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和解答共5题

题目1:请论述商法中的自由原则。

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活动应该在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进行。自由原则体现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并且强调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首先,自由原则保护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商业活动的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在选择交易对象、合作伙伴以及交易方式和条款时具有自主决策权。这种自主权使得经济主体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和策略进行经营活动,推动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其次,自由原则促进了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能够有效地激发经济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自由原则通过打破垄断、限制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市场资源能够有效配置,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福利。

此外,自由原则强调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都应该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平等地位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经济强势者对弱势者的不公平压制,维护了商业环境的公正和稳定。

总之,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自主决策权、自由竞争的权利以及平等地位的原则。它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促进经济的自由发展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题目2:请论述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各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商业活动依赖于各方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只有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稳定和可持续的商业关系。这意味着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遵守交易规则、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不诚信行为。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商业环境的良好秩序。商业活动需要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环境,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循可以减少商业纠纷和争议的发生,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交易效率。同时,它也有助于净化市场,排除那些不守信用、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者,维护市场的公正和竞争。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消费者是商业活动的重要参与

者,而商家的诚实信用关系着消费者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之,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业活动中的各方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它有助于建立稳定和可持续的商业关系,维护商业环境的良好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的健康发展。

题目3:请论述商法中的公平原则。

商法中的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各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制度的基石之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进行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之一,它通过打破垄断、限制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平竞争的核心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方根据自身的能力和资源进行竞争,从而推动市场的有效运行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公平原则要求各方进行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意味着交易双方在信息平等、权益平衡和交易条件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交易双方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对方能够作出知情决策;交易双方的权益应当得到平衡和保护,避免一方受到不公平的压制或剥削;交易条件应当公正合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此外,公平原则还要求商业活动中的各方遵守公平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包括诚实守信、克己奉公、尊重他人权益等方面。各方应当树立正确的商业伦理观念,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以促进商业活动的公平、诚信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商法中的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遵循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它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主体利益的重要基石,也是商业活动健康发展的保障。

题目4:请论述商法中的保护原则。

商法中的保护原则是指商法制度应当为弱势经济主体提供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保护原则是商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经济主体的平等和健康发展。

首先,保护原则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是商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在交易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商法制度通过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如商品质量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确保消费者能够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防止他们受到欺诈、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伤害。

其次,保护原则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常常面临着资源、信息和议价能力等方面的劣势。商法制度通过建立优惠政策、提供金融支持、简化办理手续等措施,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保护和支持,促进他们的发展和壮大。

此外,保护原则还关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在商业合同中,一方可能由于经济、技术或信息上的不对等而处于弱势地位。商法制度通过设立合同法中的公平交易规则、合同解释原则等,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平的剥削或不当限制。

总之,商法中的保护原则强调对弱势经济主体的保护和支持。它体现了商法制度的公正性和社会责任感,旨在促进经济主体的平等和健康发展,实现商业活动的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题目5:请论述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遵守合同约定、尊重交易规则,坚持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诚实守信原则是商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对于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各方遵守合同约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的基本工具,它体现了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也是商业交易的法律依据。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违约或者采取其他不诚信的行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各方尊重交易规则。商业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规范,包括市场准入、价格竞争、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规则。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遵守这些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此外,诚实守信原则还要求各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信息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它影响着交易双方的决策和利益。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各方在信息披露中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确保交易双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保护。

总之,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商业活动中的各方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遵守合同约定、尊重交易规则,坚持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它是商法制度中的核心原则之一,促进商业交易的诚信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主体的利益。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和解答共5题 题目1:请论述商法中的自由原则。 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活动应该在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进行。自由原则体现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并且强调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首先,自由原则保护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商业活动的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在选择交易对象、合作伙伴以及交易方式和条款时具有自主决策权。这种自主权使得经济主体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和策略进行经营活动,推动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其次,自由原则促进了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能够有效地激发经济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自由原则通过打破垄断、限制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市场资源能够有效配置,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福利。 此外,自由原则强调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都应该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平等地位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经济强势者对弱势者的不公平压制,维护了商业环境的公正和稳定。 总之,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自主决策权、自由竞争的权利以及平等地位的原则。它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促进经济的自由发展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题目2:请论述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各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商业活动依赖于各方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只有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稳定和可持续的商业关系。这意味着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遵守交易规则、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不诚信行为。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商业环境的良好秩序。商业活动需要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环境,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循可以减少商业纠纷和争议的发生,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交易效率。同时,它也有助于净化市场,排除那些不守信用、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者,维护市场的公正和竞争。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消费者是商业活动的重要参与

