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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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12月21日卫生部令第52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卫生部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卫生部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卫生部令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卫生部令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考核第四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

第六条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其余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

(二)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三)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四)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一)至(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第七条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第八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

福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配套表格

福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配套表格

附件表1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指导老师基本情况及意见推荐材料一推荐材料二填表说明1. 本表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时使用。

2. 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第1-2页由申请人填写,第3页由申请人的指导老师填写,第4-5页由2名推荐医师分别填写,第6页由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填写。

4. 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 照片应为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

6. 文化程度:填写申请人目前所取得的最高学历。

7. 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者,填“无”。

8. 身份证号码:也可填写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编号。

9. 跟师学习地点:应具体到跟师学习及临床实践的医疗机构。

跟师学习地点不止一个的,都应填写。

10. 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

11. 近五年服务人数:是指近五年内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应用医术专长服务的人数。

12. 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

13. 指导老师基本情况:需附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指导老师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证明材料。

14. 指导老师意见:包括对学生跟师学习情况的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等。

15. 推荐医师基本情况:需附推荐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16. 推荐医师意见:包括被推荐人姓名、医术专长和推荐理由等。

表2中医师承学习人员跟师合同书指导老师师承人员签订日期公证日期甲方(指导老师):乙方(师承人员):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地址:单位名称及地址或家庭住址:依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5号令)及《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经指导老师与师承人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建立师承学习关系,双方订立合同如下:一、师承教学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每周(法定长假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一个工作日只跟师半天的按0.5天计算),五年累计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少于二百五十天。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注册。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是指运用中医医疗技术方法、传统中药内服或外用对某些病证诊疗的能力,应具备方法独特、技术安全、效果明显、患者认可等基本特征。

第四条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负责组织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市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核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二)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推荐医师应当是执业地点为本市医疗机构且至少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每名推荐医师每年推荐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答疑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答疑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答疑问:什么是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答:通过家传、师承或自学的方式掌握一种或数种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

虽未取得中医行医资格,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参与了一定的诊疗活动,其中包括大量的乡村医生和跟师学习人员。

问:什么人适合报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答:一、医疗机构中的西学中人员。

即具有医师资格证书或其他西医类资格证书又非常愿意学习中医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还没有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广大乡村医生。

三、跟师学习多年,虽有较强的临床实践能力但没有医学毕业证书,不能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人员。

四、医学院校毕业多年,基础理论较差难以通过执业医师考试的人员。

五、中医爱好者,或从事养生保健类职业的人员,希望审批中医诊所的投资者。

问:证书发证机关是哪里?证书的名称是什么?答:证书的颁发机关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证书名称暂定是《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证书》,简称《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问:证书的效力如何?和国家中医师资格证书有什么区别?答:通过省中医局组织的统一考核获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证书》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申请注册执业,可以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开设中医诊所。

该证书和国家中医师资格证书最大的区别在于发证机关不同,获得的方式不同,其在临床执业过程中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证书和原来确有专长证书、一技之长证书的区别?答:《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是依据《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中医管理局组织考核后颁发,可以在医疗机构注册执业。

《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证书》、《中医一技之长证书》以及《民族医师证书》等都是依据原卫生部相关规定而颁发的,其证书具有区域性,获得此类证书后可以参加全国执业助理医师的考试,也可以列入乡村医生管理范畴,不能在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相当于医学类中专毕业证书的效力。

问:主要的考核内容都有哪些?答:根据报考人员使用的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疾病范围确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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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务管理办法根据《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卫中医函〔2018〕828号),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务工作,确保考务工作严谨、有序、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务组织医师资格考务形式采取实践技能考试的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评议。

施考工作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组织施考。

为方便考生,可根据考生分布情况,在福州及其他适宜地区设置若干个考场。

二、基地要求(一)基地确认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已通过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国家级评估验收的单位承担。

(二)场地要求1.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用于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2.具备考试所需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和房间,布局满足考务—2—流程及考试操作要求。

