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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最新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一目旳为规范企业产品标识与可追溯工作,防止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发生混用和错用,以及保证对产品和服务信息旳可追溯性,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二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企业所有旳进料产品旳条形码、检查状态标识,在制半成品条形码、检查状态标识,整机成品旳产品企业标签、商标、LOGO、铭牌、条形码、安全、警示、提醒阐明、认证、农补、二维码、检查状态标识,主机、配件、附件外包装箱上旳丝印、手写标识。

三职责3.1品质保证部负责产品标识旳监督管理,并负责企业产品旳检查状态标识及扫码;3.2仓储物流部负责采购品(追踪件)条形码标识打印,追踪件产品标识张贴、入库及出货外包装标识书写;以及对张贴标识进行保管、发放工作。

3.3 生产部负责装配追踪件、小部件产品、精工焊接件(不锈钢件)、调试整机条形码张贴标识、调试出货机器旳企业各类标签、商标、LOGO、丝印、安全、警示、提醒阐明、认证、农补、二维码旳张贴,铭牌刻印固定,以及小部件产品条形码打印。

3.4 品质部检查员负责整机出货地脚标识旳编写和检查过产品状态标识及各制程标识旳检查;并负责追踪件和出货条形码旳扫码工作。

3.5 计划部负责条形码、张贴标识、丝印网板旳申购和精工焊接件(不锈刚件)、整机调试、SMT车间条形码旳打印。

3.6 采购部负责采购多种产品标识和丝印网板。

3.7 研发中心SMT车间负责PCB板子产品条形码张贴工作。

3.8 技术部负责对产品标识旳设计、使用规范进行管理。

3.9 行政管理部负责对条形码旳设计、扫码规范使用进行检查。

四活动实行4.1标识分类4.1.1 企业标签、商标、LOGO、铭牌标识;4.1.2 条形码标识;4.1.3 安全、警示、提醒阐明标识;4.1.4 认证标识;4.1.5 农补标识;企业二维码标识;4.1.7 喷涂件旳供方区别标识;4.1.8 整机、配件、附件包装箱印刷标识、手写标识;4.1.9 检查状态标识;检查状态标识,有如下几种型号:1)椭圆形张贴标签有大(50mm*25mm)和小(25mm*13mm)两种,有绿、红、黄三种颜色:A.合格品(绿色);B.不合格(红色);C.让步使用(黄色);2)长方形标识牌分悬挂式和张贴式2种,规格是90mm*70mm,有绿、红、黄三种颜色:A.合格品(绿色);B.不合格(红色);C.让步使用(黄色);3)长方形“检查卡”悬挂式,规格是90mm*70mm,绿色。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本公司产品标识的管理,确保产品标识的真实、准确、清晰、易于识别,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

三、产品标识的内容(一)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能够准确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和用途。

(二)产品规格型号应清晰标明产品的规格型号,以便消费者选择和使用。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采用清晰、不易擦除的方式标注,保质期应明确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四)生产批次对于需要追溯的产品,应标注生产批次,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和处理。

(五)成分或配料表对于食品、化妆品等产品,应如实标注成分或配料表,按照含量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六)执行标准应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七)质量等级对于有质量等级划分的产品,应明确标注其质量等级。

(八)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标注本公司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能够与我们取得联系。

(九)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对于需要特殊使用方法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应标注详细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十)认证标志如果产品获得了相关的认证,如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等,应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

四、产品标识的标注要求(一)标识的位置产品标识应标注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易于消费者查看和识别。

对于包装较小的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包装的标签上或产品说明书上。

(二)标识的清晰性标识的文字、图形应清晰、完整,不得模糊不清、残缺不全。

标识的颜色应与背景色对比明显,易于辨认。

(三)标识的牢固性标识应牢固地附着在产品或包装上,不得轻易脱落或损坏。

在产品的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标识应保持完好无损。

(四)标识的准确性标识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标注或误导消费者。

标识的内容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或缩小产品的性能、用途等。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产品标识的管理,确保产品标识的准确性、清晰性和可追溯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等。