(完整版)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 (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 定商事关系的范围。 (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 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内容: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 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 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 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

商法简答题论述题

1、商事关系的分类 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商事组织关系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商事交易关系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 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它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二者的差别是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答: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地位。 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强化企业组织。主要包括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提高经济效率。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维护交易公平。主要体现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主要表现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试述现代商法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答: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主要体现为平 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 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 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 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 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 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 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等不 正当手段订立合同。其次, 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代商法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 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根本 上恃强凌弱,禁止垄断和歧 视。2、诚实信用原则:是 现代商法中的一项极其重 要的原则。在商事组织法律 中,企业内容的忠实义务也 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道 德准则。 试述现代商法保障交易安 全原则? 答:保障交易安全是与交易 风险相对立的。还涉及到交 易中的制度性风险。主要表 现为1、强行主义:现代商 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 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 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 定。2、公示原则:在涉及 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 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 有关事实公诸于世。主要方 式是登记和公告。3、外观 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 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 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 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 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 意人也不得推翻。4、严格 责任: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采取了一些责任严格 化的措施,来加强对交易行 为的风险约束。严格责任 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为人 将损失风险转嫁给他人。5、 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在商 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存在 权利瑕疵时,如果相对人为 善意买受人,则法律保护相 对人的合同权利。 简述公司公积金种类,并谈 谈公积金提取应注意的问 题。 首先,积金的种类包括: 1、法定公积金。公积金是 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 扩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 之外准备的基金,公积金是 注册资本的储备,也是公司 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增加 的保障。公积金包括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其 中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 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 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 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 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 依照公司的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 应当先以当年利润弥补上 年的亏损。 2、任意公积金。公司在税 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 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与否 以及提取多少,其用途可以 由公司自行决定,没有法定 限制。 其次,公积金的提取应该注 意: 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 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 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 少于注册资本的25%。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 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 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 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 《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具有的三个基本特 征? 答:一、公司是法人;二、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三、公 司应依法成立。 公司的种类?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无 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公司在现代经济中的作 用? 答:1、有限责任的投资形 式极大的促进了社会资金 向资本转化;2、股份制的 投资形式极大地加快了资 金积累的速度;3、股份制 企业极大地方便公司的资 本运营转化;4、股份制企 业可以投资者转让投资 公司法的特征? 答1、公司法是民法法人制 度的特别法;2、公司法是 商事组织法;3、公司法是 规定企业有限责任的强行 法。 注册资本的构成? 答1、现金条件;2、动产 出资条件;3、不动产的出 资条件4、产权的出资条 件。 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 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出 资人的出资情况、股东回

商法论述题

商法论述题 引言 商法是指调整商业活动中各方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在保护商业主体权益、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从商法的定义、功能和特点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商法的定义 商法是指调整商业活动中各方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多个子领域。商法涉及到商业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公司组织和运营、证券交易和金融活动等方面。 商法的功能 保护商业主体权益 商业活动中,各个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对等的力量关系,弱势方容易受到强势方的侵害。商法通过制定相关规则,保护弱势方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的利益,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促进市场自由竞争 市场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商法通过规范商业主体的行为,防止垄断行为、限制竞争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各方在商业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它对商业活动进行监管,防止经济秩序混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商法的特点 灵活性 商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更加灵活。随着市场变化和商业模式创新,商法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因此,商法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可塑性。 国际化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日益增多。商法不仅需要适应国内市场需求,还需要与国际贸易规则相衔接。因此,在制定和运用商法时需要考虑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的要求。

