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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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商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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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商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A.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C.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D. 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2. 根据商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A. 个体工商户B. 合伙企业C. 有限责任公司D. 非营利组织3. 商业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A. 保护消费者权益B. 保护债权人利益C. 规范商事活动D. 促进市场竞争4.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包括以下哪项内容?()A. 技术秘密B. 经营秘密C. 个人隐私D. 管理秘密5. 商业广告中不得包含哪些内容?()A. 真实、合法的信息B.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C. 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客观信息D. 与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主观信息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 公平原则B. 自愿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合法原则7. 商事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

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C. 一方严重违约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8. 商业欺诈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有()。

A. 民事责任B. 行政责任C. 刑事责任D. 道德责任9. 商业信用的表现形式包括()。

A. 商业票据B. 信用证C. 保函D. 银行承兑汇票10. 商业保险的种类包括()。

A. 财产保险B. 人身保险C. 责任保险D. 信用保险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1. 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2. 阐述商业登记的程序及其意义。

13.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4. 商业广告的法律规制有哪些?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15. 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分析该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1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后因市场变化,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请分析甲公司可能采取的法律措施。

商法论述题

商法论述题

商法论述题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商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商法中的主要法律制度
3.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
4.商法对企业的影响和启示
正文
商法是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概念和作用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愈发显得重要。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对商业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商法的基本概念。

商法是调整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了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反垄断法等。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业活动的自由和公平,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商法中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反垄断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对商业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例如,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障了合同的自由和公平;商标法和专利法保护了知识产权,鼓励了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反垄断法防止了垄断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

再次,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商法对企业的影响和启示也非常深远。

商法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同时,商法也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总的来说,商法是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概念和作用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愈发显得重要。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对商业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商法中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制度对商业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商法论述题

商法论述题

商法论述题引言商法是指调整商业活动中各方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在保护商业主体权益、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商法的定义、功能和特点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指调整商业活动中各方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多个子领域。

商法涉及到商业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公司组织和运营、证券交易和金融活动等方面。

商法的功能保护商业主体权益商业活动中,各个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对等的力量关系,弱势方容易受到强势方的侵害。

商法通过制定相关规则,保护弱势方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的利益,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市场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

商法通过规范商业主体的行为,防止垄断行为、限制竞争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各方在商业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

它对商业活动进行监管,防止经济秩序混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商法的特点灵活性商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更加灵活。

随着市场变化和商业模式创新,商法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

因此,商法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可塑性。

国际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日益增多。

商法不仅需要适应国内市场需求,还需要与国际贸易规则相衔接。

因此,在制定和运用商法时需要考虑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的要求。

综合性商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多个子领域。

商业活动涉及到的问题多种多样,需要综合运用各领域的法律规范。

商法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需要考虑不同领域法律的交叉和衔接。

结论商法作为调整商业活动中各方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保护商业主体权益、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具有灵活性、国际化和综合性等特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经济需求。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和解答共5题题目1:请论述商法中的自由原则。

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活动应该在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进行。

自由原则体现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并且强调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首先,自由原则保护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

商业活动的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在选择交易对象、合作伙伴以及交易方式和条款时具有自主决策权。

这种自主权使得经济主体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和策略进行经营活动,推动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其次,自由原则促进了自由竞争。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能够有效地激发经济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自由原则通过打破垄断、限制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市场资源能够有效配置,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福利。

此外,自由原则强调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都应该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平等地位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经济强势者对弱势者的不公平压制,维护了商业环境的公正和稳定。

总之,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自主决策权、自由竞争的权利以及平等地位的原则。

它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促进经济的自由发展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题目2:请论述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各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

商业活动依赖于各方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只有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稳定和可持续的商业关系。

这意味着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遵守交易规则、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不诚信行为。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商业环境的良好秩序。

商法习题(含答案)

商法习题(含答案)

