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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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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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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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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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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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工信部产业司
中介机构-评估
中机中心-审查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建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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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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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
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

挂车行业税收管理探索与实践

挂车行业税收管理探索与实践

挂车行业税收管理探索与实践税源管理科拳铺中心税务所梁山县是全国最大的挂车生产基地,挂车制造行业为我县的主导产业,在地方税源中所占比重极高,已经成为具有县域经济特色的支柱行业。

挂车制造行业的蓬勃发展,也给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管理,创新改革税收管理模式,探寻行业税收增长点,规避行业税收风险,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探索、实践。

一、我县挂车制造行业概况及征管现状(一)挂车制造行业概况挂车制造行业技术含量较低,生产工艺简单,机械化程度较低,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技术指标属中低档次。

截止目前,我县共有挂车制造企业170余户,全部是民营企业,其中有23家企业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取得专用车生产许可资格,进入“民用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并经国家发改委公告,可以通过挂车合格证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合格证。

在全部的170余户挂车制造企业中,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的有43户。

2010年,全县专用车制造业产值达52.70亿元,入库地方各税5989.26万元,占当地税收总收入比重达24%,同比增长97.01%。

其中入库企业所得税3117.47万元,同比增长139.65%,个人所得税460.12万元,同比增长131.31%。

由于入门门坎较低,在这些挂车制造企业中,既有像中集东岳、通亚、华宇这样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质量过硬、年销售额过亿的龙头企业,也存在着一些生产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年销售收入千万左右的小企业。

该行业生产的产品主要为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平板车等10大系列100多个品种,连续几年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左右。

从产品结构上讲,仍然以技术含量较低的汽车半挂车产品为主,约占整个产品数量的60%,罐式车、厢式车约占25%,其它专用车产品约占15%。

梁山挂车销售区域主要在长江以北地区,销售网络遍及10多个省、市和地区。

由于本地劳动力资源丰富,民营企业管理费用较低,挂车产品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与外地同类产品相比,在价格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在中国,道路运输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撑,然而随着道路交通的日益繁忙和复杂化,道路运输安全问题成为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并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可靠性,国家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进行了规定。

1. 注册登记首先,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注册登记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和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只有取得合法的注册登记证明,才能开始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拥有合格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运输车辆。

相关的车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车辆的年限不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车辆具备完整的车辆档案和检测报告,车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等。

此外,在车辆选用上,道路运输企业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选择适合的车辆类型和配置。

3. 拥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拥有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运输从业人员。

管理人员要具备道路运输管理相关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和监督道路运输活动。

运输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证书,以确保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4.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为了确保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以帮助企业规范运营和应对突发情况。

培训机制则应确保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能够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以增强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 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完善道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还需要提供安全设施和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设施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安全保障设备、运输货物的安全包装、紧急救援设备和装备等。

这些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完善可以提高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应急能力。

6. 安全生产记录和考核为了证明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企业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记录和考核相关材料。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普货运输的生产管理制度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普货运输的生产管理制度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普货运输的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许可证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的一种证明其能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书。

对于从事普货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来说,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遵守一套生产管理制度,以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1.运输相关资质要求:道路运输许可证普货运输的生产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车辆数量和质量要求、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等。

只有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经营者才能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

2.车辆及设备管理:该制度应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的管理要求,包括车辆数量、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车辆的装载要求等。

此外,还需要对运输设备(如货车、叉车等)的管理要求做出规定,确保运输设备符合规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运输运营管理:该制度应对经营者的运输运营管理进行规定,包括运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货物装载和卸载的操作规范、安全运输措施的采取、货物保管和保险等。

同时还需要规定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路线,禁止在不符合规定的路线上运输货物。

4.人员培训和管理:为确保普货运输的安全和合法性,需要规定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求。

包括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培训资格证书、掌握运输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等。

5.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普货运输的生产管理制度还需要明确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要求。

包括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规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等。

6.监管和执法:该制度还需要规定运输经营者的监管和执法要求。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制度。

同时,还应加强对运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运输活动。

7.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为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运输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以确保其符合制度要求。

同时,还要进行绩效评估,评估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质量、安全性和服务水平。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指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指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指【篇一:交通运输部直属部门及其介绍】一、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a、交通运输部下属四大研究院1、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是我国公路交通领域唯一一所交通部直属的科研机构。

