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三种基本方法

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三种基本方法1.免税法免税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国外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免于课税。
其指导原则是,承认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优先执行的地位,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并已在国外纳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运用其对居民(公民)纳税人的国内所得或财产进行课税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纳税人已被本国免于征税的那一部分国外所得或财产。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累进免税法是指在量能课税的原则下,尽管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纳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在确定本国内部的所得或财产所适用的累进税率时,仍需将已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考虑在内。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国内所得或财产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由于在执行免税法的过程中,当居住国(国籍国)的税率高于收入来源国时,其实际免除的税额会大于国外已纳税额,从而使居住国(国籍国)少征部分税款,因此,采用此法的国家为数不多,即使采用此法,也往往要附加一些限制性条款。
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免税法仅对国外的经营所得适用;法国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即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免税法。
目前,实行免税法的国家有波兰、丹麦(限于股息和常设机构的所得)、法国(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爱尔兰(限于专利权使用费)、瑞士(限于常设机构和不动产所得)、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澳大利亚(对英联邦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斐济、新西兰(限于股息)、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多米尼加、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限于法人所得)、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委内瑞拉、文莱、尼泊尔、孟加拉等。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 全额免税法 :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60×30% +10×35%= 21.5(万元)
– 累进免税法: •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 用税率。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60×30% + 20×35% +20×40% )×70/100=23.1(万元)
路漫漫其悠远一家跨国公司在韩国注册成立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设在英国韩国依据注册地标准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而英国依据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也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于是该公司就有了双重居民身份其来自世界范围的所得可能被韩国和英国两国进行重复征税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 其解决方法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有一位日本居民,受其 日本雇主委托于2012年3月1 日来到中 国履行日方企业设备销售合同规定的安 装任务,他的所得由日方雇主支付,每 月6万元人民币。直到10月30日他才离 开中国。对于这笔所得,中国能否行使 地域管辖权征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 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 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 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 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免税法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 民来自外国的所得免于征税,以彻底消除国际 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国实行免税法不等同于实行单一的地域 管辖权。(有限定条件的免税)
限定条件:①在国外交过所得税 ②营业利润或参股免税 ③持股时间有一定长度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 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 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其 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 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双重税收协定、税收协议、税收信息交换协定等。
这些协定和协议的签订旨在避免跨境投资及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防止跨境投资者被多次征税,同时也有助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其中,双重税收协定是最常见的一种解决双重征税的方式。
双重税收协定规定了双方国家对同一项所得的征税权和减免税的具体规定,避免了跨境经营者重复缴纳税款的情况。
税收信息交换协定则是为了确保跨境投资者遵守纳税义务而签订的协定。
这些协定要求合作国家共享税收信息,从而更好地监管合规行为。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机制,加入了OECD等国际组织,推进国际税收规则的不断完善,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提供了更多的合作机会和方式。
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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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 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提供一笔贷款,A公司将 由此取得的利息计入总所得并向甲国政府纳税, 同时乙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允许A公司按照利息 的一定比例扣除费用,这样,未能扣除的部分 利息事实上就被甲、乙两国重复征税。这种形 式的国际重复征税不仅会发生在相互独立的企 业之间,也会发生在国际联属企业之间。
(二)各国税制上的差异
1.公司要向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将税后利润以股息、 红利形式分配给居住在不同国家的股东时,股东要向其居住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同国家税法中对同一项费用的扣除方法、价格或利润的 计算方法不同。
(三)经济上的原因
经济的国际化使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超越了国界,征税的重 叠程度随着控股层次的增加而增加。
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客体)
对谁征税——纳税人(纳税主体)
由谁征税——征税主体(课税权主体)
重复征税总体上体现在三要素上
从课税权主体上看的重复征税 从纳税人看的重复征税 从征税对象上看的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的征税主体对 同一个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的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进行了两次 或两次以上的征收。
进行国际避税的基本方法

