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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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得减持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上市公司的股份B.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C.国有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致使国家对该上市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D.国有股东仅限于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答案】 D2、以下资产中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有()。

A.Ⅰ.ⅡB.Ⅲ.ⅣC.Ⅰ.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B3、上市公司拟于2017年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下列关于临时提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B.Ⅰ、ⅡC.Ⅱ、ⅣD.Ⅱ、Ⅲ、ⅣE.Ⅲ、Ⅴ【答案】 A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中,可以免予披露关联交易方式的情形有()。

A.Ⅱ、Ⅲ、Ⅳ、ⅤB.Ⅰ、Ⅱ、ⅣC.Ⅰ、Ⅱ、Ⅲ、Ⅳ、ⅤD.Ⅰ、Ⅲ、Ⅳ、ⅤE.Ⅰ、Ⅱ、Ⅲ、Ⅳ【答案】 C5、下列选项中,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存货监盘计划时不应当进行的是()。

A.将被审计单位提交给其他公司代为保管的存货纳入监盘范围B.向保管被审计单位存货的公司函证被审计单位的委托保管的存货情况C.直接利用被审计单位的账簿记录确认交由其他公司保管的存货的账面价值D.由于交由其他公司保管的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答案】 C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B.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优先配售,但不能全部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C.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可委托第三方代为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可以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申购D.可转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不低于网下配售比例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E.投资者在进行可转债网上申购时须缴付申购资金【答案】 A7、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有()。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办理除股权激励获得股份以外的其他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届满;2.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股东承诺。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其他股东赠与股份,该部分赠与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适用上述第1项及第2项要求。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下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审查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上市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查无异议的回复后,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上市公司股东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拟申请解除限售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申请办理对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有关手续。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见附件1)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如适用);4. 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5.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 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总数、各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定增股票是什么意思_定增价格如何确定

定增股票是什么意思_定增价格如何确定

定增股票是什么意思_定增价格如何确定定增股票是什么意思定增,其实就是定向增发,向特定对象增发股票。

这里的增发是指公司上市之后,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在定增之前,通常会打压股价,因为证监会规定定向增发的价格不能抵御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而一般增发对象是符合要求的机构或者大股东。

所以说,如果不压低股价,他们就等于高价拿股。

所以说,机构和大股东在定增前通常都会打压股价,以较低的增发价买到股票,然后再释放企业的业绩,以达到机构和大股东解禁后高位减持的目的。

对于我们投资者来说,这时的价格较低,是个入场的好机会,但同时,我们也很难判断什么样的情况属于股票定增。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定增股份,实际上是扩大公司股本总额,相应会稀释每股收益,从估值上讲,股价理当回落,而在市场层面,这属于股价利空因素,会使股价回落。

一般大部分公司增发主要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的局面,其次还可能是向其子公司注资,或是发展新的项目、成立公司等,所以增发的钱通常很少进入上市公司本身的财务中,所以个人对其持看空的态度。

持有股票如果单纯依靠技术分析,那么股票回落的过程可能会因为技术分析结果被洗盘而卖出,而股票回落也有多种原因,不是每一次回落都是定增,所以股票投资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思考。

定增股票的特点定增的一大特点是打折买股票,也就是发行折价。

现在一般的折价空间有10% 到 30%,但是折价空间有进一步收窄的趋势,窗口指导和一系列的政策都在把定向增发价格往市场价方向引导,这也是定增市场正在面临的市场环境变化。

定增的另一个特点是锁定期,有一年或者三年两种,到期才能退出,但是去年以来定增市场上出现了定增公募基金,这就给定增投资增添了流动性,这也是未来市场上比较热门的创新产品。

定增价格如何确定一、固定加价的定价原则1.1主板增加报价的原则股票发行价格高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格的90%。

定价基准日没有严格限制,可以是股东大会公告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甚至可以是股票发行首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披露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该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上市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3.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的,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二)业绩预告方式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披露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1.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 的绝对值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11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如适用);(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2)发行数量或区间;(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4 号 —股东大会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4 号 —股东大会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股东大会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召开股东大会的提案时,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主体提议或者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1.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2.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3.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股票非公开发行流程

股票非公开发行流程

股票非公开发行流程
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是指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这种发行方式相对于公开发行更为灵活,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情况。

下面将详细介绍股票非公开发行的流程。

首先,公司需要确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和价格。

这需要通过对市场的分析和对公司自身情况的评估来确定,以保证发行的股票能够被认购。

其次,公司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者。

这些投资者通常是一些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他们对公司有一定的了解,并且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接下来,公司需要与选定的投资者进行洽谈。

在洽谈过程中,公司需要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股票的目的和用途等信息,并与投资者就发行的股票数量、价格等进行协商。

然后,公司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非公开发行的申请。

在提交申请时,公司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在监管部门批准后,公司可以开始向投资者发行股票。

在发行过程中,公司需要与投资者签订发行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发行股票。

最后,公司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非公开发行的结果。

这包括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等信息。

监管部门会对公司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发行结果进行公示。

总的来说,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流程包括确定发行数量和价格、选择投资者、洽谈、申请、发行和报告等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公司需要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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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11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如适用);(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2)发行数量或区间;(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3)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拟同时向确定和不确定对象发行的,应在方案中明确,遵守公司法关于“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价格相同”的要求,确保对两类发行对象的发行价格保持一致。

(4)上市公司拟不聘请承销商,自行销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具体发行对象,且不得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价格和股份限售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6)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二)向本所提交的文件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和《第36号格式准则》的规定,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提示性公告(登报、上网);2、董事会决议公告(上网);3、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上网);4、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上网);5、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上网);6、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上网);7、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上网);8、董事会决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等(报备);9、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如适用,报备);10、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认购合同(如适用,报备);11、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上网);12、其他需提交的公告或备查文件。

(三)其他文件的要求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第二章“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规定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详细内容。

2、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3、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的要求,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4、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四)其他事项1、重新召开董事会调整定价基准日以董事会决议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在以下情形下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可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2)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3)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中介报告的要求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拟收购的资产在首次董事会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以及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主要历史财务数据,注明未经审计,并作出关于“目标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发行方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补充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最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3、关联董事回避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公司董事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机构或个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事宜(一)审议内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3)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4)募集资金用途;(5)决议的有效期;(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二)审议程序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股东大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向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对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四)修改、取消或延长有效期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若公司董事会拟对方案内容进行重大修改的,或者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的,或者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有效期的,均须根据本指南规定,再次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证监会审核阶段的相关事宜(一)一般事宜1、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非发行股票申请时,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编制并递交《发行人申请报告》、《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申请文件。

符合《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且符合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自行销售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可不聘请保荐机构。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决定;(2)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决定;(3)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决定;(4)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二)发审委审核事宜1、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发审委审核结果,并在公告中声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2、在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

(三)收到核准决定及其他事项1、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核准文件,并披露《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等。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方案。

2、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当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公司在实施发行方案前进行利润分配,导致发行股份数量增加的,公司应刊登相应的调整公告,涉及现金分红的,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和数量调整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组织发行并办理股份预登记(一)发行期的选择1、上市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承销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发行。

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3、上市公司可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发行期首日开始停牌,并在认购对象报价结束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复牌,停牌时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5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期首日停牌的,应在停牌公告中披露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拟进行询价,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将于认购对象报价结束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销售方式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应依据《证券法》、《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承销商组织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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