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_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模糊综合评价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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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危险性大小评估问卷的初步编制

未成年人身危险性大小评估问卷的初步编制

未成年人身危险性大小评估问卷的初步编制吴贞霞;曾天德【期刊名称】《贵州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7(035)002【摘要】We applied the "Minor Personal Dangerousness Assessment Questionnaire Compilation" to study the physical risk and it characters in 300 normal minors and 200 juvenile offenders,and also verify the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of Minor Personal Dangerousness Assessment Questionnaire Compilation.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questionnaire has good validity and reliability (x2/df2.652,CFI and IFI were 0.903 and 0.902,Karen Baja coefficient was 0.901,the split half reliability of the questionnaire were0.893);Juvenile offenders in the questionnaire scored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normal minors (P < 0.01).Concluded:As a preliminary preparation,the questionnaire for the assessment of the risk of minor physical risk can provide an effective reference for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采用《未成年人身危险性大小评估问卷》对300名正常的未成年人和200名未成年犯,进行未成年人身危险性大小特征的研究,并同时验证《未成年人身危险性大小评估问卷》的信度和效度.结果显示:问卷具有良好的效度和信度(x2/df为2.652,CFI和IFI分别为0.903和0.902,克伦巴哈系数为0.901,问卷的分半信度分别为0.893;未成年犯在问卷上的得分显著高于正常的未成年人(P<0.01).结论:《未成年人身危险性大小评估问卷》作为一个初步编制,可为今后辅导未成年关于犯罪方面提供有效的参考借鉴.【总页数】8页(P113-120)【作者】吴贞霞;曾天德【作者单位】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福建漳州363000;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福建漳州36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449【相关文献】1.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模糊综合评价为视角 [J], 刘立霞;张晶2.对贵州省少管所未成年犯成长问题调查问卷的初步分析 [J], 李雯佳3.大学生自我开发状况评估问卷的初步编制 [J], 郭云贵4.未成年者上肢骨骨化中心大小与年龄关系的初步研究 [J], 任甫;喻少波;罗俊生5.论人工智能技术在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中的应用 [J], 李棒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法律社会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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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法律社会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本文主要面向法律社会学专业学生提供162条精选法律社会学论文题目,供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能够学习参考。