综合性 商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多个子领域。商业活动涉及到的问题多种多样,需要综合运用各领域的法律规范。商法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需要考虑不同领域法律的交叉和衔接。 结论 商法作为调整商业活动中各方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保护商业主体权益、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具有灵活性、国际化和综合性等特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经济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商法将在国内外经济交流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张文彬. 商事法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 2.王晓梅, 陈燕平, 张军利. 商事主体关系理论与实务[M]. 北京: 法律出版 社, 2019. 3.李宇华. 商事民事诉讼与仲裁[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8.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1.自由原则 商业活动的自由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即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自由原则还包括自由创业、自由合同和自由财产等方面,这些自由权利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商业活动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基本法律规则。公平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合同等方面,它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公平合同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

基本法律规则。诚信原则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欺诈、误导和侵权;要求商家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消费者。 二、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由原则与民法中的自由原则 商法中的自由原则和民法中的自由原则是相互补充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体系中的自由原则。商法中的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商业活动中,而民法中的自由原则则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活动中。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强调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的重要性,都要求个人和企业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动。 2.公平原则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相互关联的,它们共同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活动的基础和灵魂,对商事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将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商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阐述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 商法是调整商事活动及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贯穿于商事法律规范之中,为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保障。这些原则体现了商法的目的和宗旨,即在保护商业利益的促使商事主体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的指导下,合法合规地进行商事活动。 在商法的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居于首要地位。平等原则要求在商事活动中,各商事主体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得因主体身份、地位、种族、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受到歧视或不平等的待遇。同时,商事主体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以促进市场的公平和良性发展。 自愿原则是商事活动的又一基本原则。自愿原则要求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在合法、公正、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地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式等,不受外界非法干预和强制。商事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求,并自主地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条

件,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诚实守信原则是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虚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诚实守信原则是维护商事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水平的基础。保护商业利益是商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护商业利益原则要求商事法律制度应当充分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使商事主体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开展商业活动,实现商业利润的最大化。商法通过规定商业主体的权利义务、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等方式,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商业利益保护体系,以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商业利益的合理分配。 综上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商事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些原则是商事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和保障。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贯彻这些原则,发挥其指导作用,以促进商业的繁荣和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法的基本原则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商业环境和需求。 商法价值确立的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商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商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2015年1月至2019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号:1058 课程代码:01267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论述题 33.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1)三公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各国证券法都将三公原则作为最基本的适法原则和执法原则,因为证券只能代表一定的财产,本身并无价值,要判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需要准确、完整和及时地了鳃证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交易公平和监管公正原则,有助于减少欺诈和保证交易安全。 (2)交易基本准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各个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证券发行、交易的各种活动中都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由于证券只是财产的代表,一方容易蒙蔽交易另一方,因此证券法要求当事人须依法行事,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其他非法手段损人利己以及损害证券市场秩序。 (4)分业经营原则 不同行业有各自的风险,为抑制不同行业的风险传递,分业经营原则为许多国家的金融法所采纳。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和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论述题 33.试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责。 参考答案: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商法论述题

