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税务代理试行制度

税务代理试行制度简介税务代理是指纳税人委托注册的税务师、律师、会计师等法定资格人员,代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款、税收缴纳、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咨询以及代为处理涉税诉讼事项等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业,提高行业水平,鼓励并促进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税务总局在吸取国内外税务代理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制度。
范围税务代理试行制度适用于全部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员。
内容税务代理资格认证税务代理应当具有法定资格或者被自然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其申报、缴纳税款等税务事务的资格。
税务代理资格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者具有税务师、律师或者会计师等相应执业资格,经由税务机关备案,颁发税务代理证书等方式获得。
税务代理服务合同税务代理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服务内容、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以及保密条款等项目。
税务代理报备和备案税务代理应当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备代理服务事项,并在开展纳税申报等服务时,向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代理服务范围税务代理应当具有相应税务知识和业务水平,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申报、缴纳税款、办理税务登记等税务服务风险评估等有关税务服务。
税务代理服务费用税务代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并未向委托人收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和国家规定范围的其他费用。
税务代理服务违约责任税务代理和委托人在执行金融代理服务合同过程中,如果违约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税务代理在接受委托前应当了解委托人的真实纳税情况,并对涉税事项提出合法、合理的审核意见,如果未尽到审核义务而导致委托人承担税务违法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税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维护其信誉度,不得从事与其业务不相符的其他经营活动。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事中和事后管理,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4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组织对截止2006年底的省局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18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3]36号)。
2.《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赣税发[1993]843号)。
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4号)。
4.《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9号)。
5.《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体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国税发[1993]089号文件的通知》(赣税发[1994]58号)。
6.《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赣税发[1994]59号)。
7.《江西省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赣税发[1994]6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渝国税发[2005]260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国税发[2005]2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满足其合理期待而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
它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纳税服务工作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无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援助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代理业务规程,包括定义、法律法规依据、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服务标准、费用标准、责任与义务等内容。
一、定义税务代理是一种专门的服务行业,在法律授权下,代理纳税人处理税务事务,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办理税务登记、备案等一系列税务业务。
二、法律法规依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的实施依据如下:1.《税务代理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三、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税务代理业务包括:1、代理纳税人进行税务咨询、规划。
2、代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3、代理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4、代理纳税人代为申报缴纳各种税款。
5、代理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税务服务。
四、服务标准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税务代理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保证代理业务的真实、准确、合法。
1、代理纳税人进行税务咨询、规划税务代理机构应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税务指导和规划。
应该根据纳税人的财产状况、业务范围、结构、行为、投资项目等方面因素,协助纳税人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和方案。
2、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税务代理机构应该向纳税人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的指导和帮助。
应该仔细检查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和文件,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尽快完成所需工作。
3、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税务代理机构应该负责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编制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准确、合法。
为了保证公司的收入和支出的记录准确清晰,税务代理机构要实时监督纳税人的业务收入、支出流水账,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4、代为申报缴纳各种税款税务代理机构应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及时为其代理申报、缴纳各种税款,确保所缴税款的真实、准确、合法,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缴款凭证。
税务代理机构应该积极与税务机关联系,及时了解税务处理情况,并向纳税人及时通知。
税务咨询业务规则