1. 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制度现行做法2. 完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制度的司法对策--以广州市的审判实践为样本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完善--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75条4. 我国少年司法之人格甄别制度引入5. 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调查的理念确立和机制构建6. 少年司法分立论7. “打人命”: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特殊干预的一般意义8. 校园虐童行为模式与预防对策研究9. 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以研究方法为核心10. 自由的女性与女性的自由--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11. 中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综述12. “封存”还是“消灭”?--评新刑诉法犯罪记录封存条款13. “罪错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规制”研讨沙龙综述14.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机制创新研究--以玄武区检察院“协作式”办案制度为视角15.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A市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和预防现状为调研对象16. 社区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系统调查研究--以上海为例17. 我国少年司法的困境与出路18.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19. 赦免制度:“宽恕”在国家心理中的体现20. 司法社工职业的独特性21. 论强制辩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267条为中心22. 我国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立法研究综述23.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性法学思考24. 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25. 试论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培养26. 从性科学研究的基本思路看性法学研究的未来课题27. 关注弱势群体--女性主义法学的启示28.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及其启示29. 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儿童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新思考30. 少年司法程序中品格证据适用的冲突与重构31. 儿童虐待的心理危害32. 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以刑事和解为视角33. 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之定位3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用与分析35. 论我国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之完善36. 宽严相济语境下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释疑及完善37. 可能性与空间考量: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介入38. 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男性自杀问题研究39. 论大学生犯罪是否从宽处罚及其完善40. 新时期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判与对策41. 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标签式公众认识来源的探析42. 西方女性主义法学视野中的家庭暴力及启示43. 法学视野中的社区青少年研究探讨44. 少年刑法观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45.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服刑期间心理状态46. 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之重新解读47. 法学视角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之选择48. 《被投石处死的索拉雅》影评--从女权主义法学探讨49. 社会变迁与行政法学方法论50. 牢固树立依法治统观念充分发挥统计执法保障作用51. 西安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与教育对策研究52. 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一种基于社会控制理论的解释53. 法国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及其借鉴54. 转型期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与犯罪55. 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研究56. 法理学视野中的社会排斥问题探析57. 试论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预防58. 李达在《现代社会学》中对唯物史观的阐释59. 简论后现代女性主义与后现代法学60. 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婚姻制度模式61. “闪婚”现象引起的法学社会学思考62. 后现代女性主义与法学二元论的解构63. 中美青少年团伙犯罪研讨会综述64. 非典型性肺炎事件的法学与社会学思考65. 基因社会学:科学社会学的新课题66. 狱内同性恋的文化特质及其法学思考67. 人类学视野中的文化相对主义与法律移植68. 青少年黑客的心理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69. 民间司法改革力量的兴起与法律人阶层的自我反思法律社会学与知识社会学的考察70. 略论法学教育中性别平等意识的培养71. 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征表72. 青少年犯罪原因及教育对策研究73. 刑法应对社会风险之有所为与有所不为74. 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与走向75.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矫正的域外比较76. 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状77.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78. 青少年暴力犯罪成因与心理干预研究综述79.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问题之省思80.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81. 性别正义:迈向宪治的社会性别82. 青少年犯罪成因与预防策略83. 浅析青少年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对策84. 中国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自治论纲--一种基于法学和社会学视野的分析范式85. 改革开放催生了我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经历86. 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模糊综合评价为视角87. 试论“闪婚”现象的成因及引起的法学思考88. 浅议高校在处理大学生犯罪行为中的突出问题和对策89. “闪婚”现象引起的法学社会学反思90. 青少年网络犯罪控制的若干思考91. 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权利保护的困境及逻辑进路92.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论初探及其对法学方法论的启示93. 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的合法性94. 流动青少年犯罪类型的社会学解读:社会冲突论的视角95. 台湾地区少年犯处遇的考察及启示96. 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97. 社会舆论与司法机关的博弈与双赢98. 未成年少女母亲“杀婴”行为的刑事责任--进化心理学与法学的对话99.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有名化探讨100. 笃学实践服务社会--宁夏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简介101. 农村老年人自杀及其危机干预(1980-2009)102. 新中国青少年犯罪实证研究的探路者103. 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青少年犯罪防控研究--以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为例104. 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法律控制研究105.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用性研究106. 浅议女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问题107. 台湾地区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及其启示108. “星二代”犯罪--真命题?伪命题?109. 女性主义法学社会性别论的司法适用探究--围绕美国和中国展开110.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兼论社区矫正制度思路111. 对西方法律与社会运动理论谱系的解读与反思112. 律政剧中的男神女神们怎样谈恋爱11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114.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对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思考115. 民间组织兴起与当代社会秩序转型116. 浅析社会性别理论对我国法学研究的价值117. 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118. 社会资本视野下的青少年犯罪原因及控制对策分析119.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社会成本问题120. 留守未成年子女犯罪预防研究--以延边地区留守未成年子女为考察对象121. 青少年犯罪的宏观环境因素分析122. 青少年犯罪心理动因分析及预防12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析与对策研究--以河南省郑州市处置预防未成年犯罪为视角124. 西方的犯罪社会学和犯罪社会学的革命125. 格兰菲尔德126. 批判法学理论与社会学127. 国外城市犯罪的地理研究128. 法律与死亡标准129. 法社会学问题--评卡尔鲍尼着:《法社会学》130.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131. 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乞讨权132. 论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方法论基础133. 无被害人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134. 对平等与身份的法社会学分析135. 澳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治对策之思考136. 中西古代婚姻比较研究137. 浅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原因及其应对138. “X二代”犯罪现象与青少年公民教育139. 当代西方女权主义法律思想研究140. 在法治中国理念引领下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纠纷的解决为中心141. 论无业青年的网络诈骗犯罪142. 论青少年犯罪研究的“青少年”概念143. 中美关于“对妇女的暴力侵犯”国际研讨会述评144. “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法律概念化145. 论青少年网络成瘾导致犯罪现象与素质教育146. 网络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探究147. 我国青少年犯罪概念浅探148. 贯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预防青少年犯罪--我省司法干部和法学149. 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对策研究150. 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151. 论大学生犯罪的预防问题152. 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153. 谈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与普及154. 青少年犯罪学研究概述155. 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及其防治对策156. 黑社会犯罪的社会基础与防范对策157. 恢复性司法与青少年犯罪防控158. 试论广东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类型及惩治对策159. 未成年人模仿黑社会犯罪的特点及其成因探论160. 防患未然与亡羊补牢--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动机分析及其对策161. 婚姻关系中道德与法律的二元结构162. 浅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概念与结构。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调研报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出路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

