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站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策,引导社区工作站发挥更大作用,深圳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的实施意见》,涵盖了社区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人员培训与管理、资金保障等方面。
为了让这些政策能够更好地落地生效,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便应运而生。
定义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是指管理社区工作站行为的规定性文件,其具体内容包括社区工作站的分类管理、管理体制、管理程序、监督与评价等。
适用范围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社区工作站的管理。
分类管理社区工作站根据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以下几类:1.综合服务类社区工作站,主要面向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服务、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
2.福利服务类社区工作站,主要面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等提供福利服务。
3.社区发展类社区工作站,主要面向社区内企业、小微企业、个体户等提供政策咨询、商务交流、文化活动等支持服务。
4.其他特殊服务类社区工作站,主要面向社区青少年、流动人口、女性、环卫工人等提供相应服务。
社区工作站的分类管理有利于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并且有利于统计服务对象以及服务内容,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调度和利用。
管理体制社区工作站管理实行领导班子主持、工作人员负责的管理体制,社区工作站设立站长或者主任一人,由工作人员中选举产生。
社区工作站领导班子由站长或主任、副站长或副主任、主管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社区工作站实行“三定”机制,即定职责、定人员、定经费。
管理部门应根据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员和经费。
管理程序建站程序1.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符合政府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和资金保障情况;2.社区工作站应当经过政府工作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正式设立;3.社区工作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
资金保障程序1.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社区工作站经费;2.经审核后,财政提供经费;3.社区工作站使用资金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实施;人员管理程序1.社区工作站除法定节假日外,一般应当每周开展服务工作,服务时间具体由社区工作站根据服务对象的工作、休息情况自行具体安排;2.社区工作站应当制定规范的服务流程,并实行签到制度;3.社区工作站应当开展专业培训,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慈善工作站的管理,保证慈善工作站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新悦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机构及组织领导第二条慈善工作站是新悦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新悦基金会)依托社区等开展老龄公益事业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慈善工作站经过授权可以全部或部分从事新悦基金会的业务工作,接受新悦基金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慈善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慈善工作站承担募捐、救助、义工、宣传等慈善公益工作。
5.1 募集善款:广泛宣传,全面发动,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收社会捐赠,做好捐赠资产的管理、上缴工作。
5.2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慈善公益活动,扶助弱势老年群体。
5.3慈善公益救助:根据新悦基金会的安排,开展老年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公益救助活动。
5.4公益援助:按照新悦基金会安排,参加和推动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5.5 慈善公益宣传:组织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宣传慈善公益理念,传播慈善公益文化,普及慈善公益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5.6义工管理:建立、管理慈善公益工作站,组织慈善公益义工队伍,开展义务服务活动。
5.7发展会员:发动所在区域的机构和单位及居民自愿申请加入新悦基金会。
第六条慈善工作站建立募捐、救助及等工作档案,定期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救助程序第七条慈善工作站要立足实际,及时开展救助活动。
救助活动分集中救助和临时救助。
第八条慈善工作站的集中救助活动程序是:8.1申请受理:根据新悦基金会安排,由需救助对象本人提供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生活困难情况、需救助的具体理由等,经社区委员会盖章后,由慈善工作站报新悦基金会予以登记。
8.2 公示上报:慈善工作站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评议意见和救助意见,在社区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拟定救助款(物资)计划,连同评议意见报新悦基金会审批。
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发挥院士专家在科研与创新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站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机构内设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
二、工作站的设置和管理机制1. 工作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机构正式批准。
2. 工作站应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工作站主要负责人、院士专家和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
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站的运行情况和发展方向。
三、院士专家的选拔与聘任1. 工作站负责人应根据工作站的需求和发展规划,提出对院士专家的需求和条件。
2. 机构应根据工作站的需求和条件,邀请符合资格的院士专家进行推荐和评审。
3. 院士专家经过推荐和评审后,应由机构正式聘任为工作站的顾问或研究员,并签订相应的聘任合同。
四、工作站的日常管理1. 工作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工作站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与院士专家沟通工作进展和需求,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 工作站应建立科研成果报告机制,鼓励院士专家定期向机构和管理部门汇报科研成果和研究进展。
五、工作站的经费管理1. 工作站的经费应由机构负责安排和管理。
2. 工作站应按照经费安排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计划,并严格执行。
3. 工作站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报告,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六、奖励与考核1. 工作站应根据院士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设置奖励机制,鼓励和激励院士专家开展创新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
2. 工作站应定期对院士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惩罚。
3. 对于不符合工作要求和未履行职责的院士专家,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解聘或调整。
七、附则1.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情况,工作站负责人应及时向机构报告,并与机构协商解决办法。
2. 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旨在规范社区工作站的运行和管理,提高社区服务效率,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以下是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社区工作站应根据居民需求和社区规模设立,
确保覆盖到每一个居民区。
2. 组织结构:社区工作站应设立站长负责制,下设若干工作人员,明
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3. 服务内容:社区工作站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咨询、信息发布、
社区活动组织、公共事务协调等服务。
