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理论
02-法的基本理论之二:法的创制

第二节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阶段(一)法的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法是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创制法律规范,以及各种规范创制权限范围和效力等级,应当由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做出专门规定。
任何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创制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
修改和废止虽然没有产生新的规范,但它们使原有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动,因此也属于法的创制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阶段法的创制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
1、准备阶段。
又称起草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等。
这一阶段的最终成果是产生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
2、确立阶段。
又称通过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一般包括法律和法规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及法律和法规的公布等四个步骤。
这一阶段比准备阶段的活动过程更加严格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3、完善阶段。
又可称为法律创制的后续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一、引言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的学科,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
本文将介绍法学基本理论的概念、发展历程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二、法学基本理论的概念法学基本理论是指研究法律的本质、来源、作用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关系的理论体系。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石,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方法论。
三、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历程1. 古代在古代,法学基本理论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起源和本质的探讨。
古代法学家追求一种以天理为本的法治观念,并将法律与道德、伦理等进行密切的结合。
2. 近现代近现代法学研究主要围绕法律的制定、解释与运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展开。
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研究,近现代法学家逐渐形成以实证为基础的法学基本理论。
四、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性1. 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学基本理论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规范我们的行为。
2. 指导法律实践法学基本理论提供了指导法律实践的依据和方法。
通过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解释和应用法律,为社会提供公正、稳定的法律环境。
3. 探讨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关系法学基本理论探讨了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如法律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的关系。
这使得法学界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得以加强。
五、未来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方向1.融合跨学科的研究未来的法学基本理论需要跨学科的研究,将法学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相结合,以更全面、深入地理解法律问题。
2.关注法律与科技的融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未来的法学基本理论应当关注法律与科技的融合。
这将对法律理论和实践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六、结论法学基本理论作为法学研究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它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与功能,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并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与合作。
未来,我们需要继续深化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私法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律科学中的一大分支。
民法的基本理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构成要件、效力和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是研究民事法律规则的一般性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指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所必需的基本规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自由行使、自由订立、修改、解除合同等权利。
自由原则强调自由意志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一致原则体现了人的个体意愿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要保持真实、诚实、信用和遵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劳动价值原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和效益的原则。
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主体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消除、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遗嘱等。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等。
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处置方式。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在生前自愿将财产赠予他人。
法学基本理论精讲

(一)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和,包括事件和行为。
(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的一种普遍性的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逮捕证等所具有的对具体的人和事的特定约束力。
(1)效力层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根据制定主体不同,法律的效力等级也不同,一般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2)效力的种属:①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原则:一是属人原则,既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居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之内也不适用。
二是属地原则,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到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
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的法律保护和约束。
三是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
三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我国也是如此。
②法的空间效力:指的是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底土和领空。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一、法律制定1.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
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2.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促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阶段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科学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事物发展规律,符合时代精神和基本国情,法律规范表述清晰、准确,内容合理,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
(2)民主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过程遵循民主程序,立法的目标为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立法的结果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
(3)合宪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活动在主体的权限、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均符合宪法的规定。
3.立法体制立法合同制是指关于法的创制,权限上划分的制度,即对一个国家中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制订、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律规定,我国各级种类国家机关的创制权限如下: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一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307道)

A、资本主义社会??? B、 整个阶级社会??? C、整个人类社会??? D、原始社会
A1220、法律是( )。
A、与人类社会同生共存的
B、从奴隶社会开始产生后永远存在下去
C、从奴隶社会开始产生,到共产主义社会消亡
A、奴隶制法 B、封建制法 C、资本主义的法 D、任何社会的法
A1217、法是随着()的产生而产生。
A、人类社会 B、革命 C、私有制、阶级、国家 D、政党
A1218、法律最早出现于()
A、氏族公社时期 B、原始社会后期 C、奴隶社会 D、封建社会
A、长老决定 B、祭祀 C、道德 D、习惯
A1215、法与原始习惯的相同点是( )
A、都有相同的经济基础
B、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
C、都在相同的范围内起作用
D、都有保证实施的相同方式
A1216、下列哪种法具有保留原始社会习惯的痕迹的特点( )
A、改进立法 B、社会革命 C、修改过时的法律 D、新旧政府更替
A1226、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其根本原因是:()
A、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 B、统治者的更替
C、社会革命 D、社会制度变化
A、法律具有规范性???????????? B、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法律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A1305、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具有以下特征;()
A、规范性 B、科学性 C、概括性 D、可预测性
A1306、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主要在于( )不同。
A、适用范围 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
C、制定和表现的形式 D、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
自然法的基本理论