3.房间光线充足,有足够的电源以及电源延长设备。

具有水源、消防等基本设施,以及能对考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设备设施。

4.考试场所安静并符合保密相关要求。

5.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及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6.设置考生候考区及相应的存包处,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7.配备适量引导员,引导考生进入考室,同时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

每个考室配备一名考务人员,负责计时和相关记录等。

(三)设施设备要求1.符合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国家基地建设标准所规定的设施设备要求。

2.配备常用中药饮片样品,具体品种名单见附表1。

三、考官组成与责任要求(一)考官组成1.每个基地设总考官1名,每个考室安排5名考官(其中设主考官1名)。

2.考官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从《福建省中医药专家(考官)库》中抽取专业相关或相近的专家担任,以中医临床专家为主,必要时每组考官可有—3—1~2名中药专家。

(二)考官责任与要求1.考官承担施考任务,同时负有监考责任,对任何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有制止和报告的义务。

2.每组5位考官均要在场,执考过程中,考官应佩戴胸牌。

3.施考期间未经允许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4.考官须签订保密协议,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话(信)中泄露涉及考试的秘密;不得私自复制和留存试卷资料;不得泄露施考期间所获得的考生个人信息(包括独有的技术内容)。

5.执考要规范、中立、程序化,做到公平、公正。

同时做好必要的文字记录。

四、申报范围(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病证)与考核的对应关系(一)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与考核的对应关系1.申报的技术方法包含“内服方药”的,必须在附表1《常用中药目录》中抽考5味中药的基本知识,其中考生自选2味,另外3味由考官根据考生申报的病证范围抽取,并注意种类覆盖面。

考核内容包括药性、常用药量、配伍、现场辨识、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其他基本知识。

2.申报的技术方法含外治技术的,根据《中医外治技术考核目录》(见附表2)进行分类考核:(1)《中医外治技术考核目录》规定的技术分为6类,考生申报并接受考核的技术方法必须是其中某一类技术。

—4—(2)申报针灸类技术的,须考核3项技术;申报其他类别技术的,须考核2项技术,均由考官从所申报类别技术的“必考项”中抽取。

(3)在上述考核的基础上,允许考生根据自身专长情况,从所申报类别技术的“必考项”以外的技术(包括其他5类技术的“必考项”和全部6类技术的“选考项”)中,额外自选1~2项技术进行申报并接受考核。

选考结果不影响所申报类别技术的考核结果,仅作为是否允许其额外使用所选考技术的依据。

注:自选的技术是指某项具体技术,如腹针技术、水针刀技术、导引技术等。

(二)申报的病证范围与考核的对应关系1.申报的病证范围为内、外、妇、儿等某一专科的,须抽考4个病种,其中考生自选2个病种,另外2个病种由考官抽取。

所抽考的4个病种须覆盖该科3类以上疾病,且应兼顾常见病与其他疾病。

此类考生如果所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为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抽考病种时,部分类别疾病在临床上较少应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因此不纳入抽考范围,包括:内科的虫病类,外科的其他病类,妇科的妊娠病类,儿科的新生儿病类、儿科虫病类,眼科的外伤眼病类。

2.申报的病证范围为某一类疾病的,须抽考2个病种,其中考生自选1个病种,另外1个病种由考官抽取。

若该类疾病只—5—有1个病种的,即只考核该病种。

注:申报及考核的病证范围以《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现行版本为GB/T15657-1995,如有更新,以新版为准)为依据,详见附表3。

如“咳嗽病”为“肺系病类”中的一个病种;“肺系病类”为“内科”中的一类疾病。

五、考核实施(一)考核流程1.考生根据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场,经考务人员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后,进入候考室候考。

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

2.考核开始时,根据考生准考证号,依序安排进入考室。

同时设置多个考室(考组)的,对考生不预先分组,采取依序递补的方式进入考室。

3.经考务人员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后,考生进入考室,主考官宣读有关事项后,宣布开始考试,并开始计时。

