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行业一类)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明显性的原则。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包括主要的信息要素,如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采用清晰、易读的方式进行设计,确保信息能够被消费者准确识别。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与产品本身的特性和功能相符合,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标识要求第七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牌、系列、型号等信息,以便消费者辨识。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中的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际的成分和功能相符合,并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厂名厂址应真实准确,便于消费者寻找企业并保障售后服务。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净含量、保存期限,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和保存。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需要特别标注。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标示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和避免不良反应。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以便消费者识别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图片和广告语言应真实准确,并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产品的标识负责。
第十七条化妆品进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进口产品的标识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八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销售产品的标识进行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化妆品标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和设计,确保整齐统一的外观。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开违规情况。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 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2010年第39号
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现将有关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事宜公告如 下: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 (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 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 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7
(1)产品名称 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 性,由商标法、通用名 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 通用 属性 名 名 阿芙 保湿 乳液 哎呀呀 护手 霜 贞采源 定型 水
8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 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 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 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1
产品名称
2 3 4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可视面 实际生产加工地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净含量 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 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 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参 照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5
5
化妆品成分表
序 标识内容 号
标识位置
6
7 8
21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工作,加强对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的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的设计、生产、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其成分、功能、效果等宣传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设计、生产、使用等环节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质量、安全可靠。
第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行为。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设计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设计应简洁明了,信息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宣传内容。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生产厂商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信息。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使用清晰可辨、不褪色的墨水和材料,确保使用寿命和可读性。
第九条特定功能或适用对象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应注明具体的功能说明、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等相关信息,避免消费者误用导致安全问题。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不得出现禁用、限制用途的成分或相关标识。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要求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质量可靠。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安全、环保。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卫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生产环境和线上人员的卫生状况,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
第四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使用要求第十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牢固粘贴在产品容器上,不得脱落或变形。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用常见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易产生误导的词语。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用字迹清晰、印刷平整,不得有污渍、折痕和涂改痕迹。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二)准确权威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具备准确、权威的信息。
(三)易识别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理解。
(四)完整一致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完整、一致,并与化妆品实物相符。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一)化妆品名称;(二)化妆品净含量;(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四)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五)用法用量;(六)保质期或有效期。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中文标识,如有需要,可在中文标识旁加用其他国际通用标识;(二)标识应采用不易脱落、不易模糊的方式制作,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辨;(三)标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应与化妆品实物的名称相符,不得与其他化妆品混淆。
第七条化妆品净含量应以克、毫克、升、毫升等实际计量单位标示,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第八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列明法定注册名称和详细地址,不得使用缩写、简称或模糊不清的方式。
第九条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应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过期、已吊销或伪造的标识。
第十条用法用量应简明清晰,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内容,不得宣扬超标或过量使用。
第十一条保质期或有效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标示,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在标识上明确说明储存条件。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可能相对较小,为了便于消费者阅读,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良好的对比度。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备案和管理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化妆品标识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化妆品名称、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
化妆品产品标识规范

化妆品产品标识规范引言:化妆品的产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和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它不仅涵盖了产品的基本信息,还关系到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直观认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产品标识已成为各行业的共识。
本文将从化妆品产品标识的内容要求、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展开论述。
一、标识要求1.1 产品名称标识产品名称标识是化妆品的核心标识信息。
应准确显示产品名称,并采用与产品类型相符的字体、字号、颜色等,确保清晰易辨,便于消费者理解。
1.2 成分标识成分标识是化妆品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准确、详尽地列示产品的主要成分。
其中,涉及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应以加粗、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标注,以提醒消费者。
1.3 净含量标识净含量标识是反映化妆品包装容量大小的标识,应采用明确的表示单位(如毫升、克)进行标注。
标识位置宜设置在使用便利的地方,字体宜选择与其他标识信息不同的颜色、大小,使其一目了然。
1.4 保质期标识化妆品保质期标识是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重要的参考信息之一。
应以“保质期”等词汇标注,并标明具体的期限,如年月日形式。
标识位置应易于辨认,可以采用文字、图示或二维码等形式呈现。
1.5 生产日期标识生产日期标识是消费者判断化妆品是否过期的重要依据。
应明确标注“生产日期”等词汇,并标明具体的日期,如年月日形式。
标识位置应明显易懂,避免模糊或隐蔽,同时遵循可读性和耐久性原则。
二、法律法规规范2.1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是化妆品标识的法律依据,其中明确了化妆品标识的内容要求、字体大小等规定。
生产企业应遵守该规范,确保标识信息的真实、准确、明确。
2.2 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作为特殊商品,在标签和包装上的要求同样受到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这些规定对化妆品的标识、声明、广告等内容都有相应规范。
三、行业自律规范3.1 化妆品行业协会标准化妆品行业协会经常发布标准、规范等文件,旨在引导企业规范产品标识。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引言:化妆品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个人护理产品,因此其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行业,并提供可靠的产品信息,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逐一进行详细讨论。
一、化妆品名称和成分化妆品标签中的化妆品名称应准确明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列出产品的主要成分,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了解。
1.1 化妆品名称规定化妆品的名称应使用常用通用语言,避免使用夸大的广告词汇。