[标签:标题]篇一:商法习题(含答案)第一编商法总论—、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商法基本原则统领商法,具有普遍适用意义B.商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因而优先于商法规范适用C.强化商事组织原则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D.交易形态定型化是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的要求2.以下关于商行为的分类,依据是否构成商人概念基础的是(B)A.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B.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C.一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D.固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3.下列不属于商行为特征的是(C)A.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B.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C.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件D.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4.依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 B )A.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B.商个人和商法人C.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D.大商人和小商人5.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 D )A.法院B.法院和行政机关C.行政机关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6.商法属于( A )A.技术性的法B.伦理性的法C.判例法D.习惯法7.商业主体的商业登记活动是(B )A.合意的法律行为B.企业和经营组织取得法人资格或从事营利性活动资格的必要条件C.企业和经营组织在设立时的登记D.公法上的行为不产生私法上的效果8.以下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是(D )A.WTOB.总统C.民主D.梅花9.商法属于( D)A.公法B.私法C.公法,但兼具私法性D.私法,但兼具公法性10.下列选项中,不是商事中间人的是(C )A. 代理商B.居间商C.经销商D.行纪商1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登记种类是(D)A.开业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分公司的设立登记12.下列哪些不是我国商法渊源(D )A. 海商法B.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解释D.哈尔滨市工商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36条意见13.商号具有严格的( A )A.地域性B.时间性C.不可转让性D.不可继承性14.从历史上看,商法的主要渊源是( C )A.判例法B.法理学说C.商事惯例D.制定法15.以下商事主体哪个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A )A.个人独资企业B.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集体所有制企业1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种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C )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B.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C.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D.企业法人17.商事主体按照组织形态可以划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以及(D)A.销售商B.代理商C.制造商D.商事法人18.下列不属于商主体的是( A )...A.国家机关B.有限责任公司C.个人独资企业D.合伙企业19.下列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是( D )...A.合伙企业胜诉获赔人民币50万元C.企业获赠的厂房2间及设备1台二、多项选择题1.商法中的交易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ABD )A.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B.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C.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D.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B.企业申请获得注册的商标D.他人委托企业保管的物A.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B.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在商法领域主要采用制定法作为法律渊源C.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民商分立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D.商法和经济法已经融合,不存在严格的区分界限3.下列各项中,属于商主体和民事主体区别的是(BC)A.商主体只能是法人,民事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B.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主体则不一定C.商主体一般需要登记,民事主体一般不需要豋记D.商主体可以从事的活动的范围比民事主体广4.下列各项中,商事登记不可能采用准则制的是(CD )A.零售业B.餐饮业C.证券业D.烟草业5.下列属于商号权特点的是(ABC)A.商号权具有区域性B.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C.商号权具有公开性D.商号权具有保密性6.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为(AC)A.证券公司清算机构 B.企业集团 C.分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7.西方国家三大公司资本制度是(ABC)A.法定资本制 B.授权资本制 C.折衷资本制D.实缴资本制8.典型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包括的公司机关有(ABCD )A. 股东会B. 董事会C. 经理D. 监事会9.采用民商分立的国家有(BD )A. 英国B. 德国C. 美国D.法国10.商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A.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B.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C.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D. 企业维持原则11.下列国家中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或地区有(BC)A.法国B.瑞士C.台湾D.日本12.商业登记的种类包括(ABC)A.设立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营业登记E.法人登记13.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其特征有(ABCD )A.商法是保障商事主体正当营利的法律。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商法是调整哪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A.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C.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D. 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答案:B2. 以下哪项不是商法的基本原则?A. 自由原则B. 平等原则C. 公平原则D. 强制原则答案:D3. 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包括哪些?A. 法人资格B. 财产所有权C. 经营自主权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4. 商事登记的目的是?A. 保护消费者权益B. 保障交易安全C. 维护市场秩序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5. 商事代理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A. 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C. 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行事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此处可继续添加选择题)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对/错)2. 商事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行为的效力。

(对/错)3. 商事合同的解除,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决。

(对/错)4. 商事担保可以是物的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

(对/错)5. 商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前提。

(对/错)答案:1. 对2. 对3. 错4. 对5. 错...(此处可继续添加判断题)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案: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等方面。

商法主要调整的是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民法调整的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

