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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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体系规定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体系规定是什么?

May you experience the deep malice in this world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hen start the happy life of loving himand wh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体系规定是什么?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体系规定是我们国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具体法条规定,它指的外商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的企业。

国家对于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体系规定是什么?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2010年版)

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2010年版)

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
(2010年版)
类别序号
第一大类综合类 1-41
第二大类具体商品和服务类
A 农、林、牧、渔业 42-69
B 采矿业 70-86
C 制造业 87-176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77-181
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2-206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07-220
H 批发和零售业 221-232
I 住宿和餐饮业 233-238 J 金融业 239-27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2-313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14-322 P 教育 323-32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27-375 第三大类其他参照前置行政审批管理项目 376-379
第一类综合类
第二大类具体商品和服务类
第三大类其他参照前置行政审批管理项目。

上市公司合并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合并流程是怎样的
▲五、主管机关批准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的批准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
▲六、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
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因解散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具体进行公司合并的时候,首先要选择好合并的方式,之后就是需要进行合并的公司之间召开会议表决,若都能够通过合并的议案,那么才会真正进入合并的程序。至于▲上市公司合并流程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合并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其实公司之间合并也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生存下去,增强竞争力。当然了,具体的合并方式是多样的,但合并流程都是差不多的。也就是说或即使是▲上市公司合并流程其实与普通公司之间的合并流程都是差不多的。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公司合并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吧。
我国公司法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通过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第六章登记程序第七章年度检验及证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法条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法条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法条有哪些?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提高我国经济市场的竞争能力,国家机关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有能力的个人、单位设立公司的法律规定,公司法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法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设立之后,并非处于一成不变的状态,而是可以合并或是分立,在合并或者是分立时,需要按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法条的规定进行,否则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法条有哪些?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局长王众孚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 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7.25•【文号】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第五条、第六条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6日)宣布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二000年第6号)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局长王众孚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三签订相关协议.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七验证注册资本.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七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八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九验资报告.十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十一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十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五、新设合并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验资报告.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八公司住所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合并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十一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十二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十三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十四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章程等决议事项.十五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六、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四合并协议.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六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七、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六分立后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八验资报告.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八、派生分立或新设分立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验资报告.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八公司住所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原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十一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十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十三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十四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九、因新设分立而解散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分立和解散的决议.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五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十、本操作意见主要适用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登记事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登记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号令修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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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ular on the Merge and Separat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Revised]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已被修订]发布日期:1999-09-23Promulgation date:1999-09-23生效日期:1999-11-01Effective date:1999-11-01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Department: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incl. Former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y and Tra,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类别:对外经贸Subject: Foreign Economy and Trade*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2日)修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Merge and Separat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Article 1To standardize action related to the merge and separat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and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investors of the enterprises and creditors, the present Regulations are en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 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and with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Article 2These regulations are applicable to the merge and separate establishment between Chinese foreign joint ventures, Chinese-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s with legal status,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and companies limited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mpanies) that are established within Chinese territo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inese laws.Merge between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ies and enterprises with Chinese domestic investment shall be handled in 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present Regulations.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Article 3Merge referred to in the present Regulations refers to the merge into one company of two or more companies through signing agreement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pany Law.Merge of companies may take the forms of assimilative merge and newly established merge. Assimilative merge refers to a company accepting other companies remains to exist while the accepted companies will be dismissed.Newly established merge refers to two or more companies merge into one new company with the dismissal of each original party of the merge.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Article 4Separate establishment referred to in the present Regulations refers to the fact that one company is divided into two or more compan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pany Law, and through decisions made by the company’s supreme executive body.Separate establishment may take the forms of continuous-existence separate establishment and dismissed-separate establishment.Continuous-existence separate establishment refers to the fact that one company is divided into two or more companies while the company remains to exist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one or more new companies.Dismissed-separate establishment refers to the fact that one company is divided into two or more companies while the company itself is dismissed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wo or more new companies.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与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Article 5Merge or separate establishment of companies shall abide by the Chinese laws, regulations and the present Regulations, shall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self-willingness, equality and faircompetition, and shall not be harmful to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 and to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creditors.Merge or separate establishment of companies shall be accorded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Guiding the Directions of Foreign Investment and of the Guiding Catalog of Industries for Foreign Investment, and shall not lead to solo investment, share-controlling or dominance status by foreign investors in companies of industries where solo investment, share-controlling or dominance status by foreign investors are not allowed.Alteration in profession or scope of business of companies as a result of merge or separate establishmen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industry policies, and shall go through the approval procedures.第六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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