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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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科学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含教育教学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

各级各类项目原则上我校应是主持单位,级重大课题子课题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分类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1.级项目经费。

自然科学基金委、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

和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

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所属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XX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

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的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1.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的项目经费。

2.境外或港、澳、台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等。

3.以其他单位名义申报转入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入账不论以何种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核算。

在经费入账时应经科研处、财务处分别登记备案并填写《XX学院科研经费入账确认单》。

所有科研经费均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依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

除指导性项目外,未进入学校科研经费账户内的项目,学校不承认其项目计划,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和津贴,不作有关考核、考评依据,不承担项目成果的后期管理工作(如鉴定、成果认定、申报奖励等)。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下达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盖有科研处和财务处印章的“XX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本”。

项目主持人应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承担项目的有关手续,正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范文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范文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科研项目及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效率,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管理2.1 项目立项(1)科研项目的立项由院级科研部门负责组织,申请人需提供科研项目的研究方案、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

(2)科研项目的立项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院级科研部门备案。

(3)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周期为一个月,经批准后,项目才能启动。

2.2 项目执行(1)科研项目立项后,负责人需按照项目研究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实施。

(2)负责人需按照计划书中的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做好项目的进度控制和管理。

(3)负责人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时汇报项目的研究情况。

2.3 项目结题(1)科研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需撰写项目结题报告,详细介绍项目的研究内容、成果和影响等。

(2)科研项目结题报告需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报送院级科研部门审批和备案。

(3)科研项目结题后,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项目结题的依据。

(4)科研项目的结题报告需在项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

第三章经费管理3.1 经费申请(1)负责人需根据科研项目的需求,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并向院级科研部门提出经费申请。

(2)经费申请需包含项目经费的用途、金额及预计使用时间等详细信息。

(3)经费申请需经过院级科研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获得经费支持。

3.2 经费使用(1)获得经费支持后,负责人需按照经费预算的要求,及时使用经费。

(2)经费使用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收支记录和报销。

(3)经费使用需合理、有效地进行,不得进行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

3.3 经费管理(1)负责人需按照经费管理制度,做好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人需保证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进行违规操作和不当使用经费。

(3)负责人需定期向院级科研部门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在经费使用完结后,及时进行结算和报销。

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做到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统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和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在《XX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均应按项目(课题)批准的经费概算(预算)使用。

第三条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到帐后,由科研处按下列标准提取学校科研管理费,除横向项目中的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项目,其余各类项目经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全部归项目(课题)组使用。

1.纵向项目经费一般按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2.学校组织招标的横向项目经费按技术开发项目10%、技术转让项目10%、技术咨询项目5%和技术服务项目5%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3.教师个人申报的横向项目不收管理费。

4.由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横向项目产生的项目经费(收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后,剩余经费按学校和技术所有人各50%的比例,进行分成。

技术所有人分成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由技术所有人承担。

学校科研管理费的使用办法:管理费的60%用于科研处项目运作开支、10%用于计财处科研经费管理开支、30%用于教师所在学院(或部门)科研管理开支;项目(课题)经费到账后,根据上述分配比例划分到相关学院或部门。

第四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经费开支严格按批准的科研经费概算表的项目和额度及管理要求执行。

2.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3.科研经费用于出国时,必须报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科研经费应主要用于与项目(课题)有关的各项研究开支,且不违反和学校相关的财务制度。

项目管理部门有具体经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劳务费的提取比例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支。

校级基金项目经费不得支出劳务费。

劳务费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购置手续。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适应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对高层次科研项目和横向项目予以配套,对自筹经费项目和校级项目予以资助的原则,鼓励广大教师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争取高层次重大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是指、省(部)、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的校级项目研究费,各类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等。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遵循“统管理、单独建帐,分类编号、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项目,其经费一律纳入学校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根据立项单位要求预算)。

第六条人文社科类项目直接费用是指在人文社科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同济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合作(外协)-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移

同济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合作(外协)-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移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合作(外协)承诺书
本人保证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与____________(单位名称)进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科技项目名称)合作(外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涉及违规利益输出事项。

本人承诺已根据《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同济科[2017]1号)、《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同济科[2017]2号)、《同济大学成果转化(横向)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同济科[2017]3号)的要求,认真了解、核实该单位的有关资质和履约能力,确保该单位有能力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本人对涉及本合同的以下情况进行申明,并承诺其真实性。

合同所涉及的合作(外协)单位是否是本人或配偶作为法人或股东参与经营的企业:□是□否合同所涉及的合作(外协)单位是否是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作为法人或股东参与经营的企业:□是□否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第二阶段科研项目集中结题及科研经费集中结账工作内容

