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8专业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附件、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批单、保险单副本、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构成。
如有冲突,以保险单、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因突发疾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殴斗、醉酒、吸食、注射毒品,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因疾病、疾病并发症、生育、流产等原因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被保险人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3.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有权依法取得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七条合同解除和终止1.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可以书面通知投保人终止合同,但应退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计划,旨在为团体成员在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
1. 被保险人范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适用于指定的团体组织成员,如公司员工、社团成员等。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等级和职位确定的保险赔偿额度,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一般为一年。
4. 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可以享受保险金给付。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6.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
7. 免责事项: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故意伤害自己、从事违法活动等。
8.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终止条件进行解除或终止,如不再符合保险条件、未支付保险费等。
请注意,具体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等风险。
一般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 insure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进行保障的范围。
2.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团体规模来确定。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起始和终止的日期。
4. 保险费率:确定团体成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率。
费率可以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调整。
5. 赔偿处理:说明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赔偿的程序和其他相关条款。
6.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团体解散等。
7.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残、故意伤害他人等。
以上只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了解详细的保险保障和责任范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效力及申明该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双方均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的是投保人所确立的参保人员,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名单中的所有参保人员。
投保人需提供真实、完整且准确的被保险人名单,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二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起期和止期为准。
保险合同生效后,除非被保险人提出取消保险,否则保险合同期间内不得取消保险。
保险合同终止后,再次参保需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金给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将承担相应的保险给付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给付金额的决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条保险费缴纳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及缴纳方式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如保险费未及时缴纳,则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意外伤害定义本保险将意外伤害定义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的、非本意且被外界物体或因突发的、非本意而直接造成的身体伤害。
具体威胁因素、伤害情形及保障范围将在附录中规定。
第六条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住院补贴、残疾赔偿金及身故赔偿金承担给付责任。
具体给付标准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保险赔付限额本保险合同将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设定保险赔付限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赔付限额及保障项目。
不同保险赔付限额和保障项目的详细说明将在保险合同中提供。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定义在本合同中,“我们”或“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出单机构,即保险公司;“您”或“被保险人”指与我们签订了本合同并缴纳了保险费用的企业、团体或个人。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伤残、猝死或留下残疾,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但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可自动续约。
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商定。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每年应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6. 保险责任免除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被保险人知ingly参与犯罪活动;•被保险人在酒后驾车、醉酒斗殴等违反法律的行为中导致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非法活动、危险性运动或战争等事件中导致的意外伤害。
7. 保险理赔流程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并导致身故、伤残、猝死或留下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应尽快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并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院出具的损伤估价表;•与事故相关联的警察局报告;•财产损失的权威确认书。
保险人应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尽快开始理赔程序。
如果保险人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并向被保险人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材料。
8. 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想要变更或终止保险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协商处理。
9.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变更和终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1)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千元,最高为五千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躯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躯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缘故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动;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按照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不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保险单;2.保险条款;3.投保单;4.所有的批单(若有)。
二、保险责任本保险保障投保人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中意外伤残按照已列明的保额给付相应保险金。
三、保险金1.本保险的保险金以人民币为单位,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所指定的金额而确定。
2.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赔偿时,可以减少赔偿金额或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第一次投保本保险时已经处于本合同保险责任所发生的疾病或患有疾病的状态或伤残的状态;–被保险人故意实施危险活动,例如赛车、攀岩等;按照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伤残不同程度,赔偿金额的不同。
3.伤残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 = 保险金额 x 伤残比例其中,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所指定的金额,伤残比例如下:–全残:100%–一级伤残:75%–二级伤残:50%–三级伤残:25%–四级伤残:10%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费1.保险期间以批准的保险单为准,自保险单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止。
2.定期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为:–年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次性全年的保险费;–半年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半年的保险费,每半年交一次保险费;–季度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季度的保险费,每季度交一次保险费;–月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月的保险费,每月交一次保险费。
3.保险费的缴纳时间和支付方式以投保单和保险单规定的为准。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还保险金1.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后15日内将保险单和缴纳保险费所开取的发票退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减去率差之外的余额。
2.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地址通知被保险人,并在15日内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减去费率差之外的余额。
3.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合同即行终止,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的部分退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保险责任1.1 本合同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旨在向被保险人提供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保障。
1.2 保险公司应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须支付保险金额。
2) 对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须支付保险金额。
1.3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提供上述保险责任。
1.4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不包括由疾病、自杀、自残等非意外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二、保险责任免除2.1 对于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2) 被保险人在醉酒或服用禁止药物的情况下导致的伤害;3) 被保险人从事危险运动或参加战争、军事行动导致的伤害;4) 被保险人在违法活动中导致的伤害;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后在48小时内没有及时报告或寻求治疗。
2.2 对于被保险人在已存在的疾病、先天性缺陷或残疾基础上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XX元,保险费为XX元。
3.2 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缴纳,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3 保险费支付后,不可退还。
四、保险期限和续保4.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XX年,起始日期为XX年XX月XX 日,截止日期为XX年XX月XX日。
4.2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可以协商续签保险合同。
如续签,则继续享有保险责任。
五、索赔申请和理赔处理5.1 出现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的索赔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经过、医疗证明、报销费用清单等。
5.2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理赔处理。
如需要进一步调查,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被保险人。
5.3 保险公司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_2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范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8
专业版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8专业版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