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合集下载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额总和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
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整车损失赔偿案 ➢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案
感谢聆听
《保险学(第3版)》刘永刚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配套有课件、案例、试卷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特点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实务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保险实务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2.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a.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讲,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其 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 险人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活动要 能正常进行,必然要求投保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 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 b.对保险人来讲,由于保险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 拟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坚持 最大诚信原则,将合同的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 且对条款进行说明(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漏报;误 告;隐瞒;欺诈. 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一是要 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二是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 否属于重要事实. 保险法17条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 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方对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无论是哪一种保 证,一旦违反,保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 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 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
这种客观存在的利益一般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期 待利益是指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 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 经济利益.
难以用货币计量,但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样要求投保人 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保险法53条规定:人身保 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
动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
(2)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应有的权利:如人寿险的犹豫 期无条件退保权利, 产品特征:如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不确 定性,投资连接保险收益会有波动等 合同条款内容:如承担的主要责任, 主要的免除责任; 赔偿给付或拒赔;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 履行保证
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 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 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保证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惯例准则
书面形式
附在保单上
标的的 合法性
保证的 内容
所告事实 的真实性
本人行为 的保证
案例分析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 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所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抵押权 留置权等
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 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 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 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 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 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 7 月 16 日,李某未付清全 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a.
当投保人为自己买保险时,当然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 具有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 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 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 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 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 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对于保险利益要 求在合同成立到损失发生全过程中都必 须存在。但有时为了方便保险合同的订 立,保险利益不必再合同订立时存在, 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即可。 保险利益可以发生转移和变动。如继承、 转让、交易等。此外,如果保险标的消 失,则保险利益也同时消失。
案例:保险利益的认定



在英国《1745年海上保险法》颁布之前,普 通法下的赌博合同只要不干涉或违反公共政 策,合同的字面意思即可在法院得到强制执 行。这一规则同样也适用于日益盛行的以人 寿保单或海上保单为掩盖的赌博行为,导致 保险合同被不良目的所利用的现象层出不穷, 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要求被 保险人对被投保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限 制公众以他人生命为对象从事买卖保险单的 投机生意。 因此,保险利益理论的产生源于将保险和赌 博相区别的需要。
b.
c.
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 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 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 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对其 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 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 。 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不论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 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 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 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区分消费娱乐公众场所、产品制造销售维修企业、
各类职业、雇用关系。
4
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5 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
6 近因原则及应用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 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 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 额
是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 质与量的根据与准绳。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 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 险利益。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 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 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即保险合同订 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 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不仅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还应向投保方做明确说明。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方的告知形式
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 答告知两种。

保险代理人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代理人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强调: 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 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险人: 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 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投保人: 2、投保人: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 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 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 说明; 说明;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 人的要求。 人的要求。
2、保证的形式
确认保证 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
保 明示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证 的 形 船舶的适航保证 式
默示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友情提醒: 友情提醒:
默示保证的效力 等同于明示保证。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 式 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误告:即告知不实; 误告:即告知不实; 漏报:即不予告知; 漏报:即不予告知; 隐瞒:即有意不报; 隐瞒:即有意不报; 欺骗:即虚假告知; 欺骗:即虚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表现形式
故意 行为 过失 行为
危险 增加 未 通知
法律后果
事故发生前 事故发生后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隐瞒 欺诈 误告 漏报
不退还保险费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利益: 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 、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 价 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 、确定的利益: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若在案发当日,由于银行在 进行某项公益活动,打电话告知 财险公司需要减少保安值班时间 ,财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则保 险公司是否赔付?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理解) 1 、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已经讲过,见 课本73页) 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 3 、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
17
3、保险期限内的告知——通知(理解) (1)保险期限内风险大量增加的通知 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案例
200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 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 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故意 隐瞒了病情。200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 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 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 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 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掌握)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的含义(掌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要件(理解)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二)保证
1 概念 注意:保证约束的是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
21
2 保证的形式(了解)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为: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Hale Waihona Puke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常用于海上保险: 1)适航性;2)不改变航道; 3)业务合法性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学》PPT课件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学》PPT课件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
§4.3 损失补偿原则
❖ 2)代位原则
▪ 代位是指在保险赔偿过程中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被保险人 获得对造成其损失的第三人的追偿权或对所遭受损失保 险标的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 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 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 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益,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客 观上可以起到防止被保险人通过故意制造损失而获 得额外赔偿的不良企图和行为的作用,促进良好的 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形成及维持。
§4.3 损失补偿原则
❖4.3.2 损失补偿的补偿限制
§4.2 最大诚信原则
1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 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 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2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 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 解释。我国的保险业务实 践中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 说明的告知方式。
§4.2 最大诚信原则
2
主观告知又称为询问回答 告知,即投保人对保险人 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 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 保人无须告知。
§4.2 最大诚信原则
❖ (2)保险人的告知。 ❖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
人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 内容须明确说明; ❖ 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 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 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4.1 保险利益原则
❖4.1.4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
❖ 第一,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 第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第三,保险利益原则界定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盛帆房地产公司诉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1999年4月15日16时04分,韩国大韩航空公司一 架MD—11大型货机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起飞前 往韩国汉城。升空后仅1000米,这架飞机就坠 毁在上海闵行区莘庄镇莘西南路一处建筑工地, 机头深深扎进地里,机身、机尾部分向前折断。 无数大大小小的机身残片和机上物品砸向周围, 3名机组人员当场遇难,现场群众5人死亡,37 人受伤;11幢建筑物、32家店铺、317户居民房 屋受损。事故后经民航部门调查,认定坠机原 因系飞行员操作失误所致。


