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广东分行跟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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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海名都花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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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7 三、对外投资信息 .................................................................................................................................................7 四、企业年报 .........................................................................................................................................................8 五、重点关注 .........................................................................................................................................................9
5.1 被执行人 ......................................................................................................................................................9 5.2 失信信息 ......................................................................................................................................................9 5.3 裁判文书 ......................................................................................................................................................9 5.4 法院公告 ......................................................................................................................................................9 5.5 行政处罚 ....................................................................................................................................................10 5.6 严重违法 ....................................................................................................................................................10 5.7 股权出质 ....................................................................................................................................................10 5.8 动产抵押 ....................................................................................................................................................10 5.9 开庭公告 ....................................................................................................................................................10

卢建东、许俊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建东、许俊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建东、许俊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83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乐乐李原许海锚【审理法官】梁乐乐李原许海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建东;许俊超;陈增培;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当事人】卢建东许俊超陈增培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当事人-个人】卢建东许俊超陈增培【当事人-公司】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理律师/律所】傅勉凌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余衍花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黄小雪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邓亚汶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勉凌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余衍花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黄小雪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邓亚汶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勉凌余衍花黄小雪邓亚汶【代理律所】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卢建东【被告】许俊超;陈增培;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院观点】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产买卖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涉案房产抵押的效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力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产买卖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涉案房产抵押的效力。

