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桥梁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桥梁通航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桥梁通航安全工作,确保通航船只和航行人员的安全,保障通航运输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桥梁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管辖范围内的桥梁通航管理工作。
三、管理目标1. 确保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在通航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2. 加强对通航船只和航行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培训,提高通航安全意识和能力。
3.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航信息登记、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通航安全隐患。
四、管理责任1. 桥梁通航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通航安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通航安全问题。
2. 通航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通航船只和航行人员的安全培训,监督通航秩序。
3. 通航监管人员:负责巡查通航情况,发现通航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协助调查通航事故。
4. 通航船只和航行人员:应遵守通航规定,加强自身安全意识,确保通航安全。
五、通航安全管理制度1. 通航船只管理(1)通航船只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过检验合格,持有有效的通航证书。
(2)通航船只应按时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不得超载通航。
(3)通航船只应配备合格的船员,必要时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2. 航行人员管理(1)航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通航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2)航行人员应熟悉通航规定和桥梁结构,保持通航时的密切关注。
(3)航行人员应遵守通航秩序,维护通航安全,不得违规操作。
3. 通航安全监督(1)加强对通航船只和航行人员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制定通航安全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通航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3)建立通航安全信息登记系统,实现通航动态监测和预警。
4. 通航安全处置(1)发生通航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2)对通航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相关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3)对通航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严肃处理。
六、安全意识培训1. 定期对通航船只和航行人员进行通航安全知识培训。
最新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定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航运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实行船舶定线制。
本规定所指定线制范围按照《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施工的船舶;(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停泊与作业第五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靠右航行,并让开分隔带(线)。
船舶按通航分道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小型船舶应当在沿岸通航带航行。
第六条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驶出通航分道前应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并谨慎航行,在进入港池、锚地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第七条在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航经码头前沿水域应特别谨慎驾驶。
第八条船舶应尽可能从警戒区穿越定线制水域。
在警戒区航行的船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
第九条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如确需穿越,应尽可能与通航分道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穿越时,应避让按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十条虾峙门航道下篮山灯桩前后500米航段禁止船舶追越。
2万总吨以上船舶航经前款航段时,应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避免在该航段与他船交会。
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追越他船时,应尽可能从他船的左舷追越。
第十二条船舶在定线制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遵守《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现场海事船艇监管。
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海事局、海事局(以下统称为“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分工负责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岸与岛杵岸连线以西的金塘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岸与岛杵岸连线以东的金塘大桥水域和西堠门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金塘大桥通航孔和航道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主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二)西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三)东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或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行。
除前款所列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外,金塘大桥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五条西堠门大桥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3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第六条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七条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八条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二)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协调通过顺序。
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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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宁波海事局、舟山海事局(以下统称为“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分工负责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宁波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西的金塘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舟山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东的金塘大桥水域和西堠门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金塘大桥通航孔和航道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主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二)西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三)东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或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行。
除前款所列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外,金塘大桥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五条西堠门大桥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3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第六条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七条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宁波 -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航行指南】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航行指南】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定线制和报告制相关规定为2016年8月1日生效的《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两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两规)01定线制适用范围东起虾峙门口外深水航道东端虾峙 1、2 号灯浮,止于金塘大桥主通航孔北和西堠门大桥通航孔北;南起外礁灯桩东1.5 海里处,贯穿条帚门航道和梅山进港航道。
由 18 个分道通航制、2 个双向航路、1 个深水航道、8 个警戒区和若干沿岸通航带组成,全长 71.96 海里。
其中,虾峙门深水航道东端至 0 号警戒区东边界为 10.50 海里;虾峙门东口 0 号警戒区东边界至第 4 号警戒区为 25.5 海里;从第 4 号警戒区至金塘大桥主通航孔北分道通航制长为 6.22 海里;从第 4 号警戒区至西堠门大桥通航孔北为 7.92 海里;条帚门水道部分长为 13.26 海里;佛渡水道部分长为 8.09 海里。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航行指南(史上最全)02定线制的构成2.1 分道通航制定线制有 18 个分道通航制。
向上滑动阅览第一分道通航制从虾峙门东口0 号警戒区西边界至下篮山灯桩东南向2 海里处,航程约为3.62 海里,中间设置分隔线,两侧航道宽度各为 0.19 海里,西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310 º,东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130 º。
第二分道通航制从 1 号警戒区西边界至洋小猫岛 2 号警戒区东边界,航程约为 2.70 海里,中间设 200 米宽分隔带,两侧航道宽度各为0.29 海里,北上船舶主交通流向为333 º,南下船舶主交通流向为153 º。
第三分道通航制从 2 号警戒区西边界至凉帽山,航程约为 4.70 海里,中间设 200 米宽分隔带,两侧航道宽度各为 0.27 海里,西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270º,东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090 º。
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

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宁波海事局、舟山海事局(以下统称为“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分工负责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宁波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西的金塘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舟山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东的金塘大桥水域和西堠门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金塘大桥通航孔和航道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主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二)西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三)东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或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行。
