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清单(试行)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对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规章的废止和修改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另行逐一公布,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截至2017年10月底,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47件;保留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旅游局2017年11月6日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1998〕27号1998年06月30日1998年06月30日2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2005年06月01日2005年06月01日3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7〕131号2007年09月04日2007年09月04日4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8〕238号2008年08月26日2008年08月26日5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8〕174号2008年11月29日2009年01月01日6关于“一程多站”旅游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办发〔2009〕89号2009年05月31日2009年05月31日7关于启用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互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及更换签证专办员卡的通知旅办发〔2010〕62号2010年05月14日2010年05月14日8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93号2010年07月01日2010年07月01日9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旅办发〔2011〕75号2011年06月22日2011年06月22日10关于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1〕227号2011年11月07日2011年11月07日11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2012年04月26日2012年05月01日1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旅游措施的通知旅办发〔2012〕566号2012年12月19日2013年01月01日13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3〕55号2013年01月17日2013年01月17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旅办发〔2013〕102号2013年06月04日2013年06月04日15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2013年09月02日2013年09月02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85号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17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193号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18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2013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6日1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4〕10号2014年01月15日2014年01月15日20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2014年04月14日2014年04月14日2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旅办发2014年2014年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的通知〔2014〕176号09月19日09月19日2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4〕228号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3国家旅游局关于对赴台旅游业务有关违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旅发〔2014〕243号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5日24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涉旅游措施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5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2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2015年04月05日2015年04月05日26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旅发〔2015〕95号2015年05月15日2015年05月15日27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2015年05月19日2015年05月19日2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2015年07月17日2015年07月17日29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旅发〔2015〕164号2015年07月29日2015年07月29日3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202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31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2015年09月22日2015年09月22日32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旅发〔2015〕217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3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旅游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316号2015年12月02日2015年12月02日3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319号2015年12月03日2015年12月03日36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37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6〕51号2016年04月11日2016年04月11日3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139号2016年05月26日2016年05月26日3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16〕199号2016年07月27日2016年07月27日40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发〔2016〕104号2016年08月19日2016年08月19日4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274号2016年09月13日2016年09月13日4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旅办发〔2016〕296号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4日4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60号2017年03月15日2017年03月15日4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旅办发﹝2017﹞133号2017年05月26日2017年05月26日4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旅办发﹝2017﹞135号2017年05月27日2017年05月27日4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213号2017年08月14日2017年08月14日47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2017年09月05日2017年09月05日保留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1998〕105号1998年06月03日1998年06月03日2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2009年05月04日2009年05月04日3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2009年07月10日2009年07月10日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旅监管发〔2009〕265号2009年08月26日2009年08月26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2010年04月26日2010年04月26日6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2001年12月29日2002年01月01日7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2号2002年09月19日2002年10月01日8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2009年06月22日2009年06月22日9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2009年09月09日2009年09月09日10关于印发《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旅办发〔2010〕185号2010年12月17日2011年01月01日11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211号2010年12月30日2011年02月01日12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54号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9日13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2012年04月16日2012年04月16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申请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83号2013年05月10日2013年05月10日1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乘邮轮从港台赴日本或韩国旅游组团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146号2013年08月15日2013年08月15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70号2013年09月26日2013年09月26日17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旅行团乘邮轮从香港赴台湾后前往日本和韩国旅游事项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6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3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01日2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10日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6〕151号2006年11月27日2006年11月27日4关于取消导游IC卡工本费收费的通知旅办发〔2009〕26号2009年02月10日2009年02月10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旅办函〔2009〕323号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0月29日6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2010年01月08日2010年01月08日7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0〕151号2010年07月02日2010年07月02日8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1〕181号2011年11月16日2012年01月01日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212号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1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117号2015年04月30日2015年04月30日1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港澳游和赴台游团队名单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199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渝文旅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文化旅游局,委属各单位:《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市文化旅游委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2021年1月14日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度假资源,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重庆市旅游条例》《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具有良好的资源和环境条件,以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康养、休闲娱乐等多样化的休闲度假旅游服务为主要功能,度假设施相对完善,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运营机构的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重庆市范围内旅游度假区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度假休闲旅游发展水平,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坚持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注重特色、生态优先、安全运营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文化效益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鼓励旅游度假区按照本办法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积极开展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第五条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旅游度假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
重庆市旅游条例(2014修正)

重庆市旅游条例(2014修正)【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5【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2016修订)重庆市旅游条例(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发展与促进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规划的编制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活动、旅游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方针、政策,确定重点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经济发展目标,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旅[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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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旅〔2011〕25号)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委)、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10〕23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4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10〕238号)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只针对旅游行政处罚上限在2万元以上的裁量权制定,涉及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第三条,本标准遵从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性质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不重复给予罚款处罚。
第四条,涉及《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实施自由裁量标准时,对违法收入10万元以下的,应充分考虑其减轻情节。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渝水信访〔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渝水信访〔2023〕11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