关于涉案《房产买卖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卢建东主张许俊超借名买房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2014年第2号)(中税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2014年第2号)(中税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年7月25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至2014年6月30日止,欠缴地方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欠缴地方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欠缴税款的企业(单位)单位:元企业(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欠缴税种欠税余额其中:本期新增欠税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440106741865570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2-8号1802房罗锦灿440622196212092833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75,329,635.26-1,386,044.30值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81731581064广州市南沙区海景路海景小区1号201房黄俊南420106196510254975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60,969,095.7560,969,095.75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440112191160057广州市黄埔区茘香路基3号潘远文440203195208052000企业所得税、土地增49,994,653.86-120,000.00设开发有限公司值税广州市伟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06618659122广州市天河区林和陈坊地段侨林苑2B栋3楼刘炳强440111194510271535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45,413,343.990.00广州彩色带钢厂440104190444701广州市中山一路49号赵军440107580104031企业所得税36,496,928.680.00广州市戎丰置业有限公司44010423122540X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125号首层卢汉P231187(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32,592,497.92-608,470.62、土地使用税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440183618793997广州市萝岗区镇龙镇黄竹园地段陈育辉440527197004110014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4,998,466.220.00广州建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440102618413990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721号东方之珠花园G座3楼余锡良441522198010080636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20,576,257.000.00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440184679730674广州市从化江埔街从城大道111号之1、2林强352226196501100039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15,743,013.684,462,717.55广州市白云山麓湖游览区管理440106455352942广州市麓湖路11号郑志清440106196507205623土地使用税13,663,500.000.00处(广州市麓湖公园)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40112191160006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1号陆钜泰440112194705280913企业所得税10,959,526.58-30,000.0广州隆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40105618629740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44-48号松园大厦2楼王德红440105195102214512企业所得税9,956,718.32-1,055,172.25广州穗南房产440100618427356广州市荔湾区德星世纪南路1号(荔湾广场王凌云430423197907257022城市房地产税9,853,614.740.00发展有限公司荔泰阁)P层之一,营业税,城建税广州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0063320605X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744号五楼503房张国雄44010219701109405X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9,557,347.600.00广州市泰隆房产有限公司44011375941951X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沙路161号三楼(本住所只限办公用途)姚永洪44123019750525633X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9,356,908.19-2,718,238.66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440107190555874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研路6号401房杨三明140322197308140016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8,296,906.198,296,906.19广州捷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04618430440中山五路219号中旅商业城1008室黎亮440122630730571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7,783,922.96-2,911,745.25广州市番禺飞鹰摩托车销售有440181726814871广州市番禺区榄核镇蔡新路351号办公楼1(该场所仅作办公用途)王国忠440701630616303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7,593,745.000.00限公司、印花税、广州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05190544649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102号首层姚勤430503197111030017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7,393,373.650.00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厚润投资有限公440191618682242广州市萝岗区永和摇田河大街77号1号楼423房高炘城440104193602102212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7,187,714.990.00司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04190534440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22-30号丽晶华庭601房罗锦兆440105620803519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6,578,031.520.00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440105231213927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广州药用玻璃厂东北侧刘志有441822197809273430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6,489,250.210.00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440113231300027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生工业区(榄核所)谢健庭440301196308282916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6,403,956.210.00广州上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440104775672363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路宝龙直街7号之5二楼自编号(仅限办公用途)吴锦培440121195910121031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6,115,613.160.00,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广州市新富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04708278649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9、11号陈炳洪440126194809120015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6,073,372.92563,935.97广州百440111190508402广州市白云区云景路彭小冰44282719691031002X营业税5,980,116.51-22,000.0润置业有限公司一号首层、土地增值税广州侨林宝房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06618482187广州市天河区林和陈坊地段侨林苑2B座三楼刘炳强440111194510271000营业税5,873,600.000.00广州市花都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14708208923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侨明路4号任志锋440121197106282116企业所得税5,708,673.930.00广州云景房地产开440106741853422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20号705-08房梁宇恒440103197210142719土地增值税5,387,018.71-3,000,000.00发有限公司从化温泉高尔夫俱乐部440184618424008广州从化市温泉镇徐锋440105680223005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5,366,868.150.00增城市殡仪馆440183725033336增城市增江街工业路19号马秀娴440125197010010023企业所得税4,639,602.680.00广州建图房440106618401244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陶育路55梁林440102591020901营业税、房4,542,097.910.00产发展有限公司号首层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广州市世基置业有限公司440104718196276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之一南座2501室邓健伟44011119590623031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4,526,270.160.00广州华虹房地440103618482363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以东至荣光里.厚刘志有441822197809273430营业税4,458,661.720.00产实业有限公司仁里名汇商业大厦首层北广州国际信托房地产开发公司440102190468578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17楼黄汉泉44010519570518181X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4,410,000.000.00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440112191161279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大厦15--17层李连平440112195512190035土地增值税4,112,864.75-500,000.00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440191678827677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自编六楼630房黄海涛440111197906300914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4,105,233.704,105,233.70公司、土地增值税中国天诚( 集团) 南方公司440104190489897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5号熊全水44010219530822401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039,969.400.00广州市恒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440106734912770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国贸大道北633号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一期设计大厦8楼苏乃东230103196707044619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印花税3,910,061.220.00广州市天河仓市场发展有限440106231243165广州市天河北路163号三楼308室杨杰440111650606007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3,888,604.590.00公司企业所得税广州市白云区商业企业总公司440111455415771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四楼陈伟雄440111530723001营业税、城建税3,763,867.240.00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440105231252600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195号13楼李晓帆440102195201306514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3,679,649.270.00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05231236352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艺苑路229号李裕光440102500915107城建税,营业税3,673,093.630.00广州市永大集团公司440113190503839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李泽雄44011119620313031X土地使用税3,614,604.000.00广州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02190680202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号1106、1108房梁开智440105197709295418企业所得税、印花税3,579,817.690.00广州鸣泉居度假村有限公司440111190546089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068号林伟民44010419550123073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3,349,998.78-5,559,683.18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广440102890347531广州市东山区中山一路南方铁道大厦25楼郭建成440127195911140216营业税、城市维护建3,324,015.84-45,351.71东分公司设税、企业所得税广州和润发展有限公司440191190557984广州市萝岗区摇田河大街77-1号426房高炘城440104193602102212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3,136,892.86-14,439.75广州市大展置业有限公司440105633209533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485号南洲大厦8楼柳桂镇44052419661020559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房3,128,735.390.00产税、土地使用税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07231234373广州市越秀区东川大厦3楼林护国440104193711260017土地增值税3,121,139.65-259,604.46广州广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04231241274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7号405房古事基440103195102215416企业所得税3,003,186.590.00广州宏立房地产实业440105633210411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路侨苑一街2-18号首层自编6号赖水平441822196810080236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856,897.780.00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40114191190977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7号赵义雄440121194908130313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2,821,901.110.00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440191725633331广州市萝岗区永和经济开发区斗塘路18号卢俊青440105197003062444企业所得税2,781,708.690.00广州花都陶瓷厂有限440114618751287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广清路刘健亮440182197509120018土地使用税2,544,053.08-10,070.5公司广州市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06231252424广州市天河北路689号光大银行大厦26楼F3陈绍波440106196208260358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2,313,876.430.00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0272190179X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世贸大厦北塔2901室谭跃进330104195812060018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2,127,980.750.00广州市海洋渔业公440105190425113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549号自编6号楼郑永文440105196801261259营业税、城市维护2,087,383.280.00司建设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440104190486602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10楼1007--1012房韩志刚230103195807260015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62,541.380.00欠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单位:元业户(个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经营地点业户(个人)身份证号码欠缴税种欠税余额其中:本期新增欠税广州市天河区科技440105196306074536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4、354号201号铺自编201—2440105196306074536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63,933.2924,812.17汉江美食城04房城市维护建设税广州市越秀区红宴餐厅440103194902052462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48号第二层440104311092669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45,098.8052,234.61广州市增城圣越服装厂44012519680924132X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群星村东坑区三横路71号之二、之三44012519680924132X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158,876.45158,876.45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金钻四海酒家440106L5126986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68-572号三层房号360302197506242043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146,946.32 218.61说明:走逃、失踪和其他查无下落的欠税人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公告。

