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琼价价管[2009]13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133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物价局、交通运输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省道路运输协会,省海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内公路客运经营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精神,以及2009年1月1日国家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客运附加费的有关规定,为使我省公路客运价格与国家成品油税费改革政策相衔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促进公路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公路客运票价中向旅客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
二、整合现行公路客运车型等级价格分类。
根据国家对车型及等级的分类规定,结合我省参与滚动发班车辆现行分类的实际,将我省公路客运班车现行20类车型等级价格整合为8类(见附件1)。
三、改革现行公路客运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
将我省现行公路客运价格由政府制定基准价加上下浮动幅度的管理方式改革为由政府制定上限票价允许企业自主下浮的管理方式。
对我省公路客运班线车票价计算公式作相应更改,具体省内客运车型等级上限票价计算公式统一如下:省内客运车型等级上限票价=(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
其中:1、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包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车辆通行附加费等。
2、燃油附加费(原称“燃料差价”)。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交通运输价格及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6]866号)的有关规定,燃油附加费(燃料差价)以2006年3月26日国家实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我省市场0号柴油每升最高零售价4.11元为基价,今后凡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升上涨达到0.50元,允许公路客运企业向旅客收取0.005元/人公里燃油附加费,上涨不足0.50元不得收取(或调整)燃油附加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1994]10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1994]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443f0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19.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1994〕10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和《交通部关于尽快开展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441号)、公安部公交管〔1994〕9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公安部门今后不再负责审批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中心。
二、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中心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按平等竞争原则,驾驶员培训行业,实行开放和社会化。
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中心彻底脱钩,均不得开办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中心,并不得与其有任何经济上的关系。
三、省交通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于今年底前对全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中心进行一次全面整顿,以促进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确保培训质量。
省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省物价、财税部门尽快制定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按统一标准收费。
四、交通、公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团结合作,严格执行《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规定》(省政府令第32号)和《海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琼府办〔1993〕33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621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6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ea33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9f.png)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621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开发局: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等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分两步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二、规范和调整水资源标准分类。
地表水由现行的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浇灌、其他行业取用水、水利发电等项目,调整为农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水力发电等;地下水由现行的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浇灌、其他行业取用水、矿泉水、地热水等项目,调整为农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矿泉水、地热水等。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琼价费管[2012]36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60号2012年6月20日)各市县物价局、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级各类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为“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可以收取住宿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可以收取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海口市驾管所驾驶证业务收费标准

500(科目一:70;科目二230;科目三200)
10
510
2、C3、C4
180(科目一:40;科目二80;科目三60)
10
190
3、D、E、F
100(科目一:30;科目二30;科目三40)
10
110
二
军警换证
1、A1、A2、B1、B2
270(科目一:70;科目三:200)
海口市驾管所驾驶证业务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单位:元)
收费依据
考试费
驾驶证
工本费
共计
一
初领、增驾驾驶证
一、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琼发改收费[2005]1789号文《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10
280
2、A3、C1、C2、C3、C4、D、E、F
0
10
10
三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1、A1、A2、B1、B2
270(科目一:70;科目三:200)
10
280
2、A3、C1、C2
70(科目一:70)
10
80
3、C3、C4
40(科目一:40)
10
50
4、D、E、F
30(科目一:30)
10
40
四
驾驶证换证
0
10
10
五
驾驶证变更
0
10
10
六
驾驶证转入
0
10
10
七
驾驶证补证
0
10
10
八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须知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须知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须知
1.应考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本次考试预约凭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严禁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严禁大声喧哗和扰乱考场秩序。
3.应考人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注意卫生,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
4.应考人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疑义的,可当场向执考考试员或值班领导反映。
5.驾驶人考试费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436号文)》执行,并出具相关发票,除法定收费项目外,车管所不会收取其他费用。
所谓“插考费”,“指标费”,“包过费”,“调车费”,等均为乱收费。
6.如应考人在培训和考试和考试过程中,遇到以车管所或考试员名义乱收费的,请积极举报。
一经核实,将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规定严肃处理。
7.欢迎您对车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监督电话:68625238)
本人已阅读并正确理解以上条款,并保证如遇乱收费情况的,会如实向车管所反映。
应考人签名:,日期: 年月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经营字[1998]471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经营字[1998]4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9b5809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94.png)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8年12月21日琼经营字[1998]471号)各市、县物价局(办)、司法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上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和《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决定对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已报国家计委、司法部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按《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见附件一);二、公证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三、公证机构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应到价格主管部门更换《海南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性),并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附件: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序||收费标准|备|||公证事项|----------------------------|||号||标的额|累进计费率|注||--|----------------|----------------------|-----|-----|||证明土地|500000元以下部分|0.3%|第一、|||使用权出|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0.25%|二两项|||让、转让,|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0.2%|收费采|||房屋转|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0.15%|取差额||一|让、买卖|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0.1%|定率分|||及股权转|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0.05%|档累进|||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