商法强调的是交易的效率和安全,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商法中的法律关系通常涉及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而民法中的法律关系则更为广泛。

2. 什么是商事代理?请简述其特点。

答案: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进行商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整理9篇) - 其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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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整理9篇)-其他范文篇1: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根据以下材料,回答1――3题: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

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请回答题。

1.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CD【考点】子公司【解析】选项A错误。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因此,子公司的名称中不需要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选项B正确。

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选项C、D正确。

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答案】AB【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解析】选项A正确。

《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据此可知,子公司若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不设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选项B正确。

《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商法试题及答案

商法试题及答案

商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A. 公平原则B. 自愿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合法原则2. 下列哪项不属于商事代理的类型?A. 委托代理B. 法定代理C. 指定代理D. 隐名代理3. 商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A.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B.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C. 合同内容必须书面形式D. 必须经过公证4. 商事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A. 合同当事人未满18周岁B. 合同当事人未满16周岁C. 合同当事人未满14周岁D. 合同当事人未满10周岁5. 商事合同解除的条件是:A.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B. 一方当事人违约C.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D. 合同期限届满6. 商事担保的方式包括:A. 保证B. 抵押C. 质押D. 所有上述选项7. 商事公司的种类包括:A. 有限责任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C. 个人独资企业D. 所有上述选项8. 商事公司设立的条件是:A. 有合法的公司名称B.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C. 有公司章程D. 所有上述选项9. 商事公司的股东会是:A.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B. 公司的执行机构C. 公司的监督机构D. 公司的管理机构10. 商事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A. 真实、完整B. 定期向股东会报告C.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D. 所有上述选项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商事合同的变更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A.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B. 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C. 变更后合同仍需合法有效D. 变更必须书面形式12. 商事代理的法律后果包括:A. 代理行为直接对代理人产生效力B. 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C. 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D.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3. 商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A. 股东会B. 董事会C. 监事会D. 经理层14. 商事公司的解散原因包括:A.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B. 股东会决议解散C. 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D.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15. 商事公司的清算程序包括:A. 成立清算组B. 清理公司财产C. 清偿公司债务D. 分配剩余财产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6. 简述商事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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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法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法的调整对象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

(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

(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内容: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二、商法与民法之区别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商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商法依赖于民法,构成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应该肯定商法在总的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

表现为:(1)平等自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2)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3)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4)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其次,主体制度上,商法依赖于民法中有关主体制度的一般性规定。

商法上的主体制度即商主体制度实际上只不过是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而已,或者乃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

再次,民法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是具体商事交易制度的前提性基础区别:首先,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商法最基本的价值是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效率优先而兼顾公平与其他。

其次,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效率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

商法调整的则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其所关注的商主体的营利追求,效率或营利是其首要原则。

再次,合同制度上的区别。

传统民法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品质、数量、包装、单价、交货时问、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

但是,按照商法则强调交易双方的自治性,放宽对主要交易条件要求的严格限制,要约人没有必要在要约中详细地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第四,买卖制度的不同;第五,债法制度的不同;第六,有价证券制度的区别;第七,代理制度的区别;第八,商品运输制度的不同.三、商法的功能商法的功能(一)、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当代中国,商法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法凸显出一种商法精神,有利于促进商人社会的形成,有利于观念层面上的商法精神的形成。

(二)、商法是市场主体法定化的标准“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皆称之为商”。

从一定意义而言,商法是关于企业的法。

商人即“企业”主体,商行为即“企业”活动。

因此,将企业列为商人的下位概念,可以避免民事主体的二元结构给商法所带来的局限。

(三)、商法是市场行为规范化的尺度交易的迅捷是建立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的。

商法为满足交易安全提供必要的手段,与促进交易迅捷在功能上相得益彰(四)、商法是市场交易便捷安全的保障第一,定型化契约的承认。

第二,权利证券化。

第三,创设短期时效制度。

四、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是指商法通过众多的法律手段维持商人之间的交易,确保商事交易不被宣告无效或不被轻易撤销。