广州威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

广州威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

广州威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染料进出口联合公司长化分公司、重庆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上诉案【裁判文号】(2001)民四终字第34号【裁判时间】2002-12-11广州威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染料进出口联合公司长化分公司、重庆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四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威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沙庄下围村。

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寇丽,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

负责人高建英,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鸿,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岩,北京市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染料进出口联合公司长化分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大元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徐增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富隆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锦绣山庄5—1—2号。

法定代表人邓亚非,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电白县华宇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水东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铭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威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重庆中行)、重庆染料进出口联合公司长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化公司)、重庆富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隆公司)、电白县华宇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渝高法经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任雪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7年1月至4月间,长化公司向重庆中行先后申请开立了四笔信用证,即597DB0801号信用证,金额为4600000美元,信用证到期日为1997年2月21日;597DB0802号信用证,金额为2350000美元,信用证到期日为1997年4月21日;597DB0803号信用证,金额为2350000美元,信用证到期日为1997年4月20日;597DB0804号信用证,金额为4720680美元,信用证到期日为1997年7月15日。

李亚泉、广州市航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亚泉、广州市航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亚泉、广州市航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4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健颖杨晓航马健中【审理法官】谭健颖杨晓航马健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亚泉;广州市航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亚泉广州市航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亚泉【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航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贺敏哪、李嘉慧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李静、蔡毓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敏哪、李嘉慧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李静、蔡毓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敏哪、李嘉慧李静、蔡毓【代理律所】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亚泉【被告】广州市航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另查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增城区邮政局2019年10月23日作出《关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花畔一街4、5、6、7号,花畔二街4、5、8号,花畔三街2号的房屋通邮情况复函》,记载涉案房屋于2019年7月29日通邮。

一审诉讼期间,航里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拟证明涉案小区在该日期前已具备通邮条件:《邮件收发登记表》《申领门牌确认通知书》、顺丰快递邮件、EMS 快递底单、EMS妥投证明等。