例如,一款产品不得用“神奇美容液”等夸张的词汇作为名称。
化妆品名称应准确描述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例如“保湿面霜”、“洁面乳”等。
1.2 成分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应清晰地列出产品中主要的活性成分和添加剂,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配方。
成分标识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的INCI(国际化妆品成分词)名称或者使用常见的中文名称,但禁止使用模糊、不明确或误导性的成分名称。
二、产品产地和质量标准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产地和制造商的相关信息。
同时,产品的质量标准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2.1 产品产地规定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产地。
例如,若为中国制造的产品,应使用“Made in China”标注,以提醒消费者相关信息。
2.2 制造商信息规定化妆品标签中应列出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进行咨询和投诉。
制造商信息的明确可使消费者更加信任产品,也能提高整个行业的透明度。
2.3 质量标准规定化妆品标签中应标明化妆品所符合的质量标准。
例如,符合国家标准、GB/T标准等。
这些标准可以让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进行合理的选择。
三、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提供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利用产品的功效并避免不适。
3.1 使用方法说明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描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如涂抹部位、使用频率和使用量等。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识内容1. 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应明确、准确,符合化妆品名称命名规定。
2.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3. 商品批号商品批号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清晰、准确。
4. 可使用日期可使用日期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若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使用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5. 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应简明扼要、准确,防止误导和错误使用。
6. 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如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质量保证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7. 净含量净含量应准确标注,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8. 成分表成分表应列明化妆品中的主要成分、添加剂和浓度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成分和成分含量,以便做出明智选择。
9. 储存条件若化妆品需特殊储存条件,如低温、避光等,应在标识上清晰标注。
10. 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注意事项应简明扼要、准确,提醒消费者阅读并遵守。
二、标识形式1. 字体标识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 颜色标识文字应使用明亮、清晰、易于辨别的颜色,不得采用虚假、夸张的颜色。
3. 版面标识版面应布局合理、清晰易读,文字、图形应相互配合。
4. 图形图形应准确、清晰,不得虚假宣传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5. 语言文字标识上的语言文字应准确、规范,不得存在错误、夸大虚假等情况。
三、标识制作与印刷1. 材质标识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标识质量和耐久性。
2. 打印方式标识应采用合适的打印方式,确保标识清晰、易读。
3. 印刷质量标识印刷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标识的可辨识性和质量。
四、标识审核与审批1. 标识审核化妆品标识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标识内容、形式和制作符合要求。
2. 标识审批标识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证明文件。
五、标识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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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课件
3
二 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序 号
标准(规定)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1定量Βιβλιοθήκη 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5号令2005-5-30
2006-6-1
2008-09-01
讲课课件
17
(4)全成分标注
依据: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讲课课件
18
化妆品成分表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 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 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 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 签为准。
2010-02-05
2010-02-05
讲课课件
4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化妆品标识强制标注内容及具体标识位置
序号
标识内容
标识位置
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因包装原因
1
产品名称
无法标注时,也可以标注在可视面 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
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2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地
2)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 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三个部分组成。
3)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 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 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 表示的计数单位)。
讲课课件
14
a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质量 体积 长度
面积
标注净含量(Qn)的量限
Qn<1000克 Qn≥1000克 Qn <1000毫升 Qn≥1000毫升 Qn <100厘米 Qn≥100厘米
Qn <100平方厘米
1平方分米≤Qn <100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讲课课件
计量单位
g(克) kg(千克) mL (ml)(毫升) L (l)(升) ㎜(毫米)或者㎝(厘米)
讲课课件
12
2)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 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3)净含量
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 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讲课课件
13
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 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 商品的净含量。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讲课课件
1
主要内容
一、化妆品定义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四、化妆品标识常见问题
讲课课件
2
一、化妆品定义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
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 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m(米) mm2(平方毫米) 或者 cm2(平方厘米) d㎡(平方分米)
㎡(平方米)
15
b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 Qn≤50g Qn≤50mL
50g <Qn≤200g 50mL<Qn≤ 200mL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Qn>1kg Qn>1L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讲课课件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2 3 4 6 2
16
1)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 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 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 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9
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 化妆品批准文号等
可视面
10 安全警告用语
可视面
宜标注内容:使用指南、储 11 存条件
可视面
讲课课件
6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部外能被消费 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的情况下,消费 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讲课课件
7
(1)产品名称
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 性,由商标法、通用名 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 通用 属性 名名
阿芙 保湿 乳液
哎呀呀 护手 霜 贞采源 定型 水
讲课课件
8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 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
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讲课课件
10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 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 者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 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的合法经营企业。
讲课课件
11
委托加工或分装的化妆品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 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 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 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 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 称。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 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讲课课件
9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 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 以相同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 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中华人民共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2009年10月1日
2 检疫总局 第100号令《化妆品 2007-07-24 起各级质量技术
标识管理规定》
监督部门予以查
处)
3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 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2008-06-17
2009-10-01
4
《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 命名指南》
可视面
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4 净含量
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 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
5 化妆品成分表
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参
照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讲课课件
5
序 号
标识内容
6 产品标准号
标识位置 可视面或说明书上
7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
可视面
8 卫生许可证证编号及标志 可视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