自然法的基本理论
自然法是一种独立于人类立法的法律观念,认为法律的基础和规范应当源自自然的原则和道德观念。
在自然法的基本理论中,有几个核心概念需要被深入理解和探讨。
自然法的起源
自然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哲学思想。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理性法则”和“自然法”的概念,认为一切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自然的原则。
这些思想对后来的法律体系和道德观念有着深远影响。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客观性、绝对性和不可更改性。
普遍性指的是自然法适用于所有人,不分国籍、种族或宗教信仰;客观性强调自然法是独立于个人意志的客观规范;绝对性要求自然法是绝对正确和不可抗辩的;不可更改性意味着自然法不受法律的修改或变动的影响。
自然法与积极法
自然法与积极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积极法是由人类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而自然法是认为法律的规定应当符合自然的原则和道德价值观。
在实践中,自然法和积极法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并塑造着社会的法律体系。
自然法的应用
自然法的应用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还体现在个人与社会的道德行为和伦理选择上。
自然法鼓励人们依据理性和道德原则行事,追求真理和公正,维护人类尊严和权利。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基本理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观念,它强调法律应当符合自然的原则和道德价值观,反映了人类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
在当今社会,自然法的概念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它为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一、法的基本理论
• (四)法的作用。 • 1、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
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 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 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 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 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 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 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课程一
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一、法的基本理论
•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体 现统治阶级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 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 规范的总称。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 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 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 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 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
一、法的基本理论
• (六)3、分类。(2)纵向(隶属)的 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 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一、法的基本理论
• (六)3、分类。(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 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 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A、法律主 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 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 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 面的差别。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 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 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 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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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 • • • • • 2、对人的效力 、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混合原则 3、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 宣告生效日 溯及力: 溯及力:有利追溯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 从旧兼从轻、 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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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 (一)法律责任 • 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 由于违法行为、 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 违法行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 • 主要特征:社会危害性 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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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形式) 法的渊源(形式)
• (六)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 法规。 法规。 •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 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 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 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 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 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只在武装力量内部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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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形式) 法的渊源(形式)
•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和 地方性法规: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 地方:省级、省府市、 地方:省级、省府市、国批较大市 • 如: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五)规章 •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 部门规章: • 地方规章:省级、省府市、国批较大市政府 地方规章:省级、省府市、 • 如: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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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形式) 法的渊源(形式)
• (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就本民族特色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自治区、自治州、 范性文件: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八)国际条约 • 没有权力,一律不得立法 没有权力, • 有权立法,也必须依法进行 有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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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部门 • (一)部门法的概念 •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 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 称。 • 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 首要标准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 首要标准: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整对象) 整对象) • 辅助标准 结合法律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 辅助标准: 部门的标准。 部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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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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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一、法的制定 • 二、法的实施 • 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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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 • • • 一、法的制定 特征: (一)特征: 1、特定国家机关 、 2、权限和程序 、 3、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补充 、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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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二)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 (1)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 • (2)立法的法治化原则 ) • (3)立法的民主化原则 ) • (4)立法的科学化原则 )
法的 制定
法律 关系
法的 实施
法律 责任 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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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窦寄语
二、常考考点
1、立法程序 、 2、司法 、 3、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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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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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 • • • • • • (四)法的效力 效力层次: 效力层次: 1、宪法至上原则 、 2、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 、 3、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 4、新法优于旧法 、 效力范围:什么时间、 效力范围: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有效 1、空间效力:辖区范围内 、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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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守法 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 规定从事各种事务的行为。 规定从事各种事务的行为。 • (二)执法 • 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贯彻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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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三)司法(法的适用) 司法(法的适用) • 司法机关(法、检)依法应用法律处理专门案 司法机关( 件的活动 • 1、司法的要求:合法、准确、及时 、司法的要求:合法、准确、 • 2、基本原则:平等、事实法律、有错必纠 、基本原则:平等、事实法律、 •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 司法机关、依法、 • 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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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形式) 二、法的渊源(形式)
• (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 • 现行宪法: 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实施 年 月 日实施 • (二)法律:专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 法律: 机关, 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 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 行政法规: 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 性文件。 性文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 • • •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历史 三、法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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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
3
一、法的概念
• (一)法的特征 • 1、法是人的行为规范 、法是人的行为规范 • 规范性:行为+模式 规范性:行为 模式 区别于判决 • 2、法由专门国家机关制定、认可 、法由专门国家机关制定、 •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国家性 区别与道德 • 3、法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 • 权利: 权利:可以做 • 义务:令行: 义务:令行:必须做 • 禁止: 禁止:不得做 • 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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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部门
•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 • 1、宪法法律部门: 、宪法法律部门: • 以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为核心所构筑的最重要 以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核心所构筑的最重要 的法律部门,简称宪法。 的法律部门,简称宪法。 • 2、行政法: 、行政法: • 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3、民商法: 、民商法: • 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12
三、法律部门
• 4、经济法: 经济法: • 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 总和。 总和。 • 5、劳动法: 、劳动法: •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 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6、科教文卫法: 、科教文卫法: • 调整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事 调整科学技术、教育、文化、 业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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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二)法律制裁 • 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 制性惩罚措施。 制性惩罚措施。 • 1、刑事责任:犯罪 、刑事责任: • 2、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责任: • 3、民事责任:民事活动 、民事责任: • 4、违宪责任:违反宪法 、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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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窦寄语
一、法的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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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部门
• 7、资源环境保护法: 、资源环境保护法: • 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8、刑法: 、刑法: • 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9、诉讼法: 、诉讼法: • 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亦称诉讼程 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序法。 序法。 • 10、军事法: 、军事法: • 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老窦寄语
二、常考考点
一、法的特征:规范性、强制性、国家性 法的特征:规范性、强制性、 二、法的本质 三、立法主体 四、法律部门与法的渊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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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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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
• 法的产生 • 生产力 剩余产品 阶级 国家 法
• 规律:由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再到规范性调整 规律: •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 由与道德、宗教规范混合到分离 由与道德、 • 法系:历史传统分类,不是法的体系 法系:历史传统分类,
4一、法的ຫໍສະໝຸດ 念• (二)法的本质 • 法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 • 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 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体现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制 约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由国家制定、 约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由国家制定、认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 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 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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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体系
• 法律体系 • 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 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 系” •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 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 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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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窦寄语
一、法的概念体系
法的 概念
法的 渊源 法与社会
法律 部门
法律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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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二)程序 • 1、提出法律案:中央机关、一个代表 、提出法律案:中央机关、 团、30名以上代表 名以上代表 • 2、审议法律案: 、审议法律案: • 3、表决通过: 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 • 4、公布:国家主席(制定机关) 、公布:国家主席(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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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 • • • • 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 守法 执法 司法(法的适用) 司法(法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