保险利益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 险法》。该法第一条要求被保险人对被投保 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也即保险利益,但 英美成文法上对保险利益的含义并无界定。 与此相反,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均没有保险 利益这一用语,但在理论上却对保险利益制 度有系统研究。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或 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 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案例: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变更引发的纠纷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受益人死亡后未指定 新的受益人,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以及 腹中胎儿对保险金是否具有继承权问题。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这笔保险金究竟应 该是作为正常保险赔偿金还是作为遗产?
案例: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变更引发的纠纷

丁某在投保时虽然指定了受益人为丁母,但丁母 已先于其死亡,且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应视同未 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保 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 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保险人的受 益人。丁妻和丁父有权继承丁某的保险金。根据 《继承法》的规定,丁父和丁妻分别是被保险人 的父亲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丁 妻和丁父都有权继承丁某的保险金。


盛帆房地产公司聘请上海文乐资产评估事务所为其 损失进行了评估。2000年1月,该评估所做出评估 报告书称:坠机地点位于沁春园三村工程的中心, 使得正在建造的四栋商品房基础工程被毁,同时将 施工地的一些办公用房及现场设备、材料等冲毁。 此外,飞机坠毁时的冲击波及飞机残骸使沁春园一 村、二村部分建好的商品房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由于飞机失事的影响,不仅使小区开发处于停止状 态,而且严重影响了小区商品房的销售。评估报告 的结论是:沁春园小区因1999年4月15日大韩航空 公司的货机失事事件造成的损失为6.4888亿元人民 币。 从2000年7月份开始,盛帆公司就和大韩航空公司 谈判,希望协调解决赔偿问题,大韩航空公司也表 示愿意赔偿,但对赔偿数额,双方分歧很大,以致 未能协商解决。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正常运行 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违反这些规 律保险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1.

保险利益的含义——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 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是保险交易产生的前提 和依据,没有保险利益就没有交 易的基础。

02年10月,姚某以周某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了 一辆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周某。同年10月20日, 周某就挂靠在其名下的汽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 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五个险种,其中车辆损失 险保险金额73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 万元。保险期限自01年10月21日起至03年10月20日 止。该车实际由姚某使用,贷款也由姚某负责归还。 03年6月28日,赵某驾驶投保车辆,造成四人死亡 (其中包括姚某),三人受伤。周某随后通知保险 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周某对投保车辆不具 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a.
当投保人为自己买保险时,当然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 具有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 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 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 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 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 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则是“无危险 无保险”。保险使人们在危险现实发生遭受 损失后能够得到一定补偿,使个人无法承受 的某种危害后果分担于社会之中。 而保险利益的存在,使得当保险合同约定的 特定事故发生时,该利益主体会受损,因此 该主体可依保险合同受到补偿。保险利益的 存在使当事人因为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具 有正当性,防止不当得利,保险制度被赋予 积极的社会意义,由此具有了蓬勃的生命力。

盛帆房地产公司诉称,坠机事件对该公司的 经营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坠机前该公司开发 的房产比较热销,事故发生后,除了直接的 物质损失外,更重要的是造成了房屋的滞销 和跌价。客户担心坠机爆炸会造成房屋质量 隐患,更重要的是,许多人都认为小区掉过 飞机,不吉利。空难发生后很少有人来买房 子,原已预订的客户也纷纷来退房。尽管公 司加大了广告宣传力度,但收效甚微,房子 严重滞销,房产急剧贬值。
2.

