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产险(备-意外)[2012]主10号-见义勇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定义与概述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旨在明确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就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共识。
本合同条款详细阐述了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费用、赔偿处理等相关内容。
二、保险对象及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投保人以团体名义为其成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及医疗费用等。
具体保险范围根据保险条款确定。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需续保,双方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四、保险费用1.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为_____(请投保人根据实际需求填写)。
五、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保险条款执行。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承担赔付责任。
3. 保险人对其认定的其他约定保险责任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六、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3.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 投保人应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协助保险人进行理赔工作。
七、赔偿处理1. 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按照约定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3. 经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付。
4. 投保人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信息。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
2. 在保险期限内,如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3.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团体实施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丧失,如按人数投保,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3)。
1.3 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团团体意外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五条【保险费的交付】保险费交费方式为一次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第六条【合同终止】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
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
第七条【告知义务】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第五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款)利益条款(第三页)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 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 时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 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
第二级
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75%
10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第三级
失的
50%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国寿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哎呀,今天咱们聊聊一个大家可能觉得有点沉重,但其实也挺重要的话题——国寿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说到保险,很多人脑袋里都蹦出来一堆复杂的条款和一堆看不懂的字。
别担心,今天我就带大家轻松了解一下,保证你听完能哈哈大笑,心里也明明白白。
保险嘛,就像是生活中的一把伞,天晴的时候你可能觉得它没啥用,但一旦下雨,你就会感激涕零。
这种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咱们的家庭。
说到家庭,谁的家庭都少不了孩子。
孩子们活泼可爱,像小鸟一样,虽然有时候顽皮得让人抓狂,但总归是生活的希望,对吧?这保险就是为了让我们在意外发生的时候,心里能有个底,别把日子过得像上紧了发条的钟。
你想啊,万一孩子在玩耍的时候不小心摔了一跤,或者意外发生了,家长们肯定会心急如焚。
这时候,保险就能为你提供经济支持,给你一份安心。
就像那句老话说的“有备无患”,只要有了这个保障,家长们才能更放心地让孩子们去探索世界。
你看,孩子们就是那种“天真无邪”,心里总是充满好奇,碰到啥新鲜玩意儿就想试试。
可如果不小心摔了呢?这个时候,保险能让我们在经济上不至于捉襟见肘。
这种保险的好处可不仅仅是经济赔偿那么简单。
它还包括了医疗保障,哦,对了,大家也知道,看病可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有了保险,家长们就可以带孩子去医院,不用担心一堆账单把自己压垮。
再加上,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一些咨询服务,帮助你更好地了解孩子的健康情况。
这样一来,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就能更轻松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小插曲。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保费会不会很贵呢?这个保险的保费是相对合理的,算下来,确实能给家里带来不少保障。
为了孩子的安全,花点小钱算啥呢?再说了,省下的心神可比什么都珍贵。
很多人觉得“买保险就像吃药,越早越好”,这话说得真有道理。
早早买了,未来能省去很多麻烦。
保险的条款其实也是挺灵活的,像大多数保险一样,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家庭的需要来选择。
100_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五人以上特定农村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残等级》( GB/T16180-20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
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
《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 (见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
投保人权利
4.1
合同内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10)被保险人从事 潜 水(见 7.10)、 空中运动 (见 7.11)、 攀岩 (见 7.12)、 探 险 (见 7.13)、摔跤、 武术 (见 7.14)、特技表演 (见 7.15)、赛马、赛车 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 11) 战争 (见 7.16 )、军事冲突 (见 7.17)、暴乱 (见 7.18)或武装叛乱;
伤残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 I 类伤残保险金或 II 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 1) I 类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 ),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
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3)(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见义勇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同时导致烧烫伤和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条件时,保险人仅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相关条例身故给付标准相比不足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时,保险人仅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相关条例残疾给付标准相比不足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给付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之外的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四)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约定承保团体人数的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确认证明;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确认证明;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