最全CEO名录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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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夫 先生 Victor Yang Mr. Miguel Ramis BARRIOS Mr. Denis paul Andre Mr. Sydney Shung-man Tang Dr. Oberg Juergen Mr. 吴枫 Ms. Shu Wen 张守庆 Mr. Allan Zeman Mr. Galdino Claro Mr.BinYan Ren 覃通衡 先生 Mr. Gostner Thomas Mr. Spezzi Antonino Ms. Yuan MeiJuan 黄崇仁 先生 潭仲民 梁何兴 先生 黄少雄 先生 邓宁 张宏 先生 饶多思 张发得 王健源 陆永华 陆永新 陈学淳 先生 岩泽 敬一 KEIICHI IWASAWA Mr. Kenny Wu 车书剑 先生 孟斐璇 FRANCO AMADEL Bruce Eichman 郭炳联 先生 李建国 先生 黄晓军 Dr. Alice Cheng Mr. Yang Shuqing Mr. Karl Kletzmaier 齐继义 先生 李永敬 先生 Mr. Zafar Malik 吕春生 女士 谢炳 先生 成卓 Joy Cheng 卢业梁 胡业基 张成富 叶嘉星 李晓真 Mr. Kemal Ayyildiz 韩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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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贺新伟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贺新伟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08【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1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盾莫芳白小云【审理法官】余盾莫芳白小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贺新伟;尹红艳;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肖优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当事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贺新伟尹红艳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肖优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当事人-个人】贺新伟尹红艳肖优生【当事人-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代理律师/律所】薛冰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毛亚绮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陈佳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谢穗生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冰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毛亚绮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陈佳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谢穗生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冰毛亚绮陈佳佳谢穗生【代理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肖优生;中国建设银行股【被告】贺新伟;尹红艳;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揭阳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晓东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揭阳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晓东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2【案件字号】(2019)粤52民终8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树城邹秋玲陈爱萍【审理法官】陈树城邹秋玲陈爱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揭阳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晓东;谢铷铷【当事人】揭阳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晓东谢铷铷【当事人-个人】吴晓东谢铷铷【当事人-公司】揭阳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洪锐涛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苏竞铖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黄南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陈燕丹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锐涛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苏竞铖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黄南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陈燕丹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锐涛苏竞铖黄南陈燕丹【代理律所】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揭阳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吴晓东;谢铷铷【本院观点】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1月17日,吴晓东与中海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林仲浩、谢某1、谢某2作为见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名。

一审诉讼期间,中海公司申请证人谢某1、谢某2出庭作证。

谢某1出庭陈述其对双方交易的税费具体是指什么内容,其回答“这个具体我不清楚,但是税是由原告去付还是清楚的。

我就只听到那句话”。

谢某2出庭陈述当时对房屋的价款及税费是如何约定的,其回答“当时双方在协商这件事情的时候,谢汉城最后说税费由乙方(原告)负责,收净185万元”。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一、银行不得擅自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偿还债务——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某银行出借6亿元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某楼盘项目建设。

此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并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其处开设的11个账户(其中包括10个监控账户)内划走资金共6.1亿元。

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某银行陆续将扣划资金用以支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或直接退还。

某银行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4亿元及利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反诉请求某银行返还其扣划的监控账户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裁判结果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商品房预售资金非经监管部门批准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由银行擅自扣划用以清偿债务。

擅自扣划的,应予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故判决某银行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违规扣划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银行明知监管账户的资金为预售商品房所得款,仍然违规扣划用以清偿到期债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工程建设单位权益,导致在建项目陷入停滞。

若导致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将损害购房者权益,引发涉稳涉众风险。

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审理涉保交楼金融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未经批准扣划监管账户资金的行为无效,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保障问题楼盘复工复产,促进金融行业与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共同发展。

江黎佳与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黎佳与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8【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0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黎佳;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当事人】江黎佳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江黎佳【当事人-公司】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冉维玲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胡宸粼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余瑞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李晶晶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冉维玲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胡宸粼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余瑞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李晶晶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冉维玲胡宸粼余瑞李晶晶【代理律所】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黎佳【被告】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依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前,涉案房屋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2.一审判决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否在本案一并处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前,涉案房屋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2.一审判决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否在本案一并处理。

首先,案涉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备案,房屋质量已经通过验收,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江黎佳所述门把手异响、窗扇有缝隙、部分墙砖空鼓、厕所门框后缝隙较大的具体问题,属房屋轻微质量瑕疵,系维修整改范围,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入住使用,江黎佳据此主张拒绝接房,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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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与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怡盈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上诉案发布于2003-12-26 09:35:37作者:——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江新城丽晶华庭6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东分行),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

原审第三人:怡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盈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10楼。

案情1994年5月4日,永利公司领取了广州市广州大道东杨箕村珠江新城E-1-2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取得在该地兴建公寓的使用权。

1994年4月24日,永利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银行广州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咨询公司,作为乙方)、怡盈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合作开发珠江新城E-1-2地段商住楼协议书》,约定三方合作开发位于广州大道东侧珠江新城(E-1-2)、征地面积为7674.8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4491平方米、计划兴建裙楼相连的4幢17层商住大楼,总投资约5.804亿元。