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极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而违反社会规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强,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很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

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尽可能地审查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人格特点,因人施教,按照刑罚个别化原则选择针对性的处遇措施,从而实现刑罚个别预防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1],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专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学习情况、心智状况以及案发后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惩罚、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参考依据。

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刑事审判中量刑的科学化、准确化和合理化,已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被赋予特殊关注。

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行困难重重,本文基于此尝试分析镇海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镇海法院刑事审判庭早在1991年就在刑事审判庭中成立了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以下简称少年合议庭),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xx年3月,镇海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20多年来,少年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逐步推进社会调查制度,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初创阶段。

1991年,少年合议庭成立以后,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尝试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这一阶段,无论是在调查报告的主体、方式、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处于较为初级的探索阶段。

[风险评估,社会调查,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程序

[风险评估,社会调查,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程序内容摘要: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负有调查义务。

舟山市检察机关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捕不诉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特别程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这一程序仍然存在法律层面的完善、监督的全面化和体系化、风险防控手段的多样化等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未成年人不捕不诉社会调查风险评估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调查义务,舟山市检察机关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捕不诉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特别程序(以下简称“风险评估特别程序”)是对检察机关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调查义务的有机创新,不但契合未成人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也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

因此,有必要在已取得相关成效的基础上,对该特别程序进行完善。

一、风险评估特别程序建立和完善的动因司法实践中的任何探索和创新都必须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脱离理论指导的司法实践是不可能具有生命力和可行性的。

浙江省舟山市检察机关建立的风险评估特别程序,即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深化,也具有科学合理的理论基础。

第一,是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要求。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进行社会调查。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社会调查并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且社会调查如何开展,结合社会调查判定是否不捕不诉的风险如何最小化,法律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社会调查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此外,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社会调查制度的执行者,也是监督者,需要结合自身实际运用创新思维,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第二,能够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宽处理相关规定的有效实现。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并且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社会调查的目的是服务于未成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捕不诉工作的开展,法律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人使用强制措施和轻微案件进行起诉的条件要更加的严格,要更多的考虑案外的社会、家庭、成长等因素。

未成年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范文

未成年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范文

未成年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范文尊敬的读者:以下是一份《未成年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范文。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题目:未成年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一、调查背景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了解并应对未成年犯罪问题,本报告以一位未成年嫌疑人为研究对象,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对其背景信息、犯罪行为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二、调查对象概况调查对象为男性,年龄为17岁,就读于当地某中学,名为张明(化名)。

张明所犯的犯罪为盗窃行为,先前无任何犯罪记录。

三、调查结果1. 家庭背景张明的家庭成员包括父亲、母亲和一个年幼的妹妹。

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父母双方都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不高且不稳定。