4. 工作机制: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收集居民意见,及时处理社区问题,保证社区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5. 财务管理: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
透明性和合理性。
6. 人员培训:定期对社区工作站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
专业水平。
7. 信息公开:社区工作站应将工作计划、服务内容、财务报告等信息
向社区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8.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形成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9. 考核评价:建立社区工作站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工作站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10. 问题处理:社区工作站在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并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保障居民权益。
11. 技术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社区管理软件、在线服务平台等,提高社区工作站的工作效率。
12. 法律遵守:社区工作站的所有活动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试行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升社区工作站的管理水平,增强社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与国内外院士专家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快速提升,设立XX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建设以学科为依托,坚持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产学研项目为纽带,通过院士及其团队的指导、参与,为学校提供科学决策咨询、科研开发服务、成果转化和引进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为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的建设与发展,发挥好进站院士的重大作用,根据XX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设站(室)条件第四条申请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发展战略需求,学科具有一定优势或发展潜力,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二)拥有一定数量和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研发人员队伍;(三)与1名以上院士(包括外籍院士)签署有3年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技术合作项目和科技研发目标;(四)有一定的合作基础,能够为院士及科研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三章工作站(室)的职责任务第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主要职责任务是:(一)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建站主体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指导;(二)开展以院士及其团队为对象的科技合作,围绕需求寻求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合作信息;(三)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本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四)组织院士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五)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省、地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的设立,由相关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申请,填写《XX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申报书》,经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交人才工作办公室,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发文、授牌。
医院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医院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专家工作站,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等科室。
三、工作站设立与管理1. 工作站设立:(1)科室根据专业需求,提出设立专家工作站申请。
(2)医务科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请院长批准。
(3)批准设立的专家工作站,由医务科颁发《医院专家工作站许可证》。
2. 工作站管理:(1)专家工作站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及辅助用品。
(2)专家工作站设立负责人,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
(3)工作站负责人应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专家工作站工作流程1. 专家出诊:(1)专家根据医院排班,提前一周向医务科提交出诊申请。
(2)医务科审核通过后,向患者公布出诊信息。
(3)患者根据出诊信息预约挂号。
2. 患者就诊:(1)患者按照预约时间到专家工作站就诊。
(2)工作人员引导患者填写就诊登记表。
(3)专家对患者进行问诊、检查、诊断,制定治疗方案。
3. 医疗文书:(1)专家根据患者病情,填写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
(2)医疗文书需由专家本人签字确认。
4. 药品及检查:(1)患者根据处方到药房取药。
(2)患者根据医嘱进行相关检查。
5. 出院:(1)患者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时,由专家开具出院医嘱。
(2)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继续接受随访。
五、监督与考核1. 医院定期对专家工作站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专家工作站及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工作效率等方面。
3. 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工作站及专家,进行整改或取消其工作站资格。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站岗位管理制度

工作站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工作站岗位管理制度是公司对员工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体现,具体说明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公司领导及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本规定经公司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员工的工作内容第九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部门的安排到指定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工作。
第十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进行工作,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的工作要求进行工作,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的工作制度进行管理,不得违反公司的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进一步要求员工在遵守《劳动法》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岗位义务,严格按岗位要求工作。
第三章员工的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不得违反公司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十九条员工应当维护公司的财产,不得胡乱使用公司的办公设备和物资。
第二十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当维护公司的形象,不得损害公司的品牌形象。
第四章员工的工作条件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保障员工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和工作环境。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行管理,提高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并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作用。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其相关工作,涉及院士专家的选拔、聘任、考核、待遇、绩效评价等方面。