三、职责分工1、生产部门负责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标识。

确保标识的内容准确、清晰、完整。

2、质量部门监督产品标识的执行情况。

对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理。

3、仓储部门做好产品标识的保管工作。

按照标识进行产品的出入库管理。

4、销售部门向客户传递产品标识的相关信息。

四、产品标识的内容1、产品名称应使用标准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产生混淆或误导的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明确产品的规格、型号等参数,以便于区分不同的产品。

3、生产日期采用清晰、易读的格式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

4、保质期对于有保质期要求的产品,准确标注保质期。

5、生产批次便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

6、质量等级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如合格品、一等品等。

7、成分或配料表对于食品、化妆品等产品,详细列出成分或配料。

8、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9、生产许可证编号依法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标注相应的许可证编号。

10、警示标识对于可能存在危险或需要特殊注意的产品,标注警示标识和说明。

11、认证标识如产品获得相关认证,标注认证标识。

12、制造商名称和地址提供准确的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联系和投诉。

13、售后服务信息包括售后服务电话、网址等。

五、产品标识的要求1、标识应清晰、易读、不易磨损。

2、标识所用的文字、符号、数字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3、标识的颜色应醒目,与产品包装或本体形成明显对比。

4、标识的位置应明显,便于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查看。

5、对于需要在特定条件下保存或使用的产品,应在标识中注明相关要求。

六、产品标识的制作和使用1、标识的设计应由相关部门根据产品特点和法规要求进行,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特殊标识产品管理规定(3篇)

特殊标识产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标识产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殊标识产品,是指在产品上标有特定标识,用于区分产品、提醒消费者注意或者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产品。

第三条特殊标识产品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科学合理,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特殊标识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标识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殊标识的设置第五条特殊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识内容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二)标识形式应当美观、大方,符合产品特性;(三)标识颜色、图案、字体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标识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设置特殊标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特殊标识的设置应当与产品的性质、用途相符合;(二)特殊标识的设置不得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三)特殊标识的设置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四)特殊标识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七条以下产品可以设置特殊标识:(一)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产品;(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三)需要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产品;(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设置特殊标识的产品。

第八条以下产品不得设置特殊标识:(一)产品标识已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特殊标识的设置可能误导消费者的;(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特殊标识的。

第三章特殊标识的申请与审查第九条申请设置特殊标识的产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二)特殊标识的设计图样及说明;(三)产品检验报告;(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特殊标识的设置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产品标识的使用,提高产品标识标注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保障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产品的标识标注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产品标识标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 准确规范:产品标识标注内容准确清晰,避免造成消费者误解。

3. 创新发展: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鼓励产品标识标注的创新设计,提升企业形象。

四、责任与义务1. 董事长/总经理:对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

2.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工作,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

3. 品控部门:负责制定产品标识标注使用规范,监督执行情况,确保标识标注准确规范。

4. 生产部门:负责将准确的产品标识标注印刷在产品上,确保标识标注与产品相符。

五、管理流程1. 标识标注设计:由专业设计团队设计产品标识标注,内容准确规范,体现企业形象。

2. 内部审核:由品控部门对设计好的标识标注进行审核,核实设计内容与实际产品的一致性。

3. 印刷施工:生产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标识标注印刷到产品上,并保证印刷质量。

4. 质检验收:品控部门对产品进行质检,确保标识标注准确无误。

5. 上线销售:产品经过质检合格后,方可上线销售,让消费者购买到标识标注准确的产品。

六、保密原则1.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更改产品标识标注,如发现有违规操作,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

2. 对设计好的产品标识标注内容,需要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七、奖惩制度1. 对严重违反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停职、罚款等。

2. 对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将给予表扬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企业高层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纳入企业内部制度体系。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是指对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文件或机构内部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1. 标识标注使用要合法合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标识和标注应符合法律要求,并不得违反道德和伦理准则。

2. 标识标注使用要准确真实:使用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者或公众。

3. 标识标注使用要明确清晰: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或公众理解和辨识。

4. 标识标注使用要符合产品规定:对于特定产品,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保证其安全性和质量。

5. 标识标注使用要可靠可辨识:标识和标注的文字、图案、颜色等要能够清晰辨识和识别,不应产生混淆,保证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标识标注管理要完善:相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明确标识标注的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对标识和标注的设计、使用、维护和更新进行有效管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国家、行业和组织而有所不同。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了加强标识标注管理,规范其使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在产品、广告、包装等方面的标识标注管理。