进行国际避税的基本方法
国际避税的基本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开设离岸公司:通过在低税率或免税的离岸地区注册和运营公司,将利润转移至这些地区,从而减少税负。
离岸公司常用的地区包括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塞舌尔等。
2. 利用税收协定:利用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将收入和利润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避免重复征税。
3. 跨国金融规划:通过设立跨国银行账户、基金、投资组合等方式,将资金流向低税率地区,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4. 利用间接转移定价:通过在跨国集团内部进行相关方交易的定价,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实现税务优化。
5. 合理利用税收抵免和减免:通过合理利用各国的税收抵免和减免政策,减少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避税必须符合各国法律和税收法规。
过度的避税行为可能被视为逃税,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罚款等后果。
因此,在进行国际避税时,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会计师的意见,确保合法合规。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因为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存在,不仅对有关纳税人不利,而且对国际间的资本流淌和技术沟通不利。
普通来说,一国单方面避开重复征税的办法有: 1. 扣除法。
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因为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存在,不仅对有关纳税人不利,而且对国际间的资本流淌和技术沟通不利。
普通来说,一国单方面避开重复征税的办法有: 1. 扣除法。
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或普通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普通财产价值的一个扣除项目,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普通财产税。
明显,扣除法下,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仅作为费用扣除,无法消退重复征税,因而这种办法较少采纳。
2.免税法。
免税法,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
采取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彻低放弃征税权,而仅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
此法可以有效避开和消退,普通适用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
此法多适用于居住国为单一采取权的国家。
3.抵免法。
抵免法即别国先征,本国补征。
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抵扣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但抵扣法的采取通常都附有抵扣限额规定,这是由于,因为收入来源国可能采纳比居住国更高的税率,因而本国居民就境外所得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国内抵扣时,其抵扣数以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超额部分不能抵扣。
计算抵免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全额抵免。
即本国居民(公民)汇总境内、境外所得,根据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或普通财产税,可以全额扣除在境外所缴纳的税款。
二是一般抵免。
本国居民(公民)在汇总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或普通财产税时,允许扣除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普通财产收益根据本国税规矩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通常所说的抵免限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国主要采纳抵免法,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避开双重征税而选用的办法。
重复征税与解决方法

三、避免不同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解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国际规范) 第一,冲突规范将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 划归一方,排除了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 税权; 第二,规定某一征税对象可由双方分享征税权, 由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再由居住国采取相 应的措施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国际规范)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及其减除方法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叠)征税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国际重复 (叠)征税的办法 三、避免不同税收管辖权造成国际重复 (叠)征税的办法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叠)征税
1.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 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 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 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股东 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2.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税收管辖权的 6 种组合)
例2:
甲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应税 所得100万元,当中70万来自甲国,30万来 自乙国分公司。甲国公司所得税率30%,乙 国公司所得税率为25%。按照抵免法,该公 司该年度应该向甲国纳税多少?
例3:
甲国居民公司A拥有乙国子公司B的 50%的股份。A公司本纳税年度在甲国获 利100万元,B公司该纳税年度获利200万 元,B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按照股权比例 向A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为30%, 乙国预提税率为10%,请计算甲国A公司 的间接抵免额和应向甲国缴纳的税款。
第二十三章 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

免税法
不全面、不公平 缺点 优点 有效、优惠、简便
全部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对国外所得不予征税
将国外和国内所得汇总
四、课堂巩固
• 某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所得共计40万美元, 某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所得共计40万美元,其 40万美元 中在居住国所得3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所得为10 30万美元 中在居住国所得3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所得为10 万美元。收入来源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 30%的比例税率 万美元。收入来源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居住 国实行20% 50%的累进税率 30万美元所得的适 20%的累进税率, 国实行20%-50%的累进税率,30万美元所得的适 用税率为35% 40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40%。 35%, 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40% 用税率为35%,40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40%。问: • (1)如果居住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 税的措施, 税的措施,该跨国纳税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 多少 ?(2)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免税法避免国 际重复征税, 际重复征税,该跨国纳税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 是多少? 是多少?(3)如果居住国采用累进避免法避免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该跨国 纳税人国内外纳税的总 税负是多少? 税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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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扣除法的特点
•
结论
• (1)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但并不能消除国际 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 重复征税 • (2)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的税负大于所得相同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的税负大于 大于所得相同 但仅有来源于居住国的纳税人的税负 • (3)承认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在承认地域管辖权 (3)承认两种税收管辖权 承认两种税收管辖权, 优先的前提下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优先的前提下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减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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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签订双重征税协定: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为两国之间的税收互惠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保障。
协定通过规定税收管辖权、避免和减免双重征税、举报和信息交换等机制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2. 依据协定的规定请求对方国家纠正:如果对方国家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中国可以根据相关协定的规定向对方国家提出请求纠正。
对方国家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协助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3. 对重复征税进行调整: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已经发生了重复征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以消除重复征税。
4. 国际互助和合作:我国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务互助和合作,积极参加全球税收合作、信息交换等国际机制,通过共同打击税收逃避和避税等行为,促进全球税收合作与互惠。
总的来说,我国一方面通过签订双重征税协定,规范和调整国际税收关系,避免和减少双重征税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国际税务互助与合作,促进全球税
收治理和互相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