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停用、报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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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关于印发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87关于印发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4•【文号】国质检锅[2003]20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 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 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 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 改造技术资料。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检查
3、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周期进行检验。 3.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3.1.1 投入使用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检验周期由安全状况等级决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周期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不超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检查
2、定期自行检查:月度检查、年度检查 2.1月度检查内容: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 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2.2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培训 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 行。检验项目见规范7.2条款。
TSG R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号修改单 2018年8月22日
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
2、定期检验--通则。 2.1 投入使用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检验周期由安全状况等级决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周期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不超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注销和重新登记使用指南与表格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注销和重新登记使用指南与表格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注销和重新登记使用指南
1、办理部门
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服务窗口。

具体地址:韶关市复兴路鑫辉大厦四楼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877209
2、办理范围
按国家规定纳入韶关市辖区内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特种设备。

3、办理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注销所需资料:
4、特种设备停用后需重新启用,使用单位应带齐下列资料到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服务窗口,办理特种设备启用手续:
5、附件:《韶关市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审核备案表》;
6、附件:《韶关市特种设备重新登记使用审核备案表》。

韶关市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审核备案表
韶关市特种设备重新登记使用审核备案表。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为了提高压力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本规则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订。

本规则适用于压力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液化气体罐车和超高压。

压力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在压力使用登记中,应当遵循一般要求。

第二章新压力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的使用登记应当在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向监察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压力的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3.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4.压力的使用登记申请表。

第六条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对新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应当发放使用证。

为了对新压力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以及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

同时,还需提交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和使用登记申请表。

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新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第七条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应当在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向监察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压力的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3.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4.压力的使用登记申请表;5.压力的上次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

第八条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对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应当发放使用证。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年修订)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年修订)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31•【文号】劳部发[1993]44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14日)废止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一九八九年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锅字〔1989〕2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查清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降低事故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原规则的部份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规则作了修订。

现颁发修订后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

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锅炉设备停用报告

锅炉设备停用报告

特种设备停用申请单
丽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
由于本单位因公司策略调整,为响应国家号召,选用更安全、环保、节能的自动电气化设备替换原因,下列设备申请停用:
申请单位:永胜县第四中学后勤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13年08 月20日使用登记机构意见:
并应遵循下列要求:
1、使用单位应将报废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构;
2、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封存,如停用设备为锅炉
压力容器,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构;
3、特种设备未办理停用申请或停用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
验;
4、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构申请启用,
锅炉压力容器领取使用登记证。

登记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安全阀使用管理规定

安全阀使用管理规定

安全阀使用管理规定为保证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范安全阀使用,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特种设备(承压类)管理制度(试行)》的补充。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公司其余安全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F1、F2)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阀的检修、校验工作。

1 岗位责任1.1 各使用车间负责本区域安全阀的安全管理工作,至少包括安全阀选型、验收、安装、使用管理,报废。

1.2 各使用车间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域内安全阀的管理。

1.3 机电部监督各使用车间安全阀管理、协调安全阀校验。

2 安全阀选型2.1 安全阀的选型必须考虑排放能力、工作温度、工作压力、工作介质等各方面要求。

3 安全阀验收3.1 由材料申报人对安全阀进行验收,至少包括外观检查,产品性能参数核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安装及其使用维护、校验说明书等)完整性、准确性检查。

验收合格的安全阀,其完整的产品资料交机电部存档。

3.2 填写《安全阀校验申请表》(附表1),安排安全阀校验,校验合格后,将《安全阀校验报告》(由校验站提供)交机电部存档,未经校验合格的安全阀严禁安装使用。

4 安全阀安装4.1 安全阀安装要求:4.1.1 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应铅直安装;4.1.2 一般安装在靠近被保护设备处,安装位置应易于维修和检查;4.1.3 蒸汽安全阀装在锅炉的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或装在被保护设备液面以上气相空间的最高处。

液体安全阀装在正常液面的下面。

4.1.4 在安全阀和被保护设备之间,不得安装取用蒸汽或排汽的管道和阀门;4.1.5 安全阀的进口管道直径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直径,安全阀的进口管道应当尽量短而直。

如果几个安全阀共用一条进口管道时,进口管道的截面积不小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4.1.6 安全阀的出口管道直径不得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直径,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接向安全地点;4.1.7 安全阀出口的排放管上如果装有消音器,必须有足够的流通面积,防止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的背压过高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4.1.8 安全阀的进出口管道一般不允许设置截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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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停用报废申请单
本单位因无相应技术资料和铭牌原因,下列设备申请停用:
序号内部编号设备名称注册代码使用登记号停用报废1 2006-7-001 储气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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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盖章
日期:2013 年06 月10 日使用登记机构意见:
该储气罐无相应技术资料和铭牌,予以停用;自停用之日起,不得再次进行使用;若需要再次使用时,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局进行备案,办理使用登记证;
并应遵循下列要求:
1、使用单位应将报废储气罐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构;
2、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封存,如停用设备为储气
罐压力容器,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构;
3、特种设备未办理停用申请或停用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
验;
4、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构申请启用,
储气罐压力容器领取使用登记证。

登记机构盖章
日期:2013 年6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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