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作悬挂社会保险法宣传标语的通知_宿人社发[2011]68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和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和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皖人社秘〔2019〕26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和清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65号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各单位: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试行)》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12月12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文明使用音像记录用语,提高音像记录质量,根据《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9〕64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照相机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频、视频或者拍照记录的方式。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确定的范围进行音像记录。
《清单》中证据登记保存、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未邀请见证人在场的留置送达和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送达等五项执法环节,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清单》中其他执法环节,可根据实际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条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执法环节实施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信息。
执法人员进行音频、视频记录,应当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到2017年全省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注重把握好宣传尺度和宣传口径,在全社会营造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把关,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要坚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宣传方案,组织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开展宣传工作。
二、突出宣传重点,注重整合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注度高,宣传内容必须突出重点,着力回应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要结合全省人社政策主题宣传年活动的开展,着力宣传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以及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 重点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的医保待遇政策规定、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以及本地区在推进制度整合工作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做法、新经验,提高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知晓率和理解度,用典型事例反映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处室、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经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请主要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送交政策法规处法核时,请各处室单位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XXX政策解读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67号)要求,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请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送交政策法规处,以便按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3月7日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表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说明)起草部门制定时间1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必要性:为贯彻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我省将制定下发《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经深入调研,广泛座谈,动态跟踪,精心测算,初步拟定失业保险金调整方案,将使所有失业人员从中获益,同时,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也完全可以承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1]191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对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适用3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拟修订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适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拟修订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规范性文件
附件2:。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宣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宣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1]29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6.15
【实施日期】2011.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宣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
保险法宣传周活动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1]298号)
各市委宣传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5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1年7月4日-10日在全国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
为广泛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此项活动,增强活动的影响力,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四条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各地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围绕
共同目标,齐心协力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周的各项宣传工作。
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活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
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体现不同特色,努力提高社会保险法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0474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b1.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通知如下: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宁人社[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2011〕8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0号)和省人社厅相关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社会保险法》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领导小组,朱志宏局长为组长,江萍、陈建宁、周中、殷民、王正平、杜家兵等局领导任副组长,江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就业促进处、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劳动关系处、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等处室(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全市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组织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总结

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总结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总结1根据罗人社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对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职工自我维权意识,我局认真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较好效果。
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我局高度重视此次法制宣传活动,就活动主题、宣传内容、活动形式进行安排及分工。
宣传活动主要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各股室大力配合,认真开展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最大限度地扩大参与面,确保法制宣传的有效开展。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一)加强学习,提高职工素质。
在日常工作中,全局职工通过集中学习《人民调解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二)增强《社会保险法》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我局把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及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通过召开会议、制作宣传展板、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三)学用结合。
局行政在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宣传活动中,不仅要求机关职工要认真学习把握好《社会保险法》的实质精神,而且要在今后的安全执法检查中作为一项执法检查内容,切实做到学用结合。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我局此次法制宣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先进相比还有差距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完善各种工作措施,进一步提升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总结2以来,我局把社会保险宣传工作作为推动社保工作的重要手段来抓,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扎实推进,使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发挥了服务大局、宣传政策、凝聚人心的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市社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服务社保工作,加大宣传投入力度。
以来,随着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开展,我局加大社保宣传工作投入力度,先后投入资金20多万元,印发《市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8.5万份,印发全市农民《市新型农村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人手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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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人社发〔2011〕68号
关于制作悬挂社会保险法宣传标语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人才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法宣传工作,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幸福”行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悬挂社会保险法宣传标语,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4月16日前悬挂到位
二、悬挂范围
全市各交通要道、主要路口;各开发区企业集中区;大型超市、医院、学校等人口集聚地。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
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的贯彻实施,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县(区),各有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掀起宣传活动的热潮。
(二)强力推进,务求实效。
各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社会保险法宣传标语悬挂、张贴到位。
每条标语右下方统一添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字样。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各有关处室、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引导群众知悉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社会保险法宣传标语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社会保险法宣传标语
1、社会保险是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出资构建的社会保障网,个人只有参保,成果才能共享。
2、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最大区别就在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3、养老保险使您老来无忧,医疗保险使您病而无虑。
4、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
5、参加社会保险,终身受益匪浅。
6、社会保险保民生,全民参与促和谐。
7、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8、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的法定权利。
9、社会保险与您风雨同舟。
10、实施社会保险法,使每一个公民老来有所养,病了有所医,伤后有所助,失业有所济,生育有所补。
11、人生自古谁无老,养老还得靠社保。
12、少壮不参保,老来无依靠。
13、实施社会保险,共享发展成果。
14、遵守社会保险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5、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安享晚年
16、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年轻不参保,晚年谁养老
17、早参保实惠,晚参保吃亏,不参保后悔
18、养老保险是大事,及时参保最明智
19、社会保险进万家,真情温暖你我他
20、参加社会保险,解除后顾之忧
21、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21、夕阳无限好,只因有社保。
22、发展社会保险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3、儿女虽然能防老,保障还要靠社保。
24、万物生长靠雨露阳光,人生安康需社会保障。
25、《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26、《社会保险法》保民生、安民心、促和谐。
27、《社会保险法》铺平您的维权路。
28、《社会保险法》是劳动者维权的法律保障。
29、《社会保险法》是老百姓的保护伞
30、《社会保险法》,保障你我他。
31、《社会保险法》,普惠千万家。
32、《社会保险法》,有法更保险。
33、实施《社会保险法》,幸福和谐进万家。
34、实施《社会保险法》,撑起老百姓的保护伞
35、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36、实施《社会保险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37、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8、纳入社保“安全网”,就业创业更安心。
39、和谐家庭,社保为先。
40、创业聚财,参保添福。
41、编织社保网,幸福你我他。
42、漫漫人生路,社保伴君行。
43、家有万金尤不足,参加社保始除忧。
44、社会保险作保障,哪里就业都一样。
45、你参保,我参保,他参保;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46、社保在手中,踏实在心中。
47、社会保险,真心呵护每一个生命!
48、撑起社保伞,幸福伴你行!
49、生命如歌,让社会保险来呵护这美丽的旋律。
50、参加企业五项保险,实现农民工到城镇职工的华丽转身!
51、社会保险没参保,手中有粮心也慌!
52、孩子:妈妈,同学都参加居民医保了,你给我参保了吗?
53、绽放“社保”红花,丰收“幸福”硕果。
54、参加社会保险,安心一生,惠及子孙。
55、社保手牵手,民生心连心。
56、和谐发展,社保先行。
57、社会保险入我家,受惠得益你我他。
58、参保今天,收获明天,保障未来。
59、社会保险进万家,万户盛开幸福花。
60、人生自古谁无老,养老还要靠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