合作三方出资一亿三仟万元,缺口资金由项目预售楼收入解决,如仍有不足之部分由永利公司以借款或其他形式自行解决。

以永利公司牵头由三方共同按比例投入项目前期费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前期工程费,使整个项目运作起来,实现楼宇销售计划,回收所投资金。

项目的前期费用共一亿三千万元,由合作各方按第五项所列出资比例投入,其中包括到1994年8月20日前地价款9000万元、前期开发工作费用1100万元、基础工程款1228万元以及其他费用1700万元,永利公司占23.08%,共3000万元,信托咨询公司占38.46%,共5000万元,怡盈公司占38.46%,共5000万元,各方资金按第五项项目用款进度投入所需资金。

该协议书明确永利公司的责任为:(1)在按时注资的前提下,全面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宣传、销售,办妥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有关审批手续;(2)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使项目能得以顺利进行;(3)保证并落实将整个项目及所占用地的全部抵押给信托咨询公司,将整个项目的销售交信托咨询公司监管,所有销售收入必须通过信托咨询公司监控帐户进行结算。

该协议书明确信托咨询公司的责任为:(1)负责按时按比例投入各期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2)协作各方办妥各有关手续,促成项目建成;(3)负责监督工程进度、资金使用、预售、代收情况,并受各方委托全权管理所有销售、预售款项收支;(4)作为项目资产的抵押权人负责监管项目资产;(5)参与项目重大问题调整决策。

该协议书明确怡盈公司的责任为:(1)负责按时按比例投入各期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协作各方办妥各有关手续,促成项目建成;(3)参与项目重大问题调整决策。

该协议书同时明确各方利益为:(1)永利公司必须在两年内或未满两年但销售收入足以还清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所投本金时,先行偿还本金,本金部分按投入原币支付;(2)各方按此协议所定的利润分成比例进行分配利润:永利公司在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及还清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投入本金,付清利润分成之后,获得本项目的收益。

信托咨询公司按投入资金5000万元的等值外币之20%(年回报率)进行利润分成,其中8%的回报以原投入外币支付,12%回报以等值人民币支付。

怡盈公司按投入资金5000万元的等值外币之25%(年回报率)进行利润分成,利润以等值人民币支付。

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的利润收入均是指投资的税后利润,项目本身所产生的税费由永利公司承担。

为确保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利益,永利公司在钻探、设计规划、施工销售等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应及时通知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各项重大事项决定及调整,大额支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须预先征得信托咨询公司同意。

该协议书明确付款方式为:(1)签订本合同后15天内支付前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00万元,其中永利公司出资2000万元,信托咨询公司出资500万元,怡盈公司出资500万元;(2)1994年4月前支付第二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00万元,其中信托咨询公司出资1000万元的等值外币,怡盈公司出资2000万元;(3)1994年8月20日前支付第三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00万元,其中永利公司出资1000万元的等值外币,怡盈公司出资2000万元;(4)1994年12月20日前支付第四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00万元,其中信托咨询公司出资2500万元的等值外币,怡盈公司出资500万元;(5)信托咨询公司负责于1994年12月20日前支付前期工作费及工程款1000万元的等值外币;(6)永利公司如因资金调度需要在经得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同意后,可将第四期部分款项提前使用,但由此将相应扣减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在第四期所投入款的投入金额比例;(7)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投入款项掌握在5000万元人民币为限,出资限额可因实际需要作10%的幅度伸缩调整,其余一切所需资金均由永利公司自行解决。

该协议书明确合作期限为:“签订本协议起三年到期时如有必要继续合作,经三方同意可延长合作期。

”但此项目永利公司对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的最终还款期“不超过签订本协议期后的两年”。

该协议书明确违约责任为: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合同他方违约金,违约金除返还投资本金外,需支付受赔方投入资金的120%作违约金。

永利公司、怡盈公司并同意将该项目下的一切权益,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上盖物业、建筑合约的权益、保险合同的权益等均应抵押给信托咨询公司,并作相应的公证,同时该协议还约定永利公司可以提前返还投资本金,但必须于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并征得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的书面同意,任何提前还款应按20%或25%计算多三个月的回报等。

