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道路普通货运运输细则(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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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19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19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货运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货运经营包括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大型物件运输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前款所称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货运相关业务包括货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理货、搬运装卸以及货运站(场)经营。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发展集装箱运输、甩挂运输。

鼓励采用封闭厢式、多轴重型、罐式专用车辆及其节能环保车辆运输货物。

鼓励货源单位采用招投标形式选择承运人。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货运经营的(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和从业人员等准入条件,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

从事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包括设立子公司),向所在地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包括设立子公司),向所在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29号文件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29号文件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29号文件一、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交通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而与之相关的安全管理则成为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2019年29号文件被制定并颁布。

本文将对这一文件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作为管理办法的影响进行分析。

二、背景随着全球交通的不断发展和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增长,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的发现使得加强和规范相关管理变得迫切而重要。

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2019年29号文件,以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的管理和控制。

三、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该文件,道路运输从业单位需要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

这一许可证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2. 安全责任制度文件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并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

这一措施将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从而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文件明确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相关监督部门将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确保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从而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4. 事故责任追究文件对道路运输事故责任的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事故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将增加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落实。

四、对管理办法的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29号文件的颁布将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影响方面:•加强安全管理意识:文件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的认识,从而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重视程度。

•规范运输行为:文件对道路运输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开展运输业务,从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降低事故发生率: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将使得从业人员更加注重安全,进而降低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3年8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二节货运第三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二节货运第三节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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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指标:指量化的安
一、目标
与考核
目标制定可考核的安全 全生产指标,又称控制指标。对安全
(35 分) 生产工作指标,安全生产 生产目标进行量化,使其更具体化、
工作指标应不低于上级 更有针对性,便于企业对安全生产目
下达的目标
标的实施、考核和统计的开展。企业
1. 未制定可考核的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指标,不得分 2. 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指标低于上级单位下达安 全生产目标,不得分; 3. 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指标不合理,与企业实际 情况不符,每处扣 1 分
4. 未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
情况进行考核或考核不完
整、不合理的,每项扣 1 分
⑥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
一、目标
与考核
目标制定量化的安全生
(35 分) 产工作指标,量化指标包
括:责任事故率、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目标进行量化,使其更
死亡率、责任事故受伤 具体化、针对化,便于企业对安全目
率、财产损失率、车辆二 标的实施、考核和统计的开展
象,考核的时限,考核的程序与方法,
1. 未制定量化的安全生产
5
工作指标,不得分;
2. 量化的安全生产工作指
标内容不完善,每缺一项扣 1

考核的具体内容,奖惩条件等,并要 明确考核的责任部门,保证考核和奖 惩工作的实施。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要规范、合 理、有效实施。 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 惩制度的规定,对所有安全生产部门 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 考核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定期一般分为月度跟踪、季 度分析、半年检查和年度考核,并奖 惩兑现
方案的记录和总结材料不完
包括指导思想、活动主题、组织机构、
工作目标、时间节点与具体活动内容

⑤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
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组织结构
作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 及下属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可能面临
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 的风险大小,将企业年度的安全生产
控制指标,并予以考核 目标转化成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
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应不低于 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生产指标 明确后,要有一系列的措施来保证安 全生产目标和工作目标的实现。措施 的制定应该具体、责任明确。
企业应制定实现安全 生产目标和工作指标的 措施
措施一般包括:完善安全管理机构,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资金保障、建立
5
1.未 制 定 实 现 企 业 安 全 生
产目标和工作指标的措施,
扣 5 分;
2.制 定 的 实 现 企 业 安 全 生
产目标的措施不具体、不可
5
行或责任不明确,每项扣 1 分
1.未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 扣 3 分; 2.未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方案,扣 2 分; 5 3.执行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
级维护率、车辆年检率、
隐患排査治理率、培训考
核合格率等内容
⑦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
考核奖惩是提升安全管理最有
一、目标 目标考核与奖惩的相关
与考核
制度,并定期对安全生产
(35 分)
效方法之一。 激励约束、奖优罚劣,企业要制
目标完成情况予以考核 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明确
与奖惩
考核与奖惩的程序和要求。
制度应当明确考核、奖惩的对
安全生产目标,是在一定条件 下,一定时间内完成安全活动所达到 的某一预期目的的指标。安全生产目 标的制定应切合企业实际,要求内容 明确、具体、量化,有时限行。
安全生产目标应以文件形式正式发
布,使全体员工和相关方获知
1.应制定符合要求的安全生 产目标; 2.安全生产目标应正式公布、 贯彻和实施; 3.企业员工应了解安全生产 目标; 4.安全生产目标应充分公开, 便于员工及相关方获得 5
指标,并逐级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个
单位、部门、班组和岗位。通过对指
标进行考核,以激励全体职工的积极
性,从而保证指标的完成
整,每项扣 1 分。
1. 未细化和分解安全生产
工作指标,扣 2 分;
2. 安全生产工作指标细化
和分解不合理、不符合企业
实际情况或不完善,每处扣 1
5
分;
3. 未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
产控制指标,扣 1 分;
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安全教育与培
训,设备设施维护,应急训练与演习

企业要逐年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的进步,特别是要针对某些突出的安
一、目标 与考核
④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 年度计划和专项活动方 案,并严格执行
全生产问题和隐患,通过制定年度计 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进一步细化
(35 分)
工作,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责明确。应建立健全 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
二、管理
从安全生产委员会 与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机构和人
(或安全生产领导小
员 ( 35 1. 组)至基层班组的安
分)
安 全生产管理网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

企业内部设置的对安全生

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

督的综合管理部门。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
第一章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
评价类目
评价项目


评价 标准
评价标准
扣分 得分
方法 分值
①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 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 一、目标 目标应: 与考核 a. 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 (35 分) 法规的要求; b. 形成文件,并得到本 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的贯 彻和实施; c. 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 康风险相适应; d. 具有可考核性,体现 企业持续改进的承诺; e. 便于企业员工及相关 方获得
1. 未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与
5
奖惩管理规定,扣 2 分;
2. 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与
奖惩制度内容不完善,扣 1-
2 分;
3. 为进行考核或奖惩的,扣
3分
①企业应建立
以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
为领导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企
委员会(或安全生产 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决
领导小组),并应职 策机构。应由企业安全生
1. 未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不得分; 2. 未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10 职责,扣 3 分; ★★ 3. 未编制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或网路图 未全面覆盖基层班组,扣 2 分
5 ★★★
构 企业应按规定设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置与企业规模相适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
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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