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规定(精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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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支撑生态环境工作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统计基本任务是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生态环境统计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三条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生态环境部在国家统计局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将生态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生态环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明确生态环境统计机构;(三)安排并保障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和人员;(四)按时完成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五)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六)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七)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改革任务;(八)建立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7号]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7号]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7号)《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5年2月2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担保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及其防治、自然资源开发及其保护、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系统自身建设以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事项。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不得报送不真实的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环境统计资料。

第四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中央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统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统计事业的发展纳入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9•【文号】环办函[2010]1445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1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全国基层环境统计基础工作,《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环统专项设备采购项目》将为全国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统计工作配发笔记本电脑、台式计算机等相关工作设备。

目前,该项目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为保证设备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并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请各省(区、市)环保厅(局)总量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开展环统专项设备配发工作。

现将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通知并组织辖区内市、县各级相关环保部门设备接收人,准备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接收设备(部分偏远地区会因交通运输延迟到货,时间另行通知)。

二、协调设备接收确认等相关工作,对环统专项设备是否发放到基层环统工作人员手中的情况予以核定。

三、环统专项设备务必用于环境统计工作,专机专用,由专人负责。

设备使用人如发生变动需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总量管理机构备案,上一级环保部门将结合推进环境统计工作不定期检查和抽查设备使用情况。

附件:1.接收和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2.验收标准3.货物标准4.设备接收单模式(略)5.环境统计专项设备(笔记本、台式机)用户验收单-样本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一:接收和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一、设备接收设备由该项目中标单位上海惠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公司”)人员送抵现场,如外包装无损,查验设备接收人身份证件后需签署《设备签收单》(设备签收单一式三联,签收后,由送货人员全部取走)。

如原定设备接收人不能按时接收设备,需提前委托一名本单位人员接收,在查验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后报告签署《设备签收单》。

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规范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第四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科学管理,全员参与,责任明确,程序规范。

第五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确保合规运行。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环保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条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人员应按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配合环保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十一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记录详细的排放信息,并定期上报环保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超标时,责任部门要立即停止排放,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原因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并及时报告给环保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环保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排放达标。

第四章环保统计工作第十六条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本单位的环保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环保统计工作应按照国家统计要求进行,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按时、如实提供环保统计数据,不得虚报或隐瞒。

第十九条环保统计工作人员应保密相关数据,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二十条环保管理部门要对环保统计数据进行及时的分析、评估和报告,为实施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文件、报告的安全、完整和及时。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6.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方法为对集中处理处置单位逐个发表调查,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季报调查方法:
1.工业源的调查方法为对有废水、废气污染物产生的重点排污单位逐个发表调查。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方法为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集中处理处置单位逐个发表调查,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同上
同上
47
基104表
钢铁冶炼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年报
辖区内有烧结/球团、炼焦、炼钢、炼铁等任一工序的钢铁企业
同上
同上
49
基105表
制浆及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年报
辖区内行业中类代码为221和222的制浆、造纸企业
同上
同上
51
基106表
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投资情况
年报
辖区内重点调查对象中调查年度内有污染治理投资项目、工程的企业
同上
同上
53
基201表
大型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及处理利用情况
年报
辖区内大型畜禽养殖场
同上
同上
55
基501表
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年报
辖区内污水处理厂(不含农村污水处理厂)
同上
同上
56
基502表
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行情况
年报
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厂
同上
同上
58
基503表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运行情况
年报
辖区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年报
市级及以上各级行政区
同上
同上
27
综302表
各地区县(市、区、旗)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

环境统计制度

环境统计制度

***公司环境统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上级要求以及***分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收集各类环境报表所需的基础数据,对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原材料、燃料的使用情况、产品产量、排污情况等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原材料、燃料使用量、产品产量、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排放量;水的使用量、处理量、排放量、回用量等;
第四条环境统计工作由排污单位进行统计,上报管理部门分类汇总;
第五条基础数据统计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计,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环境统计数据;公司环保部门要不定期对环境统计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六条各车间对本车间区域的环保设施负责,统计本区域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率,按需要进行维护检修;
第七条原材料的使用情况、产品产量由生产管控部进行统计,环保部门根据环保报表的需要,向生产管控部提取相关基础数据;
第八条工业废水处理量及工业废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状况由动力车间负责统计,按月将统计的基础数据报到公司环保部门;
第九条生产总值等基础数据由财务部门进行统计;
第十条环保部门建立环境统计台账,对环境统计基础数据进行分类整理;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及人员不得干扰环境统计工作,如有需要,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应的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报给上级部门,要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章后方可报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十一月四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统计令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

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制度一、背景环境保护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统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制度,能够提高环境保护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保护政策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环境保护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的各级行政机关、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参与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的人员。

四、主要内容4.1 数据采集和处理- 涉及环境保护的数据采集工作应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并严格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 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篡改、伪造或删除数据。

- 采集到的数据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2 统计指标和分类- 制定统计指标和分类体系,以准确反映环境保护的各项情况和指标。

- 统计指标和分类体系应符合国家统计标准和相关规定,且需要定期更新和调整。

4.3 数据报告和发布- 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具备严格的逻辑和科学性。

- 统计数据的发布应遵循透明、公正、及时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4.4 监督和评估- 进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执行和效果的有效评估。

- 监督和评估应由专业的环境保护统计机构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果应及时反馈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责任和执法-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追究相应责任,确保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的纪律和法治化。

六、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有,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为确保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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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规定
(1985年4月18日[85]环政字第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建设厅),七十五个主要城市环保局(建设厅):环境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

在环境管理中要作出正确的决策,编制合乎实际的规划和计划,搞好科学析预测,以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和检查。

必须掌握准确、丰富、灵通的环境统计信息。

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以来,随着环境管理的加强,对环境统计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统计工作任务与力量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执行《统计法》把统计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作为搞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落实统计机构和人员。

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并结合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要求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专职环境统计人员;地、市、县设专(兼)职环境统计人员,其中大中城市和污染严重的地、市要设专职环境统计人员。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并由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

环境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通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环境统计工作要归口管理。

环境统计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综合统计工作,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内部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要归口管理,严禁滥发报表,防止数出多门。

四、另速统计工作的业务建设。

环境统计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技术性强,为了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五、实行环境统计的例会制度。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是目前环境统计调查的主要手段。

为了缩短统计资料的炬总时间,提高数字质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都要定期召开环境统计会议(统计报表布置会和统计资料年审会)。

六、实行奖惩制度。

为了推动环境统计工作的开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实行奖惩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七、切实保证统计工作必要的业务经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把统计经费(调研、印刷、培训、会议等)列入事业费支出计划,并予落实。

八、逐步建立环境统计信息网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统计资料的整理、汇总、应用中,要尽快应用电子计算机,建立环境统计数据库。

全国要力争在几年到十几年内,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并逐步形成现代化的环境统计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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