税务咨询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税务咨询业务执业行为,提高税务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税务师执行税务咨询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税务咨询业务是指,税务师依照执业规范,就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税事项和目标,以委托人要求的方式和时间,向委托人提供分析、评估、建议等涉税服务活动。
具体有:税务安排(税收筹划)、政策选择、分析和执行的分析等业务。
第四条税务咨询业务的基本要求:(一)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准确理解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税事项和目标的具体内容。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目标和工作量安排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师。
(三)税务师应当按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时间提供咨询成果。
不能按时提供咨询成果时,应当与委托人协商新的咨询成果提交时间。
(四)税务师应保持独立、客观和专业谨慎,消除或降低委托人的目标实现和收费等压力对税务师职业道德的影响。
(五)税务师应当将业务计划和工作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使委托人全面了解业务进展情况。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税务师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要求承接税务咨询业务。
第六条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委托背景、目的、目标等特定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税务师应当按《涉税业务约定规则》的要求起草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调查委托人情况的人起草。
业务约定书的起草人应当成为项目组成员。
第八条税务咨询业务约定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委托背景、委托人的需求,服务目标,服务团队,服务程序,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业务收费,权利和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委托背景中,应写明委托人提请服务的原因和理由。
税务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税务师对委托人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书写,其内容应当通俗易懂,以便委托人能全面、准确理解服务内容。
第十条税务师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询问,分析委托人的陈述,根据对委托原因和背景的理解,提炼出委托人的需求,并与委托人进行讨论,达成共识。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事务所试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事务所试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3.04.17•【字号】京税征[1993]267号•【施行日期】199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事务所试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京税征[1993]267号1993年4月17日)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税务咨询事务所:为了发展本市的税务代理事业,逐步建立健全本市税务代理制度,促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本市税务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下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代理人及税务事务所。
1、凡在本市的税务事务所工作,具有税收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税法规定,具有税务代理能力的专业工作人员,经统一考核、批准,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担任税务代理人,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
有关考核、批准及税务代理人代理资格认定办法与程序由北京市税务局另定。
2、税务事务所的成立必须经北京市税务局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税务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要受县以上同级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关于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与责任1、税务代理人(在本通知中专指税务事务所派出的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的人员)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
2、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代理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权益。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税务代理行业服务水平,订立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税务代理人员应当具备税务、财务等方面的学问和技能,并严格遵从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税务代理人员应当遵守客户合法权益,不泄露客户经营机密,并为客户妥当保管客户经营机密资料。
第五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为客户供给全面、精准、适时的服务。
第六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确保代理服务质量,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检测。
第七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第八条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包括:客户的代理税务登记、代理账务处理、代理纳税申报、代理税务审计、代理财务咨询等。
第九条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方式包括:委托代理、咨询服务、业务顾问、会计代理、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经营范围和方式,合理配置业务人员和技术设备,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税务代理机构的服务流程和要求第十一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流程,包括:客户申请、双方签订合同、代理工作布置、信息收集、核算和准备、审核和修正、纳税申报、监督和跟踪等,确保服务全面、严密、规范。
第十二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服务合同要求,向客户供给定期财务报表和报告,并随时接听客户咨询。
第十三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申报税种的精准、适时、合法,并对各项税源进行适时核算、清算、提示和支出。
第前十四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运作机构,对服务对象实行全面跟踪管理。
第前十五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代理、慎重承诺、持续服务、稳定合作的服务宗旨。
第四章服务质量和价值评估第前十六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前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经营情况和代理服务内容,依照客户需求,定期向客户供给服务评估报告。
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6篇)

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6篇)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通用6篇)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篇1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本着“依法代理,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税务事项1、审核原始凭证2、出具记帐凭证3、登记各明细帐、总帐4、编制月报及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编制相关纳税申报表6、把凭证装订成册7、代理甲方日常税务申报事宜(备注:以上代办事项中所涉及的工本费等相关支出则由甲方承担)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其它相关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类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收支的详细情况等。
2、对乙方退回的要求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全,不实而导致税务、工商、财政行政处罚的,由甲方负责。
3、乙方必须在每月30日前(一般提前5天),将当月营业收入发票、各类费用单据送交甲方记帐。
4、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便于双方签收确认。
5、做好会计资料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6、及时准确地将收到税务部门的信函,电话等内容转交给乙方,以便由乙方派员参加。
7、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记账服务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派出专人定期负责原始凭证签收交接并做好原始凭证签收工作,设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用手工或财务软件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5、乙方应对其所知悉的甲方的一切商业机密负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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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XXXX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为,保证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税务师事务所,下同)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简称委托人,下同)委托,代为办理的各项税务事宜。
第三条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第四条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第五条委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
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经过了解,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一)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二)委托人能全面、真实地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
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第八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三)委托代理的方式;(四)委托代理的期限;(五)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六)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九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业务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双方如有续约意向,应及时协商并另行签订。
第三章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第十四条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代理工作的中心环节,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实施复杂的税务代理业务,应在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代理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税务代理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二)代理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三)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四)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五)代理工作量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六)人员安排及分工;(七)风险评估;(八)代理费用预算;(九)其他。
第十七条代理计划经批准后,代理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
必要时,可书面列示。
第十八条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
第十九条承办的执业人员在对委托人提供的代理事项所需资料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制作税务代理报告、涉税文书等,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
5---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二十条税务代理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
第二十一条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税务代理过程中,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二)委托人授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
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第二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
6---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
第二十六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委托人名称;(二)委托业务项目名称;(三)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四)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五)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八)其他说明事项。
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第五章税务代理工作报告7---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三十条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代理意见,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税务代理工作报告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就其代理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应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标题;(二)委托人名称;(三)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四)代理过程;(五)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六)代理结论及评价;(七)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第三十三条对外出具的代理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
8---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仍应保存完整的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必须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
第六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三十五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外;(二)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三)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二)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9---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三十八条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的管理第三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代理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
第四十条税务代理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代理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
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
第四十一条税务代理业务档案包括:(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记录、各种财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表;(三)本所人员从事代理业务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鉴证报告、说明书、报表等;(四)与委托人或税务机关商谈委托业务时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五)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10---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六)其他有关代理业务资料。
第四十二条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五年。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程是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基本程序,各地可以根据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另行制定有关具体代理项目的操作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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