第二阶段科研项目集中结题及科研经费集中结账工作内容

附件四: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结账申请表
项目所属学院(系、所)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日期: 年月日
注:
1、根据《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同科[2012]27号)第十六条规定,项目结余经费按以下比例作结算处理:学校科技发展基金4%,其余转入课题组结题经费卡,即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业务费卡中。

每位项目负责人设立一个科研项目业务费卡。

2、科研项目业务费卡号设置规则:部门号(4位)+ 2198 + 负责人工号。

3、未办理过科研项目业务费卡可先到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科(行政北楼211室)办理。

4、已办理过科研项目业务费卡可将卡号填入此表,直接到财务处审核大厅或嘉定校区财务办办理结账。

5、此表一式一份。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科研项目及经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应以目标为导向,注重实效,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

第五条本机构应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明确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立项应符合本机构的科研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经过科研部门的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并经过院内的评审。

第八条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管理,并定期向科研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归档相关资料。

第十条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进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科研经费的申请应经过科研部门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管理,严禁挪用和私分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审计,确保资金流向合规、清晰。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及时结算,不得滞留或挪用。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建立完善的台账和档案,提供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依据。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对于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违规使用科研项目及经费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并追回相关款项,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损害本机构声誉的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本机构的所有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

同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同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同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瞄准科技发展前沿,面向国家和地区重大战略需求,结合我校发展规划和目标,支持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制,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校内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

项目的组织程序包括指南发布、申报、评审、公示、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

遴选和组织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五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文科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制订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总体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审查管理办法、审议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等。

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由科技处、文科办、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共同组成。

由科技处牵头,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项目分类管理第七条学校拟支持的项目类型构成及其要求包括如下:(1)自由探索类项目支持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的探索性研究,鼓励自主创新和基础研究,培养青年拔尖创新人才。

项目主要包括三类: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重点资助刚留校的博士;基础研究人才培养计划,支持潜心进行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青年教师;青年杰出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育高层次的青年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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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激励学校科技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基础性研究水平,根据《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科【2012】02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有明确管理办法的纵向科技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其开支按学校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据实列支。

2、劳务费:其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经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20%,其他劳务费支出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等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5%。

4、营业税或增值税:经核定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项目,据实缴纳与列支。

5、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据实列支。

(二)间接费用
1、学校管理费为8%,一次性列支,由学校纳入预算统筹分配和使用。

2、院系基金3%,一次性列支。

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
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3、院系能源使用费为2%,一次性列支。

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第四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按照学校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据实列支。

2、劳务费:项目组参与人员(包括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研究生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费开支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10%。

4、营业税或增值税:据实缴纳与列支。

5、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据实列支。

(二)间接费用
1、学校管理费:按照项目实际累计到款分段提取,一次性列支,由学校纳入预算统筹分配和使用:0-10万(含10万)为9%,10-50万(含50万)为8%,50-100万(含100万)为7%,100万以上为5%。

2、院系基金:按照项目实际累计到款分段提取,原则上由各院系按照以下规定比例范围自行决定:0-10万(含10万)为4-6%,10-50万(含50万)为4-5%,50万以上为4%。

院系基金一次性列支,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3、院系能源使用费为2%,一次性列支。

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第五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
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和公益性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的间接费用按批复预算数提取后,按以下分配办法执行。

第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后,按以下分配办法执行。

第七条企业或相关单位出资配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课题,课题具体性质按该课题或项目的所属性质认定(如:企业配套的国家支撑课题按国家支撑课题认定);其配套支持经费单独建卡(出具发票),依据本实施细则的第三条执行。

第八条国家项目的地方政府配套经费,按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国防科技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认定后,其经费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依据本实施细则的第三条执行。

第十条与国际权威组织、国外大学、研究机构、著名企业、国际有影响力的基金会(不包括在国内的分支机构)等签订、并用外汇结算的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认定后,列为国际合作项目,依据本实施细则的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开放课题项目,依据本实施细则的第三条执行。

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及行业标准(规范)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认定后,学校给予政策支持,扣取相应税收后免扣管理费,也不列支在职人员经费。

企业配套经费单独建卡,依据本实施细则的第三条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各类科研基金及专项科技项目,学校免扣管理费,也不列支在职人员经费。

第十四条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科研基地的建设、运行经费、国家或省部级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经费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学校给予政策支持,免扣管理费。

第十五条跨学院(系、所)合作的科技项目确因特殊需要办理分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和经费分配方案,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科学技术处讨论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对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技项目和横向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应及时办理结题和财务结账手续。

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后,项目经费卡注销,项目结余经费按以下比例作结算处理:学校科技发展基金4%,其余转入课题组结题经费本,开支范围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一),其中业务招待费≤50%。

第十七条对于难以直接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项目,经科学技术处讨论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科学技术处立项的各类自然科学科技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人文社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按照《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科【2012】026号)同时执行与修订。

执行期间,与国家、地方政府等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准。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同科[ 2007 ] 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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