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促进水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排筏、设施、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行为;(三)保障畅通、服务发展。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航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组织实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指导、协调、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二)公安部门负责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域环境保护,防止船舶污染;(四)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渔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六)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道通航安全管理;(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航安全规定第七条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通航安全规定:(一)按照船舶类型、吨位、航区、航线、航速、载重、吃水等要求,选择适合的船舶、排筏、设施;(二)船舶、排筏、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航行;(三)船舶、排筏、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四)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五)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六)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水域环境保护规定,防止污染水域;(七)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通航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第五条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安全检查。
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水上交通安全制度范本

水上交通安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的生产、运营、维修、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与畅通。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船舶安全。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船舶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八条船舶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正规航行,不得违规抢航、抢位、抢槽,不得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九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参加船员培训,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
第十条船员在航行、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观察水域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船员不得酒后驾驶船舶,不得疲劳驾驶船舶,不得在航行、作业中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第四章水域管理第十二条水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域的安全管理,维护水域的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第十三条水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维护水域的安全与畅通。
第十四条水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方案范本(3篇)

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方案范本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安委会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辖区内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以“双降”、“一控”、“一杜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为重点,以推进科技创新、安全达标、建立长效机制为重要内容,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我区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
二、___领导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地方海事处、区运管所、区公路站、区航道站(港口局)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滕士明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提升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制止非法运输现象,大幅度减少违章行为,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防止特大事故,减少重大事故。
(1)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企业、船舶经营资质___,运输市场中无达不到规定资质条件的水运企业、船舶;“三无”船舶非法渡运、无证非法造船等得到有效遏制。
(2)船舶证书齐全有效达到___%以上;船舶技术状况适航,救生、消防、通信、防污设备齐全有效达到l___%;浮桥舟体技术状况及安全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达到l___%;船舶签证率达到___%;船舶超载、超定额载客、超航区航行、非载客船舶载客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乡镇船舶四级安全责任制签订率达到l___%。
(3)有效降低船员“人证不符”、“船证不符”等违规现象,船员持证上岗、实际操作与安全知识,安全应急应变能力明显提高,大力加强船员责任心、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影响。
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 主管机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 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 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 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 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 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2. 船舶管理特别制度与船龄的关系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
从事水路运输、实施船舶特别定期检验和船舶强制报 废,均与船龄有直接关系。具体关系见表6-2、表6-3。
船舶类别
一类船舶 二类船舶 三类船舶 四类船舶 五类船舶
表6-2海船船龄标准
购置、光租外国 籍船船龄
10年以下 10年以下 12年以下 18年以下 20年以下
1. 船舶抵押权登记要求
2. 抵押权转移登记
(六) 光船租赁登记
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 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 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光船租赁登记是为了满 足光船承租人希望改变原船舶国籍的需要,以及确认 承租人使用经营权的效力而提出的。
1. 适用范围
二、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是指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船舶技术规范,确认待 检船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的活动。船舶检验对于保证船 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减少航行风险, 防止航行事故具有重大意义。
1. 船舶检验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管制行为,维护水域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沿海水域实施的交通管制行为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水上交通管制应遵循安全第一、高效便捷、因地制宜、兼顾各方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全国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水上交通管制”(以下简称“交通管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采取的限制性通航管理行为。
交通管制分为常规交通管制和临时交通管制。
常规交通管制是指因潮汐、航道和通航建筑物尺度、交通密集区、船舶定线制等因素影响,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而采取的日常性限制和规范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行为。
临时交通管制是指由于恶劣天气和海况、水上水下活动、演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活动等原因,以及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采取的特定性的限制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
第六条常规交通管制应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下列临时交通管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管辖:(一)我国领海以外海域实施的;(二)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三)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下列临时交通管制由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水上水下活动、演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等原因产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二)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九条除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临时交通管制由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第十条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临时交通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指定某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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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多样化,水上交通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
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水域交通事故频发的同时,也暴露出水域交通安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
为了保障水域交通的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应设立严格的规定和标准。
在水域交通领域,应
规定适用于各类船舶和航行情况的安全规则,确保每一位船员和船只都能够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标准。
通过规定合理的航行速度、距离和航线等要素,减少船舶之间的相互冲突,降低事故风险。
同时,规定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如救生设备、导航设备等,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性和完好性。
此外,还应明确责任和义务,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船员和船东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提升水域交通安全意识。
其次,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应加强水域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大多数水域交
通事故往往由于船员和船东对规定和操作流程的不熟悉而引发,因此,加强宣传和教育对于提高水域交通安全非常关键。
应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水域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水上交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加强培训和考核,确保每一位船员都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这样不仅能够减少事故的发生,也能提升整个水域交通行业的安全水平。
此外,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
督机构和执法部门,确保水域交通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监督机构应对船舶和航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事故的船舶和船员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只有加强监督和执法,才能让水域交通安全制度真正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
最后,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协调与合作。
水域交
通虽然是独立的交通领域,但与陆地交通、空中交通等有着紧密的联系。
因此,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也要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相衔接。
加强协调和合作,形成上下联动、互相支援的安全合力。
这样能够形成统一的交通安全观念和行动,避免因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冲突而导致水域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之,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水域交通的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设立严
格的规定和标准、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加强监督和执法、加强协调与合作等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水域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水域交通安全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水域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