1、试论商法基本原则 2、论述商事登记制度. 3、试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1、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信息公 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此即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2、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根发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3、准确性,所谓准确性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也即准确性要求对事实的陈述不存在缺陷。4、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重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5、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的与证券发行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的平行性,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 4、请试述定期报告的内容(1)持续性信息的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后对与已改造证券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合证券投资者能够合理预见其投资利益和限定投资风险.持续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A、定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定期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的公司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定期报告主要名手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a、年度报告,我国《证券法》第6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每年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向法定机构提交载有下列内容的年度报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b、中期报告。根据《证券法》第60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的事项 5.简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事项未通过的,有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人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发行公司债券由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 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2、制定公司债券发行章或者公司债券募集办法。3委托债券资评信用机构对发行的信用情况进行评级和聘请保荐人。4、国务院证劵管理部门对债券发行进行审核5、公告公司募集办法并进行应募。6置备公司债券存根。7、登记备案。 论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1)主体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关系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因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制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法定原则。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商主体。例如, 在多数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合作社等亦均可成为商主体,而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商主体的范畴,应在商法典中予以明确地规定。因为,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商事立法必须对商主体作出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必须预先规定商主体的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在一国立法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不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类型上存在着分类标准不一,类型相互交叉、种类过于繁杂等诸多问题,如既有以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以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等标准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甚至还存在互相交叉、适用规则又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市场所迫切需求的诸如两合公司或隐名合伙等商主体类型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这样,一方面,存在着商主体类型上制度供给的混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的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 以市场标准重新构建统一、协调的商事主体制度,扭转现行立法体系及商事主体纷乱庞杂又明显不足的局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依各国商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主体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商主体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这样一些不同类型的商主体,其投资者与被创设企业之间以及投资者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企业自身的内部组织关系,彼此之间就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存在这种差异的原因,就在于法律对不同商主体的上述关系设定了不同的规则,设定了不同类型的商主体在内容上的不同构成要件。 商主体内容法定导致两个必然结果:其一,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出的特定要求;其二,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类型的商主体相互之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商主体内容法定要求必然与商事登记制度相联系。离开了商事登记这一法律手段,不仅具体商主体资格的取得时间及其商事能力范围无法确定,就是特定商主体的财产范围和财产责任性质也将处于不确定的含混状态之中。 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正是商主体公示法定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构成了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许多国家的商法还要求对商事登记事项予以公告,否则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德国商法典》第10条第1款规定:“对于商业登记簿中的登记,法院应以《联邦公报》以及至少一种其他公报予以公告。以法律无其他

商法简答论述

17.商法的一般原则: 1.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包括体国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 2.提高经济效率原则,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信用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 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其主要表现为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16.什么是经济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反映了当今一种独特的现象,即经济事物的普遍存在和这些经济事物对法律秩序的无可估量的影响。与其说经济法是法的独立分支,还不如说它是一系列关系到秩序性、纪律性的特别法律问题,似乎也可能说,它是自工业革命以来法的演变中一种异彩纷呈的现象。二者之间的区别:(1)商事关系的平等性和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律决定了商法必须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而经济法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是代表国家在经济领域各种事关社会利益的问题上的政策性意志。(2)商法的各主要领域,都有其固有的原则和体系,而不能以国家意志、政府职能、政策主导和法律部门综合为基本特征。而绝大多数国家的经济法都是以某一经济领域中的特定关系或特定问题为对象,以国家为调整这些关系或者解决这些问题所确定的政策为依据,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二者之间的联系:(1)从性质上讲,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都具有有限的效力。(2)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敢于,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3)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地实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4)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事法律的规定中吸收经济法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立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 35.简述商法与民法关系。 (1)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2分) 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从立法角度看,商法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2)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2分) 民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商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具体操作工具。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了实现市场秩序和经济效率的重要支柱。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3)从法律的体系结构看,民法有一个逻辑严密和内部和谐一致的封闭体系,而商法所包括的各种法律之间没有严格的逻辑联系。(2分) 36.简述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告知义务(2分)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将合同中印制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免责范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尽的告知义务详尽地向投保人讲解。 (2)赔付义务 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2分) ②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须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1分)③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1分) ④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范围;(1分)⑤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1分)(3)附随义务 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2分) 19.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提高企业素质。首先要求企业具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因此需要有一套有利于企业广泛吸收社会投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制度。其次,提高企业素质还要求在竞争和协作的环境中不断枣强企业的经济势力和交易能力,因此需要有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企业破产制度、企业重整制度和企业兼并制度,在实现这些目标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完善企业结构。首先要求完善企业内部的直隶结构,这在法律上主要是通过投资者权利的明确界定,经营者权力和职责的科学配置,以及监督机制、责任机制的有效建立来实现的。其次,完善企业结构还要求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为此,需要从法律上建立实现职工民主管理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制度。 20.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之所以提出维护交易公平的要求,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本质在于扭曲市场竞争的条件。正常的市场竞争是鼓励经营者通过改进技术、完善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诚实经营来赢得市场优势。这样的竞争是健康的,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而不公平交易行为实际上是利用特权、欺诈、降低品质以及损害他人来获取市场。所以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撑场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这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代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禁止恃强凌弱,禁止以政治权力或其他特权谋取交易中的优势,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人利己,禁止垄断和歧视。商事法律中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性条款,就体现了这样的要求。(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及其重要的原则。在许多场合规定了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义务和履行约定条款的义务,禁止欺诈和背信行为。在商事组织法律中,企业内部的重视义务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 21.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实现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支持,包括法律上的技术支持。(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商法上,为了实现交易便捷,往往赋予沉默以积极的法律效果,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达到一定期限的沉默构成同意。(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不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惟一有效的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对于商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形势权利,了结债务的目的。(5)商事仲裁。对于商人们来说,仲裁有如下好处:第一,迅速了结纠纷,这意味着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第二,清专家进行仲裁,这将使那些主要围绕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纠纷能够得到更公正的裁判;第三,为当事人保密,由于商事仲裁是不公开进行而且其案情不允许公布,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的信誉受到纠纷的影响。 22.商法实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的理由何在? 交易安全是与交易风险相对立的。在市场经济中,风险是制约交易开展和引起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人们针对各种自然风险和