4.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或外治技术操作、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4个部分。

4个部分的考核内容均在同一考室,由同一组考官完成。

(二)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考核的内容及程序1.内服方药类考核时间30分钟,考生根据各部分参考时限作答,可适当—6—灵活掌握,但要确保总时长不超时。

有下列两种情形的,考核时间延长至40分钟:申报的病证范围为内、外、妇、儿等某一专科的,现场问答的考核时间适当延长;考生所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诊法技能操作部分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考核时间适当延长。

(1)医术专长陈述(参考时限5分钟):考生陈述其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所使用中医药技术的适应证或适用范围,有效性、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2)现场问答(参考时限15分钟):考官围绕考生医术专长进行提问,考生口述作答。

主要是按照前文关于“申报的病证范围与考核的对应关系”的规定,考核考生对若干病种的病因病机、治则治法等知识的掌握情况,重点对其诊治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进行考核。

(3)诊法技能操作(参考时限5分钟):根据考生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考核其相关基础知识、诊法技能、鉴别诊断等掌握情况,须口述作答和模拟操作。

考生所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

按照前文关于“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与考核的对应关系”的规定,对其申报的外治技术进行抽查考核。

考生要进行口述和模拟操作。

考官对其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7—(4)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参考时限5分钟):根据考生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按照前文关于“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与考核的对应关系”的规定,抽考5味中药的基本知识并现场辨识,对其使用的中药的药性、常用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2.外治技术类考核时间30分钟,考生根据各部分参考时限作答,可适当灵活掌握,但要确保总时长不超时。

对于申报的病证范围为内、外、妇、儿等某一专科的;或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方药的,现场问答的考核时间适当延长,总的考核时间延长至40分钟。

(1)医术专长陈述(参考时限5分钟):考生陈述其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适应症或适用范围;有效性、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2)现场问答(参考时限10分钟):考官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进行提问,考生口述作答。

主要按照前文关于“申报的病证范围与考核的对应关系”的规定,考核考生对若干病种的病因病机、治则治法等知识的掌握情况。

(3)外治技术操作(参考时限10分钟):根据参加考核者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和外治技术,按照前文关于“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与考核的对应关系”的规定,对考生申报的外治技术进—8—行抽查考核。

考生要进行口述和模拟操作。

考官对其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对于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方药的,要增加诊法技能操作的考核。

(4)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参考时限5分钟):根据参加考核者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按照前文关于“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与考核的对应关系”的规定,抽考5味中药的基本知识并现场辨识,对其使用的中药的药性、常用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如所使用的中医药技术不涉及中药的,不考核本项内容。

(三)考核结果判定1.四个部分的考核完成后,5名考官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各自意见(合格/不合格),每名考官一票。

合格票达到5票的,考核结论为合格;合格票低于4票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合格票为4票的,由本组考官重新合议后再次投票,合格票达到5票的,考核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核结论确定后,由主考官或其指定的考官填写考核结论表(见附表4),并集体签字确认。

2.对于以下情形,应判定为考核不合格:(1)考生对擅长治疗的病证的病因病机、治则治法等认识不清的。

—9—(2)考生所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过于简单、平常,缺乏独特性的。

(3)考生所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安全性不高,有效性不明确的。

(4)考生对所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适应证、禁忌证认识不清的。

(四)其他要求1.至少提前一周发放准考证,并在《准考证》上注明考核时间、地点、考生应携带物品(如身份证明、经报名审核同意携带的其他中医诊疗器具等)。

2.考生须持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指定的基地应考。

基地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

3.每天考核结束时,考务人员要根据当天考场情况,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见附表5),并交由总考官签字。

4.考核期间,每天考核结束后,由2名考务人员将考核结论表及其他有关记录送回保密室封存,并有签收记录。

5.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组织考务人员将考生考核结论表及时、准确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完成后及时将考核结论表密封归档。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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