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费文件汇编(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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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1999年9月2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加大治理力度,努力改善企业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18项、缩并8项为4项、降低标准1项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现将取消、缩并、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一、取消项目(18项)(一)市物价局、财政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1993〕津价费字第130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药品广告审核费;由红桥区政府收取的估衣街管理费;由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录像带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由市建委收取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工本费。
(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58号、财综联〔94〕10号)中规定由市统计局收取的《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13号、财综联〔94〕15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四)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审验卡拉OK激光视盘收取审验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205号、〔93〕财综联29号)中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卡拉OK激光视盘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津财综[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津财综[2004]16号)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每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定期公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
建立年度审核清理制度,每年3月份,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取消和降低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在每年6月底之前确定《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二、积极推行“一卡制”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收费对象的不同进行甄别,将涉及企事业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归类,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内容,统一汇编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发放到各级执收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
执收部门在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收费员证,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收费卡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一律拒付。
对于收费标准过多过细,收费卡没有详细列明的收费项目,执收部门应向缴款单位出具与收费依据文件一致的文件,以备企事业单位查询,否则企事业单位有权拒付,并可向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每年进行调整。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卡制”实施时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实行。
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监察部门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发放、检查制度,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
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0.07.07
•【字号】津价费[2000]370号
•【施行日期】200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
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津价费[2000]370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由于1999年《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印刷比较仓促,出现个别项目遗漏或不清晰,经核对,现就其补充内容通知如下:
一、补充部分:
(1)P104骨科换药说明应改为:“骨科换药,按一般换药费标准收费,药费、绷带、纱布、可据实另收;夹板、石膏据实收费”。
(2)P141放射线检查中绿感片(T颗粒片)在相应规格普通X光胶片价格基础上加收60%中“X光胶片价格”指收费标准价格,不含备注中差价部分。
二、更正部分:
三、取消项目:P316 丁级喉肿物咬检术
更正后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5日开始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此文件后,立即将1999年汇编本中有关项目依据本通知规定加以更正,并落实到各科
室,严格明码标价。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七月七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津发改价费〔2015〕1056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5〕1056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要求,我委对本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按照简政放权、依法定价和减轻企业负担、便于社会监督的原则,编制了《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清单是指本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天津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统一规范格式要求,编制目录清单、落实主体责任、实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政务公开制度。
二、本清单不包含中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定价项目内容,在本市凡涉及中央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发生变动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清单进行实时更新,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本清单之外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依法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五、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10日第20次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使用公平、公正、合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对局机关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是:合理编制各项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决算管理、收入支出结余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往来款项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五条预算管理。
预算包括一般性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处室按要求申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处不予安排。
(一)一般性支出预算是保障机关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经费,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计划,由处室上报项目,财务处审核汇总,具体程序:1.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贯彻落实国家、我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我局工作部署;符合人力社保事业发展任务需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评审论证。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天津市配套收费

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大、小配套及区内配套收费情况汇总一、天津市关于市政大配套费收取情况说明:1、根据天津市津价房地字[1996]第312号规定住宅大配套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165元/平方米,公建标准210—280元/平方米。
此费用包括排水(含雨、污水)、自来水、燃气、道路、绿化,上述工程界定都到规划道路红线,此为大配套费所包括的工程范围。
大配套费由市建委配套办收取,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是一级开发在进行红线外市政管网施工时在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施工(这关系到工程的验收及今后的维护)商谈工程造价时,也要参照此收费标准,控制在此收费标准的70%左右,因为政府对市政大配套费还要进行相应的分成。
如果整理的土地开发面积较大(如梅江地区)政府可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市政大配套工程指挥部,梅江地区的大配套费为建筑面积195元/平方米(含中水管道)。
(武清区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80/平方米收取)。
二、市政大配套费不包含的热力、电力收费情况具体说明如下:1、热力管网:根据津价房地[2004]460号文件规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及公建项目热源(红线外)收费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92元/平方米,公建项目130元/平方米,如用一热电厂热电联产的热源则为150元/平方米。
上述费用包括一次管网到项目热交换站含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水电配套费。
2、电力:电力配套不同于其他配套,根据津价房地[2006]187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及公建电力配套收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多层105元/平方米,高层110元/平方米。
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
此费用包括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
上述费用不包括红线外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以及土建变电站、箱式变电站、CF控制柜的土建费用和入户DZM电缆进户箱费用,配套电力一户一表收费如下表所示:上述费用也不包括临时施工用电的电力设施安装费。