对保险利益进行法律规定的原因 在13世纪末意大利的海上保险中,保险费 以贷款或以信用方式赊购货物来抵偿,并 约定若船舶未安全抵达时,将该款项返还 给被保险人或支付货款,实际上是使被保 险人在货物损失时可从保险人处获得一定 金额的补偿。但有人以与自己毫无关系的 船舶和货物来投保——不发生损失,投保 人损失保费;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可以获 得远高于保费的补偿。成为一种事实上的 赌博。



在英国《1745年海上保险法》颁布之前,普 通法下的赌博合同只要不干涉或违反公共政 策,合同的字面意思即可在法院得到强制执 行。这一规则同样也适用于日益盛行的以人 寿保单或海上保单为掩盖的赌博行为,导致 保险合同被不良目的所利用的现象层出不穷, 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要求被 保险人对被投保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限 制公众以他人生命为对象从事买卖保险单的 投机生意。 因此,保险利益理论的产生源于将保险和赌 博相区别的需要。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 否存在,并不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之所以不同于财 产保险,原因在于:(1)避免在合同订立 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 系,而引起道德危险的发生,危及被保险 人的生命安全。(2)在保险利益消失后即 认为保险责任终止,对保单持有人有失公 平。因为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不是 补偿损失。
案例: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变更引发的纠纷

1998年2月1日,丁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 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母为受益人。同年8月1日, 丁某与余某结婚,11月15日,丁母病故。1999年3 月22日,丁某因车祸身亡,此时,丁妻已有5个月 身孕。丁某死亡后,丁父、丁妻为保险金受益之事 发生了纠纷。丁父认为:丁某指定该合同的受益人 为其母,是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 金应归受益人丁母,而丁母死亡后,丁父对丁母财 产份额有当然的继承权。丁妻则认为:受益人在被 保险人之前死亡,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处理,在丁 某的遗产支配上,丁妻最有权力。


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 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 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精神创伤、政治 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 利益。 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 益。确定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 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预期利益已经 确定。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 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 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 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预期利益则往往 引起争议



该坠机地点正好位于上海市盛帆房地产公司 所开发的沁春园小区内。上海市盛帆房地产 公司于1992年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按 照规划,该公司将在莘庄镇建一个占地面积 4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0多万平方米的沁春 园住宅小区。坠机前,该公司投入了2亿多 人民币,完成了前期的征地、动迁等工作, 并已建成交付使用了15万余平方米的商品房。 事发时,坠机地点已经完成了四栋商品楼的 基础工程。



二、争议焦点 双方对于坠机给盛帆公司方面造成的施工房被毁, 建筑、材料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失争议很小,认为应 在498万元人民币至528万元人民币之间;至于对盛 帆公司的房产巨额贬值,大韩航空公司方面表示无 法接受。 大韩航空公司认为,坠机事件是否引起房产贬值, 这一点无法论证。即使房产贬值,也是由于市场波 动引起的;而客户认为“不吉利”,这种看法是迷 信,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盛帆公司则认为,老百姓怕“不吉利”而不买他们 的房子,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中国人就是这样的 传统。针对韩方提出的市场波动原因,盛帆公司又 对沁春园小区周边相似楼盘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 其他房地产销量都不断上涨,而惟独盛帆公司的房 产在波动,他们认为韩方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3.

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保险利益作为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 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 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以不法利益(如以 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产生的保险, 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无可保利益; 此外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 取得的财产,同样也无保险利益,因为这些 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 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概括言之,争议焦点有二: 第一,坠机是否造成房产巨额贬值的后果? 或者说,坠机是否是造成房产巨额贬值的原 因? 第二,如果造成房产巨额贬值,如何赔偿? 三、坠机与房产巨额贬值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 房产滞销、贬值带来的损失,也就是预期利 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