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6年12月2日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皖文市函〔2015〕384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文市函〔2015〕384号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现将《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通知》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认真领会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的总体要求,提高对《通知》精神的认识,把握“先照后证”改革后的具体要求。
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审批水平。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使社会各界了解文化市场主体准入的条件和有关规定,更好地服务市场。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1.根据《通知》精神,取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限制。
2.取消对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要求。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规定,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转发文化部、公安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皖文管〔2009〕77号)中规定的面积标准不再执行。
3.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与学校的距离及测量方法,按《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皖文市函〔2015〕143)规定继续执行,即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与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与医院、机关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7•【文号】文市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演出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演出产品日益丰富多样,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新的演出业态、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也对演出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演出市场管理,促进演出市场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一)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节庆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节庆演出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
(二)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将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落实安全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2020年网络表演新规定

2020年网络表演新规定网络表演新规:经营单位须有许可证表演者应实名注册文化部印发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
2017年文化部网络表演新规定文化部近日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表演者要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方式核实。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
办法提出,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办法指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
对境内表演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重庆市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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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渝北府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2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相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4﹞60号)和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北委发﹝2014﹞18号),设立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体育局),简称区文化委(区体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区文化委党委履行区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家、市、区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国务院和市、区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1.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职责。
2.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职责。
3.根据国务院和市、区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划入原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推进文化艺术、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博物等领域的公共服务职责。
2.加强推动文化艺术、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产业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的职责。
3.加强推进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的职责。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
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
(文市涵〔2010〕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网吧规范和整治工作,使网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部分地区网吧仍然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切实加强网吧监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文化部决定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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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数字证书办理
重庆市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服务效能和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公共图书馆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读者至上的服务理念,利用本馆文献资源、设施设备和馆员智慧为读者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图书馆服务,满足公众文献信息需求。
第二章服务设施与环境第四条公共图书馆建筑功能总体布局遵循以读者服务为中心,合理设置服务功能区,做到分区明确。
书刊借阅、报刊阅览、少儿借阅、多媒体阅览、残障阅览、老年阅览、讲座培训、自习室等公共空间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少年儿童阅览区应当与成人阅览区分开,宜设置单独的出入— 1 —口。
视障阅览室宜设在图书馆本体建筑与社会公共通道之间的平行层。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在馆外须有醒目的馆名牌,主入口大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服务内容、办证方法、借阅规则、收费标准、便民措施、开放时间等规章制度及各类服务信息应当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及时更新。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须设立无障碍设施,主出入口应当提供无障碍通道,室内有无障碍楼梯或电梯,提供无障碍卫生设备,有可供无障碍服务的阅览座位,并由专人负责接待。
无障碍设施设备标识明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有读者存包、复印打印、饮水等读者服务配套设施,设施设备维护良好,有全面的节能减排措施。
第八条建立环境卫生制度,及时清除场馆内的垃圾和污垢,做到流动清扫,日产日清。
公共卫生间清洁、无异味,垃圾箱数量及位置分布合理。
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
第三章服务对象与开放时间第九条公共图书馆服务对象包括所有公众。
应当注重培养少年儿童的阅读习惯,努力满足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者、农村和偏远地区公众的特殊需求。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1•【文号】文市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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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称文网文,办理的话是需要到所在省文化局办理的,重庆
市网络文化许可证则需要在重庆市文化局办理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 1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意向证明
2. 2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申请书。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
容
3. 3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还明确说明需要提供拟任的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
4. 4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5. 5
另外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含有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
面图
6. 6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 7
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8. 8
购置省文化行政部门监制的“重庆市网吧游戏智能监察系统”软件的票据
9. 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之
一
END
原作者:汉唐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