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网作者:时间:2015-03-02 阅读数:1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国家版权局2012年10月)(仅供内部讨论,请勿外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
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
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
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
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第二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原则,对已草案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其中原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46“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废与存——兼论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

体而言 ,基于规避风险的修改可依照民事责任以及行政 说明都没有提及删除第三十四条的理由 ,但从本次著作
责任的承担而进行区分。
权法修订对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条文调整与内容修订的精
对于 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现有案件大部分是基于 神与措施中 ,可以窥见本次修法废除编辑修改权条款 的 名誉权以及死者人格 利益侵权而产生 ,如胡骥超 、周孔 法理所 在 :
昭 、石述成诉刘守忠 、 《 遵义晚报 》社侵害名誉权纠纷
1 . 排他性权利的宣示
从本次著作权法修订的缘起可知 ,包括著作权在 内 的知识产权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 高国家核心竞 争力 、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新途径 。 ( 参见国家版权局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 修订草案送审稿 ) 的说明 ) 因此 ,本次修法中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类型 以及
参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 除出版质量之 外 ,作品中还可能出现 内容错误 、违 删节的权利。 ( 法等情况 。尽管其产 生的法律责 任主要 由作者 承担 , 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及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
然而依 照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以及 《 出版管理条例 》可 产权学 院的专家建 议稿 )不过 ,从 著作权 法修订 的两
【 作者信息 】 瞿昊晖,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基金项 目 】 本 文 系国家社科 基金 重 大项 目 “ 中国特 色知识 产权 理论 体 系研 究” ( 1 1 Z D& 0 7 6 ) 的 阶段 成果 。
国家版权局就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所公布 的第一次 版物中如果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伪造等 ,导致 当事人的
但该条款 的被删除是否合适 ,其所 留下的功能缺位将如 要 的 修 改 、删 节 ,从 而保 证 出版 质 量 、规 避 法律 风 险 。 何填补 ,这些 问题都值得探讨 。因此 ,本文将对该条款 以文字作品的出版编辑为例 ,涉及编辑修改的 “ 编辑把 进行现实探 讨和法理 分析 ,并思考其废与存的理 由与制 关”有如下 内容 :
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视角的图书馆电子书版权保护

作者: 万红
作者机构: 江西省上饶师范学院图书馆,江西上饶334001
出版物刊名: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页码: 51-54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5期
主题词: 图书馆 电子书 版权 《著作权法》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于2011年7月正式启动,现已形成修改草案(第三稿)。
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较宽,在新形势下图书馆电子书的版权呈现新问题。
从国外来看,北欧在电子书的版权保护与公共借阅平衡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实践尝试,并取得较好的成效。
本文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及北欧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图书馆电子书的版权保护策略。
论计算机软件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制

论计算机软件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制廖文娟【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modifica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has clearly defined the right to modify the software. Based on the legislation analysis of China’s computer software modification, this paper pointe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introduced the related legislation in other countries, and suggested that it should regulate the computer software modification behaviors by confirming the right of adaptation in the third amendment of Copyright Regulation.%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有关于计算机软件修改的问题也日渐变得重要起来。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软件修改权。
通过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修改的立法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相关制度,应当借助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将软件修改行为通过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改编权予以规制。
【期刊名称】《农业网络信息》【年(卷),期】2016(000)007【总页数】4页(P131-134)【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软件修改;著作权;改编权【作者】廖文娟【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法学系,天津 3004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2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云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或称“计算机程序”)逐渐从“本地”走向“云端”,软件的传播变得便捷,而对软件的修改也变得更为容易,计算机软件修改形态呈现出日趋复杂化的趋势。
知识产权视角中的山寨建筑

浅论知识产权视角中的山寨建筑摘要:随着”山寨”一词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现如今建筑领域也出现了许多”山寨建筑”。
到底何谓山寨建筑,是否所有克隆仿制的建筑都是山寨建筑,都是需要被理清的。
”山寨建筑”盛行揭露出的理论研究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单薄、相关法律欠缺应当被正视的。
面对层出不穷的”山寨建筑”,应当从哪些角度进行分析也是亟需探讨的。
关键词:山寨建筑;盛行缘由;侵权一、何谓”山寨”“山寨”一词来源于粤语,起初主要用在it行业。
”山寨”字面解释通俗的说就是盗版、克隆、仿制。
其特点是快速化、平民化。
该说法最早起源于六七十年代的香港[1],是一种由民间发动起来的it产业现象,其中最广为熟知的便是”山寨手机”。
”山寨手机”究其含义是指:生产商为自己的产品取名,并模仿知名品牌手机的样式和功能。
早期此类手机的功能极其丰富,外观抄袭世界指明品牌,质量多不可靠,售后也鲜有保证。
如今”山寨”一词已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其中包括建筑领域。
二、建筑作品与”山寨建筑”1、知识产权法上的建筑作品前文所述,现如今山寨现象早已蔓延到建筑领域。
国内外众多知名建筑作品面临着被山寨的局面。
何谓建筑作品?根据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款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据此,建筑作品仅局限于建筑物本身,不包括建筑设计图纸和建筑模型。
2010年2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并列为一项。
建筑设计图纸和建筑模型分别属于工程设计图和模型作品。
2012年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三条第十款将建筑作品分列一项,表述为: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保留第二稿的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在不久的未来我国的建筑作品很可能将包括:(1)建筑物或构筑物;(2)施工平面图、建筑设计图、建筑草图;(3)建筑模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1.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

重点提示 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原则
注册取得: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必须到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能 取得著作权。 加注标记取得:指作品出版时必须在每一复制件上加注版权标记。 自动取得:作品创作完成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1、数人创作作品; 构成条件 2、合作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3、具有共同的创作行为。 注意掌握: 1、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何行使著作权 2、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何行使著作权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注意: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教科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 意汇编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 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
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依本条第二款规 定,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的,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 予以相应奖励,职工可以通过出版方式汇编其创作的作品。
(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1、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动物“自拍照”的权利归属?
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史莱特与网红“鸣人”
• 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戴维·史莱特( Slater ),2011年在印尼苏拉威西
岛热带丛林拍摄黑冠猕猴时,这群猴子其中的一只突然走上前来,查看 他的器材,夺走了他的一台照相机,并拍摄了数百张自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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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网作者:时间:2015-03-02 阅读数:1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国家版权局2012年10月)(仅供内部讨论,请勿外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制作的三维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和数据的总和,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五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
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条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十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五)表演权,即以演唱、演奏、舞蹈、朗诵等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七)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权利;(八)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其他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九)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不可剥夺】,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承认中国作者享有同等权利的,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十三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或者投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为作者。
第十四条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第十五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六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第十七条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无相反约定,前述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对视听作品的使用享有专有权。
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
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
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以及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职工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的,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予以相应奖励,职工可以通过出版方式汇编其创作的作品。
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不产生著作权的移转。
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展览该原件。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的原件为该作品的唯一载体的,原件所有人对其进行拆除、损毁等事实处分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通过回购、复制等方式保护其著作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