中,固定资产少,流动资金多。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一般在核算地采取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固定资产只有办公设备。

四是人员少,在本地常住人员少,流动性大。

人员只有3人~5人,还经常在外跑业务,直接见面少。

五是销售业务量大。

尤其是“两头在外”的经营煤炭业务的企业,销售收入特别大,但总体税负偏低。

二、兴起原因“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异地兴起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相对落后,税收任务压力较大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逐年递增的财政收入任务,以纳税奖励的形式,采取按一定的比率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税收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公司到本地落户,从而促进了“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蓬勃发展,“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成为地方经济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税收征管难点和执法风险由于“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投入少,企业获利快,流动性较大,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必然成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难点和风险点。

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无法及时掌控货物真实交易情况,只能了解或看到纳税人的签约合同和账面资金往来。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交易真实性核查工作量大,成本高,时间久。

三是“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一旦发生逃骗税行为,就迅速进行资金转移,税务机关查证后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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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若干业
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发票,快速反应机制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函﹝2005﹞23号
【发文日期】2005-01-21
【实施时间】2004-10-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局、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有关要求,全市已于2004年10月15日起正式启用了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

鉴于系统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等原因,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失控发票确认。

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197号)第一条情形确认为失控发票外,在实际工作中,以下情形的专用发票可确认为失控发票:
(一)纳税人因金税卡故障等原因,卡内信息丢失,尚未开具且无法通过发票退换—;—;IC卡退票办理的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已正常申报纳税,但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虚开的专用发票。

确认新增的失控发票,需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附件1)。

纳税人因跨区迁移、注销、开票限额调整以及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原因正常办理专用发票缴销的,不可确认为失控发票,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发票退换—;—;IC卡退票(纳税人需将发票电子号码从金税卡退回至IC卡),同时对退回发票电子号码销库处理,纸质空白发票手工验销后剪角作废。

二、失控发票采集。

失控发票信息在发票发售子系统“发票管理”-—;—;“失控发票登记”采集。

失控发票信息必须在当月11日前(含当日,纳税申报期遇节假日顺延)全部采集完毕,不得滞后。

(一)对纳税人未在报税子系统抄报税处理的专用发票,分正常户、非正常户分别在“正常企业失控发票登记”、“非正常企业失控发票登记”采集。

(二)对纳税人已在报税子系统抄报税处理的专用发票,在“失控发票手工录入”采集。

三、认证失控发票处理。

各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及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197号)要求,对认证系统双向比对失控发票(即“认证时失控发票”及“认证后失控发票”,以下统称“认证失控发票”)进行处理,于每月15日前填报《认证失控发票处理情况汇总表》。

(一)在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认证日期从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认证失控发票”的处理。

自2005年2月1日始,各单位指定专人每天查询统计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选择认证日期查询),对新增“认证失控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处理。

对认证日期在2005年1日31日前以及在目前查询方式下遗漏的“认证失控发票”信息,市局将统一整理名单(剔除已通过协查系统处理的失控发票)下发各单位审核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对“认证失控发票”,认证岗位或其他金程工程岗位扣留或追缴抵扣联原件(填
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对跨区认证的,由受理地管理部门转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对纳税人取得的“认证失控发票”,在税务机关检查处理完成前,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已抵扣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已抵扣税款,对已办退税的,通知退税部门追回已退税款。

(四)指定一个复核岗位将转办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认证失控专用发票转办单》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转稽查部门。

(五)稽查部门对复核岗位移送的“认证失控发票”应单独登记台帐,按照《关于规范认证系统转入委托协查和转办受托协查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166号)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电子数据导入协查系统生成认证系统转入失控发票委托协查;在协查系统不支持电子数据导入前,需要人工将认证失控发票的票面信息逐项录入协查系统内部生成模块,分别生成名称为“ XX局认证时失控发票(X)”或“XX局认证后失控发票(X)”的委托协查,进一步查明失控原因并向开票方税务机关索取纸质证明材料。

(六)根据受托方税务机关返回协查结果及调查取证材料,对“认证失控发控发票”属于税务机关责任或技术性错误的,允许纳税人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税款;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涉嫌偷骗税,转稽查程序立案查处。

(七)进入稽查程序立案查处的,应将立案情况抄送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协查资料转检查岗位随同稽查案卷归档;稽查部门没有立案查处的,按接收路径将协查结果及调查取证材料连同接收的材料,一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归档。

(八)稽查部门应将认证系统转入的失控发票委托协查在内部生成委托协查中剔出,分别人工计算内部生成选票准确率和认证系统转入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并按照协查系统报表的统计口径将上月发出的“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后失控发票”和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发票分别汇总列表,于每月2日前(遇有节假日顺延)通过OA公务邮件报市局(稽查局)。

四、失控发票证明开具。

对由我局登记的失控发票,购货方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索取失控发票相关证明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开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附件2)。

以上通知如与总局新规定不一致的,依总局规定执行。

附件:1.《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略)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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