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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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3篇)

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3篇)

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____热电厂(以下简称____热电厂)生产管理过程中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管理程序,明确权限职责,确保保护、联锁投退时不出现意外事故,同时使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在设备出现故障和人为操作不当等异常状况时能及时准确地动作或报警,确保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依据公司《管控体系》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___热电厂在生产全过程中涉及联锁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保护。

反应于电力系统中电气设备故障或不正常的工作情况,而作用于系统内开关跳闸或发出告警信号的一种电工应用技术或电工装置,又称为继电保护、或者继电器、或者热工保护等。

联锁:为了保证设备运行安全,通过技术方法,使各个设备和系统之间按一定程序、一定条件建立起的既相互联系,而又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即联锁。

报警:因设备运行参数、工况或相关条件超过一定安全界限后有可能造成设备、人员、控制品质等威胁而通过声光信号、动1作指示提醒相关人员引起重视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依据电力生产安全二十五项反措和电业安全规程及各级安监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生产全过程中必须完全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____热电厂设备维护部各班组。

第二章____与职责第六条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定值一般是由生产技术部主管____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计算和整定。

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参数设置定值。

第七条当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出现故障,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设置的参数重新修改时,应由设备维护部保护负责人员提出并填写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定值修改申请单,说明原因及定值更改的时间,并根据定值修改的性质和要求,制定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依次经设备维护部主管、发电部专业主管、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和主管生产厂长或总工审批。

如果系调管设备的保护系统,由当班值长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电网调度同意后方可执行,同时汇报电力公司调度中心。

XXXXX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XXXXX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XXXX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制度(热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范XXXX电厂(以下简称XXXX电厂)热工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运行和投退的管理程序,明确热工保护、联锁和报警定值的审批及管理程序。

强化热工保护、联锁和报警装置的管理,确保发电机组和电网的稳定运行,尤其是加强关键发电设备热工保护系统的管理,使保护装置在关键设备出现故障和异常时及时准确的动作或报警,确保关键设备的安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XXXX电厂所有带有热工保护、联锁和报警装置的发电设备和系统。

适用于XXXX电厂关键设备保护系统的管理,包括职责划分、工作要求及试验与维护。

适用于识别关键设备保护系统的设备和系统,且确立其维护职责,明确了热工保护审批流程、维护职责、投入和退出管理的流程、职责和管理要求。

制度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的原则,以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规程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三票三制”,严格规范人员行为,杜绝违章,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执行依据与规定第三条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一)《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导则》(DL/T 1056)(二)《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 774)(三)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四)XX公司《火力发电厂热工技术监督标准》(五)XX公司《火力发电厂技术监督通用管理标准》(六)XX公司公司《火力发电厂全过程技术监督考核标准(试行)》(七)《XXXXXXX热工保护投退管理制度》第四条专用术语定义(一)主保护:指直接引发锅炉BT、MFT,直接使汽轮机跳闸、发电机解列的保护及炉、机、电之间的大联锁。

XXXX 电厂主保护为BT、MFT、ETS(包含DEH)以及与发电机跳闸相关保护。

(二)主要辅机保护、联锁:指直接引发发电机组主要辅助设备停运或系统退出运行的保护功能,以及主要辅机和设备间的联锁功能。

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热工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运行和投退的管理程序,明确热工保护、联锁和报警定值的审批及管理程序。

强化热工保护、联锁和报警装置的管理,确保发电机组和电网的稳定运行,尤其是加强关键发电设备热工保护系统的管理,使保护装置在关键设备出现故障和异常时及时准确的动作或报警,确保关键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厂所有发电设备的保护、连锁和报警系统的检查、使用、投退操作及投退审批程序等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机械动力处/生产技术处/检修车间热控专工职责负责审核热工专业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的投退必要性;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定值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负责审核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退出期间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和完善。

每月分析本专业保护、联锁报警信号退出情况,在季度监督会上进行分析。

重要操作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和指导。

负责定期统计、汇总《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或改进措施。

第四条发电车间专业专工职责补充完善保护退出期间运行方面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退出期间的安全措施。

负责审核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的投退是否必要或可行性。

运行人员负责执行热工保护的投退,运行人员负责执行保护退出期间工作票或保护停用申请单上的安全措施(检修自理的除外),做好保护联锁、报警系统退出时的风险评估。

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章管理规范与执行程序第五条适用于XX厂所有带有保护、联锁和报警装置的发电设备和系统。