三、基本要求1. 标识标注应真实、准确、明确。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 标识标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3. 标识标注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其功效、效果。

4. 标识标注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不清、难以阅读。

5. 标识标注应有明确的单位和标准,不得使用与事实不符的单位和标准。

四、标识标注内容1. 产品标识标注(1)产品名称:标注产品的名称,应简明扼要,与实际产品相符。

(2)生产企业信息: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

(3)生产日期与有效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时限。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标签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各种产品标签标识的管理。

第三条标签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五条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四)产品的成分、材质、用途、使用方法等;(五)产品标准编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外文。

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

第七条标签标识上的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标签标识的标注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标签标识。

标签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的包装上,不得随意撕毁、更换。

第九条标签标识的标注应当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应当准确、清晰,不得有模糊、脱落、褪色等情况。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

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标注应当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四章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标签标识的相关资料,生产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或者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标签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制度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23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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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为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行为,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其标识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食品标识标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食品,其标识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出口食品的标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数量、特征、特性、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食品标识的标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标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标识标注的内容第五条[附加标识要求]食品应当附加标识,食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必须与食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

现做现买、即时加工并直接以裸露形式进行销售的食品可以不附加标识。

但通过包装运输进入市场后再以裸露形式进行销售的食品,应当在其运输包装上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标注标识。

第六条[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

第七条[进口食品要求]用于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识。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地(国家/地区)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者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和保质期,以及根据食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注的主要成份及其含量。

第八条[食品名称]食品标识应当有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采用含量最多的食品命名,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植物性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某一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主要营养素等特征特性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生”或“素”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九条[厂名厂址]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食品标识必须标明食品的真实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生产加工食品以及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食品标识中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标注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分装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分装进口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进口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分装者的名称及分装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生产日期]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

日期的使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一条[净含量]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配料清单及定量标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标明配料的定量标示。

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在标识中标注“本品含有食品添加剂”,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注明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或者代码。

第十三条[标准编号]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第十四条[质量等级]企业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其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质量(品质)等级。

第十五条[食品分类标注]企业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食品分类(类型)的,应当在食品名称后标注食品分类(类型)。

第十六条[生产许可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七条[警示说明]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以大于或等于3mm高度的字体单独标注中文警示说明:(一)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或者配料;(二)开封后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的食品;(三)可能导致某类人群有过敏反应的食品或以其作原料加工成的食品;(四)与食品混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安全的非食用产品;(五)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炼乳、脱脂加糖浓缩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应当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等字样;(六)食品中含蜂皇浆应当标注“该产品含蜂皇浆,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等字样;(七)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当标注“该食品添加咖啡因,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等字样;(八)饮料含有咖啡因、硫胺素、核黄素、烟酸、维生素B6、维生素B12、泛酸、葡糖醛酸内酯、纤维醇、牛磺酸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的,应当标注每天最多限量(罐、听、瓶或亳升)。

第十八条[组合食品]在一个销售单元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单个品种食品的标识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物,不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上所有或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能够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上所有或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十九条[营养食品]在食品名称或食品说明中标注“营养”字样的食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3432的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本身固有而非添加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定量标示。

第二十条[健康声明]食品符合国家标准GB13432的规定的营养声称的,可以按照以下模式标注相应的健康声明:(一)食品符合“低脂肪、无脂肪”要求的营养声称时,应当使用的健康声明模式为:癌症的发生基于多种因素,低脂肪饮食可能减少某些癌症或某类癌症发生的危险;(二)食品符合“低钠、非常低钠、无钠”要求的营养声称时,应当使用的健康声明模式为:含钠量低的饮食可降低患高血压的危险,但该病也与许多其他因素有关;(三)食品符合“低胆固醇、无胆固醇”和“低脂肪、无脂肪”要求的营养声称时,应当使用的健康声明模为:心脏病的发生基于多种因素,但是饮食中饱和脂肪和胆固醇的低摄入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可以减少其发病的危险。

第二十一条[质量标志]食品标识可以标注合法、有效的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可以在其食品标识中标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取得商品条码专用权的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食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禁止标注内容]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或者保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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