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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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津政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4日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自然资源部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保障入市土地权能,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

二、试点任务(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1.推进规划编制。

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统筹并合理安排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探索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规划编制方法。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蓟州区人民政府。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文件)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

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上,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1、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2、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3、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4、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津财农〔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审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报和资金拨付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市,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按照资金整合的原则,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和导向,支持区县发展优势主导产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积极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津政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62号)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农口各局、院: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七月三日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征用农民承包土地呈不断上升趋势,被征地农民作为一个新的特殊社会群体正在逐步形成。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是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原则(一)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指依照法律程序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或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被征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理补偿、安置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征收或征用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

一是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征收或征用农民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征收或征用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天津市委农办、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委农办、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委农办、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委农办•【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津农组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委、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方案》。

经市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委2019年10月16日天津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方案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部署。

扶持小农户,促进其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汇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雄厚力量,有利于巩固和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更好地实现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定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坚持小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相协调,充分发挥小农户在我市乡村振兴特别是产业振兴中的作用,按照“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尊重意愿、保护权益”的原则和“提升小农户、服务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要求,以落实《农业部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契机,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突出抓好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加收入两个重点,着力完善符合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特点的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和助推小农户提升发展的政策体系,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让小农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津农委〔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津农委〔2012〕10号有农业的区县农委(农经委),滨海新区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16号)精神,指导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附件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16号)精神,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在天津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合作社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经逐级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农委。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财会人员设置第五条合作社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应具有会计资格证)。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为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大力培育国家级农民合作社、天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推动农民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组织好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制定了《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请各区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市农业农村委2020年8月27日附件:1.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文本)3.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任务书(格式文本)4.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文本)5.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文本)6.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验收意见表(格式文本)附件1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大力培育国家级农民合作社、天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推动农民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为做好项目实施,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落实中央财政扶持资金和项目“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以“项目法”先建后补的形式组织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级农民合作社、天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津农委〔2013〕45号津财农联〔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农业的区县农委(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村级组织(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流程,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合属记账核算的,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设基本账户。

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村级组织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各区县要在区县范围内规定使用统一的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建立统一的财务操作流程。

村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及内部往来要按规定使用《天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统一收据》。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村级组织,应当在区县范围内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执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率先建立以会计核算为主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电算化核算和网络化监管。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级组织,要与代理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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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的通知各有农业的区农委:为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厅〔2014〕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结合我市农村集体资产基本情况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指导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6年10月26日附件: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附件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9〕4 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厅〔2014〕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有关要求和《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规程。

一、工作目标全面摸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存量、结构、分XXX运营情况,明晰资产权属、健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底数清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有力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对象和范围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截至清产核资时点日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即广义上指的农村集体资产。

按照《物权法》和资产属性,主要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和用于教育、文化、卫生、管理服务等公共事务的非经营性资产。

)具体包括以下11个方面: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3.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类、经济林木、非经济林木等农业资产;4.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5.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6.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7.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8.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9.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10.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11.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

各村要成立5-7人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包村干部、村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负责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方案。

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各自村实际,制定本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清产核资截止时点日、资产清查范围、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办法等。

3.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会议、宣传册等载体,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清产核资工作,争取赢得群众对清产核资工作的广泛支持。

组织村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印发工作方案和相关表格,帮助工作人员认真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工作方法。

(二)实施阶段。

4.清查核实。

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

逐项清理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资源性资产、其他资产和负债、所有者权益。

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资料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资料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清查核实已经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对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要深入相关企业单位,在对有关经济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审核评估的基础上,编制经营合同登记表,重点清查核实合同执行情况。

在清查资产过程中,以村为单位认真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

5.权属界定。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

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资产构成较为复杂、资产所有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

6.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对村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价格估算,对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的全过程应向全体成员公开,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

7.公示确认。

对清产核资结果,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间对群众提出异议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做好记录和答复。

公示期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资产清查及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8.账务处理。

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核算要求,对会计科目运用不准确、核算不规范造成的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表不符以及应入账未入账的资产、负债等事项进行调整,确保各项收支业务、资产、负债完整准确入账,编制清产核资截止时点日的资产负债表。

9.建立台账。

各村根据经公示无异议的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编制相关财务报表,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详细记载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情况。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资源,还应当建立经济合同台账,登记承包或租赁的单位(人员名称)、期限和承包费、租金等情况。

相关数据录入区级“三资”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总结完善阶段。

10.整理归档。

整理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通知、记录、会议纪要、登记表册、公示材料等相关资料,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11.健全制度。

针对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四、严格把握有关政策要求,妥善处理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一)严格履行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程序。

清产核资结果履行“村级确认-乡镇审核-区备案”程序后,方能视为有效,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组将清产核资结果、群众意见、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二)严格履行清查中出现账实不符情况的资产处理程序。

对在清查中出现的实存数大于账存数的资产盘盈和实存数小于账存数的资产盘亏以及因财产物资变质、霉烂、毁损而导致的资产损失等账实不符的情况,要严格履行“查清原因-申请处理-民主议定-公开公示-账务处理-建档管理”的程序,即:1. 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账实不符的资产进行调查,详细查明出现盈余或损失的原因;2.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写账实不符资产处理申请表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3.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对申请处理的账实不符的资产进行研究商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会人员民主表决并签字、盖章;4.对经审核需要处理的账实不符的资产情况,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内进行专项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拍照存档;5.按照民主议定的处理意见,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6.整理账实不符的资产处理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建立工作档案,在清产核资登记表和汇总表中进行记载,加强后续管理。

(三)严格把握债权债务及资产核销条件和程序。

1.债权债务及资产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申请核销:①应收款项(含内部往来):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以其破产或遗产依照法律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的;债务人是本村村民,债务形成时间是大集体时的陈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②债务:债权人破产或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应付款项。

③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报废、毁损、拆除、长期闲置不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常损失。

④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经破产;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情况而形成的投资损失。

⑤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的在建工程非常损失。

2.债权债务及资产须履行“申请核销-民主议定-公开公示-账务处理-建档管理”程序后,方能核销,即:①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写核销申请表,详细说明核销原因;②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对申请核销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研究商议,参会人员民主表决并签字;③对经审核需要核销的债权、债务和资产,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内进行专项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拍照存档;④对已核销的村级债权、债务和资产,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账务处理;⑤整理债权债务及资产核销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在债权债务清查登记表和汇总表中进行记载,建立工作档案,实行“账销案存”制度,加强后续管理。

(四)妥善处理产权界定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对账务记载清晰、清查过程无异议的,要依据资金来源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集体资产的权属;对由村集体和上级财政资金等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界定产权,没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可按投资比例明晰各自产权比例;对集体单独出资或参股投资形成的资产,按实际出资额和收益比例,界定本集体资产权属;对村内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方式予以确认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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