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
非遗传承人专家组评审意见

非遗传承人专家组评审意见
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活动、手工艺技艺等方面的文化遗产。
非遗传承人是指在非遗项目中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够进行传承和创新的人员。
非遗传承人的评选需要专家组进行评审。
首先,专家组需要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候选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技能水平和经验,并且在该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同时,候选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证书、作品集等。
其次,专家组需要对候选人进行面试或实地考察。
通过面试或实地考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候选人的技能水平、传承经验以及对该领域未来发展的看法和计划。
第三,在评选过程中,专家组需要对候选人的作品进行评估。
作品评估包括作品质量、创新性、文化内涵等方面。
同时还要考虑作品在该领域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四,在评审过程中,专家组还需要考虑候选人的社会责任感和文化传承意识。
非遗传承人不仅仅是技艺的传承者,更需要具备文化传承
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非遗项目的推广和宣传,为非遗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最后,在评审过程中,专家组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排名和确定获奖人选。
同时,专家组还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并对评审过程进行公开透明。
总之,非遗传承人的评选需要专家组进行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专家组需要对候选人的资格、面试或实地考察、作品评估、社会责任感和文化传承意识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通过这样严格的评审程序,可以保证非遗传承人的选拔公正、科学、透明。
非遗项目评审会流程

非遗项目评审会流程
非遗项目评审会的流程如下:
1. 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联系呈送材料。
2. 在收到推荐材料后,文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建议列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3. 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再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列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名单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4. 如无异议,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所在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项目类型而有所不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渝办发[2005]223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5]22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我市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市非物质文化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严峻形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巴渝大地各族人民长期生产、生活实践,是建设有重庆地域特色文化的基础和源流,是我市各民族保持对祖先的记忆和历史延续性的独特展现,形象地体现了重庆各族人民的内在精神,具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特点,融民族性与大众性于一体,是重庆各族人民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
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07
•【字号】渝府发[2011]27号
•【施行日期】2011.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
通知
(渝府发〔201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重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5〕223号)精神,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评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市政府同意将《吴癞子的传说》等11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重庆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现予公布。
附件:重庆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附件:重庆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119项)。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渝发改标…2013‟55号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要求,我委牵头制定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3‟2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18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专家考核结果是延续、终止、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综合指导、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直接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委负责本部门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日常考核和管理第七条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指每次评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附件一),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八条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每次参加评标时是否按时到达评标地点、评标公正性、评标纪律遵守情况、职业道德素养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评标专家接听通知参加评标的语音电话时,应认真听清语音通知内容,按语音提示进行操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2023-11-08CATALOGUE目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01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传统文化、习俗、活动、技能、手工艺品、相关的工具、装置、手稿、表演艺术以及与之相关的场所和实践等。
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独特性、传承性、活态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点。
定义与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旅游、手工艺品制作等,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经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区凝聚力具有积极作用。
社会和谐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日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技能等。
类别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如中国的剪纸、书法、中国武术等,日本的茶道、花道等,印度的瑜伽等。
这些遗产分布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特色和价值。
分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与分布02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体系评定的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应依据其历史价值、文化内涵、艺术表现、民族特色、地域特征、传承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的流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应按照申报、初审、评审、公示等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评定的标准与流程03专家委员会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机构应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工作。
评定的组织与机构0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机构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等国家级机构负责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02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机构各省市文化厅(局)、地方艺术研究院等地方机构负责评定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原则、程序、保护和传承等方面的内容。
非遗传承人专家组评审意见

非遗传承人专家组评审意见
本非遗传承人申请人参加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评审,经过严格评审,专家组给予如下意见:
1、申请人有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考核要求和把握传承技
艺的精髓要点,具有良好的传承保护意识和能力,有较强的传承技艺研究能力,基本具备成为国家级传承人的素质要求。
2、申请人具有坚韧不拔的文化传承精神和优秀的弘扬精神,能
够在实践中得到深刻的体会,在实践中能够充分地体现传统技艺的精髓,并积极地向新一代传授传统精神。
3、申请人作品质量较高,备受推崇,在她的全国性传承活动和
宣传工作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广大民族文化的精神,取得了显著成绩。
4、建议申请人继续深入学习传统技艺的理论知识,不断强化研
究和探究精神,以坚实的理论基础为其保护传承技艺奠定良好的基础,并继续发扬传承遗产和宣传民族文化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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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渝财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4月23日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重庆市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反映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第四条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日常考核实行一项目一考核,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集中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五条日常考核实行累计扣分制,根据评审专家在每个采购项目的履职尽责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接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请假的;2.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3.评审现场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4.专业技能不能满足项目评审需要;5.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6.评审专家收取劳务报酬时,不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纳税信息登记;7.综合评分为“差评”。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缺席评审的;2.在评审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无故拖延或早退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3.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随意废标;4.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指向性、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他性言行;5.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内容,作出暗示或者诱导;6.在参与的评审活动中征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意向中标供应商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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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
(2012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据《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推荐列入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第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成员不少于80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别专业领域的专家不少于5人。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聘期4年,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熟悉相关专业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
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小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专家组成,通过随机选择或指定产生,人数为奇数。
第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组建。
专家评审小组由5人以上专家组成,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或相近领域专家中随机选择或指定产生。
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和专家评审小组组长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主持有关评审会议。
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由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超过半数成员同意为通过。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的审议意见,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超过半数成员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名录,应重点评审项目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以及传承保护等情况。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重点评审传承谱系,申报人的学艺经历与传承能力、技艺特点与成就、在该领域的影响力,以及持有的该项目相关资料等情况。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应重点评审申报单位实施保护规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与展示活动的能力和具备的条件,持有的该项目相关资料等情况。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小组初评意见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经全体成员签字后,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存档,可以对外提供查阅服务。
第十三条经评审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名录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初审并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经评审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公示后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