1、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

具体表现为:首先,现代各国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其次,现代各国的商法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再次,在法律责任体系上,出现了多种法律责任交叉,共同维护商事交易安全的特点。

2、公示主义:公示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3、外观主义:外观主义就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4、禁止欺诈和不正当行为主义:是指交易行为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意思表示应当坦诚相见,不容许有欺诈或不正当行为,凡因欺诈或胁迫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均得以撤销五、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事主体的概述(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和认定标准第一、从本质上来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第二,商主体是从事经营性行为的主体,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行为;第三,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事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标准制、三标准制、四标准制六、商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及维持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其它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所以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

4、商主体维持原则:商主体维持原则是指现代商法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确保企业组织的稳定、发展,维持企业的主体资格持续完整。

七、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商行为的概念(一)界定商行为的标准1、主观主义原则采取这种立法原则的国家商法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仅认为只有商人参加的法律行为是商行为,并以列举的方式解释商行为的范围。

2、客观主义原则采取这种立法原则的国家商法主张以法律行为的客观内容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性质3、折中主义原则该原则是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对二者进行修正以确定商行为的立法理念。

根据折中主义原则,商行为依据两个标准进行确定:一是行为的客观性;二是一些商事行为,仅在营业场合,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加以确定。

无论是法国商法、德国商法,还是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商法,均重视商行为在商法中的地位,商行为的界定标准已经不在固守单一,而是走向了兼容,即从行为本身的内容、行为人的身份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商行为的成立与否。

可见,结合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优点的折中主义原则的出现无疑是现代商事活动和商事立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商法对商行为的概念界定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包括商主体从事的营业活动,也包括非商主体从事的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二、商行为的特征(一)商行为是由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行为(二)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三)商行为是具有营业性的行为(四)商行为是体现交易特点的行为其一、行为的技术性。

其二、行为的风险性。

其三、行为的高效性。

其四、行为的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

八、商行为的功能性认识与分析一、商行为的地位(一)历史性视角商法法典化是私法在内容上统一、在形式上分裂的特殊过程。

私法在内容上的统一,即立法者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并纳入私法框架中,使民法成为私法普通法,统辖各种私法关系;同时,商法作为私法特别法,主要是补充、修改或者排除民法规范,从而逐渐形成了内容统一的私法体系。

然而,商法规范毕竟获得了法典化的表现形式,成为与民法典对应的私法现象,进而形成了私法体系的二元制结构,实现了私法在形式上的分裂二、商行为与法律行为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也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因而不可避免地要论及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优越地位,植根于私法自治和所有权神圣观念。

商事交易没有废弃私法自治原则的统治地位,但却更关注交易效率的提升,这就改变了对私法自治的单一观察路径。

与此同时,在商事交易中,商法不拘泥于各种“有形财产” ,甚至不很关心有形财产的使用价值,而是更关注各种财产的价值和价格补偿机能。

这样,私法自治和意思表示的商法地位有所降低。

具体表现为:(一) 各国学者研究商行为概念时, 不约而同地强调商行为的营业性、 持续性、公开性和职 业性,已不再拘泥于意思表示之主观性, 基本回避了商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联系。

可以说, 意思表示是营业行为的通常要素,但却不是必备要素。

二)商法关注商行为的特定法律效果,极少重复关于意思表示的民法规定。

换言之,只要商 人实施了商行为, 无论其主观意图或者意思表示如何, 即当然产生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

“当 然产生某种结果”与“推定产生某种结果”是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

(三) 商事裁判法官经常援用推定规则。

法官的推定,系依照案件的客观或者基础事实,推 定当事人意思的裁判活动。

在许多场合下,经法官推定而“产生”的意思,已几乎不再是当 事人意思,而是法官意思,法官意思成为在当事人意思中加入的“独立第三方”意思。

(四) 在有些情况下,商事特别法排除了意思表示规则的适用。

坚守形式主义、摒弃意思主 义,是商事活动快捷性的内在要求。

三、商行为的功能性(一) 对于私法关系, 究竟应从法律关系角度还是从整体交易的功能性角度加以观察, 是划 分民法与商法的核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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