第二章院士专家的选拔与聘任第三条选拔依据院士专家的选拔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科研能力、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等因素。
学院应建立科学公正的选拔机制,确保选拔程序公开透明,选拔结果公正合理。
第四条聘任条件院士专家的聘任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第五条设立和撤销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以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学院有权予以撤销。
第六条日常管理院士专家工作站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站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相关支持学院应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场地设施、科研经费、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支持;同时,还应加强与院士专家的沟通交流,为其提供学术指导和协助。
第四章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绩效评价第八条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院士专家的科研成果、科技创新能力、学术影响力等方面的考核。
第九条绩效评价程序绩效评价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可以采取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重要依据,用于科研项目申报、人才评选、工作站升级等方面。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改进和完善学院应定期评估和改进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十二条附加条款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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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站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体系建设,推动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服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区县(行业)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利信息工作站,旨在通过加强全市专利信息工作站建设,培养一支熟悉科技型企业专利信息服务需求、精通专利信息分析技能、热心专利信息推广的工作队伍,建立市、区县(行业)和科技型企业三位一体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体系,引导科技型企业主动开发利用专利信息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为天津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大战略实施和经济科技活动中的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信息支撑。
第三条专利信息工作站设立在各区县自主创新示范区生产力促进中心、重点行业企业科技信息中心或科技型企业集中的孵化器等服务机构内,由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科技服务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有条件承担专利信息推广应
用工作的高校、科研机构也可申报设立工作站。
第四条专利信息工作站采取推荐申报、评审认定、两级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申报专利信息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一)专利信息工作站所在的区县(行业)重视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有加强专利信息工作的迫切需求,保证通过政策支持、资金引导、人员培训等手段,支持专利信息工作站开展工作;
(二)专利信息工作站所属的工业园区或科技服务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对工作站的资金投入,选派1-2名专职人员作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专员,支持参加国家及天津市组织的各类专利信息培训等学习活动;
(三)专利信息工作站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开展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所需的物质保障条件;
(四)专利信息工作站应具有明确的科技型企业服务对象,能够建立起长期服务关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助力科技型企业成长;
(五)专利信息工作站专职人员应坚持学习专利信息传播和检索分析技能,具备信息检索和技术分析能力,为企业提供检索服务,努力达到“五能”工作要求:即能检索、能
维护、能讲课、能沟通、能管理。
第六条专利信息工作站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专利信息传播人员队伍建设,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专利信息推广利用工作;
(二)开展专利信息大讲堂等公益性讲座活动,引导科技型企业开发利用专利信息;
(三)深入重点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帮扶活动,发布专利信息研究成果,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专利信息利用管理制度;
(四)征询企业专利信息服务需求,开展专利信息培训,帮助企业开发建设专题数据库,提高研发效率和市场保护水平;
(五)指导企业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和专利侵权风险评判,帮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六)组织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的对接活动,提高企业专利信息综合利用能力;
(七)开展所属区域和重点产业领域的专利资源分析工作,为政府和相关组织的招商引资、项目立项等公共决策提供咨询参考;
(八)制定本区域(行业)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不断提高专利信息传播利用能力;
(九)完成市、区(行业)两级专利主管部门赋予的其
他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指导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全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的引导,鼓励各区县(行业)推荐申报专利信息工作站,有计划、分步骤的指导各区县(行业)开展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工作站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经业务处室初审、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审定等有关程序后,予以认定。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对通过认定的工作站进行授牌,并予以工作支持。
对经认定后工作开展不利、企业服务成效不明显,经考核不再适合继续开展工作的工作站,予以取消工作站资格。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专利信息工作站人员培训和工作交流,组织开展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总结,视各工作站开展服务的情况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各区县(行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区域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
依据区域产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众创空间内,遴选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机构服务,推荐申报市级工作站。
工作站认定挂牌后,负责指导工作站开展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
传播利用工作,不断提高区域专利信息开发利用水平。
第十二条鼓励具有专利信息服务资源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专利信息工作站,向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传播利用专利信息,培育专利信息人才。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市、区(行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合力推进工作站建设,在信息资源共享、人员培训、项目支持和购买服务等方面,加大对工作站的支持。
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天津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讲师团,按照工作站培训需求,指派骨干师资力量到工作站开展专利信息工作的培训讲座和指导。
第十五条专利信息工作站所属的工业园区或科技服务企业重视工作站建设,加强对工作站的业务领导和资金投入,保证工作站顺利运行。
第十六条各工作站开展专利信息大讲堂等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开展中小企业专利信息服务托管等市场化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