由于经济压力较大,张明长时间处于缺乏父母关爱的环境中。

2. 学校环境就读的学校位于城市的中心地带,学校规模较大,学生众多。

然而,由于家庭的经济困难,张明无法享受到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

他常常感到自卑,无法与周围同学建立起良好的关系。

3. 社会影响社会环境是儿童成长的重要影响因素。

张明所处的社区是一个犯罪率较高的地区,贫困、犯罪、毒品等问题普遍存在。

社区缺乏正面的引导和监管,很多未成年人易受负面影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4. 犯罪行为及原因张明的犯罪行为是盗窃,他于某超市内盗窃了一部手机。

经过调查了解,我们发现以下原因可能导致了他的犯罪行为:首先,家庭的经济困难使他对物质的渴求逐渐增加,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他选择了犯罪的方式。

其次,学校环境的影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缺乏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师生关系,张明逐渐感到无所作为,他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取自尊和满足感。

最后,社区环境的影响也对张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使他对社会产生了不满和愤怒情绪,进而选择了犯罪的途径。

四、建议与措施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的发生,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教育引导: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犯罪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利用社会调查制度评估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利用社会调查制度评估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利用社会调查制度评估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摘要】人身危险性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它是法官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的重要参考。

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需要利用社会调查来完成,社会调查员应当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将社会调查信息制成人身危险性评估表进行评分,并根据分数将未成年犯罪人划分为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危险性等级,使法官更直观地了解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准确量刑。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人身危险性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要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其个性特征、家庭环境、一贯表现、犯罪情况等信息,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法院个别化处遇的参考。

[1]从概念就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是为法官量刑提供参考,而这个作用是要通过评估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来实现。

一、评估人身危险性是社会调查制度在审判程序中的主要目的狭义上的人身危险性是指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2]在审判中,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审判中的量刑要素是“社会危害性要素+人身危险性要素”,而我国审判中长期存在着重社会危害性,而忽视人身危险性的问题。

社会危害性是指,被法律评价为犯罪的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已然的损害事实。

将社会危害性作为影响量刑的要素,实际上就是把犯罪行为对社会已经发生的实际危害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

但是应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虽然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该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可能并不很大;或者虽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其人身危险性却非常大。

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的审判中,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而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就是评估未成年人犯的人身危险性大小。

在正确评价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处以相适应的刑罚,是依据人身危险性进行量刑的一个重要环节。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的可靠性分析——以社会调查制度中的人身危险性测量评估为例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的可靠性分析——以社会调查制度中的人身危险性测量评估为例

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在司法领域中,结合社会工作原理和方法,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综合性的干预和辅导服务,以推动其社会功能恢复和人格发展。

其中,人身危险性测量评估是社会调查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旨在评估涉罪未成年人在个人、家庭、社区和教育等多个方面的人身危险性水平,为其制定合理的干预计划和措施提供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人身危险性测量评估存在一些可靠性问题。

首先,人身危险性测量评估的可靠性受到调查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的影响。

由于涉罪未成年人往往面临复杂的心理、行为以及家庭背景等问题,调查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社会工作人员的水平存在差异,可能存在对问题的理解程度不一致、评估方法的随意性等问题,从而影响了人身危险性测量评估的可靠性。

其次,人身危险性测量评估的可靠性受到调查对象的主观性和不可预测性的影响。

涉罪未成年人往往处于心理和行为发展的关键期,其行为受到内在和外在因素的复杂影响。

然而,有些内在因素如心理疾病、认知障碍等可能无法被准确评估,同时外在因素如社会关系、环境变化等也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涉罪未成年人在调查过程中往往存在心理防御机制,可能会对问题回答不真实或隐瞒事实,从而导致人身危险性测量评估的可靠性下降。

此外,人身危险性测量评估的可靠性还受到量化评估工具和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的限制。

目前,人身危险性测量评估常使用的量化工具包括犯罪倾向量表、心理测验、案例分析等,这些工具的设计和选择可能存在主观性和局限性,无法全面考虑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复杂情况。

同时,评估指标的选择和权重的确定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和情境,以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人身危险性测量评估在司法社会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可靠性的挑战。