适用于XX厂关键设备保护系统的管理,包括职责划分、工作要求及试验与维护。

识别关键设备保护系统的设备和系统,且确立其维护职责。

确保关键设备保护系统的试验与维护的实效性与依据性。

第六条引用制度及关联子系统《新疆电科院热控技术监督制度》(2010)《火力发电厂热控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国电安运[1998]483号(2010)《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报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87)电生供字第254号《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2006《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 587-1996第七条专用术语定义关键设备:是指那些一旦出现故障,将会对设备及人身安全、健康、环保、经济效益、电网等有重大影响的设备,如出现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影响电网系统稳定、污染环境、停机或降出力等。

运行电厂消防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电厂消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电网中运行的电厂,包括但不限于火力、水力、核能等发电形式。

第二条运行电厂消防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电厂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消防组织与职责第三条电厂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预防工作。

第四条消防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和实施消防管理制度;- 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安全教育;- 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组织消防演练;- 处理火灾事故。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五条运行电厂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喷淋系统;- 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梯;- 消防通讯设备、消防报警系统。

第六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七条电厂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包括:- 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性;- 检查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性能;- 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检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消防培训与演练第八条电厂应对所有员工进行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电厂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消防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六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十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第十一条电厂应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电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是根据一般消防管理要求和参考信息[1]所整理的《运行电厂消防管理实施细则》的概要。

具体细则可能根据电厂的类型、规模和当地法规有所不同。

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投退管理制度

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投退管理制度
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投退管理制度
版次:05
页码:10/10
编码:YHK-06-04-01/G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
1
是否制定本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否;原因:
2
是否执行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投\退\定值调整申请单管理

否;原因:
3
是否制定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长期投退的应急预案

否;原因:
4
4.2.1.3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投退的管理实施细则。
4.2.1.4负责批准本单位自行管辖设备的保护、联锁和报警的投退和定值调整。
4.2.1.5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设备整定值的批准执行。
4.2.2
4.2.2.1负责组织审核本单位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投退的管理实施细则。
4.2.2.2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设备整定值的审核。
6.3许可人,指许可《申请单》工作的人员,由运行当班值长担任。
6.4执行人,指进行ERP系统《保护联锁投退申请》操作的人员,由符合要求的运行当值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担任。
6.5主设备的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长期投退及定值调整:指在主设备运行情况下,主设备的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及其定值未按要求的超出72小时(含72小时)的投入运行(改变定值)或退出运行(改变定值)。
记录1
保护投退联锁变更单
YHK-06-04-01/G-JL(01)
NO: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机组:设备专业: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保护名称
保护条件
保护变动方式
保护变动原因
保护变动工作内容:

2023年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火电厂的运行安全和可靠性,保障生产和生活用电的安全供应,根据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以后新建或改造的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包括主保护、备用保护、联锁和报警等功能。

第四条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六条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保护功能:能对火电厂各种设备、线路进行保护,包括遥测、遥信、遥控、遥调和本地保护等功能,并能实现快速、准确地切除故障。

(二)联锁功能:能对火电厂的各个设备、系统之间的关系进行逻辑判定和控制,避免错误操作和事故发生。

(三)报警功能:能实时监测火电厂的各种指标,如温度、压力、流量、振动等,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软硬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软件设计:应采用可靠、稳定、实时性高的程序设计,能对各种异常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具备自动重启、自动容错和自动备份等功能。

(二)硬件设计:应采用可靠、稳定的硬件设备,具备防雷、防电磁干扰和防水防尘等特性,并具备故障自诊断和自动恢复功能。

第八条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应具备可扩展性和兼容性,能适应火电厂生产运行的需求,并能与其他系统进行联合操作和数据交换。

第三章安装和调试第九条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设备的选型、布置、接线和接地等。

第十条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调试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结合火电厂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调整和测试。

第十一条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调试过程中应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调试记录和报告。

火力发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投退管理标准及实施细则

火力发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投退管理标准及实施细则

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投退管理标准实施细则2015-08-01发布2015-08-01实施目录1 目的2 适用范围3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4 专业术语及定义5 执行程序6 职责7 检查与评价1目的为了明确和规范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投退的管理程序和要求,加强保护、联锁和报警装置的管理,使保护装置在关键设备出现故障和异常时及时准确的动作或报警,确保发电机组和电网的稳定运行,特制度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厂关键设备保护系统的管理。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3.1 引用标准3.1.1《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热控技术监督标准》(2001 年 12 月)3.1.2《火力发电厂热控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国电安运[1998]4833.1.3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 587—19963.2 关联子系统(无)4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4.1 关键设备:是指那些一旦出现故障,将会对设备本身及人身安全、健康、环保、经济效益、电网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如出现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污染环境、机组停运或降出力等。