除前款所列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外,金塘大桥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五条西堠门大桥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3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第六条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七条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八条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二)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协调通过顺序。
舟山连岛工程西堠门金塘大桥运营监测系统预警评估体系研究

春 (9 3 , 四川 内江县人 , 17 一) 女, 高级工程师 , 主要研究领域为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 , 桥梁设计 ;
E —ma l z e g h n—g y 1 3 c r i: h n c u g@ 6 . o n
8 中国工程科 学 4
7 ) 东通航 孔 桥 为 三跨 连 续 刚构 桥 (2 7 m; 12+26+ 1
舟山连岛工程 西堠 门金塘大桥 运营监测 系统预警评估体 系研究
郑 春 ,吴 重 男 ,张 新越 ,沈 旺 ,梁 柱 ,马 驳
(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 院有限公司 , 1 北京 10 8 2 Oo 8; .浙江省舟山连岛工程建设指挥部 , 浙江舟 山 36 0 ) 10 0
[ 收稿 日期] 2 1 0 0 0— 4—2 5 [ 基金项 目]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0 8 A 0 B 5 20 B G 7 0 )
金 塘大 桥主通 航孔桥 为五跨 连续 半漂浮 体系钢 箱梁 斜 拉 桥 , 径 布 置 为 (7+2 8+60+2 8+ 跨 7 1 2 1
[ 作者简介] 郑
柔 化 以及 形式 与功 能 的 日趋 复 杂化 , 这项 技 术 更成 为国 内外 学术 界 、 工程 界 的研 究 热点 。我 国近 年来
高我 国桥 梁结 构 的评 估水 平 , 桥 梁 监测 系 统真 正 使 发挥实用 性具 有重要 意义 。文章 以实施 完成 的舟 山
连岛工程 西堠 门金 塘大桥 结构运 营监测 综合 管理系 统为基础 , 构建 了新 的结构 预警评 估体 系 。
为保 证 大桥运 营 期 间 的安 全 , 时掌 握 桥 梁结 随 构 的 内力 状态及 损 伤 情 况 , 在桥 梁 结 构 危 险 萌芽 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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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宁波海事局、舟山海事局以下统称为“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分工负责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宁波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西的金塘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舟山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东的金塘大桥水域和西堠门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
第四条金塘大桥通航孔和航道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二西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三东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或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行;
除前款所列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外,金塘大桥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五条西堠门大桥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3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第六条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七条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八条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二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协调通过顺序;
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应当经联系确认对向无船舶通过时,方可通过金塘大桥东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不论何种原因,当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与任何其他船舶在金塘大桥东通航孔及其对应桥区航道相向航行时,逆水船应当等候顺水船,确保单向通过;当船舶对流向有怀疑时,应当假设本船为逆流船,主动等候和联系对方,待协调一致后,安全通过;
三在进入大桥水域前,通过金塘大桥主通航孔、西通航孔的船舶,应向宁波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通过金塘大桥东通航孔、西堠门大桥的船舶,应向舟山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四顺流不得超过12节,逆流不得超过10节;
第九条船舶通过大桥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时,应按照相应桥涵标的引导航行;
船舶在单向通航的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
在通航孔和航道中间行驶;船舶在双向通航的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大桥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调头;
三横越;
四长度超过100米的拖带船组从金塘大桥东通航孔、西通航孔通过;长度超过300米的拖带船组从金塘大桥主通航孔通过;
五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船舶和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夜间通过大桥;
六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大桥水域预报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金塘大桥西通航孔;大桥水域预报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金塘大桥;
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航行和靠离泊作业;
执行公务或救助任务的船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天气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通过大桥的下列船舶,必要时应当申请引航:
一船长首次来港的外国籍船舶;
二操纵能力受限制船舶;
三通过金塘大桥主通航孔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船舶和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船舶;
第十三条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通过大桥,应提前24小时申请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三章停泊、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大桥水域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并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五条在大桥水域码头停靠船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安全;
第十六条除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外,大桥其他水域禁止船舶锚泊;
在大桥水域锚地锚泊的船舶,应保持备车状态,按规定值班,防止发生走锚,危及大桥安全;
非自航船舶在大桥水域锚地锚泊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配备足够数量和功率的拖轮值守;
第十七条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及其他有碍大桥安全的作业;
第十八条未经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九条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通航孔的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提前15天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大桥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大桥的安全负责,并落实下列措施:一建立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水域日常巡视、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按规定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标识清晰;
三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向海事、引航机构提供;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配备大桥水域的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航行、停泊时,应保持有效通信值守;配备AIS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保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组织巡查和维护,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水域内的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大桥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船舶在大桥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按本规定实施通信值守、报告船舶动态、船舶间通信联系时,在金塘大桥水域的船舶应使用VHF06频道,在西堠门大桥水域的船舶应使用VHF11频道;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金塘大桥通航孔及对应的桥区航道:
东通航孔:通航净空高度28.5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当地历史最高潮位,下同,桥梁通航净空宽度121米,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3'24"N/121°50'12"E、30°03'35"N/121°50'25"E和30°03'45"N/121°50'36"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60.5米,航道走向为044°-224°;
主通航孔:通航净空高度51米,桥梁通航净空宽度544米,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5'00"N/121°48'11"E、30°03'39"N/121°48'14"E和30°02'39"N/121°48'16"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272米,航道走向178°-358°;
西通航孔:通航净空高度17米,桥梁通航净空宽度126米,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1'20"N/121°42'59"E、30°01'46"N/121°42'42"E和30°02'13"N/121°42'24"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63米,航道走向150°-330°;
二西堠门大桥通航孔及对应的桥区航道:通航净空高度49.5米,通航净空宽度630米,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3'27"N/121°55'28"E、30°03'52"N/121°55'03"E和30°04'15"N/121°54'40"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315米,航道走向139°-319°;
三大桥水域:系指大桥轴线两侧各3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其中沥港段为大桥轴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四大桥禁航水域:系指金塘大桥除通航孔及桥区航道外,大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其中沥港段为大桥轴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