主要从事道路、桥梁、交通工程、智能交通、公路运输、汽车运用、公路环保、交通物流等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

下属机构:研究中心:a、交通公路工程研究中心b、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工程部部成立于1973年,是中国第一家全方位从事交通工程设计和研究的单位。

交通工程部包括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交通工程研究室)、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和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交通工程部隶属于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成立于1956年,是交通部公路交通领域唯一直属科研院所)。

随着国家部属科研机关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更好的开展行业科研工作,2003年在交通工程室的基础上成立了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工程部,主要承担国家交通行业交通工程专业重大科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科技攻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国家交通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以及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等工作。

c、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简介:公路院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简称“汽运中心”)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下属事业单位,与“北京中公高远汽车试验有限公司”合署运行,主要以汽车运用工程专业为基础组建的开展有关公路运输车辆安全、环保、节能及汽车使用技术范围内的研究、检测工作,和场地技术服务以及物业保障服务工作。

自上世纪50年代末至今,经历了汽车室——汽车运用研究室、汽车保修研究室——汽车运用研究室、汽车保修研究室、节能研究室——汽车一室、汽车二室、汽车三室、试验场建设处——汽车研究部、交通部公路试验场——公路交通试验中心——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的调整改革。

目前,汽运中心依托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开展车辆试验与检测服务;试验场地技术服务;后勤保障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现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部长苗圩2018年1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14项)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24项)序号证明用途依据1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限公用电信网)申请“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办事指南2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办事指南3 预注册通知书(新建)申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4 营业执照复印件(改建或者扩建)5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办事指南进出口审批”6 消防验收证明办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1.《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1〕第37号)2.《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2〕第25号)5.《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贸委〔2002〕第110号)7 环评批复文件8 股东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9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3 定制协议或者申请“电信设备进《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定制证明(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网许可(含试用)审批”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14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明申请“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办事指南15 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办事指南16 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仅限境内企业)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事指南17 核准测试报告18 合法、有效的频率使用文件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办事指南19 制造业单项冠军市场占有率证明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业部产业〔2016〕105号)20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45号)2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23 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186号)24 武器装备有关资质复印件遴选“民参军”目录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推荐<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2018年度)>信息的通知》(工信厅联军民函〔2018〕165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5号文件详解

45号文件详解
5、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生产企业,除应具备专用作业车企业必备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为完成专用功能必需的关键装置或关键部件的自制能力。
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的要求可参考附件五《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
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六《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
4、特种作业车及底盘生产企业应具有连接装置、车架/底架、副车架、支腿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车厢/车箱/罐体、起重臂架、转台等的自制生产能力,如采用三类底盘改装专用汽车的企业,还应具有车身/驾驶室的生产能力(如外协则应提供模具)。应具备的主要设备包括:板材下料设备、成型设备及模具、焊接/铆接设备、工装夹具及胎具、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转运/吊装设备、大型结构件校正/校准设备和热处理设备以及封头成型设备(工艺要求时)等。
1、现场参观和审核
2、生产设施、设备清单、生产工装、模具、夹具清单
3、主要设施设备及工装进行现场对照,对部分设备进行运行状态判断。必要时拍照主要设备
4、查阅设备验收和工艺验证记录。
3、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车架车箱(包括自制专用装置)下料、成型、焊装、装配的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车架纵梁可与专用装置组合生产(当专用装置具有承载能力时),也可对外委托加工。具有流水作业的成型、焊装、总装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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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1、应有相应的设备点检和日常维护规程,应体现具体设备的特点;
2、关、大、精、稀设备是重点,应能体现出与其它设备的不同点: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档案、说明书等,专人使用、维护等;
3、中、大型企业应制定维护计划,保证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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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
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见附件3)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审查要求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

第六条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
(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

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1)。

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5。

第八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

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第九条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

第十条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

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
挂车的总重量由它自身承受的称为全挂车,通常全挂车也简称挂车.特点: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他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挂车是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特殊用途。

半挂车是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即,挂车的总重量一部分由牵引车承受的。

其特点: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
牵引杆挂车draw bartrailer
牵引杆挂车是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具有隐藏支地架的半挂车也作为牵引杆挂车。

客车挂车bustrailer
客车挂车是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的牵引杆挂车。

它可按1.2.2和1.2.3装备。

牵引杆货车挂车goodsdraw bartrailer
牵引杆货车挂车是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货物的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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