4.2 关键设备保护系统是:指为关键设备配置的保护、联锁、信号、自动装置,使关键设备发生异常时及时告警或切除关键设备,使之退出正常运行状态。

5 执行程序及管理要求5.1 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投入5.1.1 蒙西动力分厂必须制订保护定值申请单和保护投、退联系单。

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投入前,须经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专责人提出保护投入申请,并与运行人员共同确认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设备、控制回路及信号状态良好,并由双方在申请单上签字后方可投入。

5.1.2 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主辅设备的保护应 100%投入,任何人不得擅自退出机组保护或改动保护定值。

5.1.3 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定值或修改保护系统,由提出变更保护定值或修改保护系统的部门负责人或专业工程师向公司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提出申请,审批结果应予记录。

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 简介本文旨在规范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管理实施细则。

这些系统的有效运行对于保障火电厂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加强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系统划分2.1 保护系统:保护系统是用于监测和保护火电厂设备、线路和人员安全的系统。

包括发电机保护、变压器保护、线路保护等。

2.2 联锁系统:联锁系统用于设备之间的相互制约与配合,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包括设备间联锁、序列控制联锁等。

2.3 报警系统:报警系统用于监测和识别火电厂设备的异常状态,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包括设备报警、火警报警等。

3. 管理实施细则3.1 技术要求3.1.1 保护系统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专业人员的设计与调试。

3.1.2 联锁系统应确保设备间的联动控制准确可靠,避免设备运行冲突或安全隐患。

3.1.3 报警系统应具有灵敏的监测和识别能力,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并记录相关信息。

3.2 设备管理3.2.1 所有保护、联锁和报警设备应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3.2.2 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并确保其满足技术要求。

3.2.3 各类设备应有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标准和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

3.3 系统管理3.3.1 系统管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3.3.2 对于系统的变更和升级,应进行详细记录并重新测试,确保变更无误。

3.3.3 对于系统的故障和警报,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3.4 应急预案3.4.1 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3.4.2 应急预案应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其与火电厂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3.4.3 应急演练应定期组织,以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操作人员的应急能力。

4. 管理评估4.1 定期对火电厂的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进行综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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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火电厂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电厂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火电厂的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火电厂的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是确保机组和设备在正常、异常和故障工况下能够安全运行的重要控制系统,必须根据运行工况和安全要求的需要,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第四条火电厂的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同时对火电厂的生产运行具有指导意义的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以及火电厂的设备设施管理程序等。

第二章保护系统管理
第五条火电厂的保护系统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行要求,采用合适的保护装置,确保设备在故障发生时及时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和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火电厂的保护系统管理工作包括保护装置的选择、安装、调试,以及保护装置的运行状态监控和故障诊断等。

第七条火电厂的保护装置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原理和设备。

第八条火电厂的保护装置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可靠性。

第九条火电厂的保护装置的测试应按照相关的测试程序和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记录并进行分析。

第十条火电厂的保护装置故障时应及时排除,保证其能够快速响应并正确切除故障设备。

第三章联锁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火电厂的联锁系统是对机组和设备各种操作的限制和控制,确保操作的正确顺序,防止操作错误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火电厂的联锁系统管理工作包括联锁设计和编程,联锁装置的选择和安装,以及联锁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控和故障调试等。

第十三条火电厂的联锁系统必须满足设备操作的安全要求和运行工况的要求,具有可靠的保护和控制功能。

第十四条火电厂的联锁系统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火电厂的联锁系统的测试应按照相关的测试程序和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记录并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火电厂的联锁系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保证其能够快速响应并正确控制设备的操作。

第四章报警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火电厂的报警系统是对火电厂各种异常和故障情况的检测和报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八条火电厂的报警系统管理工作包括报警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报警信号的采集和处理,以及报警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控和故障调试等。

第十九条火电厂的报警系统必须满足设备异常和故障情况的检测要求,具有可靠的报警和提示功能。

第二十条火电厂的报警系统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火电厂的报警系统的测试应按照相关的测试程序和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记录并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火电厂的报警系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保证其能够快速响应并正确报警和提示异常情况。

第五章其他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火电厂的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火电厂应加强对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火电厂应加强对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和质量检查,确保其满足需求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火电厂应加强对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和更换系统设备和元件,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二十七条火电厂应及时研究和采纳新的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技术和设备,提高火电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实施细则的人员和单位,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条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火电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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