开放大学本科商法论述题集锦

三、论述题 1.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②商主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2)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两点:①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 ②诚实信用。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交易简便;②短期时效;③定型化交易规则。(4)鼓励交易原则:①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②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③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①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提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地知晓交易实情。②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③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的安全。 2.试述商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 (1)商法的第一性质是私法性质 第一,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关系是一种平权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商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商人或称商事主体是市民社会的主体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等。它们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是市场之中实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实实在在的“经济人”而非“道德人”。因此,商人是私法的主体,商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商法规定的权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核心是商事主体拥有在法律预先设定的范围内的充分的经营自由,以实现其营利目的。为达到这一点,商法首先要以严格主义(强行性规范)确立商事主体的主体地位,赋予其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是必须确保商事主体的意识自治,以使其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是较多的任意性规范的存在。例如,关于商行为,在许多情形下,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均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自行订定。 第三,不论是商法的任意性规范,还是其强行性规范,都以确认、保障和促进商事主体的营利为宗旨。 商法关于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调整机制并不是保证每一个商事主体都获利,实际获利的数量与当事人主观愿望的差异,是由当事人双方能力决定的事情,商法对此不加干预。商法的使命是保障交易程序的公平,即以建立交易的公平竞赛规则为己任,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地分配于投资者的一般性条件,但如果交易使一方无利可得,就违反了交易在分工条

商法论述题

商法论述题 六、论述题(共四题、每题4分,共16分) 1、试论商法基本原则。 2、试述保险要素。 3、试论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4、简述船舶优先权及其法律特征。 六、论述题(共16分) 1、试析股份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 2、试论追索权。 3.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4.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确定的因素有哪些? 六、论述题(共16分) 1、试述公司企业与商事合伙企业的联系和区别。 2、试析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3.试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4.简述承运人的免责。 六、论述题(共16分) 1、试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2、试述票据权利转让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转让的特点。3.简述船舶优先权及其法律特征? 4. 分析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 六、论述题(共15分) 1、论述商事登记制度。 2、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应具备的条件; 3、如何理解金融机构的破产? 三、辨析题: 1、商法是公法化的私法。 参考答案: 答:正确。

商法通常与民法并称为民商法,甚至在中国学科分类上,商法也属于民商法,商法无疑属于私法范畴。 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整体观念的加强,国家对私法关系逐渐放弃了不加干涉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而采取积极干预的方式,从而在立法中形成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现象。在“公法化”过程中,商法的公法化尤为明显,即商法在以任意性私法规范为中心的同时,为保障其私法规范的实现,设置了大量强制性的公法规范,使商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经济学意义的商和商法学意义上的商是一致的。 参考答案: 答:错误。 经济学上把“商”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和流通部门加以研究,它指的是物质财富的流通和分配,而不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活动。 商法意义上的“商”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它强调行为的营利目的,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并以此作为区分“商”与“非商”的界限。 可见,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只是狭义的“商”,法学意义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属于广义上的“商”。 五、论述题: 1、分析我国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及我国商事立法的选择。 答: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争议,它是商法的独立性之关键所在。他们的关系如下: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它们在法律调整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人们习惯将其联系在一起,称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要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则是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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