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情形的总结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6篇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6篇篇1甲方(无效合同责任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无效合同受损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等原因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为了明确双方在此类情形下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双方确认合同无效后,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 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如不能返还或者返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折价补偿。
3. 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 行政或刑事处罚:如合同无效系因违反行政法规或法律规定,当事人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三、具体条款1. 甲方应当向乙方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款项、物品等。
2. 若甲方无法返还财产,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进行折价补偿。
3. 甲方应当承担因合同无效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乙方实际损失确定。
4. 若甲方因合同无效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返还的财产或补偿款后,及时出具收据并确认。
6. 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签署后,不再就合同无效事宜向对方提出其他要求。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争议。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4.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补充或修改。
甲方(无效合同责任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无效合同受损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是留白部分,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相关内容)六、附加条款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若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情形(一)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
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它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本文将探讨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无效合同的定义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
2.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3. 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同签订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导致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不存在。
2.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具体包括:(1)返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当事人应当将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包括货币、物品等。
(2)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追究责任:无效合同的产生往往涉及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合同无效涉及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刑事责任:合同无效涉及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诈骗、敲诈勒索等。
4. 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包括返还财产、恢复权利等。
5. 争议解决: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某乙。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篇1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效应解析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以便合同双方能够充分了解和规避风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或者胁迫对方签订合同,对方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3. 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无效。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 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中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该条款无效。
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6. 缺乏合同要素:合同缺少法律要求的必要条款或未满足特定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签字盖章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7. 恶意串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
8. 其他法定情形: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
三、法律效应解析1. 合同无效的认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
当事人因合同争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时,可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或主张。
2. 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当事人应按照有效部分履行合同义务。
4.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可依据该条款解决争议。
四、协议条款示例以下是一份包含上述内容的协议条款示例:第一条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
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若因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

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1. 引言合同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有些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本文将探讨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包括其定义、分类、以及相关法律后果。
2. 无效合同的定义无效合同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否定。
这些特定情形可能导致合同被视为从一开始就没有存在过,或者在某些条件下被视为无效。
无效合同通常与以下几个方面相关。
2.1. 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主体的资格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之一。
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2.2. 合同内容的违法性合同内容的违法性是另一个导致合同无效的常见因素。
合同内容违反公共利益、违背法律法规、或违反道德伦理原则的,都可能被视为无效。
例如,一项合同要求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或者涉及非法活动,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3. 合同成立过程中的欺诈、胁迫、错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欺诈、胁迫和错误等行为,也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如果一方在合同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使用威胁或暴力等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合同,或者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错误,都可能使合同被视为无效。
3. 无效合同的分类根据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3.1. 绝对无效合同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这种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无论双方同意与否,都被认为是无效的。
例如,一项合同要求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或者是违反公共政策的行为,都属于绝对无效合同。
3.2. 相对无效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在特定情况下被视为无效。
这种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在特定条件下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一项合同要求的行为在某个特定行业中是非法的,但在其他行业中是合法的,那么这个合同就会被视为相对无效。
3.3.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在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被撤销的合同。
这种合同在一开始是有效的,但可以通过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获得法院的判决,使其被撤销。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2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精选2篇(一)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当合同一方或双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签订合同的资格时,合同无效。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同样无效。
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如果合同的签订是基于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合同将无效。
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若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样本合同编号:____甲方(雇主):____地址:____联系电话:____乙方(雇员):____身份证号码:____联系电话:____地址:____签订日期:____签订地点:____一、合同目的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同意雇佣乙方为员工。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雇佣,并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二、合同无效情形主体资格不合法:若甲方或乙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签订合同的资格,则本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本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本合同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本合同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本合同无效。
非法手段:若本合同的签订是基于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则本合同无效。
不符合法定形式:若本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则本合同无效。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工作内容乙方的工作职位为:____。
乙方的工作职责包括:____。
五、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六、薪酬与福利乙方的薪酬为:____。
薪酬支付方式为:____。
七、工作条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保密条款乙方应对在工作期间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九、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十、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薪酬,应按照未付款项的____%支付违约金。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4篇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4篇篇1合同是民事关系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违法或者无效的情况。
那么,当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该如何处理呢?一、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无效是指依法不具备生效效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如违反相关民法的强制性规定;2. 违反公序良俗:如违反社会道德或者公共利益;3. 缺乏法定的合同要件:如缺乏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4. 欺诈等瑕疵:如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1. 原则一:恢复占有原状在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到没有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即恢复占有原状。
这是因为合同无效的性质是未生效,因此应当尽量保持当事人原有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不受影响。
2. 原则二:返还受益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期间获得了一定的利益,那么应当返还给对方。
这是因为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应该依靠无效合同获得任何实际利益。
3. 原则三:保护良心诚信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良心和诚信原则进行处理,避免恶意扩大争端。
在处理合同无效的问题时,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权利,尽量达成和解,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4. 原则四:返还财产如果在合同无效期间发生了财产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事实原则进行处理,将财产返还给原有的所有人。
这是因为无效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任何财产交易应当依照事实为准。
5. 原则五:诉讼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并作出合理的裁决。
6. 原则六:遵循法律法规在处理合同无效的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无效合同的处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避免违法风险。
三、合同无效后的具体操作步骤1. 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和原因,及时通知对方;2. 尽快与对方进行协商和沟通,寻求一致意见;3. 根据合同无效原因和情况,确定恢复占有原状的具体方式和内容;4. 如有需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通过法院等司法途径解决争议;5.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做好记录和保存相关证据,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民法典有关合同无效的处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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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
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
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
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
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
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
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处理无效合同的方法可以签订新的有效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法律规定:《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理分析: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法律规定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房屋买卖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
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
(一) 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