1994年4月25日,信托咨询公司以永利公司的名义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给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交纳地价款;1994年5月16日,信托咨询公司汇2000万元人民币给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交纳地价款;信托咨询公司于1994年6月6日、7月15日、9月6日、11月9日、12月5日分别支付150万元、200万元、7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给永利公司。

至此,信托咨询公司共支付5550万元给永利公司。

1995年2月25日,信托咨询公司与永利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书》约定:根据双方与怡盈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珠江新城E-1-2地段商住楼协议书》第八条的约定,永利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信托咨询公司,作为履行合作协议书的保证。

抵押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或等值外币。

抵押物位置及面积:抵押物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东杨箕村珠江新城E-1-2地块,计7674平方米面积,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壹亿捌仟叁佰万元。

抵押物包括上述地块之上一切现在及将来存在的建筑物的一切权益,抵押期限从1994年4月24日至永利公司对信托咨询公司的全部债务及有关费用清偿完毕后六个月止。

协议签订后,永利公司须把《建设用地批准书》正本交给信托咨询公司保管,并到广州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费用由永利公司负担,并将他项权证书交信托咨询公司保管等等。

1995年3月2日,双方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该协议的公证。

但双方没有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1997年11月14日,永利公司发出一份《关于永利广场工程进度及投资各方投资情况的报告》的函件给信托咨询公司(此时信托咨询公司已由中行广东分行撤并),称其公司与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珠江新城E-1-2地段商住楼(即永利广场)协议书》后,其公司对永利广场进行了全面施工。

至今已完成地下车库三层及在建首层至二层楼面等工程。

经评估永利广场的在建工程项目资产现值即总投资额为17840.4278万元,其中:已付地价款6200万元,设计费14.65万元,前期工程税费7074776元,建筑工程费用107913002元。

从1994年4月至1995年1月信托咨询公司共投资7600万元,但怡盈公司未付分文,故其公司仅付了6200万元的地价款,尚欠12100万元地价款,使该项目的部分办证手续未办。

希望信托咨询公司督促怡盈公司尽快投入资金,或望信托咨询公司追加贷款。

1999年6月17日,永利公司领取了穗房预字第950208号《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永利公司预售天河广州大道中东侧,珠江新城E-1-2地块楼宇名称(编号)丽晶华庭,层数为30层,销售总建筑面积为58120平方米,共429套,并注明:裙楼二、三层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天河支行,广州大道东丽晶华庭尚未正式竣工,土地出让金没有交足。

1996年12月23日,中国银行发出《关于撤并省市信托公司的通知》,要求各省市分行信托公司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的规定,于1996年12月31日前撤销,归并其原组建分行。

原信托机构的债权债务以及一切权利义务全部由其原组建分行承接。

从1997年1月1日起,各行不允许以信托机构名义办理任何新业务。

1998年11月经中国银行广州信托咨询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批准其歇业,并已将营业执照和公章缴回注销。

1999年11月30日,中行广东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在原审庭审中,永利公司对中行广东分行从1994年4月25日至1994年12月5日划付给其公司5550万元人民币没有异议。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信托咨询公司与永利公司、怡盈公司于1994年4月29日签订的《合作开发珠江新城E-1-2地段商住楼协议书》虽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的内容为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出资给永利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收取高额回报,不承担房地产开发的风险。

同时,投资方未真正参加管理,也未依法办理合作开发手续,故该合同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为无效。

中行广东分行对该合同的定性准确应予确认,永利公司认为本合作为联营性质,除风险条款外为有效合同,联营的基本条件应为共担风险,而三方在该协议中约定中行广东分行及怡盈公司不承担风险,且设定了抵押条款,故永利公司对该协议的性质的认定及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准确,不予采纳。

诉讼时效为该案须解决的重点问题,从本案的事实看,中行广东分行从未追过款,没有主张要求永利公司还款还利息,直至信托咨询公司撤并后三年,中行广东分行才起诉主张权利,但期间永利公司曾发函给信托咨询公司要求信托咨询公司督促怡盈公司付款或由中行广东分行增加贷款,其时信托咨询公司已撤并,信托咨询公司对该函无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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