通过提高司法社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完善评估方法和工具以及加强多方面的合作,可以提高人身危险性测量评估的可靠性,为涉罪未成年人的干预和辅导提供科学依据。

从法律角度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分析

从法律角度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分析

从法律角度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分析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从法律角度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分析,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理念基础社会的时代使命2020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诉讼程序一编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专章,其中以一个条文规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社会制度,其作为司法实践的做法早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997年上海市检察机关最先适用了此项机制,此后,随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类处理,社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指由特定的主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在校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制作书面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反映其有无人身危险性的综合因素(《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 恢复性司法和量刑轻缓化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两项重要理论基础,我国法律己经有相应的法条予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同样予以明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都体现了刑诉法在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展现的社会复归政策。

同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现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轻缓化。

刑事法律己经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上予以全面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包含相应证据材料,从而将这两种理念相结合。

二、新型证据社会调查报告的准确定位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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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第7卷第4期 时代法学Presentday Law ScienceAug. 2009Vol.7No.4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模糊综合评价为视角3刘立霞,张 晶(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 066004)摘 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也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本身、法官认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心证以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人身危险性的相关度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性,因此,有必要运用模糊理论综合评价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以期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人身危险性;模糊综合评价中图分类号:D9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69X(2009)0420015210O n the A s se s sm en t o f M i no rs Accu sedπs P e rso na l D ange r o u sne s s—Take the M inor Social I nvestigati on Reportπs FuzzyComp rehensive Evaluati on as an Angle of V iewL IU L i2xia,ZHANG J ing(School of Hum anities and L aw,Yanshan U niversity,Q inhuangdao,Hebei066004,China)Abstract:The m inor s ocial investigati on report is the i m portant attribute of m inor Cri m e pers onπs pers onal danger ousness,which is als o the i m portant reference of trying the m inor cri m inal case.But because the m inor s ocial investigati on report itself,the free heart card of judge,bet w een the m inor s ocial investigati on report and the case fact has the fuzziness.Theref ore it is essential t o u2 tilize the fuzzy theory in the comp rehensive evaluati on t o m inor s ocial investigati on report,s o as t o accurately identify the size of m inor Cri m e pers onπs pers onal danger ousness.A t the sa me ti m e,in or2 der t o guarantee the utilizati on of fuzzy theory in the report of m inor s ocial investigati on,we should further consu mmate the m inor s ocial investigati on syste m.Key words:m inor s ocial investigati on report;pers onal danger ousness;fuzzy comp rehensive eval2 uati on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和使用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近年来各地少年法庭都积极贯彻执行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已经成为少年法庭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和决定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在诉讼实践中起到了3收稿日期 2009-04-15基金项目 刘立霞教授主持的2009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重点课题“刑事和解中人格调查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0902047。

作者简介 刘立霞(1967—),女,河北冀州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证据法学;张晶(1982—),女,黑龙江佳木斯市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因为缺少理论的支持,加之证明方法的不尽完善,操作性不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综合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作用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也不适应现代社会法治的要求。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从模糊综合评价原理出发,希望探寻出一条通过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定量化,进而准确反映未成年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新出路。

一、模糊综合评价原理概述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以模糊数学为基础,应用模糊关系合成的原理,将一些边界不清、不易定量的因素定量化,从多个因素对被评价对象隶属等级状况,进行综合性评价的一种方法。

其基本思想是将影响评判结果的所有因素综合考虑,并将各因素分配一定的权重值,通过模糊矩阵运算,最后得出综合结果〔1〕。

它主要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对每个因素单独评判,第二步是按所有因素综合评判。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模型简单,容易掌握,对多因素、多层次的复杂问题评判效果比较好,是别的数学分支和方法难以代替的〔2〕。

对于像品格证据这样复杂的评价系统,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这时会出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因素过多,对他们的权重分配难以确定;另一方面,即使确定了权重,由于需要满足归一化条件,每个因素的权值也都很小。