按照市信访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全市水利系统信访工作中涉及依法分类处理的信访诉求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水利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23年8月11日重庆市水利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是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信访人提出的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并积极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不能通过上述途径解决,并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涉及水利业务管理类投诉请求(一)水政执法类。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二)水事纠纷类。
法定途径:调解、诉讼。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三)水价与收费类。
法定途径:调解、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法律及政策依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工程运行管理类。
法定途径:复议、诉讼、行政强制。
法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重庆市信访条例

重庆市信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08•【字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8号)《重庆市信访条例》已于2001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0月8日重庆市信访条例(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的活动。
第四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坏生产、生活、交通和社会秩序,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二)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第六条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报请主管机关或者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本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价值的;(二)提出的批评、建议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重要作用的;(三)揭发、检举违法违纪的行为,对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显著成效的。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渝文旅规〔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为进一步推进重庆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加强与各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的合作共赢,现将《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周钧翔;电话:63235096。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2019年10月31日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管理办法为促进重庆市年度入境旅游营销计划顺利开展和实施,充分发挥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营销推广作用,依据《旅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建设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十三五”规划》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入境旅游境外宣传推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后简称“推广中心”)指,依托市场化方式开设,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由重庆市内外有影响力、有渠道的旅游企业或企业联合体,以及境外涉旅机构或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我市主要入境旅游目标客源地自主设立的重庆文化旅游宣传推广类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内外旅游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境外涉旅机构或企业,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且与我国利益和现行法律以及对外政策言行相抵触的,并取得所在国(地)合法经营手续的涉旅机构或企业及联合体。
第三条推广中心的主要功能为重庆旅游在境外长期、稳定的营销推广和对外交流窗口,主要为重庆旅游提供境外驻点式、常态式宣传推广。
第二章设立推广中心条件第四条设立推广中心的企业必须为具有合法经营手续、依法经营、经营业绩及信誉度良好的大型旅游企业或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拥护“一个中国”原则,对华友好,愿促进所在地区与中国重庆的友好文化交流及旅游往来。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馆服务规范(修订版)》的通知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馆服务规范(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渝文旅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馆服务规范(修订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文广新局、旅发委,委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渝府发〔2018〕46号),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经市文化旅游委2019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委对2017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文化馆服务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重庆市文化馆服务规范(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遵照执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2019年7月16日重庆市文化馆服务规范(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扎实开展好我市各级文化馆“免费开放”服务,有效提升文化馆的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5〕125号)和《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化馆的管理和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为人民群众提供文艺辅导培训、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指导等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和服务。
第二章服务设施与环境第四条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4号——重庆市旅游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4号——重庆市旅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4号《重庆市旅游条例》已于2016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旅游条例(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发展与促进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本市组织到市外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委、文化执法大(支)队,万盛经开区文广新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及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制度,鼓励遵纪守法经营,激励市场活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文化委、市文化执法总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结合职能职责对《办法》明确的事项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程序,制定落实措施,确保《办法》有序有效实施。
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重庆市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doc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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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清单(试行)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本清单对文化旅游领域的主要信访事项处理的法定途径、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为信访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相关单位(处室)开展信访工作提供参考。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主要有仲裁、行政复议、申诉和投诉4种法定途径。
(一)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信访事项一:市文化旅游委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引导信访人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2号);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信访事项二:信访人与市文化旅游委机关、直属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包括因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引导信访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信访事项三:旅行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引导信访人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1)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2)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2.《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信访事项四: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可引导信访人按照双方的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法律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施行)。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信访事项五: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申请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等),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引导信访人在6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途径解决。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三)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信访事项六:信访人对市文化旅游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主要包括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等)有异议的,引导信访人通过申诉途径解决。
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11月9日起施行);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7月1日起施行);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四)投诉。
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有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事项七:旅游消费投诉,旅游者因旅游消费质量等问题或由此引起的人身、财产等伤害(包括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投诉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经营者、从业者。
可引导信访人通过拨打“12301”、“023-96111”旅游投诉电话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决定受理的60日内完成行政调解处理。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
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7.《旅行社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8.《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起施行);9.《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0.《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12.《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4月13日起施行);14.《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0年8月29日起施行)。
信访事项八:对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的投诉,包括文化和旅游行业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在文化和旅游执法、投诉调解等过程中有失公平、吃拿卡要、拖延时间、故意不作为等,或者造成相关人员和企业财产、精神损失或将相关人员致伤、致残等,可引导信访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进行投诉。
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的法定途径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处理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主要有行政监察、劳动监察、纪律检查3种法定途径。
(一)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信访事项九:信访人反映市文化旅游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等行为,引导信访人通过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途径解决。
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3.《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二)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
信访事项十:信访人反映市文化旅游委机关及直属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纳保险费、擅自延长工作时间等,引导信访人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
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信访事项十一:信访人反映市文化旅游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干部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项目、为亲属谋取利益,公款吃喝旅游等违纪问题的,引导信访人通过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检举控告途径解决。
也可拨打“12318”反映并提供违纪违法线索。
主要法律依据: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9月1日起施行);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3日起施行)。
三、处理诉讼类信访事项的法定途径诉讼是指在有关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或主要作用下,由有关诉讼参加人或参与人参加,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的一种活动。
(一)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信访事项十二:信访人反映文化、旅游、广电、文物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文化旅游部门就侵害其民事权益的虚假失实宣传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认定文化旅游部门的宣传为虚假失实,但无相关证据证明或经核查没有损害公共利益;要求认定影视剧制作、播出机构侵犯相关权利人人身、财产权益;要求解决演职人员与剧组、制作机构的劳动争议;旅游纠纷;旅行社责任险赔偿争议;旅游投诉调解不成或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等。
引导信访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