临电施工费由电力部门执行电力工程定额据实收取。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津价综[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价综〔2008〕6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要求,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文件77件,经审核,决定保留29件;修改29件;废止1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四月二日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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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交易服务 费、施工交易 服务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征缴说明.doc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 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关定于的印天发津《市天散津装市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返退管理办法》的
详见收费文件
津价费〔2003 〕526号.doc
按中标价的0.05%收取
管线缴纳管线工程造价的2.3%,其他加纳土 建造价的1%
、金融200元/平方米;
普通公寓150元/m2,按照土地合同及配套合同 回迁区按照75元/m2,公建200元/m2
津南政发[2004]52 号.doc
津南区文件
普通住宅165元/平方米,危改住宅115.5元/ 平方米。
津价房地〔1997〕 96号.doc
详见收费文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 费的通知.doc
10
10千伏供电
津价房地[2005]77号
11
电力
津价房地[2003]582号
12
津价房地[2006]187号
13
津价房地[2002]167号
五
销售类
1
房地产测绘
津价房地[2003]71号
2
所有权登记费
津价房地[2002]204号
3
维修基金
无
六
其它
1
树木、绿地、绿化设施赔 天津市物价、财政、园林局津
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年4月9日
《天津市城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4年9月1日
《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 定的通知》
2000年10月1日
《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费
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4月1日
200.4.15
《关于核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 知》
2003.3.1
《关于规范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2002.5.1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003.1.1
《关于调整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 通知》
《关于制定外地进津建筑企业服务 费和建筑
企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2001.4.27
《关于规范消防设施检验测试和消 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
(2001)52号.doc
住宅项目按每建筑平方米25元标准收取;公 建项目按每建筑平方米35元标准收取。
关于再生水主干管 网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每平方米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5元
每100平方米收100元,每增加500平方米,加 收40元
津政发[1991]53.d oc
详见收费文件 详见收费文件
详见收费文件
天津市城市园林收 费管理规定.doc
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 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 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 元。
人防异地建设费\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人防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人防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 住宅面积:70元/M2 住宅:框架:1.16%
序号 一
项目 土地类
天津市房地产相关政府收费
文件编号
津价房地[2004]279号,国家
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
大配套费市政公用基础设 [2001]585号,津价房地
施大配套工程费
[1996]312号,津价房地
[2004]234号,津价房地
[2005]361号
2
大市政设施费
津南政发[2004]52号
3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共建配 套费
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版).doc
津价房地[2003]57 3号.doc
详见收费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 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合同价款的0.03%,住宅工程按0.03%的70%收 取
详见收费文件
市建委建筑[2005] 991号.doc
按地区类别收取,即:二类地区(区政府所 在地)25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外环线以 内)2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其它)150元 /平方米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空白区 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6月1日
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 《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 1991年10月21日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1.7
《关于部分房产测绘项目收费标准 的通知》
2003.1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 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偿费
价费字308号
2
树木代植、迁移、砍伐赔 天津市物价、财政、园林局津
偿费
价费字308号
3
拆迁公厕补偿费
津价费字(1994)93号
4
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局规费[1998]54号)
5
外地企业进津收费
津价房地[2001]150号
6
消防设施检验测试和消防 设施维修保养收费
津价房地[2002]247号
7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 用
关于规范我市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07 69号.doc
津价房地[1997]96 号.doc
未实行监理:1.5‰ 实行监理:1‰ 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详见收费文件
1.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计算使用水泥的数量 、按照每吨3元标准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 对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的,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 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 缴返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
三
报批报建类
1
施工招标服务费
津政房地[2004]507号
2
施工合同审查
津价房地[1994]156号、津价 房地[2001]481号
3
工程安全备案
市建委建筑[2005]991号
4
绿化建设保证金
无
5
新墙体开发基金
无
6 绿化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津政发〔2007〕025号
7
树木赔偿和补偿费
津政发〔2007〕026号
津价房地[1997]96号
4
中介服务费
津价房地[1995]248号
5
拆迁服务费
津价房地[2001]52号
6
பைடு நூலகம்
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津价房地[2005]361号
7
大配套空白
津价房地[2004]234号
8
土地登记费
二
设计类
1
勘察设计
津政发[1991]53号 计价格[2002]10号
2
部分房产测绘项目
津价房地[2003]573号
8
园林收费
无
9
人防异地建设费
津价房地[2004]389号
10
人防
津政办发[2000]61号
1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
津价房地[2007]69号
12
非经营公建配套费
津价房地[1997]96号
13
安全文明措施费
建质安[2005]121号
14
质量监督费
津价房地[2001]533号
2005.7.8
《关于我市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 费用的通知》
2007.4.16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 标准》
2005.1.1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 知
200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
1988.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2009.1.1
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 则
津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非营 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日
《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 套费管理办法》
1997年5月19日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
1995年7月17日
《关于制定房屋委托动迁服务费标 准的通知》
2001年3月1日
《关于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收费 标准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天津市住宅建设非经营性共建配 套费管理办法》
1997年5月19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管理办法》
2005年2月20日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1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 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2005年1月1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说明
详见收费文件
津价房地[2005]29 7号.doc
25元/M2
天津市新建住宅小 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住宅25元/平方米, 公建35元/平方米。
普通住宅:雨水12元/M2+污水17元/M2 别墅:15元/M2+20元/M2
天津市新建住宅小 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天津市城市绿化 条例管理细则》.doc
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的按8 元/m2 缴纳。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 筑工程,按应缴金额的30%缴纳
转发市墙体材料改 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doc
详见收费文件
津政发绿化异地建 设费.doc
详见收费文件
津政发〔2007〕02 6号.doc
《关于确定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 施建设费等标准的通知》
《关于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 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