因此,常常出现综合评判的结果不易分辨的情况。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本文拟采用二级模糊综合评判的方法。

二级综合评判的步骤如下:11确定因素集U ={U 1,U 2,…,U n },此处U i (i =1,2,…,n )表示影响事物评价值的第i 个因素。

将因素集U 中的因素,按某些共性划分为若干个一级子集块U i ={U i 1,U i 2,…U i k },其中,U i 1,U i 2…U i k 是对一个子集块U i 按某个性进行的二级划分。

通过这一步,是要建立指标体系,即确定各级的目标和影响因素,上一级的目标同时是下一级的影响因素〔3〕。

21确定因素评价集V ={V 1,V 2,…,V m },此处V j (j =1,2,…,m )表示影响事物评价值的第j 个等级。

31确定各因素的权重A =(A 1,A 2,…,A n ),其中A i 是由评判组确定的,表示因素U i 在事物评价中所占的重要程度。

一般,0≤A i ≤1且n i =1%A i =1。

对于同一事物而言,不同的评判组观点可能不同,不同的评判组确定的权重A 也可能不同〔4〕。

41一级综合评判,定出每个因素对于各评价等级的隶属度,求出对u i 的一个模糊评判子集合R i =R i 1/V 1+R i 2/V 2+…+R i m /V m ,进一步求出单因素评判矩阵R,R =(R 1,R 2,…,R n )T=(r ij )n 3m=r 11r 12…r 1m r 21r 22…r 2m…………r n 1r n 2…r nm则对u i 代表的事物的综合评判为B i =A i ・R i =(b i 1,b i 2,…,b i m )。

51二级综合评判。

由B 1,B 2,…,B k 可得U ={U 1,U 2,…,U k }的单因素评判矩阵R,R =B 1B 2…B k=b 11b 12…b 1m b 21b 22…b 2m…………b k 1b k 2…b km若U 1,U 2,…,U k 的权重向量为A =(A 1,A 2,…,A k ),则对U 代表的事物的综合评判为B =A ・R 〔5〕。

61计算综合评价分数。

综合评价值可由W =BV T计算出,式中B 为二级综合评判结果,V T为因素评价等级矩阵的转置矩阵,可根据各被评价人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其综合测评的优劣。

〔1〕〔2〕〔3〕〔4〕〔5〕顾莉雅.基于模糊策略的人力资源绩效综合评价方法[J ].中国科技信息.2007,(16):131.杜栋,庞庆华.现代综合评价方法与案例精选[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68.杨连生,尹爽.政府行政服务满意度的多层次模糊评价研究[J ].学术论坛,2008,(7):113.胡宝清.模糊理论基础[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73.张秀兰.基于模糊综合评判法的研究及应用[J ].I T 科技论坛,2008,(14):424.二、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进行模糊综合评价的原因在通过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综合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时,由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本身、法官认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心证以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人身危险性的相关度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性。

因此,有必要运用模糊理论来综合评价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具有模糊性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反映其有无人身危险性的综合因素。

根据2004年10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5条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基本内容包括:个人概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受教育状况等;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收入状况等;身心状况,包括身体特征、健康状况、性格特征、智力程度、兴趣爱好等;社会环境,包括在社会生活中与案情有一定关系的邻里及其他社会关系人的概况,交往活动中各方面对被告人的评价;成长历程,包括一贯表现、不良劣迹等;犯罪事实方面和犯罪前后表现情况等。

可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中大量的内容是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品格方面的证据。

这些证据关涉到未成年被告人的道德品质和是非评价,具有很强的道德意味,通常只能用模糊的语言来表达其含义。

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常用来描述道德品质的词汇感受到,如诚实(honest ),欺诈(dishonest ),温和(peaceful ),有暴力倾向(vi olence )等〔6〕。

此外,一方面,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的要渗透“人的因素”(调查者和被调查者),而不同的人由于身份、处境、经验、文化、知识、感官、思维、行为等来自客观世界中方方面面的影响,对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件事会作出不同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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